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 政府责任 社会支持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关系到我国人口安全的大事。政府在承担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主要责任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认真做好社区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等多方面的工作。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滞后的原因
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家庭养老占主要地位。社区养老主要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由集体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立敬老院(老年公寓)形式来负责养老问题。社会养老是指国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主体,通过建立制度法规而形成的养老保障体系。i9%年s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由于广大农村的老年人绝大多数没有“单位”,90%以上的老年人基本上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没有固定的养老收人,没有可靠的医疗保障,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比城市老年人更大、更严重。据中国老龄委抽样调查,高达39.3%(人数为3223万)的农村老年人存在生活贫困、有45.3%的农村老年人认为生活得不到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传统观念的束缚—家庭、土地养老面临严峻挑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日趋弱化,土地养老功能衰减,使老年人生活的风险增加一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相当多的农民部分或全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即使拥有土地,老年人体弱多病难以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造成未来生活保障存在风险。WwW.133229.Com在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显示,95.1%农村老年人在调查年份没有得到政府救助,94.0%没有得到集体救助,96.9%没有社会养老保险,97.8%没有乡镇企业养老补贴,91.45%没有其他补贴。二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居民的家庭结构向小型化发展,“核心家庭”、“空巢家庭”不断增加。一对夫妇在扶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供养四个老人,精力和财力负担都加重。三是大量青壮年跨地区打工或转移城镇,日益淡化了同老年人的感情,维系家庭养老的传统“孝道”作用不断弱化。
2.政府的原因—宏观政策的导向所致
事实上,我国的城乡政策自新中国建立之初一直存在着重大差别。长期以来,我们在处理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上存在严重的偏差,有明显的城市倾斜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2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gdp总值以年均9.5%的速度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都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现有的国力难以满足全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不得以将社会保障的重点放在城市,这就导致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严重滞后,使城乡之间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
3.经济的原因—农民面临的风险增大,经济收人的不稳定造成无暇顾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劳动成果能否在市场上顺利出售以及市场行情的瞬息万变,都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收人。近几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从今年开始全部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和购置农用机具给予直接补贴,都使农民得到了一些实惠。但农民增收缓慢却是不争的事实。1998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平均每年增长8.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每年增长4.3%,农村居民收人增长速度只相当于城镇居民收人增长速度的一半,造成城乡居民收人差距继续扩大,由1998年的2.15:1扩大到2003年的3.23:1,2004年仍为3.21:1。如果统一按照人均可支配收人计算,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将更大。
4.社会的原因一一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增大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中城镇有2873万人,农村有5938万人,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是城市的2倍多。而且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城市,65岁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高达7.35%(城市比重为6.30%)。还必须看到,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到来的,在人均gdp仅为1000多美元的情况下面临老龄化的挑战,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农村的形势更加严峻。如果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必然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新思路
1.政府应承担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主要责任
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体现着全体公民的意志,是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农村人口是我国公民的主体,如果把这一群体排除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外,那么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不完整的。同时,社会保障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只能靠政府来承担。况且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风险更大,离开了政府的支持是无法建立起来的
第一,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国家应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纳人全国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一部分,纳人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一把手工程”来抓,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士_,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有中央政府的科学指导,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有相应的法规保证,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进程就会大大加快。
第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政府雄厚的财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人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比例应该进一步提高,特别是用于农村社会保障费用的比例应该更多一些,因为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还相当落后,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看病的需要。中央政府已做出决定,用五年时间投人200亿元对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医院房屋和设备进行改造。有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就会水到渠成。
第三,采取倾斜政策,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护航。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贫困群体在农村中的比重高,加大了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困难。因此,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必须更加注重农民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的力度,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几年,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还远远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还出现“打折扣”和进行“截留”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此,各级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对于影响中央政策贯彻落实的人,要坚决采取措施进行撤换。对于“缺位”、“越位”的各级领导,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真正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农民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第四,从立法的角度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基。完备的法律是工作的准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同样需要有法律和法规的保证。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的原因之一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专门针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还属于空白。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应考虑出台保障农民养老的相应法律和法规,使农民利益的保护也有法可依。
2.在农民增收的前提下,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农村居民是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主体,无论是养老保险金的筹措,还是合作医疗费用的收缴以及低保金的支付,都离不开他们的资金支持。然而,他们参与的程度,往往要受经济收人状况的制约。为此,要在促进农民增收上下工夫。其次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更新观念。一是要在心理上打破父母在养老问题上的对子女的过高期望和过度依赖。二是不断增加个人经济的独立性,通过提高养老储蓄、购买养老保险等方式来拓宽投资渠道、以增加养老金的储备,使自身养老金比例不断增加。三是不断提高农民对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认识,使他们感受到这是一项关系切身利益的长远之策。观念的更新是新制度建立的前提。有了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养老、合作医疗的投保,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3.逐步完善社区和社会的支持体系
目前,农村养老的支持体系主要偏重于个人和家庭,社区和社会的作用很小,改革正是要使这种状况发生变化。社区支持在农村就是指依靠乡、村集体的力量来实施养老保障,这在部分富裕农村已成为现实。今后将进一步扩大范围,凡是有经济能力的地方,都要逐渐实施集体负责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社会支持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仅能解决养老问题,而且还会逐步改变家庭养老的观念。总之,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高度重视国家的责任,因地制宜地建立一个以国家为后盾、以社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人为本的养老支持体系,在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四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系统,正是我们的目标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