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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山先生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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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山先生的研究论文

2个,陆九渊和五哥陆九龄。陆九渊父亲陆贺,字道乡,是一名闻名乡里的贤达之士,生有六子陆九思、陆九叙、陆九皋、陆九韶、陆九龄、陆九渊。大哥陆九思,字子强,他曾乡试中举,因父亲年老,便不再应试,代父统管家务。后积多年治家经验,写成《家问》一书,朱熹为之作跋,至今仍有存本。二哥陆九叙,字子仪,擅长理财,在陆家老屋前开了一家中药店,赚钱贴补家用。乡人尊称他为“处士”。陆九渊对这位二哥极有感情,陆九叙去世后,他在其墓志铭中写道:“家素贫,无田业,自先世为药肆以养生。”三哥陆九皋,字子昭,终生教学,人称“庸斋先生”,学问品德俱佳。陆九渊就是在这位三哥处接受启蒙教育的。四哥陆九韶,字子美,终生隐居不仕,因居所在梭山,故称“梭山先生”。他是当时著名学者,著有《梭山日记》、《家训歌》、《家制》、《经解新说》等,对陆九渊影响极大。五哥陆九龄,字子寿。他和陆九韶一样,也是一位知识渊博的学者,信奉孟子“践形之学”,是陆九渊的兄长兼老师,也是陆九渊心学的支持和研究者。乾道五年(1169)中进士,本拟为桂阳军教授,以双亲年老道远,改兴国军,还未赴任,逢湖南茶民起义,他主持乡郡“义社”,率门生及乡人习武,防御起义军入境。及至兴国郡治(今湖北阳新),即整肃学规,劝士兴学,学风大振。后调全州教授,未赴任即病卒。宝庆二年(1226),特赠朝奉郎、直秘阁,赐谥“文达”。他与陆九韶、陆九渊被人们合称为“金溪三陆”,他们的学说则被称为“三陆之学”,因为在当时影响极大,“三陆之学”又称“江西之学”。陆九渊(1139-1193),字子静,号象山,汉族,书斋名“存”,世人称存斋先生,江西抚州市金溪县陆坊青田村人。南宋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和教育家,宋明两代“心学” 的开山之祖。他的学说,经后来多位大儒的继承与发扬成为宋明理学的一个重要派别,对后世影响极大。陆九渊乾道八年(1172)中进士,初任隆兴府靖安(今江西靖安)县主簿,后调建宁府崇安(今福建崇安)县主簿,迁国子正、敕令所删定官等职。淳熙十三年(1186),在朝中提出:任贤、使能、赏功、罚罪是医国“四君子汤”,得到孝宗赞许。绍熙二年(1191),出知荆门军(辖今湖北荆门、当阳两县),政绩显著,社会风气大变。丞相周必大称赞说:荆门之政是陆九渊事事躬行的结果。他慨叹于靖康间北宋被灭的惨痛事件,和四方志士交结,除将作监丞,因给事中王信反对,落职还乡。九渊当时名望已高,每开讲席,学者群集,“户外履满,耆老扶杖观听”。他自号“象山翁”,学者尊为“象山先生”。光宗即位,他被起用知荆门军。当时荆门是南宋边地,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但是实际防务极差,连城墙也没有。他“乃请于朝而城之”。经过一年左右的认真治理,“政行令修,民俗为变”。绍熙三年腊月,病逝于荆门任上,归葬于金溪青田。嘉定十年(1217),赐谥“文安”。

