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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楚简“视日”补议

2015-10-08 10: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在 参考 诸说的基础上指出战国楚简中“视日”的性质当是主审官的通称,而不是一个固定官名,同时对其来源以及其他相关 问题 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视日;楚简;主审官 
  战国楚简 文献 中多次出现“视日”一词,为达确诂,前辈时贤曾做过不少有意义的考释工作,但至今未能完满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图在前人 研究 的基础上,对楚简中的“视日”试做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对“视日”的来源及相关问题谈一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诸家对“视日”的解释 
关于“视日”的讨论最早从《包山楚简》开始,《包山楚简》中出现了6例“视日”,另外“砖瓦厂楚简”中也有2例。原文分列如次: 仆五师宵倌之司败若敢告视日:卲行之大夫盘 执仆之倌邓 、邓期、邓仆、邓 而无故。仆以告君王,君王属仆 【15】于子左尹,子左尹属之新造 尹丹,命为仆致典。既皆致典,仆有典,卲行无典。新造 尹不为仆断。仆劳倌颈事将法,不慭,新造 【16】尹不敢不告视日。 【17】
五师宵倌之司败告谓:卲行之大夫 执其倌人,新造 尹不为其察,不慭。 【15反】十月甲申王属。 【16反】
\左尹。 【17反】
2、秦竞夫人之人舒庆坦凥侌鄇之东竆之里,敢告于视日。侌人苛冒、 卯以宋客盛公 之岁荆 之月癸巳之日,【132】佥杀仆之兄旫。……仆不敢不告于视日。 【135】
左尹以王命告汤公:舒庆告谓,苛冒、宣卯杀其兄旫,侌之 客捕得冒,卯自杀。侌之 客或执仆之兄 ,而久不为断。君命速为之断,夏 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于郢。 【135反】
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侌之正旣为之盟证,庆逃, 解 。其余执,将至时而断之。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以行古澨上,恒仆之以致命。 【137反】
3、视日,夏 之月庚子之夕,盗杀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惎(砖瓦厂楚简2)
4、人李□敢告于视日,夏 之月庚子之夕,盗杀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敢之某(砖瓦厂楚简3)
对于简文中的“视日”,诸家所释多有不同:
一、《包山楚简》整理者将原篆隶定作“见日”,并认为“见日”指左尹。
见日,从简文 内容 看,指左尹。简133反有:“左尹以王命告汤公……命一执事人以致命于郢。”简135反有:“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见日……”。汤公向左尹复命时,称左尹为“见日”。“见日”一词不见记载。
二、李零先生较早也同意将原篆隶定作“见日”,但认为“见日”是一般廷官的尊称,义如后世所谓的“青天”。不过后来李先生也将原篆改隶作“视日”,并且放弃了原来的观点,认为:
情况比较特殊的例子,是包山楚简的“视日”,简文中的这个词是名词,显然不是一般的日者,而是负责有关事务的当职官员,有点像齐国铜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岁”,是称某官莅政为“立(莅)事”。
三、贾继东先生认为“见日”不指“左尹”,而指“楚王”。
然而,“见日”并非指代“左尹”。“见”宜作“现”解,即现在的意思;“日”,顾名思义,应与太阳有关。故“见日,可直译为“现在的太阳”。先秦时期的人们有拜日情结,视日为天之主宰,常以太阳喻人世主宰君王,楚人尤甚。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炎帝是日神,而祝融本来就是与日神同位的,其后人为占日之官,负司天之责,实为一脉相传。楚人确信自己是日神的远裔,故简文中的“见日”即“现在的太阳”,借指时下之楚王。
四、陈伟先生从简文实际 分析 ,也认为“见日”指楚王。
见日,整理小组以为指左尹,实则应是指楚王。简132—135是舒庆致见日的诉状。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却将王命称为“见日命”。简15—17也是致见日的诉状,简16反显示楚王已预于其事。这些都表明“见日”实即楚王。……合而观之,见日是对当世楚王的尊称。
五、陈炜湛先生认为“见日”是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
