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大陆继土地改革运动之后发动的又一场导致农业和农村发生重大变革的运动。这场运动因其规模巨大、影响广泛、过程的跌宕起伏,以及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各方面后续影响的深远,使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共党史和农村经济社会史等学科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动因,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应该说,与其他许多复杂的历史事件一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动是由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这些综合因素中,到底哪一种力量对其最初的发动、后来的发展和最终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呢?本文结合目前学术界较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对此再次进行深入考察与理论反思,认为主导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根本原因不是当时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不是为了实施工业化战略的一种配合行动,而是中国共产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支配下,追求一种「社会主义的」农村发展道路的主观选择。
一 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首要动因,源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他们认为,土改后建立起来的小而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组织起来进行合作化,以增产粮食、发展农业生产1。农业合作化运动正是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小农经济进行改革,以进一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开展的。这种观点在理论界相当流行。当时在宣传和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也正是从这一点着手的。「建立在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2,因此,必须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
这种观点其实隐含了两个理论假设:第一,土地改革运动后建立起来的小农经济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第二,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以后,能够有力地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这两个假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验证,上述观点才能成立。遗憾的是,这两个假设并不存在。
建国不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历史上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对此,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来看,理论界的评价都是极高的。土地改革运动之所以成功,正是由于它顺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的制度基础,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从而激发了农民巨大的劳动热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以事实证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制度不是「限制」而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例如,1952年,中国粮食产量达到16,290万吨,比1949年增加了44.8%。棉花产量达到120万吨,比1949年增加193.7%3。
可惜的是,当时的理论家和决策者却无视这些成就。他们对于土地改革运动中建立的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的形势下,能否持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推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持怀疑态度。直到今天,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土改后农村生产力的水平还是很低的,缺乏耕畜、农具、生产资金是普遍现象,农民在生产上困难很大,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也很难维持。」 4似乎只有通过农业合作化才能克服这些困难,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理论上看,土地改革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了现代自耕小农制,从而使土改后的小农经济较土改前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农户既是土地的经营者也是所有者,因此,农户对土地投入的劳动与其收益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鼓励农民通过精耕细作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同时,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改变掠夺式经营态度,引进先进经验与技术,兴修水利,改良土壤,以求农业的长远发展。所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这种土地家庭所有制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这正是推动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和持久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对于这一点,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的《土地反富农政策》的通告中,指出「保守和私有」是农民的天性,他们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是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对中共历史上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颁布)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改变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民所有。这说明,对于小农经济对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与促进作用,党的领导层是早有认识的。
其次,从实践看,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不是在农业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提出的,恰恰是在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的情况下提出的。提出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理由也不是因为农业生产水平的下降,而是为了解决土地改革以来出现的「中农化」和「富农化」趋势。大量事实证明,土改以后,中国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农村土地制度是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至于这种制度是否能够长期保持对农村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由于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随后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逐步动摇和完全否定,因而已经无法验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外两个途径来考察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制度是否能够推动农业的长期增长。第一,借鉴外部经验,特别是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发展的经验来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二十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都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实现平均地权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小农制。「土改」后,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农民主要是由占有土地不到三公顷的小农户组成,但正是在这种小农制的基础上,先后实现了台湾地区和韩国在60年代之后的经济起飞,完成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业也和其他国家的农业一样,以其高速增长的生产力和农产品产量,为工业化、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5。第二,中国新时期的农村改革也可以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的成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村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中国的农业生产,为新时期的城市改革和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没有新时期的「包干到户」,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城市经济改革和发展。这些案例都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只要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它便会表现出惊人的生命力。
因此,认为土改后农村个体经济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观点,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薄一波曾对此作了较为深刻地反思,他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写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6这段话更有助于我们今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二 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
在当时的决策者和后来的研究者中,论证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的第二个理由,便是当时农民自身有走向互助
