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途经某地,看到农民将公路堵截起来,不许任何车辆通行,因为早晨学校上学的时候,一个12岁的孩子被汽车撞死,农民上报了政府,但是迟至中午还没有任何音讯,农民失去了耐心,便将公路堵截,要求政府迅速处理交通事故。被堵截的车辆排起了长龙。过了几个小时以后,数辆警车呼啸而至,两三个农民被带上了警车,堵路的大石块被随车而来的警察推到路边,等待已久的汽车长龙开始缓缓流动。
有经验的当地司机路上说,警察只能如此处理,否则当地农民可能会以死人为由漫天要价,而堵塞国道是很严重的问题。说到农民死了儿子还要被拘留,他说一般也不会,警察必须动用强硬的手段才能解决问题,但是道路疏通以后,也不会太难为农民,毕竟是死了人了。 是谁率领警察的行动,作为路人,我们并不清楚,听到指挥警察行动者说话的口气,大约是县政法委书记,或者公安局长。他带警车过来以后对农民说,你们也太无法无天了,堵了国道。我们不是不给你们解决,连县长和书记都来过了,保证要解决,你们还是不答应。他转身对公安干警说,把他们铐起来带走。 而在警察来之前,一位大约是带头的农民对被堵截的司机和乘客说,对不起了,我们知道不应该堵国道,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因为事情不闹大一些就没有办法解决。我们等了许久,还没有结果,我们只能这样做了。 不知道警察将农民带上警车是好事还是坏事,至少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的重视了,假如农民被拘留,那就更可能促成问题的解决,所以农民被带上警车可能也并非是坏事,尽管农民可能要受到了一些皮肉之苦。 这样的小事看起来似乎很平常,经常发生,比较起一些较大规模的冲突似乎微不足道。但是这个小事件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有相对其它领域来说比较清楚完善的交通法规,而且这件事情并没有什么隐情,只是一个单纯的交通事故。尽管对于农民家庭来说,这个事件的影响太大了,但是交通事故是太普遍了,几乎在任何 地方都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一个相对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最后出现这样的结局,简单的事件被大大复杂化了,甚至引起了一次小小的社会冲突? 农民之所以将司机肇事司机和汽车全部扣在村中,并且堵塞交通要道,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无法预期,不知道最终会如何解决。他们选择了堵塞交通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他们唯一能够参与并对问题施加影响的方法。 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农民对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交通事故无疑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来处理。但是对于农民来说,交通主管部门是一个远离他们,高高在上的政府部门。他们并不清楚那里的程序,也不清楚那里的人际关系,对于农民来说,远离他们的政府部门是一个很不清晰,也很不可靠的地方,充满了不确定性。除了将事态扩大,引起广泛重视之外,他们似乎没有与这些部门沟通的途径。 我们可以指责农民看法的狭隘,因为政府解决和处理问题也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很遗憾的是,农民对主管部门的判断并非是空穴来风,他们的许多想法不断被政府行为所证实和强化。这当然有很多原因,比如有政府工作效率问题,我们的政府面对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的时候,他们有着自己的工作优先顺序,那么在工作表上被排在后面的事情自然就会被推迟;当然也有可能的****和人际关系对正常行政程序的干扰。当然还有可能是别的一些原因造成政府解决问题的不确定性。在很多时候,农民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带有很大偶然性。因此,农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影响决策的结果。 当然农民的不信任不仅仅来自政府工作的不确定,也来自于政府与农 民之间缺少沟通,对一般的农民来说,他们不了解政府的工作,更不可能想象自己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政府是在他们影响范围之外的。他们无从与政府相互沟通。缺少沟通就自然造成缺少信任感。 农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许多根深蒂固的偏见,在政府的眼中,农民往往是自私和目光短浅的,他们只顾自己的利益。我们的政府行为更多地受到上级政府的左右,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候,政府工作往往以说服(或者强制)农民接受政府决策为目标,政府是最终的决策者,认为自己才代表了公共利益。当农民不能接受政府意见的时候,就会被认为是自私,或者目光短浅。政府不能站在农民的角度去理解农民,他们缺少沟通的基础。 同样,农民也存在对政府的误解,因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是远离他们的,他们无从了解其过程,于是他们按照自己的思路来理解政府的行为。 在农民看来,对政府的影响只能来自上级政府,只有上级政府关注的事情才能引起下级政府的重视。但是上级政府是更加远离农民的,因此将事情的影响扩大以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是他们经常采取的手段。