朱熹系“东南三贤”之一,南宋理坛泰斗。他是个做学问的人。承接绝学,特别北宋五子的学说,在中国两宋理坛上是有所创造和发展的。乱世出英雄,也出智者。天生陆九渊,是当时“正统理学”的对待(即“对峙”)异军突起,朱熹就难以安宁了。 朱熹,字元晦,改字仲晦,晦翁等,祖籍徽州(府治在今安徽歙县)婺源(今属江西省)。晦,昏暗;熹,光明。一阴一阳,名字蕴含浓郁的哲思。南宋高宗建炎四年(1130),朱熹诞生于福建南平的泷溪,实为闽籍。他比陆九渊大九岁,十九岁中进士,二十二岁任泉州同安县主簿。但他有志山林,博学多才,睿智风流。因此,请祠禄,以求清闲。绍兴三十二年,朱熹三十三岁,名气很大,已是儒林翘楚。因孝宗赵脊即将即位,诏求直言。朱熹于八月到行都临安应诏上“封事”,十月十二日被朝廷荣封为“武学博士”(杭州原名钱塘、武林,南宋改名临安。武学即武林之学)因主战与主和派不合,仍归崇安,监潭州(湖南长沙)南岳庙。朱熹生平最喜遍访山林隐士和世外高人。陆九韶和他早有书信来往,可算文字之交。朱熹这次由潭州入洪州,来金溪会晤梭山先生,惊动了知县,就挽留他在“崇正书院”讲学了。 朱熹住在县衙客房。他,个头不高却生得一付奇相:右眼前有七颗黑痣,依次排列成北斗七星,隐隐闪光。他有诗人气质,举止潇洒,谈吐锋锐。第一次见到陆氏兄弟,对四岁问天,十五岁作“郊游诗”的子静特别感兴趣,读了他的《大人诗》《贽见书》和《举送官启》等文字,更觉大奇… 他看陆九渊,但见文静瘦弱,双瞳炯炯。蓬莱蕙草,钟山川之秀;泰华奇松,孕天地之灵,眉宇间凝聚着一团警策之气… 两人一见如故。朱熹亲切地拉住这位青田神童之手国,放怀大笑:“幸会!幸会!闻名不如见面。子静贤弟的《大人诗》惊世骇俗,山为琴,河为弦,以宇宙事为己任。你的万古不传音,确要吞掉一切虬龙虎豹的。但,书非贵口诵,学必到心斋,奇则奇了;与曾点志混作起,难道望贤之心就是《南华经》的心斋吗?” 子静答:“然。二者并无严格区别。 朱熹摇头:“此言差矣!庄周不过托词而己。” 子静说:“虽是托词,心则相同。读书不为名利,不为应试入仕,而是达虚静空明之境,涵养本心。读书用眼,用口,用手,难免形坐心驰;唯有以心斋正气去慎思明辨,才能到达化境。 朱熹追问:“何谓心斋正气?” 子静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为己则气正,为人则气不正。美身禽犊,君子小人之分。是故虚空纯白的心斋,才能生出吉祥来!” 朱喜捻须一笑:“好,说得好。不过,贤弟读书目的仅乎此?” 子静脱口而出:“尽心而己 朱熹问得更紧:“夫子曰:下学而上达。子何以识之? 子静侃侃而言:“鼓钟于宫,声闻于外;鹤鸣九皋,声闻于天。在我者既尽,亦自不能掩。自昭明德,推及天下;用心枝叶,舍本求末了。心,只是一个心。某之心,君之心。上而千百载圣贤之心,下而千百载圣贤之心。心之体甚大,若能尽我之心,便与天同。为学只是理会此心,亦即下学上达了! 朱熹拊掌大笑:“奇论!奇论!青田陆子静也!” 九韶忙说“舍弟初生牛犊,不知轻重。元晦兄海涵则个?” 朱嘉笑个不停:“好说,好说,令弟答问敏捷,不愧神童! 九韶又说:“舍弟好辩,推崇孟子。先生乃当今武学博士,他非你的对手!尚祈不吝赐教。 朱熹道:“不敢,不敢。见面就辩,也算缘份。陆子静敏而好学,自有主见,我是大长见识罗!”说完,又爽朗大笑。 为了转移话题,九韶取出一部手稿,上前拱手:“元晦兄,这是家兄九思的拙著《家问》,请先生审正作序,如何?” 朱熹接过:“哦,一家兄弟学,难得!我拜读就是。”随手翻阅“唔,好!……说来肯节,自出机杼! 好!我自当为跋,以附骥 尾。”立即研墨,挥毫写道 “九思先生《家问》跋 朱熹 《家问》所以训饬其子孙者,不以不得科第为病,而深以不识礼义为忧。其殷勤敦恳,反覆晓譬,说尽事理,无一毫勉强缘饰之意,而慈祥笃实之气蔼然。讽味不能释手云。” 笔甜墨酣,顷刻而成。九韶接过拜谢:“元晦兄深得圣学精髓。当今乱世,礼义殆尽。大作一语中的,可谓春秋笔法!” 子静侍立沉吟:朱熹果然名不虚传,行文简切,书法精湛,可谓当代一杰。 朱熹笑道:“献丑了。某尚未得圣学精髓。随兴涂鸦而己!子静兄弟沉吟有思,莫非拙作不堪入目?” 子静拱手:“岂敢。先生文字深得曾南丰笔法,小弟敬服。不过,礼义乃人之本心,何需外索?训饬二字可议。 朱熹忙问:“依子静之见?” 子静答道:“发明本心而已,发明’二字为妥! 朱熹内心一惊。此子非同寻常,胜乃兄多多矣:“唔唔,两字犹同策论。不过,《家问》原文无此意。长辈对子孙说话,以训饬’二字更为妥切。听君高论,我得下联了!”提起笔来,兴致勃勃地再写一联:家兄弟学,千古圣贤心。” 九韶、九渊兄弟又拜谢朱熹先生赐墨。 此时,有个叫春弟的匆匆自青田来县传知:道卿先生病危,痰厥几次,要兄弟赶速返家… 朱熹惊道:“实不知尊伯父有采薪之忧,使你兄弟远离,真是罪 陆九渊全传第四章科举情结 过。本当亲往尊府探视,因我明日有急事去安仁县公干,只好当面谢九韶拱手道:“元晦兄言之过重。我有一事相求:家父年过古稀罪! 体弱多病,终有归山之日。陆家在安仁县崇德乡有祖业毛原山久闻朱公博学,谙熟堪舆之学,敬请仁兄为家父选一宝地,全家感激不尽!”说完,跪地下拜。子静亦行大礼。 朱熹双手扶起二人:“快快请起。既然如此,敢不效劳。但不知山上有人否? 九韶道:“陆氏裔孙陆盛在此守山,待我告之。”当即修书一封交给朱熹:“家父病危,愧我不能陪君同往。先生大恩大德,容后图报!”朱熹说:“此事定当尽力。祝愿伯父转危为安,乐享天年!” 兄弟再拜告别,匆匆返回青田里。 绍兴三十二年(1162)冬十月二十七日,陆贺病逝。他是北宋哲宗赵煦即位,司马光为相,高太后听政的那年(1086)生的。享年七十岁。 青田全族人举哀,陆家老屋更是哀声不断。道卿先生殁世的凶讯传遍了乡里。金溪知县报请朝廷,赠封陆贺荣誉功名一宣教郎。九龄自临安太学返梓。陆家老屋兄弟为父亲丁忧,沉浸在哀伤之中。 子静恪守古训,居家守孝三年。按例,守孝期间,乡试高中者也不能违礼举送省试。 一句话,陆九渊等于“白考”了。 九韶又写信给朱熹报丧并恳请为先父求碑书。朱熹亲笔书“宣教公陆贺墓”六字。发矧日前,陆家六兄弟来到毛原。 此处山阴水阳,气势非凡。 陆九韶取出朱熹绘的图纸,上面写着: 易曰:吉凶生大业。此地西风卷旗形。风为凶,旗为吉。白虎为山所挡,青龙护旗,吉穴也。” 陆氏兄弟一字儿排开,跪地谢。 陆九思到南溪舀来一壶泉水,在爆竹声中,长子用清泉滴滴圈时,天地肃穆,一只乌鸦聒聒地叫着,迎着料峭的寒风振羽飞陆九渊却在沉思。他反复咀嚼“吉凶生大业”

