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科论文>三农问题论文

谈林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流转

2015-07-08 10: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介绍林州市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分析 农村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结合林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策,以供 参考 。
  关键词 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问题;对策;河南林州
  
  1林州市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林州市农业总人口86万人,全市16个乡镇(不含4个办事处),土地流转面积5 133.33 hm2,其中林地流转面积4 666.67 hm2,耕地流转面积454.87 hm2。耕地流转面积中转包297.87 hm2,互换17.07 hm2,出租65.80 hm2,其他形式74.13 hm2。流转入农户的面积354.53 hm2,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18.33 hm2,流转入 企业 的面积53.27 hm2,其他主体28.73 hm2。由于林州市位于山区,耕地面积少,地块小且分布零散,难以形成较大规模的流转面积,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仍是该市农村土地的主要耕种形式。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村第二、三产业的 发展 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总体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加速态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1土地向种植能手流转
  1.1.1村集体反租倒包给种植能手。此类流转形式适用于大面积的平整地块[1],如林州市姚村镇主要采取这种流转形式。此类流转形式由村委会牵头,书面合同由村委会与农户协商起草制定,然后报乡镇政府同意后与农户签定,合同规范化程度比较高,合同签订率达到100%。WWW.133229.cOM
  1.1.2由种植能手采取租赁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如林州市的姚村镇冯家口村地块平整,耕地水肥条件好,适宜蔬菜规模种植。村支两委在调整农业结构上积极为群众牵线搭桥,农户与种植能手自愿实施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实现互利双赢。现商丘、睢县等地的种植蔬菜能手在该村租种耕地4 hm2,利用其掌握的种植技术种植各种蔬菜,取得了较高的 经济 效益。
  1.2土地向龙头企业流转
  1.2.1采取租赁与订单农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洪河米业有限公司位于林州市东南部山区的东姚镇北坡村,该企业是以小米、小杂粮的精深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为稳定谷子的种植面积,保证谷子的质量和产量,积极探索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新机制,2009年9月与东姚镇北坡村村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从村民手中租种土地超过13.33 hm2,用于种植优质谷子,期限为2年。
  1.2.2村委会做中介进行土地流转,龙头企业因地制宜规划开发。在东岗镇八角村和校场村,在保持土地承包权不变,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集中流转土地面积逾33.33 hm2。具体做法是由村委会和建泰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村委会和农户签订合同,按照耕地质量,分为每年4 500、3 000元/hm2 2个台阶,一次性付给群众5年的土地使用费,以后则一年一清。村委会在龙头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服务,并督促龙头企业按合同给付农户土地使用费。
  1.3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
  林州市的人均耕地面积少,举家外出打工的现象比较多,于是产生了户与户之间的互相耕种。这类流转形式涉及的农户多、面积少,流转期限不固定,均没有书面合同,且没有经过村委会,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口头协议。如采桑镇由于工头多,此类土地流转情况比较普遍。
  2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乡镇管理机构缺失
  乡镇、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人员较少,职责不明,兼职较多,无力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收益权受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2]。

  2.2土地零星分散,开发难成规模
  林州特殊的山区地理条件,本来地块就比较零散,再加上土地承包到户时,各村都是根据土质、地利搭配,按人平均承包分配到户,土地经营分散,据调查目前农户承包的耕地大都在5片以上,要把这些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成片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吸引,多数农户是不愿流转出来的,因土地经营分散,制约着规模经营的 发展 。
  2.3户与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不规范
  目前,各村户与户之间的零星流转仅存在于户与户之间的口头协议,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手续,且村民不愿意让村委会介入,村委会也不愿意主动去管理该类流转。
  2.4村委会反租农户承包地情况不容乐观
  村委会反租农户承包地后,又转包给个人或 企业 经营,但合同不严谨、不规范,有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企业租用土地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显示出企业发展与土地利用之间的矛盾。
  3建议
  3.1完善机构,健全服务
  为了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必须尽快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好机构、职责、人员、经费4落实,并要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等[4]。
  3.2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对向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大户中流转的土地流转方式,要积极引导、支持,并严格监督被流转土地的使用用途;对村集体反租倒包的流转形式,要严格进行把关,并使合同的制定尽量得到完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个别农户为了规模经营而承包村集体机动地或农户成片土地的流转形式,要积极推广、宣传;户与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应尽量规范化,但村委会应充分尊重农户自主权,不宜过多介入。
  3.3龙头带动,促进流转
  积极探索 农村 土地流转的新途径,要鼓励支持现有的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与基地农户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5],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按照市场机制将承包农户的承包地以入股或者量化成股份的形式,形成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
  4 参考 文献
  [1] 李轶波,薛龙义.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 经济 ,2010(4):173-174.
  [2] 张红艳,卜永峰.内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 科学 ,2007(8):15.
  [3] 张芝露.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培育与发展研究——济源市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实证分析[j].河南农业科学,2008(12):9-13.
  [4] 孙继云,段守强,杨昆鹏.推动土地流转促进 现代 农业发展[j].河南农业,2010(6):11.
  [5] 秦玉福.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模式[j].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