“见日”一语,不见典籍,亦不见于其他出土文献。以简文文义度之,乃是“仆”所谒见告状,可与君王相见、地位颇为显赫者。编者云:“从简文内容看,指左尹”,可信。……见日,意即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左尹被尊称为见日,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其地位之高。
六、谭步云先生否定了“楚王说”,认为“见日”是个代词,是对上司等的一种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
见日,对上司等的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或谓见日指“楚王”,即“现在的太阳”之义。不确。
七、裘锡圭先生据郭店楚简的材料将原篆改隶定作“视日”,并认为包山楚简中的“视日”当是一种官名。
包山楚简屡见官名“ 日”(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706页,湖北 教育 出版社,1995),过去释为“见日”,其实应释为“视日”。《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项燕为楚将,其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简之视日,性质当相类。《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释《陈涉世家》的“视日”,恐非是。
八、滕壬生、黄锡全先生肯定了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解释,但同时认为这一官名应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另外还对其来源作了简要的说明。
视日,见于包山楚简,原释“见日”,不明何义。郭店楚简的出土,解决了这一问题。“视日”本指视日影而察早晚,见《礼记·曲礼上》。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类似于后世称包拯为“包青天”之类。《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曾为项燕军视日。”“视日”显然是官名。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楚简所设之视日性质当相类。根据包山楚简,“视日”应是指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或以为指楚王。[10]
综合可以看出,诸家对“视日”的理解大致可分两类:
一、早期受当时所见材料的限制,将原篆隶定作“见日”,是一种代称或者尊称。此种说法以包山楚简整理者、陈炜湛先生、李零先生、贾继东先生、陈伟先生、谭步云先生为代表,其不同主要集中在:左尹的代称(整理者、谭步云)、廷官的尊称、楚王的尊称(贾继东、陈伟)。
二、原篆隶定作“视日”,是一种官名。裘锡圭先生、滕壬生、黄锡全先生、李零先生主此说。可能由于其文章内容的限制,裘锡圭先生只指出了楚简中的“视日”同传世文献中的“视日”性质相类,并未展开讨论此官名的具体性质。不过裘先生在此没有同意《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对“视日”的说解。滕壬生、黄锡全先生也基本同意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官名性质的解释,并同时吸收李零先生的“青天”说,认为其源于《礼记》中“视日影而察早晚”的“视日”,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他同裘先生和李零先生的不同在于,认为其具体性质当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不过作者对自己的观点并不太肯定,所以在最后还是未否定“楚王说”。李零先生虽然同意了裘先生的隶定和官名说,但却认为是指“临官莅政”,这是与其他先生不同的地方。

二、我们的意见
《郭店楚墓竹简》出版后,尤其是裘锡圭先生文章发表之后,战国楚简中的“视”得到了认可,对于“视日”的官名性质也取得了基本的共识。[11]然而这种共识经不住深入推敲。
