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传统农业是指(1)以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和分散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经济;(2)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大农业。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分散落后的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上升发展阶段就已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至于资本主义大农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对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弊端,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其历史的暂时性质。马克思的这种研究,为我们今天认识和解决农业发展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迪作用。
关键词:小农经济;资本主义大农业;土地所有权ⅰ;土地所有权ⅱ;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一
农业问题始终为马克思所关注,除了《资本论》之外,还有大量的著作都对此作了深入考察和系统阐述,构成了他关于农业问题的精辟理论。以下仅就他对传统农业的评述作一个尝试性探讨,以期寻求于我们今天有益的思想财富。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有必要首先对传统农业作一个简单的界定。这就是:(1)以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和分散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经济;(2)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大农业,即马克思当年生活所处的那个时期的资本主义农业。
小农经济,按照马克思的理解,通常包括自耕农、封建制度下的小农和早期公有制下分种小块土地的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曾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好几个历史阶段,并且在原始社会公有制解体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经济形式发生过作用。当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它便失去了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而变成了一种残存于社会缝隙中的、过渡的经济形式,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再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WWw.133229.Com马克思从多方面作了分析与研究。
(一)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分散的经济形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必被历史所淘汰
马克思指出:小农,“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尽管小农经济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延续了数千年,显得十分坚毅与顽强,但是,在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面前却显得特别的脆弱与无能,不得不逐渐地退出历史的舞台。马克思指出:小农,“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要使它永远存在下去,那就……等于‘下令实行普遍的中庸’。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要不,就完全成为资本主义经济躯体上的一块赘肉,被纳入它的运行系统,由它去支配,其自身不会有任何的发展前途。
(二)小农经济孤立分散和与世隔绝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利于生产关系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
小农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孤立分散、与世隔绝,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与往来。马克思在研究法国小农时曾作过如此描述:“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农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马克思这里所描述的不只是法国农民的状况,而且整个西方、乃至东方的小农也都如此。小农经济的这种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极为不利,因为它所能做到的只是自身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的简单重复,不可能有其实质的变化。
(三)小农经济是旧的统治阶级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的科学历史观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小农经济作为一种具有典型意义的生产方式只能存在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并且成为它的上层建筑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全部基础。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他还指出:小农,由于互相隔离与分散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小农经济就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理由,因而,马克思对它一直持批评与否定的态度。他和恩格斯都一致主张,当无产阶级一旦取得国家政权,就要立即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之引导到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轨道上来,决不能让它们继续存在下去。
二
资本主义大农业的产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此,马克思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第一次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及其经营方式的深刻变革
首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传统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根本的质与形式的变化。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最重要的成果是,“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这样一来,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合物。”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领域实现的一项重要变革。