合作的巨大积极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把农民在土改后产生的生产积极性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并指出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是主要方面7。这样,农民要求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便被等同于要求走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积极性,并成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依据。这也成为后来毛泽东批判「小脚女人」远远落后于群众和加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土改以后农民群众中所形成的互助合作积极性呢?农村自发地出现各种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合作化运动追求的目标模式是不是一回事?农业合作化运动到底是不是因这种积极性的要求而开展的?不解决这些问题,同样不能解开农业合作化运动兴起之谜。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两个概念作出简单的辨析。众所周知,「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建国初期在农村进行的以实现农业生产集体化为目的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它虽然用「合作化运动」之名,虽然创造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三步走」的过渡形式,但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8,从其目标模式和基本性质看,农业合作化就是农业集体化。「合作经济」则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本质特征就是生产与交易的联合9,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农业合作经济由来已久,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就有一些学者在中国农村试办农业合作组织;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中国共产党也曾引导农民组织互助组、合作社,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初具规模的合作社和较为成熟的合作理论,最早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产生的。由此可见,农村合作经济与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然而,尽管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但直到今天,仍然经常被人混为一谈。这无论对于正确地理解和认识当代中国史上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还是对于认识中国当前刚刚起步的农村合作经济,都是不利的。
土改后,亿万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社会理想。经过多年战乱之后的农民分得了祖祖辈辈期盼的土地,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搞好生产,在党的领导下过上梦寐已久的幸福生活。但是也要看到,在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很不发达的情况下,一些农民特别是缺乏劳动力、农具和资金的农民,为克服个体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沿袭换工合作的传统,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互助组,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这样一方面可以集中使用有限的农具,弥补单家独户农民生产资料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汇聚个体力量,抵御各种自然灾害。资料表明,土改后农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相当迅速,「1950年全国已有272万个农业互助组,参加的农户为1,1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1952年我国共有农业互助组802.6万个,参加互助组的户数为4,536.4万户,入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比重,已经由1951年的19.2%,增加到39.9%。」10互助组数量的大量增加,能够说明互助组等初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但是互助组仅仅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追求的农业集体化目标有本质的区别。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种互助组在农村的发展,并不表明土地家庭所有制这种经济制度已经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不证明需要对土地家庭所有制进行集体化改造,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二者的有机结合,推动着广大农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在私有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建立起各种各样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这种奠基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能够充分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使这种积极性以有效的社会形式得到持续的释放,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但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种互助合作经济,并不能用来说明以实现农业集体化为特征的农业合作化的根本原因。农民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阶层。从理论上讲,他们并不代表任何新的社会生产力,但他们强烈希望发展生产,早日摆脱贫困,过上小康生活。这是亿万农民的生存理性和长期梦想。在农民那里,他们既希望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的单干形式,又希望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形成互助合作的机制,以克服一家一户的不足。我们今天重新审视农业合作化的动因问题,不能不注意到这一点。
三 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国家工业化战略
一些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为了配合国家大规模的工业化的需要而展开的。也就是说,他们把国家的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作为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实际上是把农业合作化运动看作是国家工业化战略的一个配套「行动」。那么,这样一种观点是否能够成立呢?
中国共产党人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提出,要把中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也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952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正式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目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这样一个庞大的工业化战略,必然要求其他部门予以相应的配合,需要农业这一传统产业在其中发挥前提、基础和支持作用11。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时的中国,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基础,都决定了实施工业化战略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只能依靠国内积累,且只能从农业部门中来,工业化建设的需要与不发达的传统农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有效地从农业中积累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如何在短时期内更快地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业产量,确实成为当时中国工业化建设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直接后果看,以实现农业集体化为目标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也确实为「一五」期间的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首先,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短时间内确保了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实施。随着工业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国家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导致市场供应不足,出现混乱。为克服这一困难,中央推出了统购统销政策。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垄断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以集中、统一的国家计划代替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从而使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基本达到平衡,保证了工业化的需要。其次,由于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相应地导致市场经济的衰退,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不再由市场决定,而是由国家来指导、调节,这样就使国家得以通过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来强制形成农业剩余,使农业资金大量流入工业领域,支持工业建设。据有关专家估计,「1953-1978年,从价格分配中转移出去的农业资金达5,1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80年代初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12再次,农业合作化运动把亿万分散的个体农民,简化成几十万个由农民党员和农民积极份子领导的合作社,确保了国家农业政策有效地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成本,并能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农村的社会稳定。最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完成,最终把农民固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农业生产,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农民进城,减轻了城镇的就业压力,避
免了其他发展中国家「过度城市化」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
然而,所有这些只能说明农业合作化运动所产生的客观效果,而不能用来说明农业合作化运动自身的动因问题。