上文所列包山楚简,第一例为五师宵馆之司败若与邵行大夫盘 之间的仆人纠纷案,前后大致联贯,可以由此看到“视日”在案件审理中的大致轮廓。其中简15—17是楚人诉状的实物,其中诉主以“仆”自称,显然是第一人称的表述,那么讼词的开头和结尾所提到的“视日”当是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称呼。而简15、16反应是主审人员对案件的摘要记录,记之于简背以备日后查阅翻检。其中摘要中提到:“十月甲申王嘱。”从此看来,此案是由王交待左尹官府受理的,简文正面讼词的 内容 楚王肯定先于左尹知道,楚王如何知道案件内容?照常理推断:一个可能是若直接将讼词呈给楚王或者楚王直接参预受理案件的机构,那么此时讼词中的“视日”无疑指的是“楚王”或者相关的廷官。另外一个可能是若向自己当地司法机构负责人递交了讼词,可能由于此案一审时就是楚王过问的,此时为二审,当地负责人怕处理不好承担责任,所以又再次将此诉状交到楚王那里。这时讼词当中的“视日”一开始指的是若的地方司法机构负责人,后来呈到楚王处后则就变成对楚王或者其他相关的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个称呼了。最终此案由楚王交给了左尹管府受理,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视日”就会变成左尹或者左尹府中负责此案的官员了。也就是说谁负责审理此案审理,谁就是讼词中的“视日”(主审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官名。
第二例是舒庆杀人案,简132—135是舒庆致“视日”的诉状。状辞首尾的“视日”同于第一例,不再做具体 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也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其来源当也与前一案例类似),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 “君命速为之断,夏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于郢。”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此处的“视日”指楚王应该没什么太大争议。“汤公”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并非主审人员,只是帮助主审官——楚王做一些具体事情而已,所以他在给主审官楚王报告时称呼楚王为“视日”。由此也可以看出,李零、滕壬生、黄锡全三位先生所认为的“青天”之说不合适。因为后世“青天”只是诉讼者对主审官的尊称,而一般不会用于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正式称呼。
第三、四两例“视日”出自砖瓦厂楚简,从前后文意可以看出两处均应为原告讼辞,惜为残简,“视日”所指不明,但足以看出“视日”的称呼在楚 法律 文书中比较通用,无论是指楚王还是其他负责官员都同我们上述分析不相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楚简材料中的“视日”应是当时楚国人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种通称,约相当于现在的主审官,谁负责审理某案谁就是“视日”,而非一般的固定官名。《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昭王毁室》为我们进一步提供了例证。
 昭王为室于死 (沮、雎)之淲(浒),既成,将落之。王戒(诫)邦夫=(大夫)以饮=(饮酒)。既刑(衅)落之,王内(入)。将落。有一君子丧服曼廷,将跖闺。集人(宗人?)止之曰:【1】“君王台(治)内室,君之备(服)不可以进。”不止,曰:“少(小)人之告: (绠?)将断于今日,尔必止小=人=(小人,小人)将约(招)寇。”集(宗)人弗敢止。至【2】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告:“仆之母(毋?)辱君王。不猌(?佞?)仆之父之骨才于此室之阶下,仆将埮(殓)亡老[□□]。【3】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尸)自 (宅)。”卜命〈君〉(尹)不为之告君。“不为仆告,仆将约(招)寇”。卜命尹为之告。[□]【4】曰:“吾不知其尔墓-。尔古须(待)既 (落)安(焉)从事?”王徙处于坪(旁)濑,卒以(训“与”)大夫饮酒于坪(旁)濑。因命至俑毁室。■【5】[12]
由简文“至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可知,在处理这个事件时是“卜命尹陈眚”当的“视日”,而不是楚王。“卜命尹”为官名,“视日”不会再是官名,理解成“主审官”则文意可通。可见,在包山楚简 研究 之初,诸家虽然未能在字形上取得突破,但据简文内容对“视日”所指而做的种种推测,在很大程度上比较接近简文实际,只是未能真正点破“视日”的本质所在罢了。
三、“视日”的来源
明确了楚简中“视日”的具体涵义,下面我们对其来源试做探析。
“视日”在传世 文献 中,多用作动词或者动词短语,大致有两个意思:一是看太阳或者日影,视其出入长短以定日辰早晚,或者据之按排历日。二是占侯时日,选择时日。
第一义项的“视日”如:
《礼记·曲礼上》: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
《论衡·是应》第五十二 :徒知日数,不知日名,犹复案历然后知之,是则王者视日,则更烦扰不省,蓂荚之生,安能为福?
《国语·晋语》:文子视日曰:“朝夕不相及,谁能俟五!”