梭梭荒漠造林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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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省地处高原山区,林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竹子分别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林业行政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 人民公社在现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干部任专职或兼职林业助理员,负责本公社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我省各族人民的光荣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森林和树木,积极开展造林育林活动。第二章 森林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令的实施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每年至少一次,以不断改进林业工作。第七条 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部队、单位的林木,长期稳定不变。第八条 凡是山林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不受侵犯。山权和林权不清的,要在林业“三定”中妥善解决,有争议的山林权,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双方,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经过协商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强行砍伐,以破坏森林论处。第九条 国营林场在荒山上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 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国有荒山,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可由社、队集体造林,山权不变,林木归造林社、队所有。第十条 生产队可根据自己宜林荒山的实际情况,划给每户自留山三至五亩,荒山多的还可适当多划一些。集体宜林荒山少的丘陵、平坝地区的生产队则少划或不划自留山。以林为主的林区生产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可划一至二亩疏林地或次生林地作为自留山。自留山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竹,可套种粮食等各种作物,但不准单纯用于开荒种粮。 自留山,限期三至五年内栽上树,逾期不栽的,生产队有权调整。 社员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木、竹,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和林木继承权。自留山山权属集体,任何人不准典当、转让和买卖。城镇绿化的树木,凡单位种植的,归单位所有;个人在庭院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在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修筑工程设施或开采矿藏,要严加控制。必须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时,面积在十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生产建设单位伐除的林木,全部交给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处理,并根据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面积数量,每亩按不少于一百元进行补偿,由林业经营管理单位选择宜林荒山进行植树还林。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部门要指导社、队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或林业规划,发展社队集体林业。第十三条 国营林场和社队,要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小片分散的国有林,一般应就近委托给社队管护,国家按合同付给报酬,也可以待林木有收益时按比例分成。社队集体的山林,可以设立社队林场或专业队(组)经营,也可以将山林管理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劳力,提倡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田边土坎的零星树木和林粮等混种的林木,都要“树随地走”,包给社员管护,实行收益分成,也可实行包干上缴。不管实行哪种责任制,都要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长期稳定不变。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 划定林区社队(即主产木材的社队)。全省除已划定的十个林区县以外,凡森林资源丰富,人均占有用材林七亩或经济林三亩以上,人均每年向国家贡献木材零点三立米或桐油、木油、茶油二十斤以上的林产品,目前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可以分别确定为林区公社、林区大队、林区生产队。林区公社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林区大队、生产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区县、社、队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牧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国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林区社员口粮不足的,应该采取减购增销等办法,保证不低于邻近产粮社队的吃粮水平。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森林。 (一)省、地、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负责山林保护工作。 (二)在省、县毗邻的林区,要会同有关省、县建立护林联防指挥部,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三)林区和有林的社队、国营林业单位,都要建立基层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订立护林公约。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配备不脱产的护林员。 有条件的林场、农场、牧场、厂矿等单位,要逐步配备和明确专职护林员。 (四)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护林员证和护林袖章。护林员的主要责任是进行巡护,制止一切破坏森林和植物、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在执行巡护任务时,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刁难、干扰。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林区县和重点国营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保护森林。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由林业部门抽调。林业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林业部门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门为主。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护林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从11月初至翌年4月底为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间,对林区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要严加控制。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区附近烧荒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炭。严禁小孩玩火。 (二)炼山造林和其它生产用火,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护林指挥部门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并要做到火不灭、人不离。 (三)按行政区域或自然保护区、林场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在林区内建立护林防火设施。 (四)发现森林火灾,除尽力进行扑救外,还要迅速向当地政权机关和护林组织报告。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当地驻军和地方各部门要主动支援,交通和通讯工具要优先利用。 发生森林火灾后,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追究肇事者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五)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公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或抚恤。第十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采石取沙和毁林猎捕野兽。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区内砍柴、放牧和狩猎。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二十条 对国家第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动物、树种,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繁殖地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加强保护管理,开展科学研究。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稀有动、植物,也要认真保护,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人不得采伐和狩猎。 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和益鸟,不准猎捕,不准上市出售。第四章 造林育林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兴办林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荒山荒地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植树造林规划。 (一)全省森林复盖率在二十年内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左右。 (二)有重点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并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 (三)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要营造各种防护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 (五)燃料困难的地方,要优先发展薪炭林。 (六)城镇和工矿区,要大力营造园林和环境保护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植树造林,按期完成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属国有的大面积荒山,要兴办国营林场,植树造林,有条件的,要采用飞机播种造林。飞播的林地除适宜国家建立管理站或者划归国营林场管理外,一般应划给社、队负责管护,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 国营林场按照不同情况,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完成经营区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城镇、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区附近,以及国营农场、牧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造林。没有林地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造林绿化区,限期绿化,长期经营管理,林木归造林单位所有。 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宜林荒山多的社队,可以兴建社队林场,进行植树造林;生产队也可以划一部分责任山给社员造林,实行队山、户造、共有,收益分成。责任山划定后长期稳定不变。第二十三条 植树造林要保证质量,提高成活率。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积极开展对现有中幼林的育抚间伐和对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木材生长量。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和依靠天然更新能够成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 ……

干旱生态环境保护 马克思曾经引用比·特雷莫的名言:“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在不久前举行的“自然地理与生态建设”学术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针对这种差异性的研究工作也具有全球、国家和区域的不同尺度。在不同尺度的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应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持和谐、协调的关系,因为资源环境提供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他强调,客观存在的自然地带性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必须不断加深对地球自然系统的认识,改善人类对自然界价值的评估。 我国西北干旱区幅员辽阔,包括内蒙古、陕北半干旱的草原地带,宁、甘、新、青干旱的荒漠地带。在我国西北干旱区的发展战略中,生态建设是重要的内涵。陆地表层主要生态系统类型的分布取决于温度、水分条件的组合,形成受自然地带规律制约的空间格局。我按照尊重自然的原则,对目前我国生态建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植树造林与“绿化工程” 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绿化等于植树造林”、“生态建设就是植树造林”的片面认识,这主要是源于对自然地带性规律缺乏了解。通常,湿润、半湿润地区自然条件好,可以植树造林,也有森林分布;而在半干旱、干旱区则仅能在局部地段植树,山地的适宜部位有森林分布,但不宜大面积造林。有学者提出以森林覆被率作为我国各个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指标之一,这是值得商榷的。以我国西北干旱区为例,适宜森林生长分布的区域面积有限,目前一些省区的森林自然覆被率多在5%以下。如果要求这些省区大面积植树造林,以达到对湿润、半湿润地区要求的同样的森林覆被率指标,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因此,半干旱、干旱气候下各省区环境与发展的协调应当尊重自然,既不应背上森林覆被率低的包袱,也不应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造林指标。 然而,在半干旱、干旱区仍然可以看到引水灌溉、植树及建造机场高速“绿化带”,或在部分高速公路两侧山丘沿等高线挖坑种植灌木,进行喷灌以营造“绿化工程”等现象。结果事与愿违,既不见林带,又破坏了原已十分脆弱的环境。有关部门甚至提出要在乌鲁木齐市郊拍卖荒漠山丘土地,以承包方式实施“植树绿化”的计划。在我国西北干旱区绿洲边缘可以适当地营建小规模的农田防护林,但是不宜大片营造森林,更不应过分渲染、夸大防护林的作用。 有学者根据干旱、半干旱区自然地带特点,提出应当重新审视三北防护林建设问题。因为在干旱、半干旱区大规模营造防护林,既无助于防患沙尘暴,也不符合水资源短缺的客观实际,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三北防护林建设项目区域范围总面积达×104 平方公里,其中荒漠占55%,草原和荒漠草原占20%。在这样的自然条件下大面积造林,完全违背地域分异规律。对于重大的改造大自然的计划或工程,必须开展动态监测,不断地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及时加以修正和改进。正如马克思引自比·特雷莫的名言所说:“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以下为本人总结出的几个关键点: 一 自然保护区建设 沙漠作为大自然的产物有其形成、演化和发展的自然规律。20世纪50年代以来,对西北干旱区开发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与吸取。例如,在准噶尔盆地位于天山北麓冲积平原的莫索湾地区,原有天然植被较好,由于不合理的大规模垦殖,强度樵采薪柴和过度放牧,导致沙丘活化严重。盆地中部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以固定、半固定沙丘为主,有大面积的白梭梭(Haloxylon persicum)和梭梭()林生长,还有独特的春季短命植物,是温带荒漠中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也是温带干旱区重要的基因宝库。虽然受人类不合理活动的影响原有植被遭到破坏,但只要采取适当的封育措施,将能较快地恢复演替为相应的顶极群落。实践表明,封育保护是恢复沙区退化生境的一种有效方式。建议加强对整个古尔班通古特沙漠的自然保护,划定有特别价值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荒漠公园。位于中昆仑山的阿尔金自然保护区自1983年建立以来,山地草原等各类植被得到保护,藏野驴(Asinus kiang)、藏羚(Pantholops hodgsoni)和野牦牛(Poephagus mutus)等珍稀动物种群逐渐增长,植被天然恢复的成效明显。 二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谈到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时,有学者指出,环境整治、生态建设与区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与世界其他荒漠区相比,我国西北干旱区得天独厚。一系列高山上发育着许多山地冰川,为荒漠绿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源。目前主要问题是水资源利用不充分,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且浪费很大。 水是干旱区十分紧缺的资源,在节约田间灌溉用水方面,需要结合当地条件做切实的科学试验,总结出适宜于干旱区应用的技术措施。地膜覆盖农业在干旱区的发展前景很大,在薄膜塑料覆盖下,既能获得充足的光合有效辐射能,消除日温变化大的缺点,又可以节约水的消耗,将有利于扩展各种植物生长。当然也应研究地膜覆盖下地表条件改变后,对土壤、土壤动物和土壤微生物的影响。西北干旱区内的跨流域引水工程计划需要十分谨慎,应当以服务城市和工矿用水为主要目标。而不宜调水用于垦殖发展农业,否则将破坏天然植被,加重土壤次生盐渍化。当前北疆山麓平原绿洲地下水超采开发,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严重威胁着该地区绿洲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有人从湿润地区的角度出发,认为调水到西北干旱区是开发和整治的必要前提。他们以为只要有充足的水,沙漠、戈壁都可以变良田,粮食、棉花、水果都是优质品。于是有人提出“东水西调,彻底改造北方沙漠”的设想,也有人主张从雅鲁藏布江调400亿立方米的水到新疆,认为完全具备了相应的科学技术能力。然而他们却不知道干旱区的问题不是调水能解决的,客观存在的自然地带性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从自然条件看,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西北干旱区进行大规模的、远距离跨流域调水的设想,都存在可行性、市场需求、投资效益等诸多问题,需要慎重分析,决不可轻率决策。 土地资源的垦殖 在20世纪50~60年代,西北干旱区的开发多以土地资源的垦殖利用为主。农垦在当时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成绩,然而大面积垦殖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很突出。以新疆为例,从1950年至1998年,累计垦荒×104公顷,加上原有耕地,应有耕地面积×104公顷。而1998年实有耕地331×104公顷,丧失耕地面积×104公顷,丧失率达。如按新垦荒地计算,丧失率则高达,其中除少数为建设占用外,绝大部分为再次返荒。柴达木盆地在1953~1965年累计垦殖开荒×104公顷,开荒的土地大多是较好的草地或林地。由于土地次生盐渍化和土地沙化,保留到1995年的实际耕地面积仅有×104公顷,弃荒率达55%以上,撂荒地的表土风蚀量远大于耕地和荒漠地。可见,西北干旱区虽然地域广阔,但适宜农耕的土地大多已经开垦利用。何况后备耕地资源中,盐渍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很高。今后应以提高现有农田的产出为主, 而不应盲目开荒垦殖扩大耕地面积。近年新疆有关部门曾提出垦殖千万亩以上荒地的计划,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石羊河下游绿洲的危机 自然界是有机的整体,区际间彼此联系、相互制约,上下游之间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石羊河下游的民勤绿洲开发历史悠久,20世纪上半叶土地沙漠化严重。50~80年代初,一系列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沙办法取得较好成效。民勤盆地在50年代以来曾经建成以沙枣林为主的防护林,并大面积加以推广。截至1991年,累计营造沙枣林×104公顷 ,灌木林×104公顷 。由于地下水位迅速下降,导致严重衰退,×104公顷沙枣林成片死亡,×104公顷枯梢, ×104公顷 人工灌木林死亡。可见在干旱荒漠区的绿洲,防护林带的营造不宜片面追求林地覆被面积的比例,而应适度安排。否则,区域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不仅影响农牧业生产的发展,所营造的林带也将衰败而失去作用,使沙漠化卷土重来。 目前全球气温上升,干旱地区也在逐渐扩散。人类的生存环境由人类自己掌握,通过这次研究干旱环境资料和对干旱生态的仔细研究,本人内心震撼不已,我们的家园在不断的受到破坏,防治势在必行,希望科学家可以早日研究出更加合理简易化的方法和技术,更希望更多的人们可以了解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具备对防治生态环境的责任感。