第一,从时间上看,二者之间不存在时序上的先后,因而无法形成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从概念上讲,「一化三改造」是同时提出的。但实际上,进行合作化的酝酿要更早一些。对于建国后中国农业要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建立苏联式集体农庄,这一点在党内早以达成共识。但是在如何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这一具体问题上,党内的认识有一个变化过程。以1951年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引起党内争论为分水岭,在这以前,刘少奇的观点占主导地位,认为要在农业和工业有很大发展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也就是「先机械化后集体化」;而在这以后,毛泽东支持山西省委提出的把互助组织提高到更高一级形式以逐步动摇和否定私有基础的观点,认为可以在没有机械化的情况下走向农业社会主义。此后不久,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了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这三种形式逐步实现农业社会主义化的思想,从而改变了原来的设想。《决议(草案)》下发以后,从1951年冬到1952年春夏,农业互助合作在全国迅速发展,参加农业互助合作的农户比例由19.2%上升到40%(其中互助组39.9%,初级社0.1%)。因此,无论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理论还是实践,都早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以「一五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化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却是过渡理论提出之后的事。说后者是前者的原因,不符合历史发展的逻辑。
第二,从工业化自身的发展来看,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国家工业化的利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直接效果看,农业合作化似乎对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农业集体化有利于国家对农产品实施「剪刀差」,最大程度地形成农业剩余,并迅速有效地转移到工业部门;农业集体化还有助于国家统一收购工业化建设所需的原材料和农产品,从而确保工业化战略的有效实施。但是,从长远来看,以合作化保证工业化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死路」,它是以牺牲农民利益、阻碍农业经济发展、延缓农村现代化进程为代价的。农业合作化导致亿万农民失去经营自主权和身份自由,从根本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的停滞和农村消费市场的萎缩,最终不利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现。这一点在60年代初期的国民经济调整中就已明显地表现出来。由于农业无法为工业化建设提供充足的农产品,国家不得不一再调整工业生产规模,降低基本建设投资,精简职工和城市人口。
第三,从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的经验来看,农业的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也没有对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和顺利完成起到好的作用。农业合作化运动虽于1957年结束,但随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62年又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与此前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初级社的规模相当,并且直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都保持了这种制度。因此1957年之后的农业发展也基本上能体现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续作用。考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就必须延伸到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农村发展情况。1953-1978年,中国「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2.7%,农民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52年的57元增加到1978年的133.6元,平均每年增长不到3元」13。到改革开放前,中国仍有2.5亿农村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1978-1996年,中国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68%,比改革前二十六年平均增长速度将近高一倍,农民人均纯收入则由134元增至1,926元,增加了13倍多14。因此,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低速增长的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并未起到理想的作用。如果单从提高农业生产力的角度来看,并不需要对之进行集体化改造。实际上,中央早就意识到了农业政策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但囿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所形成的意识形态障碍,这种农业集体化政策却延续了几十年一直没有被动摇。这也表明,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对于中国农业的发展道路问题,至多只起到加速或延缓的作用,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即使没有国家工业化战略,农业合作化运动或者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也一样会发生。
四 农业合作化运动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既不是由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不是源于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配套措施,更不是亿万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需要,那么,这样一场声势浩大、对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的合作化运动,到底是由甚么因素主导的,又是甚么力量在推动着这一社会运动不可避免的发生?我们认为主要是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根本缺陷造成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理念对党的农村政策支配的结果。也就是说,坚持搞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的一种主观选择。
首先,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中,首要一条就是要消灭私有制。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就确立的最高纲领。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建立起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完成了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但这与中国共产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下的奋斗目标是有很大距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民群众支持下夺取国家政权后,对农民渴望获得土地的一种政治回报或暂时性的政治迁就。建立以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才是最终选择。对此,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清楚地表明15:
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经过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和抗美援朝胜利后,中国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实现了国内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国际影响和威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就大大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鼓舞了党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政治热情。可以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只要有适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它便会发生。
其次,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导致党对土改后的农村形势做出错误的估计,决定要立即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在已经进行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中农化趋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16,贫农数量逐渐缩小,中农逐渐增加,有新富农产生;二是出现土地买卖现象;三是农村开始出现贫富分化的苗头。这些新情况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识这些新情况新形势?如何正确对待农村中出现的中农化趋势和新的富农问题?显然这就与党观察问题、分析社会形势背后的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设想一下,如果是今天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看到这种形势,高兴还来不及呢。因为它表明,农村经济形势开始好转了,农民开始脱贫致富了。尽管只有一部分人富裕起来,也比大家都普遍贫穷要好呀。至于农村出现的土地买卖和贫富分化现象,完全可以在新的形势下通过其他途径来创造性的解决这些问题。正如薄一波所指出的那样:「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的还是有利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17