《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六年,玄宗命太常卿韦绦每月进月令一篇,是后每孟月视日,玄宗御宣政殿,侧置一榻,东面置案,命韦绦坐而读之。 
第二义项的例子如:
《荀子·礼论》:卜筮、视日、斋戒、修涂、几筵、馈荐、告祝,如或飨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尝之。王先谦《荀子集解》:视日之吉凶,《史记》:周文为项燕军视日。
《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史记集解》引如淳曰:“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也。司马季主为日者。”颜师古《汉书注》:“视日,如说是也。”
《旧唐书·高仙芝列传》:玄宗使术士韩履冰往视日,惧不欲行,边令诚亦惧。
此外,《银雀山汉简·汉元光元年历谱》中出现一例“视日”。刘乐贤先生较早指出,并同时认为其性质当是历家所用的术数书。
银雀山1号汉墓[13]出土的历本原有标题,作“七年视日”。以往多将“视”字左边描摹得极像简体字“历”,认为与“日”字连用以表示“历日”的意思。细察照片和摹本,“视”字左“示”又“见”,是其常见写法。《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事春申君,自言习兵,陈王与之将军印,西击秦。《集解》引如淳曰:“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也。司马季主为日者。”《荀子·礼论》:“卜筮、视日、斋戒、修涂、几筵、馈荐、告祝,如或飨之。”视日,是看日、选日的意思,与日者之术相关。《史记·日者列传》褚先生补文提到汉武帝聚会占家选择嫁娶之日,有建除家、五行家、历家等七家之称。其历家,盖指使用《七年视日》一类书籍选日的术士。[14]
值得注意的是《史记》中的例子,裘锡圭先生认为此处与包山简之视日,性质当相类。如淳之说恐非是[15]。然而从上述其他文献中“视日”的词义来看,如淳之说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裘先生认为此处“视日”是一个官名,而非一个动词 自然 有其合理性,而且《史记》中也有类似的例句:
《孔子世家》:鲋弟子襄,年五十七 ,尝为孝惠皇帝博士。
《老子韩非列传》:庄子者,蒙人也,名周,周尝为蒙漆园吏。
《郦生陆贾列传》:平原君朱建者,楚人也,故尝为淮南王黥布相。
《汲郑列传》:郑当时者,字庄,陈人也,其先郑君尝为项籍将。
从动作而变成动作的发起者而成为一个官名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此官名可能是楚国原来就有的,因为秦末起义的楚人所用的官名大都是楚国旧有的,如令尹、司马、莫敖、上柱国、廷理、鋗人、连尹等。[16]既然“视日”与历日的安排或历日的占验密切相关,那么楚国原官名“视日”其职责大致也应如此。由于汉代已无此官名,所以如淳按照当时人对“视日”的理解,将其解释为了一个动词。但这同包山简中的“视日”的性质并不相同,此处的“视日”当是项燕军中的神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当是看日时之吉凶以定是否举兵。[17]我国古代军事活动离不开占问吉凶,《六韬·王翼》认为军中主将的辅助人员中必须有“天文三人,主司星历,候风气,推时日,考符验,校灵异,知人心之去就之机。”这种“天文”与《史记》中的“视日”职能当无二致。[18]他们也都可以归入广义的“日者”。“日者”之义有广狭之分,狭义的“日者”不包括卜筮等其他数术在内,而广义的“日者”则不然。[19]余嘉锡先生说:
百官表:奉常,有太史太卜令丞。日者当属太史,蓍龟当属太卜。汉官太史待诏有龟卜三人、易筮三人与掌日时之四人,各专其业。虽卜人亦占时日,古者祭祀丧葬皆先卜日,故可通称为日者。[20]
褚先生将楚国术士司马季主补入《史记·日者列传》,如淳将周文同司马季主同列为日者,可能皆用其广义。
以上可以说明,“视日”是与历日的安排或历日的占验密切相关。[21]事实上星历与卜祝本来就密不可分。
《报任安书》: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介优畜之。也可以说占验、择日等数术皆应源于天文星历。
《汉书·艺文志》:历谱者,序四时之位,正分至之节,会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杀生之实。故圣王必正历数,以定三统服色之制,又以探知五星日月之会,凶厄之患,吉隆之喜,其术皆出焉。
可见“视日”具有安排历日和占验吉日的双重职能,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解释楚人为何把主审官叫做“视日”了。
在初民 社会 ,未产生法律之前,人们是借助于神力断是非、决争讼的,是为神判,又被称为“神判法”。在 中国 古代法文化中,五帝 时代 有皋陶治狱、神兽断案的“触角神判”传说,夏代有启的臣子孟涂行巫断狱的“血迹神判”记载,商代卜辞中有以“占卜神判”治狱的卜文,西周有盟诅神判的记载,到了春秋时期的齐庄公时代仍可隐约窥见神判的遗迹。神判是原始宗教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原始宗教与习惯结合的产物。原始宗教包括对自然神和祖先神的崇拜和祭祀,也包括古老的巫术,而许多神判形式本身就来源于巫术。[22]