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林业来说,首先是保护好森林资源,第二是科学规划和布局,合理经营和利用好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的综合利用和林地的综合利用,延长木材使用寿命。提倡节约消费,加强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下面是我个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一点浅见,如下:1 保护森林资源,要建立和完善林业机构,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 健全森林法制、加强林区管理。要管好林业,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林业机构;二是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严格森林采伐计划、采伐量、采伐方式;四是严格采伐审批手续;五是重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六是用征收森林资源补偿金的方法,加强森林保护。这对林区的百姓来说,应该转变过去"靠山吃山"的观念。 “靠山吃山”的陈旧观念根深蒂固,祖祖辈辈习惯上山砍树,不习惯搞综合开发和林木深加工,因此乱砍乱伐根本没有羞辱感,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山上的森林不只是“祖先”只传给你的,还要留给子孙后代的。如果现在把树木砍伐光了,山秃了,水土流失就会日益严重,就会发生洪涝灾害,就会留给我们惨痛的历史甚至生命的代价。 以法兴林,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就是发展的观念,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坚决制止乱排乱放、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造就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熟练、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林业执法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深入村屯、副业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真正把心思放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抓落实上,真正从源头上做工作,才能做到人与自然发展。只有通过宣传学习法律法规,转变村民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不断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村民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认识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是要加大对管护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才能适应新时期护林工作的管理建设。只有加大对林场护林站点、护林道路、交通工具、护林监测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解决林场长期以来基础设施落后、工作环境差、护林交通工具不足等问题,才能把护林工作真正做到科学发展,科学保护,才能确保森保工程成效。 要大力发展林区后续产业,才能确保林区又好又快发展。林区后续产业开发进度缓慢,产业规模不大,自营经济等年收入只能维持职工工资及其他日常费用开支。 是以资源为依托,全力推进林业产业建设。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是林业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不重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林业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不重视林业产业发展,林业就会失去持久的动力。林业产业建设必须在建设和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山地、林地、树种和劳动资源,积极培育和壮大林业产业。2 制定生态工程计划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制定并实施多项林业生态工程计划,大力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实施提升森林资源储备和促进生态修复为主的林业工程项目。大力更新造林,封山育林,尽快恢复和重建被破坏的天然林生态系统,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注重森林生态结构的改善和功能的增强。3 保证生态、经济、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对森林资源保护,重点开展对森林生态系统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关系研究。特别是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注意改善生态状况,力求生态、经济、环境三者之间相对协调发展。最重要的是提高民众对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认识,强化人类生存环境意识,一些地方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其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繁衍物种等生态功能大大削弱。4 有效调和两种对立关系有效调和“生态与生存”、“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对立关系, 实现“生态增量、林业增效、农村增产、农民增收”这一和谐发展目标,积极引进一批适宜当地发展的林业特色经济产业项目,帮助林区群众培植多元经济、拓宽增收渠道。5 合理利用天然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一定要合理采伐,伐后及时更新,使木材生长量和采伐量基本平衡。同时要提高木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既要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和培育,又可对林木进行适度的间伐和择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林间资源。6 加强森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防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健全各级森防组织机构,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制定实施岗位责任制、跟踪考察、奖惩兑现等条例措施,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调动了职工工作积极性,加大了对林内火源的监控力度。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结合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完善扑火预案,备足扑火物质,专业扑火队伍24小时待命,要加大巡查力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做到有火情及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7 继续抓好造林绿化工作抓住有利时机,把造林绿化工作落实好、完成好。加快造林绿化进度,继续抓好抗旱浇水工作,绿化工程所栽植苗木,要确保栽后3天内浇足定根水。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加快绿化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绿化任务;抓好义务植树工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的重要性、全民性、法定性和义务性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全民义务植树对人类生存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重大意义,组织营造“青年林”“妇女林”来提高义务植树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植树造林工作的认识。继续抓营造林后续管理,巩固造林成果;按照“造一片,成一片”的要求,切实加强营造林后续质量管理,巩固造林成果。加大对造林地的管护,实行责任制,使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加强造林地补植,对存活率低的地块组织补植;狠抓幼林抚育做好灌溉、除草、松土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促进幼林生长。“三分造、七分管”说的就是要重视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林业生产力,最终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但由于生境的异质性,使造林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开展造林区划、林业区划和主要造林树种的生态气候区划,这些成果无疑将对分区指导起到重大作用。建立乔灌草立体配置、系统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森林生态系统。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消费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积极踊跃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森林、呵护绿色、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共创山更清、水更秀、天更蓝、地更绿的美好家园,为共建和谐新林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论文

