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提要]走马楼户籍简把人口按年龄分为三个年龄段,其中“小”和“大”所对应的具体年龄,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相同。本文认为,吴简中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为59岁,而“老”的起始年龄为60岁。吴简中高年者的家庭成员在某种程度上还享受免除算赋的待遇,这应该是汉制的延续。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 老 年龄 算赋 复
Abstract: The population were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according to age, among which the ages related to the child (小) and the adult(大) groups are the same as in Han slips of Juyan. In Wu slips of Zoumalou, the end age of paying capitation was 59 years old and the starting age of the old (老) group was 60 years old. The family members of the aged took the advantage of exempting capitation to some extent as seen in Wu slips, which might follow the way of Han Dynasty.
Key words: Wu slips excavated at Zoumalou; the old; age; capitation; exempting taxes or corvee.
走马楼吴简之户籍文书,把所登记的人口按年龄区分为三个年龄段,分别称之为“小”、“大”和“老”。其中前两个年龄段所对应的具体年龄,学界同行已取得共识,即“小”指14岁以下的人口,“大”指15岁以上的人口,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相符。然而,关于“老”的起始年龄如何确定,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本文拟根据“老”在赋税徭役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及其在户籍中的地位,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中还有关于“免老”的规定: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在这里,免老的起始年龄与爵位挂钩,爵位越高,免老的年龄越低;无爵者免老的年龄最高。在两汉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场合,免老的起始年龄可能有一些变化。如《汉旧仪》云:
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
尽管免老的起始年龄仍与爵位相关,但与《二年律令》已明显不同,只是这一规定所适用的具体年代已无从知道。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简册记载了汉宣帝(公元前73—前47年在位)和汉成帝(公元前32—前5年在位)关于高年赐王杖的两份诏令。诏令对年龄在“六十以上”、“七十以上”和“八十以上”的人分别给予不同的优待。诏令没有将年龄与爵位挂钩,这或许是由于爵制的轻滥,从西汉中期以后,在优待老人的 问题 上,朝廷已不再把爵位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了。
走马楼吴简属于三国前期的行政记录,这些行政记录表明,孙吴政权的很多制度承自汉代。关于算赋,《汉仪注》云:“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吴简户籍文书中也有“筭”,但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已超过56岁,如:
谷阳里户人公乘聂仪年五十六筭一(3339)
陵兄政年五十六筭一 (3510)
年五十六筭一刑右 (3900)
东阳里户人公乘潘□年五十六筭一刑左足(4887)
散母歴年五十六筭一(9334)
妻大女□年五十八筭一肿两足复(3938)
年五十八筭一(8747)
妻鼠年五十八筭一(9502)
东阳里户人公乘谢讫年五十八筭一刑两手(9764)
石妻婢年五十八筭一(10001)
佃妻大女毕年五十八筭一(10477)
宜母罗年五十九筭一 (9224)
上述12条简文标明缴纳“筭”的年龄均在56岁以上,最高为59岁。其中有两名爵位为公乘的人年龄为56岁(简3339和4887),一名公乘为58岁(简9764)。公乘在汉代是民爵中的最高爵位,吴简中拥有公乘爵位者缴纳算赋的年龄已超过56岁,说明对于普通编户齐民而言,缴纳算赋的年龄与是否拥有爵位无关。
那么,59岁是否是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呢?由于算赋的免除与是否成为“免老”密切相关,而吴简中又恰好有标明“老男”、“老女”的简,“老”的起始年龄似乎不难确定。在我们所找到的14枚标明“老”的简牍中,年龄最小的为61岁:
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5162)
老男陈州年六十一(5312)
问题是,根据现有资料,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为59岁,“老”的最低年龄为61岁,那么,60岁究竟如何归属?我们找到年龄为60岁的记录共17条,无一例注明“筭一”,也无一例注明“老”。由于简牍中60岁这一年龄的记录,相关内容不够明确,因此,“老”的起始年龄是60岁还是61岁,一时难以确定。