但是,在当时的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下,人们不可能有这样的思维方式。相反,面对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面对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后迅速致富的「中农化」、「富农化」情形,人们不是欣喜,反而忧心重重,担心革命的成果很快将会丢失,担心消灭了一个封建主义,却带来一个资本主义。因为所有这些都与当时党的理想和追求是格格不入的。土改后农民向往致富,存在雇工、贸易、借贷、租地等现象,正好验证了列宁「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断。为此,1951年党内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就是否要开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展开了一次争论。毛泽东指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18。通过这次争论,党内形成共识,必须想办法制止农村这种趋势。为了避免农村形势进一步「恶化」,避免农民自发的走向资本主义,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央最终决定「趁热打铁」,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种形式,逐步实现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第三,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错误认识,导致党片面强调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对农村生产力具有促进作用,使党在致力于农村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的过程中,不顾农民的反对,人为的强制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希望以此达到发展农村生产力的目的。这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得以开展和不断加速的重要因素。土改后党内一致认为,「就目前的需要与可能来说,增加农业产量的主要办法,无疑是实现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只要把分散的小农经营组成几十户或者更多户的联合经营,就能使个体农民难单独进行的多种增产措施得以实现。」19这种论断的理论根据和实践依据是甚么?并没有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具体的实验。唯物史观确实告诉我们,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与它相应的生产关系就会表现出阻碍其发展的一面,此时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就会带来生产力的解放。但是,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只能来自社会自身的创造,而不是来自先知先觉者的强行注入。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恰恰在这一点上陷入主观主义和英雄史观。认为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不能照顾农民的感受,不能指望从「旧的生产关系」中自发地产生农村新生产关系。正是这一认识,导致党在农村变革中不顾农村发展的实际,不管农民的切身感受与要求,人为地不断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而对于农业合作化道路到底能不能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能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并没有人去做艰苦细致的理论研究和社会试验。特别是土地改革之后农村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使党进一步相信变革生产关系的巨大作用,进而以为公有化程度愈高就愈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被「提前」开展,并在极短的时间内由初级社变为高级社,再向「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方向不断推进,所有这些不能不说与这种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有关。
五 结束语:并非题外的题外话
重新认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并不单纯为了理清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理解中国共产党在今天的农村政策,为了更好地认识今后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为甚么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能在几年时间内一举扭转中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几十年中都无法改变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短缺的局面?为甚么中央提出要稳定家庭承包制度,要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以后也不要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制度能否成为中国农村长期的经济制度?今后中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路径在哪里?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甚么?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深刻地进行理论反思与历史反思,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问题进行再认识。
我们之所以把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导性因素归结到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念上来,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同于当今世界上其他任何政党,它不是一个实用主义的政党,不是选举体制下「跟着选民走」的政党,它有自己的理念,每个重大的政策制定与调整,都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理论的作用太重要了。所以,邓小平特别强调要搞清楚「甚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具体到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上来,传统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误区,就是认为农民不代表新的生产力,家庭经营是一种没有出路的小农经济形式。然而,二十多年的农村改革实践告诉我们,农村改革成功的关键恰恰在于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把土地经营的自主权还给了农民。正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观念转变,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民是可以变的,传统的农民可以转变为现代农民,转变为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农民。因此,今后农村发展的关键不是追求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质素,让农民接受教育,用科学技术武装农民,让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脱胎换骨,不断创造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家庭经营制度更是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只有家庭经营制度才适合农业经济的特色。现代农业需要适当的规模经济,但并不等于要放弃家庭经营。就当今发达国家而言,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大致有三条:其一是美国式道路。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特点是人均耕地多。其二是欧盟式道路。包括法国、荷兰、德国、义大利等,其特点是人均耕地少于或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其三是日本式道路。其特点是人均耕地极少,远远不及世界平均水平。但不管是哪种道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始终维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美国由于耕地多,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200公顷以上,即户均经营耕地超过3,000亩。欧洲家庭农场规模也较大,户均耕地约20公顷,即300亩左右,约为美国家庭农场的十分之一。日本家庭农场规模较小,户均耕地少于1公顷,即不超过15亩,略大于中国目前农户的平均耕地规模。这说明,家庭经营制度对农业经济具有普适性,它可以适应不同发展程度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不同规模的农业经济。中国农业自然资源情况介于欧盟和日本之间,更接近日本的情况。今后中国农业的现代化道路怎么走,如何解决中国当前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一般而言,「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民非农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这里我们暂不涉及「非农化」与「城市化」问题,单就农业现代化而言,关键还在于坚持家庭经营制度。在坚持家庭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科技支援与市场服务,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业保护,走集约化农业发展之路,决不能老想着如何引导农民重新走向集体化。这就是我们从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动因的反思中得出的根本启示。
注释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页17。
2 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页165。
3 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页95-96。
4 参见孙瑞鸢:〈家庭联产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教学与研究》,1985年第6期;高化民:〈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董正华:〈小农制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台湾地区和韩国经济转型时期农业制度的考察〉,载罗荣渠、董正华编:《东亚现代化──新模式与新经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页110-32。
6 薄一波:《若干重
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页206-08。
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载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业经济组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1949-1952)》上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页3。
8 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页46。
9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2期。
10 江红英:〈试析土改后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及道路选择〉,《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6期。
11 杨德才:《工业化与农业发展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页5。
12 李成贵:〈1953-1978年:国家工业化与农业政策选择〉,《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3期。
13 李安增、陈招顺:〈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再评价〉,《经济评论》,1998年第6期。
14 同注13。
15 转引自李成贵:《中国农业政策:理论框架与应用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页50。
16 同注8,页24-48。
17 同注6,页207。
18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页299。
19 同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