两年前我第一次读《社会契约论》,两年后重新翻出来读,突然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借用维基百科的评价,《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 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为什么有这样强大的影响力? 因为它不光要颠覆旧的政治文明,还要颠覆旧的社会文明。卢梭不光要讨论国家主权的合法来源,更要建立起一个公正而平等的社会。 这就是《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核心。 围绕这个核心,全书主要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社会契约论的含义。 第二个要点是社会契约如何签订。 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要点。 我先来解释一下「社会契约论」这个术语。 首先我要告诉你,「社会契约论」这个理论不是卢梭首创的,16 世纪以来,很多思想家都讨论过相关问题。这个理论认为,在文明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我们所有人从自然状态到进入一个文明社会,建立一个国家之前,为了确定个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必须签订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怎么签,内容是什么,结果如何,就是「社会契约论」要讨论的内容。 当然我们知道,从人类历史的进程来看,人们从原始社会进入到部落或者国家时,并没有真正出现过「社会契约」这件事情。这一点,其实当时的思想家们也清楚。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去讨论这个理论呢?那是因为,这些思想家都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有一个正义的基础。换句话说,你不能因为你是统治者,你就告诉别人他们都应该服从你。他们也许会因为害怕你的权力服从你,但不代表你就是正义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说,一个强盗抓住了我,逼迫我把钱包交给他。毫无疑问这个强盗是有强力的。但如果有人认为强力就是正义的话,那难道当我能把钱包藏起来的时候,我也要因为良心的谴责交给他吗?这显然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所以「社会契约论」其实讨论的是这么一回事:尽管我们现在都处在国家的统治之下了,国家可以用强力逼我们服从,但我们依然可以要求国家的统治是正义的。那怎么才叫正义呢?假设一种情况:我们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让国家获得统治我们的权力。我们就可以研究这种心甘情愿的前提是什么。如果国家能够满足这个前提,那么它的统治自然就是正义的。换句话说,人自然就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哪些,这里面哪些权利他愿意转让给国家,就是「社会契约论」要研究的内容,「契约」指的就是这个心甘情愿的权利转让过程。 卢梭对这两种理论都是反对的。他的理由是什么? 卢梭反对霍布斯的理论,原因很简单。 他说,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因为怕死,就愿意把自己的所有自由权利转让给另外一个人,或者转让给政府,那这就与自愿接受奴役毫无分别了。如果一个人肯放弃自己的全部自由,那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个时候,他签订的契约就不能叫作契约了,那是一封投降书,是一封放弃了做人资格的宣言。这样的契约形成的国家权力,也绝对不是正义的。所以我们就不必讨论这种情况了。 那卢梭又是怎么反对洛克的理论呢?这就涉及到他对财产权的观点。在写《社会契约论》之前,卢梭曾经写过另外一本小册子,叫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这本小册子的核心观点就是,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归根结底是私有财产权的出现。当时他写这本小册子的时候还十分激进,他甚至认为,一旦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就会堕落。用卢梭的原文说,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漂泊在森林中」「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的,这个时候人类对同类没有任何损人利己的欲望。「自爱」和「怜悯」是人的天性。这是人类「真正的少年」和「黄金时代」。但是人类一旦开始改进自己的技术,生产更多的粮食,进入文明社会后,就有了私有的观念。一旦有了私有观念,人类就会开始玩弄阴谋和欺,社会的不平等也就随之产生了。 你可以看到,卢梭其实对财产权的反对还是相当激进的,那么这样的卢梭当然不可能像洛克一样,把私有财产权当做人的自然权利,当做国家必须保护的一种基本权利。卢梭必须在自己的理论设想中一方面防止国家压迫公民,另一方面又防止国家在私有财产权面前退让,导致社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 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理解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的深沉思考了。《社会契约论》第一章第一句话是人类思想史上特别有名的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非常有力量,非常引人深思,古往今来也有很多研究者都在探究,卢梭通过这句话想表达什么。这些相关研究汗牛充栋,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赘述了。我个人认为,你要理解卢梭的这句话,你首先要理解卢梭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我们知道,放在历史进程中看,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强调当然是有意义的,这是对暴政的限制,对强权的反抗。但是你想一想,人类自由是不是只有暴政和强权这一个敌人?你限制了暴政,反抗了强权,是不是就意味着获得了自由?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对于每个想要自由的人来说,我们心中还有其它很多很多别的枷锁,却没那么容易被清除。我觉得,卢梭想说的可能是,永远不要认为自由是一种可以轻松实现的价值,哪怕你听从了卢梭的建议,也是如此。 讲完了社会契约论的含义,我们接下来讲第二个要点: 一个既能防止国家变成奴隶主,又能防止国家堕入巨大的社会不公的社会契约该怎么签订呢?卢梭找到了一条道路和一个关键词。这条道路就是,你要清楚理解真正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这个关键词,就是「公意」。 我们先来解释自然状态。卢梭认为,其实人类社会中有一种关系是真正自然状态的模板,这种关系就是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就足以解释人类社会的依附与自由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想看,在家庭关系中,孩子对父母当然有依附关系,但是这种依附关系的前提是孩子需要父母的养育,而父母也从亲子之爱中得到回报。一旦孩子成年,双方的关系就变成独立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才是人类的自然关系。以此来看,除此之外的所有依附关系,不论是奴隶对主人的关系,还是属下对老板的关系,都是不自然的。所以,我们要设想社会契约,就必须先设想所有签订社会契约的人是这些独立、平等而又可以有友爱关系的人,我们决不能假设他们会签订奴隶对主人或者属下对老板的不平等契约。 卢梭认为,如果仅仅考虑人与人之间的这种自然关系,我们可以说,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很幸福的,他们彼此平等,没有损人利己的欲望。但是,考虑到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人和人之间必须团结协作,来克服自然界给人造成的生存障碍,否则人类这个物种就会陷入危机。因此,人摆脱自然状态、签订社会契约不是因为别的,而是为了要克服自然界的种种生存障碍。那么,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当然要保持自己的独立平等地位。但是,签订契约就意味着大家要服从一个政府,人又怎么可能一方面保持独立平等,另一方面要服从于其它组织呢? 这就来到我们刚才说的关键词,「公意」。卢梭强调,社会契约的根本目标,就是让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表面上服从的是一个公权力,但实际服从的「是他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要达到这个目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发现这个社会的「公意」。 什么是「公意」呢?「公意」指的是这个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维护这个共同体利益的意志。这里我说的有点绕,简单来说这个词有几个基本部分:第一,公意是这个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意志,而不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第二,公意是维护共同体利益的,但是这个利益是集体利益,而不是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第三,公意所维护的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而不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东西。用卢梭的话说,一个共同体找到了公意,就意味着这个共同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所以在卢梭的理论里,你一旦找到了公意,就好像《西游记》里面唐僧取到了真经,社会契约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公意是关于集体利益最清楚的认知,所以它必然是不会犯错的,必然是符合所有人真正利益的,也必然是符合每个人自由意志的。只要这个共同体找到了公意并且去维护公意,那么它的成员必然就会认同这个共同体,同仇敌忾地来捍卫它,因为侵犯公意就等于侵犯所有人的利益。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卢梭把公意说得天花乱坠。 然而另一方面,卢梭的公意也向所有签订社会契约的人露出了「獠牙」。