除此之外,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还带来了土地经营方式的巨大变化。由于土地所有制根本的质与形式的变化,就使土地的经营权与其所有权也发生了完全的分离,即所有权为它的所有者大土地所有者所有,而它的实际经营权则交给农业资本家或农场主去行使。这样以来,土地的所有者就根本不用为土地的经营操心了。由此,土地的经营权与其所有权就完全分离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那些“在苏格兰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旧的农业生产方式的胜利,也使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农业的生产方式。笔者注)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时期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样,“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它使社会的阶级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当然,在资本主义历史阶段并不排除若干中间的和过渡性阶级的存在。不过,即使如此,它们也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些阶级了。
(二)资本主义大农业从根本上改变了农业的生产方式,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一,资本主义确立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与社会化的社会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之一,是它“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这就是在社会分工的前提下农业部门只从事自己的特殊经营,摆脱了以往小农的那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一样也“需要机器,需要通过贸易得到化肥,需要来自远方国家的种子等等”,然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由市场来满足,无需由自己来生产。所以,说到底,那些“机器制造厂、对外贸易、手工业等等就成了农业的需要。”这说明,资本主义把农业的生产方式推上了市场化与社会化的轨道。不仅如此,它还使农业随其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展,使它不仅扩大了国内市场,推动了国内分工,而且还开辟了国际市场,推动了国际分工,把整个世界连在了一起,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销售及消费成了世界性的行为。
第二,资本主义确立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科学化的技术生产方式。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大农业像资本主义大工业一样具有无限扩大的趋势,这种扩大除了接受农业资本家资本的限制之外,不再有任何别的限制,哪怕是市场的限制。他指出:“对资本家(即农业资本家,当然也不排除其他部门的资本家。笔者注)个人来说,只要他还能自己支配自己的资本,他总是使自己的生产规模同他所能支配的资本相适应。他所关心的是在市场上占到尽可能大的地盘。如果生产过剩了,他不会归咎于自己,而是归咎于他的竞争者。资本家个人可以用扩大市场本身的办法,也可以用在现有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的办法,来扩大自己的生产。”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必然带来经营方式的科学化与现代化,因为规模化经营最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机械化耕作方式的应用。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和机械地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尤其是化学、生物学、栽培学等的应用。这表明,“科学终于也将大规模的、像在工业中一样彻底地应用于农业。”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也启动了机械化耕作的大门,使那些为大工业服务的大机械也进入了资本主义的农业部门。马克思指出:“1680年,小农业还是一种常见的生产方式,而大地产只是个别的……,今天,大规模使用机器耕种土地已成了一种常规,而且日益成为唯一可行的农业生产方式。”这是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又一历史性功绩。
第三,资本主义农业确立了工厂化或企业化的管理方式。马克思指出:“发达的、同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机器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制度,就是工厂制度,这种制度甚至在现代的大农业中……也占统治地位。”这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农业就变成了工厂化的农业,或“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农业”。这种形式的农业,较之城市的大工业,具有一样的企业制度,或业主制、合伙制与股份制;一样的经营理念,如市场导向、价值增殖与效益最大化等等;一样的管理制度与方式,即利用簿记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对全部经营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具体制度与方法,等等。唯独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对象不是自然界中的无机物,而是那种具有鲜活生命的有机界。
三
马克思在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资本主义大农业巨大历史功绩的同时,也看到了它的种种弊端,并对之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批判,全景式地向我们展示了它的真实面貌与本质。农业,作为资本主义经营的一个有机部分,也同它所经营的其他方面一样,具有完全一样的基本属性与一般特征,同样,也一样地给社会带来了灾难,如对工人劳动的无偿掠夺和对剩余价值的狂热追求、残酷的市场竞争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与农业工人的大量失业,等等。另外,农业又是资本主义经营的一个特殊领域,因而,它除了具有上述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属性与一般特征外,还有其特殊的个性,所以它对社会的影响还有其特殊的一面。
(一)资本主义大农业以经济与非经济的手段使小农经济归于消失,使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最后领地
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虽说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变革,但是“同它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并且是“用血和火”的一种惨绝人寰的方式铸成的。另外,资本主义大农业还利用自己特有的生产方式和强大的市场竞争武器使小农经济归于消失。马克思指出:过去,“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经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这样一来,那些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小农便彻底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最后领地,统统变成了被人剥削的“雇佣工人。”
(二)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既造就了一个新的产业资本家——大农场主阶层,又培育了一个新的纯粹食利者阶层——大土地所有者,使农业工人陷入了双重剥削的境地
