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 社会保障 矛盾化解途径
论文摘要:文章针对社会经济转型中农村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对英国、美国、日本、印度等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不同措施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启示。
一、英国;新型社会保障与政府利益协调相结合
英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农村社会问题的严重化,贫困问题、老年问题成为英国主要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济贫法制度难以有效地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所以英国建立了一种更有效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即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国家干预,扩大公共福利支出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措施,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又提出建立累进税制和低工资制达到均匀贫富的目的。之后,英国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不同程度地推行了社会福利政策。英国政府通j韦了“国家保险法案,’.“国家健康福利法案”、“国家医疗法案”,对健康、老年、失业保障等都做了规定。此外,福利措施还包括扩大教育设施和新建住房等方案。建立弱势群体公费医疗、多子女补助和养老金制度。英国建成了“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通过法律,逐步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覆盖到了农村,使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都能够享受所有社会保险,并且确保农民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利益服务。此外,英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有效促进充分就业的措施,在政府专门成立了由财政大臣担任主席的就业政策委员会,统一制定全国的就业政策;提出“消减福利开支,提倡劳动福利”的口号实施再就业“新计划”;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府新设立了学习与技能委员会,为失业人员免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并对就业困难人群提供特殊服务;提高最低工资,扩大对低收人家庭的税收优惠。wwW.133229.CoM
另外,对于矛盾冲突,英国政府主要发挥仲裁与利益的协调作用,平衡彼此的关系,尽量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而危机社会的稳定,通过对矛盾冲突发生所表现的新的社会动向,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出台相应的政策举措,通过矛盾冲突所带来的挑战和冲击,对政府有关政策进行反思,纠正偏差,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政府设立申诉委员会,人们可以就本人或其他人共同关心的事务向申诉委员会申诉。公民申诉可以对政府具体的管理和政策提出异议,可以为制定法律提供参考,还可以使议员们听到民意反映。英国农民或民间农业组织组成各种农业利益团体,这些团体重视整体产业的利益和农民的政治、社会权益,并将会员的具体意见适时反映至立法及行政机关,在政府与农业企业和农户间扮演着协调、沟通的角色
在农业发展发面,从20世纪初到现在,英国的农业发展中变化最大的就是过去由大地主、租地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所组成的租佃制农场开始走向衰落,转变为目前的以自营农场为主导的经营形式。英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对农业生产和土地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倾向于保护自营农场主的利益而限制地主的权利,促使了自营农场的快速发展。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1906年的《农业持有地法》,1941年的《农业法》等。之后,英国先后对《农业法》进行了修订,继圈地运动之后,英国政府为了扩大农场经营的规模,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从政策的制定上,支持大农场的发展。1967年,经过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对合并小农场,促成了自营农场逐步地走上大型化、规模化和商业化的道路。
二、美国:福利性国家政策与国家法治相结合
上世纪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包括救济贫民和失业者,恢复工商业和农业,改革银行业和控制投资业务。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根据该法律,美国采取了重大举措建立公共安全网,为美国公民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在美国约翰逊政府时期,也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成为“福利国家”。在消除社会不公、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起到缓和社会矛盾、促进政治安定的重要作用。福利国家改革时期也是非政府组织大发展的阶段。美国主动利用基本社会组织、社会利益群体、非政府组织进行社会协作治理。
美国重视社区建设和社区内组织的发展,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区服务,政府每年对社区建设工作都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每项计划包括工作内容、组织措施和目标要求等等,大多都有数量指标:如每年对老旧社区的改造数量,新社区福利机构、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培训中心的设置标准,解决社区居民就业、贫困、医疗、老年、青少年与儿童等方面的各类社区发展计划、廉价住宅计划、济贫计划等等。社区工作在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调所导致的社会冲突以及依靠社区服务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化服务需求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还建立了民政监察官制度。民政监察官(又称申诉专员)通过对公民投诉中立和独立的调查,为公民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救济途径。民政监察官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公平、保密以及制度完整四个原则。此外,在市长办公室设置政府受理公民诉愿的服务热线。市民服务办公室接到投诉后,以市长办公室的名义与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联系,协调解决公民要求解决的问题。市民服务办公室的网站和电话全部向社会公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信件投诉后,一般48小时内便会做出回复,如果是走访投诉,当即予以回复,形成畅通的诉求通道。
三、日本:农业保护政策与发展组织相结合
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贫乏、人均耕地较少的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日本农民能够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分享利益,主要得力于日本政府在税制、补贴和控制进口等方面采取的农业保护政策。在日本农村最突出的是土地矛盾。日本城市化起步阶段的农地制度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权,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其结果是土地所有权集中,失地农民增加,引起依赖土地保障的农民极大不满,农村矛盾异常尖锐。之后,日本在赋予农民永久土地所有权的同时,通过立法对农地的流转实行全程管制,还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土地,离农农民必须出售其持有农地。既发挥了农地制度的激励功能,又有效地保护了自耕农的土地权益。
日本由于片面追求发展工业,引发了工农收人和城乡差距拉大等倾向,导致了农村人口急剧流向城市,地域间差异扩大,传统的村落形态迅速崩溃,乡村人口迅速减少,即所谓的农村“过疏问题”。首先是农村地区的生活与社会基础弱化,出现萧条凋敝景状。其次,以青年层为中心的大规模的人口离村,形成了乡村社会人口构成的老龄化。第三,乡村地区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功能愈来愈难以维持。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谋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在农业及农村方面,该计划则强调全力推行综合农业政策,将新农村建设置于推进农业及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位置。这被日本农业界称之为“第二次新农村建设”。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又发起了造村运动,其出发点是以振兴产业为手段,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振兴逐渐衰败的农村。