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卢梭的理论中,这个共同体一旦发现公意,签订契约并且形成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之后,你就不能转移或者撤回你交给这个主权者的权利,换句话说,你就没有任何理由来反对这个主权者了。因为,既然公意就是你最真实的利益,是你最自由的意志,那么你对它的反抗当然是有违于你自身意志的。如果你是理性的,你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呢?所以如果你干出这种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出于自己的私利来反对集体利益,二是你被自己的欲望或者无知蒙蔽了,看不到自己的真实利益。所以这个时候,主权者就可以强制你服从公意,但是卢梭说,这不是服从,而是「强迫你自由」。 这种万能的公意也许会引发你很多不好的联想,当然,我们要承认的是,卢梭也想到了你想到的事情,并且给这个公意加上了一些限制。比如他说,公意没有必要剥夺一个人所有的财富和自由。每个人只要转让按照公约规定、自己愿意交出的那部分就可以了。他依然可以保留自己愿意保留的部分。但卢梭强调的是,只要这个公约签订了,公意形成了,就你愿意转让的那些权利而言,你就不能再有意见了。那个时候你有任何意见,都是违反公意的。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比如为了保家卫国,你的生命也要为了公意而献出。 讲到这里,你大概可以清楚了。卢梭所讲的这个「公意」,是极为神圣、崇高的一个概念。一个共同体只有发现并且维护这个极其神圣崇高的「公意」,才能设立最好最正义的「社会契约」。也正因为如此,在卢梭心目中,「公意」才是丝毫不可违背的。说到这里,你也许还有一个疑问,我们如何发现这个「公意」呢? 卢梭认为,「公意」是人民的意愿,但并不是说你把这个城市的全体人民集中到某个地方,公意就会自动产生。要发现公意,至少有三个条件: 第一,作为共同体的人民要有一定的道德水准。卢梭说,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所以人民为了不让自己受欺,一定要先提高自己的觉悟精神。这个觉悟精神,最主要的就是如何看待个体对公共事务的义务。一般人出于私利,往往认为自己为公共事业服务就是无偿奉献。但卢梭认为这种想法是错的,如果共同体每个人都只愿意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公民的义务,就会造成不正义。长此以往,政治共同体就会面临毁灭。所以为公共事务服务不是无偿奉献,而是利人利己的事情。如果谁认识不到这一点,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共同体就该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是上面说的,「强迫他自由」。 第二,人民必须经常集会讨论问题,制定法律。卢梭说,主权者既然是公意,那么它自然只代表人民。但是既然国家需要治理,那么人民就需要政府,政府既然拥有权力,就很容易腐败。政府很容易把某些个别人的利益或者某些派系的利益伪装成公意,从而败坏整个国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人民就应该经常集会,讨论重大事务,进行立法工作。卢梭说,既然从本质上来说,主权者代表人民,而主权者的唯一力量就是立法,那么主权者越有力量,就越是应该经常表现它自己,也就是经常立法。 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就是如果一个国家土地过大、人口过多,人民不能经常立法,该怎么办呢?卢梭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必然会失去自身自由了。若要真正实现自由,找到公意,那只有在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里才能实现。这在政治理论里,属于直接民主思想。这里我插一句,卢梭出生地其实是今天瑞士的日内瓦,受卢梭的影响,今天瑞士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世界最接近直接民主理想的制度。 第三,卢梭认为,既然人民集会的任务在于发现公意,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私利,那么人民集会便不能有派系和政党,每个人只能代表自己发言。因为任何派系和政党必然只会从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出发,这种情况下讨论出来的结果,就不能叫公意,只能叫众意了。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我们来重新梳理一下卢梭的逻辑。「社会契约论」这种理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找到正义的基础,在卢梭之前已经有很多思想家做过类似的工作。这其中最主要的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国家权力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要用强力保全所有人的生命安全,为了这个目的,人们应该转移自己的绝大部分自由权利。另一派认为,国家权力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应该保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享有的很多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为了这个目的,人们转让给国家的权利实际上很小,而且一旦国家侵犯了这些权利,人们就应该换掉它。那卢梭对这两种派别都不大同意。他一方面认为,国家不应该只凭强力让人臣服,这是一种不正义的契约;另一方面,他又反对过分强调私有财产权之后造成的社会不公,希望发现真正公正平等的契约理论。 怀着这样的目的,卢梭先是带我们反思自然状态,指出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关系如同家庭关系,和睦友爱,没有奴役也没有依附。真正公正的社会应当签订这样的契约。同时,签订契约的关键在于发现公意,也就是一个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真正的共同利益。发现公意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民的道德水平够高,二是人民需要经常集会,三是必须杜绝集会中的人民出现派系和政党。一旦共同体发现了公意,公意理论上就是不会违背任何人利益和自由意志的,因而任何人也就不该违背它。否则,共同体就该「强迫他自由」。 当然,这本书还有一些细节的技术讨论,比如政府该如何组织,法律该如何制定,怎么看待不同地理环境、不同民族习惯和政府制度的关系等。这些内容或者过于琐碎,或者离我们太遥远而不具备现实意义,我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最后,我讲讲我对卢梭这本《社会契约论》的心得体会吧。 我前面介绍过,卢梭这个人没有受过特别良好的教育,所以一般研究思想史的人会倾向于认为他的理论自洽性不太强。比如在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公意」好像万能药一样,能解决一切问题,这种玄之又玄的解释是不符合学术严谨性要求的。但是,人们又普遍公认,卢梭天才非凡,为人极度敏感,文章饱含热情,笔锋尖锐,对社会不公有强烈的同情,对现存体制有极强的批判精神。他对法国大革命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并且通过法国革命影响了整个人类现代政治思想,也就不奇怪了。 卢梭这本书以探寻人类的自由与枷锁为开端,最后竟得出了公意要「强迫人自由」的结论,这实在令人惊诧。而到了法国大革命爆发的时候,崇尚卢梭的雅各宾派一方面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另一方面又施行极端的恐怖统治,于协和广场上设立断头台,鲜血遍地,杀人无数。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也引发了后世许多思想家的反思。为了方便你公正地理解卢梭的思想,我这里介绍一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反思者,他的名字叫做以赛亚·柏林。 以赛亚·柏林有一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他认为,「消极自由」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外界强迫的障碍,而「积极自由」则强调一个人的自由不应该受内心弱点的干扰。比如,我们说政府把一个人关进监狱,就是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剥夺了他的自由;而我们说一个人因为教育水平不足不能走出大山,见识更广阔的天地,或者因为欲望膨胀追逐声色犬马,成为了金钱的奴隶,就是在积极自由的意义上说他不自由。以赛亚·柏林认为,卢梭就是「积极自由」概念最大的提倡者。积极自由这个概念最大的问题是,它很容易变成社会舆论或国家机器剥夺一个人自由的借口,比如当年的苏联要求所有人都成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战士」,或者今天美国出现的许多几近于荒唐的平权运动。关于这一点,以赛亚·柏林还有一句妙语:你不能因为我无法像鸟儿一样飞翔,或者像鲸鱼一样游泳,就说我不自由。 当然,我并不是用柏林的观点为卢梭盖棺定论,因为片面强调消极自由的重要性也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泰勒还专门写了一本《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我就不再多讲了。我想说的是,如果你还记得我介绍过,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讲过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希望你了解了以赛亚·柏林的观点之后,真真切切感受到,「自由」这个词说来简单,想要充分认识它却是极为不易的事情。我希望卢梭这本《社会契约论》,能对你思考这个问题能有所启发或者帮助。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最著名代表作品,首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读《社会契约论》时建议写一下读书笔记,如果不知该如何下笔的话,下面是我向各位推荐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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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译者:何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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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份:2003-2-1