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不仅造就了一个新的产业资本家——大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阶层,而且又培育了一个新的不折不扣的食利者阶层——大土地所有者。这个新的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同其他部门的资本家一样,都是那种“人格化的资本”,赚钱或生产剩余价值一样是他们所追求的唯一目的。他们一样要从农业工人那里获得一份丝毫不比别的资本家少的利润。这个大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其身份虽说取得了新的社会形式,不是原来的封建领主了,但是,他们仍然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剥削者。如前所说,他们是一批“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其一生”的那种纯粹的食利者阶层。较之其他的剥削阶级,他们具有更大的寄生性与腐朽性。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像他们那样浪费;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像他们那样有权要求过一种传统的‘适合身份’的奢侈生活……;任何一个社会阶级也不像他们那样可以放心大胆地负债累累……,因为别人在土地上的投资为他们提供地租,并且这种地租远远超过资本家从土地获得的利润。”这样,农业工人不仅要承受直接雇用他们的那些农业资本家的剥削,而且还要承受那个处于生产经营之外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削。所以,较之城市里的工厂工人,他们的生活状况更惨、更糟。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过详尽的阐述。
(三)资本主义农场主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使土地肥力减退,农业生产力下降
从根本上讲,由于对剩余价值肆无忌惮与毫无止境地追求,以及竞争规律的强制作用,农业资本家对任何一块土地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去榨取它的肥力,即使是利用科学也不例外。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这是科学技术的应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具有的一种特殊现象。
另外,还由于资本主义大农业特殊的经营方式,使农业资本家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以改善地力,从而也就使地力不断减退,生产力下降。马克思指出:“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具有较大的价值。投入土地的经过较长时间才耗费尽的较长期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既然如此,所以,租地农场主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不得不尽量节省对土地的投资,而尽最大努力去挖掘土地的潜力。如此天长日久,土地的肥力也自然就会日渐减退乃至衰竭。
(四)资本主义大农业破坏了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打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从科学的意义上讲,人与自然之间不是那种单纯的索取与被索取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的物资变换关系,并且这也是一种永恒的自然、经济与社会的规律。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天然缺陷,“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自然条件。”实际上,以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远不只限于人与土地之间,而是广泛地存在于整个大自然界。人不仅要向大自然索取衣食,还要向大自然索取水、阳光、矿产、林木、空气和适宜的气候,乃至良好的生态等等。因而,人在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中,只有保持其平衡与和谐时,才能享受大自然给自己的恩惠。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与惩罚。这种情况,一直伴随资本主义数百年,使生活在其中的广大人民深受其害。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和《自然辩证法》有着大量的揭露与批判。
综上所述,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确立,在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日益严重的障碍。这表明,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方式走到了自己的尽头,必然为一种新的即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所代替。
四
我国农业传统悠久,历来以农业大国著称。但是,农业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第一大难题,发展农业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那么,我们如何来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呢?笔者认为,这里办法虽然很多,但是,认真学习和领悟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今天发展我国农业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性作用。
(一)规范土地所有制,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权属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是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的关键。土地与农业问题也是如此。马克思指出:“一切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最后都归结为对私有权这个农业的限制和障碍。一切对大土地所有制的相反的批判也是这样。”因此,要真正解决好我国的农业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土地是谁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来解决其中的有关权属关系问题。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根据马克思对土地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土地所有权可分为所有权ⅰ和所有权ⅱ两种形式,或两层含义。土地所有权ⅰ,就是土地的原始所有权,它是因自然禀赋而发生的一种权属关系;而土地所有权ⅱ,则是因对土地的使用或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本(如道路通信系统、水源及灌溉系统、生态与植保系统、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系统等各种基础设施),包括土地肥力等而发生的权属关系。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土地所有权ⅰ必须由国家所有,即中央人民政府所有(而不是各级地方政府,乃至任一具体单位或集团所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是大自然的赋予,而不是人的经济活动的产物。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所奉行的是平等占有、平等劳动和公平分配的原则,因此,凡是生活在我国版土上的每一个中国公民对土地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因而只能为全社会公民共同所有,并由它的利益最高代表者国家行使。当然,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下行使对土地管理权,为之管理好土地,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费。另外,土地所有权ⅰ为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所有土地都由国家直接经营,而是可以通过有偿转让的办法,交给组织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或其他需要土地的人或集团来经营或使用。