堵路无非是手段之一。包括上访,特别是群体上访,乃至一些抗议活动,都是试图通过外部的行动对政府的决策施加相应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不是直接作用于地方政府,而是希望影响到其上级决策部门。这与传统的清官思想不无继承性。 在农民对政府的行为缺少稳定的预期,与政府之间很少有效沟通的时候,农民就会采取激化冲突以求解决问题。 对于这样一种现状,人们开出的药方往往是要提高制度化水平,比如在农村推进法制化过程,以统一和标准的法律代替被认为是落后的人治,从而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行为的可预期性。 但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也可以发现,这同样很困难,因为对于农民来说,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外在于他们的社会制度,他们无从了解,也无从驾驭这些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并非来自于他们的生活实践,因此也就无法反映他们的意愿。比如交通法规对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有着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距离农民的生活世界可能相去甚远,一个孩子的死亡对于农民来说是很严重的,所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而冷冰冰的制度却不能反映出这种损失。在这里可能有老人的伤心欲决,也可能有农民关注的断子绝孙,甚至有可能是家破人亡。所有这些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却不能在标准化的制度中反映出来。从表面来看,统一的制度是公平的,但因为同样的事故对不同人有着不同的意义,而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却回避了这其中所隐含的不公平。 当然,统一标准的制度也是由人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户籍制度就将农民限制在农村,遵守这样的制度就意味着社会不平等被接受。许多法律和制度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农民被要求遵守这些制度,而遵守制度的代价却是农民自身遭受损失。有太多的制度和法规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对于农民来说,交通法规也并非完全公正的, 比如新建的高速公路从农民的田地中通过,但是农民却不可能利用这些高速公路,一些高速公路的修建甚至截断了农民传统的道路,而按照规定,农民是不许上高速公路的,包括农民走路,也包括他们的牲畜和农用车辆。
当农民平等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农民依靠所谓的“闹事”来影响政府决策和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对关系自己利益的事情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是导致农村冲突增加的原因之一。 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越无从施加影响,就越倾向于将事情闹大,而上级政府部门的介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解决农民所直接面临的问题,但是长远的结果是决策层更加远离农民,农民参与事物决策的可能性就更小。 只有增加农民参与事物的决策机会,或者说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才能化解这一类的农村矛盾,将农村问题真正解决在基层,而不是将矛盾不断地推向高层。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意味着两条,第一是降低决策层,特别是关系到农民直接利益的事情。决策层面越远离农民,农民便说缺少参与决策的机会。农民的谈判能力也就更加弱化。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主要发生在基层,如果我们不去试图在基层化解这些矛盾,而是希望通过高层介入,那无异于南辕北辙。 通过农民对基层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督会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我们的农村曾经经历了权力下放的过程,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为了避免地方政府权力膨胀,上级政府的监管被加强。然而上级监督的加强并没有解决基层政府的权力集中问题,最重要的是农民并没有有效地参与政府的监督。权力下放和农民参与的决策可以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农村的制度层面建设也应是农民指向的。这意味着制度的建设是简单易懂的,为农民所熟悉。其次也是贴近农民生活的。依靠将复杂的法律制度移植进入农村社会可能会降低农民的谈判能力。换句话说,我们要承认农民的“理”,因为农民的“理”比法更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认同。 此外,要充分重视农民舆论的作用,农民利用舆论的武器远比他们利用法律更容易,要使农民的舆论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