楚国在当时是一个巫风最盛的国家,《汉书·地理志》记载楚人“信巫鬼,重淫祀”,巫在楚国具有极高的地位,“楚人在生存斗争中,他们有近乎全知的导师,这就是巫。”[23] 
另外楚人有拜日情节,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及其后人羲和,确信自己是日神的远裔。《左传·禧公二十六年》记,楚国别封之君夔子不祀祝融与鬻熊,楚人以为大逆不道,举兵攻灭了夔国,可见祝融在楚人心目中地位之高。相形之下,日神炎帝的地位则较祝融更高。《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孟夏记》、《淮南子·天文训》都说祝融是从属于炎帝的神。《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张守节《正义》说:‘祝融,南方炎帝之佐也。,湖南长抄子弹库楚墓出土的帛书有“炎帝乃命祝融以四神降。”《白虎通德论·五行》云:“其帝炎帝者,太阳也。其神祝融,祝融者属续。”二可证炎帝是日神;而祝融本来就是与日神同位的,其后人为占日之官,负司天之责,实为一脉相传。祝融的后人羲和也是楚人的远祖,关于羲和,《史记‘历书》司马贞《索隐》引《系本》,说他是黄帝任命的占日之官。《山海经.大荒南经》说她是位女子,嫁给帝俊,生了十个太阳。《离骚》和其他某些文献则说是日御,即为太阳驾车的神。总之,羲和是祝融的后人,与太阳结有不解之缘。[24]
楚人信巫又崇日,而“视日”本身就是巫的一种,他不但可以通过观察太阳以定朔日指导农业生产,而且还能为楚人选择吉日、决疑解惑,那么他就有资格成为楚人心目中与其所崇拜的太阳神进行沟通和对话的媒介,在楚人心目中的地位可想而知。楚人平日里产生的各种纠纷就可能会请“视日”向太阳神求助以定输赢,“视日”从而成为楚人原始神判时代的主审官。而楚国巫风较其他列国为盛,张正明先生说:
诸夏的巫,与楚国的巫相比,地位要低得多,可谓小巫见大巫。有个名叫微的楚巫,跑到齐国去,由裔欵引见齐景公,对齐景公说:“公,明神主之,帝王之君也。公即位有七年矣,事未大济者,明神未至也。请致五帝以明君德。”齐景公被他说动了,对他“再拜稽首”。晏子入谏,规劝齐只公不可“弃贤而用巫”,并且建议“东楚巫而拘裔欵”。齐景公听从晏子,把楚巫微遣送到齐国的东部去,把裔欵拘禁起来了。楚巫微弄巧成拙的遭遇,表明诸夏不象楚人那样祟巫。[25]
如此一来,像“视日”这类神职人员在司法审判中所起的作用会在楚国延续很久。不过随着楚国 经济 的 发展 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封建主义的兴起,楚人对于自己的巫卜文化有所扬弃,巫师参预审判的机会越来越少,原来的“神判”逐渐变成了“人判”,“视日”就不会再充当主审角色了,其职能又回到原来定历择吉上,但这一名称则保留在了司法审理当中,这也就是出现在楚简文字中的“视日”。不过官吏利用日者之术断案还有所保留,这在《日书》中有很好的体现。[26]如: 《九店楚简》:
〖子,朝〗闭夕启。凡五子,朝逃(盗)得,昼不得,夕不得。以入,见疾,以有疾 【60】
以入,有得,非於乃引。亥,朝闭夕启。凡五亥,朝逃(盗)得,昼得,夕不得。以有疾,卯小瘳,巳大瘳,死生在申。【71】
2、《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
未,羊〖殹〗。盗者,从南方,有从出,爯在牢圈中。其为人小颈、大腹、出目。必得。【37】 申,猴殹。盗,从西方,爯在山谷。为人美、不牷,名曰环,远所殹。不得。 【38】 
酉,鸡殹。盗,从西方入,复从西方出,爯在囷屋东屒、水旁,名曰灌,有黑子,侯。 【39】 
3、《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
卯,兔也。盗者大面,头 ,疵在鼻,臧于草中,旦闭夕启北方。·多兔竈陉突垣义酉。【七二背】
辰,盗者男子,青赤色,为人不毂,要有疵,臧东南反下。车人,亲也,勿言巳。·多獾不图射亥戌。【七三背】
巳,虫也。盗者长而黑,蛇目,黄色,疵在足,臧于瓦器下。·名西茝亥日。【七四背】

 
 所引简文多用宽式,出自《包山楚简》者径出简号,出自他书或他文者另加出处。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整理小组《包山楚简》页41注[40],文物出版社1991年。
 李先生在后来另一篇文章中也将原篆改隶定作“视日”,但未对原因作具体的解释。参见 李零《读〈楚系简帛文字编〉》,载《出土 文献 研究 》第五集,页162, 科学 出版社1999年。
 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页286,三联书店2004年。
 贾继东《包山楚墓简文“见日”浅释》,载《江汉考古》1995年4期。
 陈伟《包山楚简初探》页29—30,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陈炜湛《包山楚简研究(七篇)》,见《容庚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页583,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谭步云《先秦楚语词汇研究》页87,中山大学中文系1998年博士论文。
 裘锡圭《甲骨文中的见与视》,载《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2,[ 台湾 ]文史哲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