是否可以通过别的途径进一步推断吴简中“老”的起始年龄呢?我们注意到,在走马楼户籍简中有很多“户人”。所谓“户人”,就是户籍中所登记的户主。一般而言,户主应当是该户的父家长。在走马楼户籍简中可以看到,“户人”确以男性为主,女性只占极少数。需要指出的是,吴简中的“户人”并不都是家庭中的尊长(父或母),许多尊长是作为普通的家庭成员而登记在册的。其中最具有特殊的意义的,是“父”作为普通家庭成员登记在户籍中。结合前面提到的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以及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免老”的规定,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即父家长因年事已高,无需承担官府的算赋和徭役时,大概也可以不再担任户主,而由自己的儿子来接替这一位置。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作为普通家庭成员的“父”的最低年龄,应该就是当时“老”的最低年龄。
根据这一思路,我们找到带有“某父”字样且年龄最低的几例户籍简:
阳叔父蔯年廿二筭一肿两足(10135)
棐叔父负年廿八筭一(10079)
士小父曰年卅苦腹心病 曰妻金年廿(8410)
谦小父 年五十六踵两足 妻□年六十(7663)
妾小父邓得年五十七雀左足(5170)
“小父”具体含义不明,似与“叔父”属于同一性质,属于户主的长辈。这几例中所提到的均为叔父或小父,年龄最小的只有22岁,最大的也不过57岁,肯定都没有达到“老”的最低年龄。我们知道, 中国 古代的平民家庭一般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形式,而这几例中的叔父或小父,不属于以户主为中心的核心家庭成员,本来也没有资格担任户主,因此,不能根据他们的年龄来确定“老”的最低年龄。
再看下面几例:
县吏毛车世父青年卌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7868)
□□佐建宁刘□父□年卌六在本县(7484)
嵩父王年五十一在本县 留(8409)
这三枚简所提到的都是“父”,无疑属于核心家庭中的父家长。简7868告诉我们,县吏的父亲未必也是县吏或其他“吏”。此简是对县吏家属逃亡情况的汇报,而不是户籍简,因而不能作为判断“老”的最低年龄的依据。简7484有“建宁”县名和“在本县”这一特定词语,简8409有“在本县”和“留”等特定词语,从形式上判断属于师佐籍。师和佐是官营作坊的手 工业 者,需要有专门的手工技艺,因此,子为师佐,并不意味着父也必然是师佐。换言之,官府是以师和佐为中心对其家庭成员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父”被列为师佐的家庭成员,与他们是否达到“老”的年龄没有必然联系。
排除上述特殊情况之后,从普通平民的户籍中,我们找到如下几例年龄最小的“父”:
□父伍年六十刑两足 伍妻汝年五十二(8469)
□父□年六十刑左足 □妻汝年五十三 五 (8493)
端父得年六十盲两目(9136)
妻父秋年六十(9492)
规父慈年六十一(9141)
□父□年六十一(10221)
至此,我们可以断定,吴简中“老”的起始年龄为60岁,而缴纳算赋的最高年龄为59岁。
汉代有优待高年的律令,如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贾山在其《至言》中曾提到“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根据下面几例,走马楼吴简中似乎也存在类似的制度:
宗妻大女妾年卅二筭一八十一复(2971)
子公乘宗廿四筭一八十□复(2993)
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筭一八十可复(3322)
“复”即免除赋税或徭役。简2971似指该户有年龄为81岁的老人,因而宗妻享受“复”的待遇。这里的“复”大概是指免除算赋。简2993和3322可依此类推。从这里仍然可以看到汉制的影子。
参见:⑴汪小烜,《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吴简 研究 》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页143-159;⑵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汉学研究》22卷2期(2004.12,台北),页189-209。关“老”的起始年龄是60岁还是61岁, 目前 尚无定论,一般推定为61岁,本文有不同意见。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81。
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页85。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5-18。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1上《高帝纪上》注引如淳说,页46。
这14枚简的编号为:5145,5162,5175,5199,5211,5312,5364,5526,6146,6195,7593,8931,10111,10210。
这17枚简的编号为:14,5146,5191,6434,7663,7804,8396,8469,8489,8493,8643,8987,9136,9372,9492,9596,9876。其中,9372号简为“户下婢”。
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页167-189。
《汉书》,卷51《贾山传》,页2335。注见页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