页数:197

内容简介:

本书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1712—1778)的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书中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不仅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亦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后者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作者简介:

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论文的先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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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论文和中文的论文一样。先行研究就是指在之前所研究的领域都取得了哪些成果,当然必须是自己看过的,然后自己总结的或者说所看的对写论文有指导性帮助的一些文章、论文、期刊文献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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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要求

1、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2、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不应过多叙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书中的常识性内容,确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时,只需以参考引文的形式标出即可。

3、回顾历史要有重点,内容要紧扣文章标题,围绕标题介绍背景,用几句话概括即可;在提示所用的方法时,不要求写出方法、结果,不要展开讨论;虽可适当引用过去的文献内容,但不要长篇罗列,不能把前言写成该研究的历史发展。

4、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前言中,评价论文的价值要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用词要科学,对本文的创新性最好不要使用“本研究国内首创、首次报道”、“填补了国内空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本研究内容国内未见报道”或“本研究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等不适当的自我评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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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研究的关于国家起源的论文

【国家的起源】“尝观政治史,可知国家起源说有自然说、契约说、武力说、私有制说、氏族说等。据自然说之倡导者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其国家之起源,即由于人类繁殖所需的一对男女以及生来就为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保全欲求,自然而然地构成家庭,由此逐步形成一个自然村。人类天性向往美好生活,为了满足这种本性欲望,继而在自然村的基础上自发地建立一个共同体。这一顺其自然发展形成的共同体,就是国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 契约说之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就中又以卢梭著之《社会契约论》最为典性,概言之,即“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各个家庭成员,一经成年脱离家庭依附关系后,为了维护各自生来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确保自身生存的利益,理智地于社会生活中发生一种约束,当社会发展需要人们共同协作,“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结合的人身和财富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将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而原来的约束就转化成了“社会契约”。结合行为产生的道德与集体之共同体,“过去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武力说认为:“国家起源于古代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军事征服,此说近代较为流行,论者遍及欧洲各国。" 私有制说见于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氏族说则为我国现代旧史家代表人物梁启超之主张,任公曰:“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族长为一族之主祭者,同时即为一族之政治首领。”(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载《新民丛报》第六十五号)余以为自然说将政治与国家一体论之,实则政治先于国家存在。古代氏族、部落社会之初民集体生活中实行一定的政治规则与措施,并不一定要有国家之组织,两者非能同日而语。契约说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实则两者有所区别。武力说将军事与国家相提并论,实则军事只是国家建立之手段,而非为国家起源之因。氏族说者任公先生不知国家政体与氏族原始公社制之本质区别所在。在古代社会,国家与氏族之分,在财产方面,表现在一为财产私有,一为财产公有;在产业方面,表现为一以农业为主,一以渔猎畜牧为主;在生活方面,表现为一以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之共同体生活为主,过着相对安居生活,一以血统为缘的集体生活为主,过着游居不定的生活;在社会方面,一为有阶级之存在,一为无阶级之存在。相对历史而言,国家是一时的统治政体,而氏族演化为民族后则是长久的血统集团。氏族内部之政治机构若要演变为国家政体之统治组织,多需通过经济关系变革来转化。本质上,国家政体实非氏族政治组织的继承和照搬,两者有实质性区别。依据客观实际,而非主观论之,余以为国家成立之私有制说较为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实情......。”(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一种思路的结果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1)统治者及官员的专业化。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3)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通过第二种思路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 Etat—Cité)—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秦王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概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封建主权力的斗争,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也日益凸显。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革命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政治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政府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开始。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政治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代议制的先声。到了北美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成文宪法,制订了人权与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编辑本段]【要素及类别】我们已经谈到过,有时国家并不仅仅意味着行使于市民社会内部的政治权力,而是意味着在政治意义上的这个社会本身,如在国际关系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合法的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编辑本段]【国家的分类】在人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在政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共和制国家、民主国家或专制国家。在政治—经济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自由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国家保护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但我们这里的分类是公法意义上的,即将国家分为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与联邦制国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还有所谓的邦联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们这里,一个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每一个都保留着它的主权权力)。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权垄断着全部宪法性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单一制国家都是集权式的。单一制国家可以是中央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权型的(地方分权的定义,其与权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和联邦制的区别)。联邦制国家是指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宪法性权力,其方式及份额(程度)各国亦不完全相同。[编辑本段]【国家的概念】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马克思主义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革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国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是. 列宁 对K. 马克思 、F.恩格斯的国家观点最全面、最准确的概括。它包括3层含义:①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②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它们的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政治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政权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和力量的表现,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统治。③国家是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干部),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3项构成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权力。[编辑本段]【国家的产生】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同一切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基本分歧点。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理论提出的前后,一些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国家起源理论。最有代表性的有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神权思想大成的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神权论从16世纪开始衰落,但至今在一些国家仍有影响。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德国哲学家.杜林、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和德国理论家K.考茨基都是暴力论者。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16~18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卢梭都是契约论的代表。契约论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编辑本段]【国家的职能】是国家机器为了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总目的的活动方向,或称国家活动的总方向、总作用。西方政治学者通常把国家职能叫做国家功能,或把国家每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具体任务和国家活动的形式,说成是国家的职能。如有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个别国家机关的功能,说国家有立法、司法、管理的功能。有的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国家活动的具体目的,说国家有3个目的:①保护国家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②保护国内每一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与压迫。③举办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或不能举办的事情。还有人说,国家有4个目的:安全、法治、经济、文化;或5个目的:安全、秩序、公德、自由、福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职能是国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为解决该社会的基本矛盾服务的。国家机器的每个部分,虽然具体任务、目的、活动方式不同,但它们都是为国家的总任务、总目的服务的。因此,国家职能是指全部国家机器活动的整体功能。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具有两个共同的基本职能:①内部控制多数被剥削者。②外部侵略别国领土,扩大本国的领土,或者是保护本国的领土不受别国的侵犯。这两个基本职能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体现,而内部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主要职能。它是剥削阶级压迫广大劳动阶级,把他们控制在阶级统治“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本质的主要体现。剥削阶级控制多数被剥削阶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方式外,凡是统治阶级为了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其生产关系的“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活动,都属于内部职能,如兴修水利、文化教育、干预经济、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它是最后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决定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它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不单纯是暴力工具,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有3种职能:①镇压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的反社会分子的专政。②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③保卫祖国,防御帝国主义侵略。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内部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具体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义政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形成的条件下,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剥夺剥削者,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改造小生产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这个历史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能,是镇压剥削者反抗,维护与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同时,还要积极组织经济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后,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阶段,国家工作的重点、活动的主要方向就是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组织经济、文化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但是,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仍不能削弱。[编辑本段]【国家的形式】即国家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反映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和管理政权机关,如 君主制 、 共和制 、 总统制 、内阁制、委员会制等等。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如 邦联 、 联邦制 、 单一制 等。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为国家本质所决定,国家形式必须适应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各国的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对比等因素不同,所以国家形式也纷繁多样,即使本质相同的国家也可采取不同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常由一国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所确认,受到国家的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编辑本段]【发展与消亡】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的发展也表现为几种历史类型的更替。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同社会形态的变革规律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发展过程时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是社会变革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出现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个阶级手中,旧的国家类型被新的国家类型所代替。社会革命是剥削阶级类型国家变革的一般途径。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过程也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过程。封建制国家代替奴隶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代替封建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代替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最终必然会消亡。阶级的消灭是国家消失的必要前提,只有消灭剥削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国家才会消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阶级差别消失,分配领域实行“按需分配”,对人的统治将被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到那时国家便自行消亡了。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力量,组织经济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就是为将来国家的消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编辑本段]【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不论大小强弱,发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等等。3.自保权。自保权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的内容:(1)国防权是国家制定国防政策,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犯的权利。(2)自卫权是国家遭受外国武力进攻时,单独或与其他有关国家一起进行武力反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编辑本段]【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1.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不享有特权与豁免权的人、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无论位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特定物进行管辖的权利。(3)保护性管辖权。特指国家对在该国域外犯有危害该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①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所犯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海盗罪、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行使。2.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从事某些国际罪行的情况。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上,其中包括:①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②一国的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得到外国国家的同意;③一国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2)国家豁免权的放弃。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地管辖。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编辑本段]游戏用语指魔兽争霸真三国无双人物郭嘉,因为打字方便被网友称作国家。[编辑本段]人物姓名:国家国家原名国建庭,沂蒙山人,1962年11月生,现为微山文化馆副馆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济宁市美协副主席。1987年国画作品《假日》在“首届全国教师画展”中获二等奖。1997年中国画《船儿谣》参加“齐鲁风情国际书画交流展”赴东南亚五国展出。1999年《金色荷塘》入选“中国画三百家”展览。2001年《曾经动人的歌谣》在“纪念建党80周年全国美展”中获优秀奖(只设优秀奖),同年12月《石榴图》参加“二十一世纪中国画澳大利亚展”获铜奖。2002年5月,《沂蒙山 母亲山》参加“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60周年全国美展”获银奖。2005年国画《天上人间》入选“中国百家金陵画展”,并被江苏省美术馆收藏。其国画作品多次参加全国、及省、市级美展并获奖或被收藏,报刊画集发表大量绘画作品和论文。[编辑本段]歌曲名称《国家》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歌曲《国家》发布仪式2009年2月28日在北京的中国人民大会堂举行。主唱成龙、刘媛媛以及词曲作者王平久和金培达等人悉数到场。为这首歌担任音乐制作人的王力宏也为《国家》的发布而感到很开心,称自己第一次看到歌词时就想写一版音乐,用自己的感动来感动所有人。王力宏目前正在云南进行电影《大兵小将》的拍摄,他和余秉翰共同担任了《国家》的音乐制作,“我在第一次看到《国家》的歌词时,就产生一种冲动,想写一版音乐。”他表示自己尤其喜欢“在世界的国,在天地的家”这句歌词,“国家是相对于世界的,没有和平的世界,就没有安康的国。正是这样的妙笔,使《国家》超越了以往相似题材的歌曲,让更多的人有了认同感。”王力宏表示还会选择适当的时候,完成自己那版的《国家》,“用我的感动来感动所有人是我的愿望。”王力宏在拍片间隙曾与王平久通了很长时间的电话,多次表态希望自己能为《国家》多做点什么。力宏作为华人精英对国家虔诚而质朴的心灵让王平久大为感动。

这是卢梭应法国第戎科学院的征文而写的论文。

该书第一部分全部用来描写自然人,第二部分则叙述文明人是如何出现的。文明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不是。卢梭所描述的自然人处在史前一个虚构的时代。从外表看,这个自然人是不变的,因为从生理上说,他完全适应它所处的状态。

从精神上看,它仅具有自爱心和怜悯。这是两种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无意识的情感,是人类和某些动物所共有的。因此,道德观念的源泉不是理性,而是人人都有的情感。

人一旦进入社会状态,就跌落到邪恶和苦难的深渊。在论文的第二部分的开篇,卢梭采用了一种巧妙的修辞手法,描绘了人通过用篱笆围住一片土地就造就了私有制的故事,这为以后接踵而来的苦难和罪孽开辟了道路。

但是,这个象征性的事件只是一个长期历史进程的结局。人类进入历史已经很久,早已开始了社会生活。于是,原先适应自然状态的人,终于组成了早期的社会。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最后部分追溯了政体发展史。一开始是选举制,然后是世袭制,这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专制。在政府组成之时,决定政体形式的是不平等的状态。

而民主政体是“离自然状态不太远”的人民的政体。但是,各种政府都会退化变质,从合法走向专制,直到发生新的革命来“恢复它的合法制度”。

扩展资料

1、人类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1)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

(2)伦理或者政治上的不平等。

2、出现第二种不平等的原因:

(1)卢梭回溯到人的自然状态,就不会有不平等。

(2)人类的进步导致的社会的不平等,人类的进步史同时也是人类的堕落史。

(3)生产力发展,私有制的确立,是造成人类不公平的关键环节。

3、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1)第一个便是法律和财产所有权的确立。

(2)权力的设立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便是暴君政治的出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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