[10] 滕壬生、黄锡全《江陵砖瓦厂M370楚墓竹简》,载《简帛研究二00一》页219,广西 教育 出版社2001年。
[11] 张守中《郭店楚简文字编》页125,(文物出版社2000年),李守奎《楚文字编》页52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都将 收入“视”字条;黄锡全《楚铜钱牌“见金”应读“视金”》(载《 中国 钱币》1999年2期;又《先秦货币研究》页221—222,中华书局2001年。)亦将“见金”改释为“视金”;刘乐贤《读上博(四)札记》:视日,整理者释作“见日”,训为“日中”。据字形,此二字可释为“视日”,即见于包山楚简的官名“视日”。参见:“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15日首发,http://www.jianbo.org/admin3/list.asp?id=1318;季旭升《上博四零拾》:“见日”似当隶“视日”,是楚国的一种职官名(参裘锡圭先生〈甲骨文中的见与视〉,《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师大国文系.史语所,1998.5)。参见:“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15日首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jixusheng002.htm。
[12] 未能目见原简文,释文暂依 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见“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20日首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dongshan001.htm 
[13] 当为2号汉墓。
[14] 刘乐贤《简帛数术文献探论》页25,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不过,李零先生和邓文宽先生对此有不同意见。李零先生肯定了刘乐贤先生对“视日”的隶定,同时又指出《张家山汉简》中有一例“质日”,也应是“视日”之假借,并且认为这两例“视日”同包山简中的“视日”性质类似,也当与“临官莅政”有关,主要是供作填写政事记录。(参见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页286,三联书店2004年。)邓文宽先生认为原篆应作“历日”解,而非“视日”。(参见 邓文宽《出土秦汉简牍“历日”正名》,载《文物》2003年4期。)在此,我们倾向于刘乐贤先生的看法,此处“视日”当于日者之术有关,但不一定是历家之用。李零先生指出“当时的历可以跟很多东西相配”(参见《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页285,三联书店2004年。),而日书的 内容 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太大的变化,现在出土的不同日书版本可以证明这一点,但历日却每年都不相同,所以我们怀疑这种“七年视日”可能是当时人们同日书配合使用进行选日择吉的一种特殊的历日。
[15] 裘锡圭《甲骨文中的见与视》,载《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2,[台湾]文史哲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
[16] 参见 张正明《楚文化史》页31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我们在此只是依据有限的材料进行尽可能合理的推断,楚国原来是否有此官名,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17] 只要有需要,他可能还会参预定历朔、卜吉凶。
[18] 参见 陈伟武师《简帛兵学文献探论》页63,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19] 参见 刘乐贤《简帛数术文献探论》页358—359,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20] 余嘉锡《太史公书亡篇考》,见《余嘉锡论学杂着》页72—73,中华书局1963年。
[21] 参见 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页286,三联书店2004年。
[22] 参见 杜文忠《神判与早期法的 历史 演进》,载《民族研究》2004年3期。
[23] 张正明《楚文化史》页11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4] 参见 张正明《楚文化史》页4、11,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5] 张正明《楚文化史》页114,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6] 参见 林剑明《秦汉 政治 生活中的神秘主义》,载《历史研究》1991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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