日本农村存在着各种自治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以维护农民权益。根据1948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最大的农业和农民团体。日本农协分为全国农协、地方(都道府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三级组织。例如,在高速工业化时期,日本农协通过其力量促使政府不断提高对粮食的收购价格,促使政府加大对农田基本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人,保证了农民收人的不断提高,进而保证了日本经济的稳定、高速增长。
另外,日本农村社区居民自发建立了一个团体服务制度——住区协议会制度,它是地地道道的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它的功能是协调促进,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农民自愿加人并直接参与民主管理,使政府能听到农民的呼声,使政府的计划更符合当地地区的实际。
四、印度:福利性就业工程与民众科学运动相结合
中印两国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都存在着严重的人口负担和劳动力过剩的压力;也都同样存在着人口和资源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这样的基本国情;都同样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矛盾。
2006年印度出台《全国农村就业保障法案》,该法案规定,政府每年要为农村每个家庭提供100天的就业机会,工作是非技术性的手工劳动,如修路、架桥、平整土地、开凿运河、兴修水利等。工资每天不低于60卢比(1美元约合45卢比),该法案首次赋予农民就业的权利,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就业工程分阶段分地区逐步实施。首先要在全国200个经济最落后的地区展开,5年内覆盖全国。分析人士称,印度有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该工程是印度向福利社会迈进的第一步,将有力缓解农村人口大量向人口拥挤的城市过度迁移的紧张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在印度西南部的喀拉拉邦40多年来推进民众科学运动(简称kssp)。印度喀拉拉邦的民众科学运动是“自下而上造就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典型。大量参与运动的人,是最普通不过的老百姓—退休科技人员、农村妇女、青年、教师和医护人员。大家一起发展乡村图书馆与出版事业,进行全邦扫盲运动。尤其是1996年以来实行的“人民计划运动”.要求邦政府把相当于总财政的20%到25%,交由村民讨论需要发展什么,如何排优先次序,自行筹划地方发展项目。邦政府新修订的乡、镇地方自治法,规定乡之下成立村自治组织,每年法定召开村大会;乡议会不能直接使用发展项目经费,必须由村大会提出项目方案,提交乡议会会同专家小组审批;所有档案、受益人名单、项目详情和数额、乡议会收支账目,都要公开,人们有权查阅和复印,并监督贪污腐败。“人民计划运动”为社会生活的参与提供场地,通过建立丰富多元的社群关系,使互相认同和鼓励的力量不断滋长,让大家之间不同之处成为创建更丰富充实的群体关系的推动力,而不是制造矛盾的分化力量。
五、国外农村矛盾化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上述对国外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的阐述,我们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化解机制现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纵观各国尽管模式各不相同,但是从中可以归纳出一些特征。通过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农村矛盾化解机制有所启示。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尽管它们在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人均收人和经济政策上等方面的存在着各种差异,但通过社区化解农村矛盾,推进农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却体现出一些共性要素,具体措施上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强调制定政策、法律法规化解矛盾。不难看出,通过农业立法政策扶植农业在发达国家(尤以日本、美国为代表)的农业经济起飞与农民问题基本解决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国家不遗余力地为本国农业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护。注重农业发展过程中的财力物力的支持。日本、英国、均在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业财政补贴、农业信贷等具体领域给予充分的支持。支持本国农民合作组织。国家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国家对农民组织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法律上明确的权益保障。具体的特点如下:
1.农村社区组织体系完整,社区管理中公众参与积极。发达国家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都比较完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负责对社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出社区建设的方针原则,派出专家对工作方向进行指导。第二个层次负责社区各个方面的建设工作和各种机构的设立.比如建立各种教育机构、医疗设施、基础设施以及环保设施等。在第二个层次下面还有各种具体的分支机构,分管各项专门工作,比如治安工作、环卫工作、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等。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已是一种传统,居民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有较高的积极性,区内居民的要求与政府沟通,在涉及到社区的重大问题时,向政府做出建议以维护居民权益,社区中的居民完全以“社区人”的角色处于社会中,积极为自己的权益进行各种工作。
2.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利益代表组织机制。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完善的时期,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时期是城乡矛盾等社会问题最为突出,对社会保障需求最旺的时期,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社会保障供给能力最强的时期。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也是农村矛盾化解的重要方式。另外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农村社区发达的地区,注重社区内组织的发展,比如美国的美国农场局联盟,全国农场主联盟,日本的农协等,依靠组织体系,得以组织和动员农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整体利益。
3.从各国矛盾化解的经验来看,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通过对社会投入,倡导充分就业为核心,适度限制福利支出的增长,达到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发展、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相中和的社会管理与经济增长目标。改革福利国家制度,变消极的福利制度为积极的福利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要消减福利方面的支出,而是要把更多的资源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方面。
4.坚持在强化司法救济的重要作用前提下和基础上发挥行政救济的作用,引导农民通过法定、公正、有效的渠道解决诉求。坚持依法治国和权力制衡原则,当然不容许出现行政权越姐代泡或者超越司法权的行使。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方法丰富多样,效果明显。
总之,国外矛盾化解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一些成就,在许多方面也都走在世界的前列,我们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矛盾化解机制。上述一些发达国家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村矛盾化解的经验或许对于我国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