我们这样来处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可以确保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避免地方政府、单位或集团对土地滥用权力或乱作为,并从中牟取暴利。另外,这样处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否定或排除劳动者个人或集体对土地所有权ⅱ的享有,因为这是他们的经营与投资行为所形成的,他们有充分的理由享有其所有、占有、收益与处置的权力。这样处理问题,有利于调动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经营积极性与持久投资,有利于完善土地基础设施,提高土地的肥力或自然生产力。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道路,变革现实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上述可知,不论是劳动者的小农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大农业,其生产组织形式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极力主张在无产阶级获得政权以后,要不失时机地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农民引导到集体化道路上来。当然,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初级组织形式,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向更高级的形式转变,使之获得能“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在农业方面,“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也会像城市的工业部门一样变成全民所有与按照社会总的计划进行经营的重要部门。采取这样的生产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已往农业的种种弊端,指导农业科学发展,引导农民共同致富。
根据这一原理,在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道路,变革现行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众所周知,我国农业现在实行的是所谓的集体与家庭相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但在实际上,真正落实到底的乃是家庭。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现在根本就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现在人们所说的村、镇只是行政组织,不是经济组织。这样一来,我国现在的农业仍然是一家一户式的小生产。这种形式的小
生产尽管在改革初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今天,它已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与现代化格格不入。因此,要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变革现行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对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了。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他还指出:“在一定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至于下一步如何具体操作,笔者认为,可参照恩格斯提出的“股份合作社”的形式,让农民以承包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共同组建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来实现我国现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
(三)实施规模经营与企业化管理,创新农业的生产管理方式
在变革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创新农业的生产方式与管理方式,即在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实施规模经营与企业化管理,是我国当前农业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制约很大,因而特别适用于大协作与规模经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协作的必要性时特别以农业为例予以说明。这是因为,在科学技术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程度的情况下,人在大自然面前总是弱者,个人的力量更是微不足道,尤其是在面对大自然的暴虐面前更是如此。对此,人类如果没有大规模的联合与协作就将遭受灭顶之灾。另外,农业最讲究农时,误了农时,也就等于了违反了天理,违背了规律,必然导致颗粒无收。所有这些都说明农业生产需要大规模的联合与协作。唯其如此,没有别的办法。
创新农业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还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企业管理。这里最重要的是首先要有科学的管理理念,如市场意识、营销意识、赢利意识、竞争意识等等。当然,这还只是一面,此外还有另外一面,如强调市场意识,又不能盲目为市场所驱使,还要有全局观念与法治意识,服从国家的宏观管理与监督;讲赢利,又不能唯利是图,为富不仁,还要讲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讲竞争,又不能搞你死我活,为我独霸,还要讲合作,讲共赢,等等。
此外,搞好企业管理,还要注重采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既要学习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又要继承发扬我国过去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不同历史时期总结和积累起来的好的经验与做法,既不可凡事皆欧美,唯洋是从,也不可盲目排外,唯我独尊,而必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办好自己的农业,管好自己的企业。
(四)加强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形态下,生产力的发展都离不开自然这样一个因素。社会生产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无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自然界。人类的生产过程,就是通过自己的活动把自然界的物质资料并入社会的经济系统,改变其物质形态与性能,以满足其需要的能动过程。因而,如果离开了自然界,就不会有人类的生产活动,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经济。自然界对人类经济活动的这种作用在农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其一,农业直接以自然存在物土地(准确地说是耕地)作为自己的经营对象,并将这以外的博大的生态系统,乃至整个大气层及其以外的外层空间作为自己经营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也就没有农业;其二,生态环境的好坏,也决定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和农业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在科学技术还不发大的条件下更是如此;其三,农业的生产、再生产过程与自然或生态系统的生产、再生产过程是相互交错、乃至融合在一起的一个统一的过程。这充分说明了大自然对农业生产的意义。
上述可见,农业是一个最为特殊的产业,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运行系统,又是一个与大自然联系最为密切、且受制于它的大系统。所以,要发展农业必须从两方面着手,即一方面,遵循农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处理好人与经营对象之间的物资变换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农业与整个大自然、包括同整个大气层及其以外的外层空间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双双协调与平衡。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更新观念,纠正自身以及对大自然相互关系的认识,把自己当作整个大自然的一部分,将大自然当作我们的朋友,乃至衣食父母。当我们同大自然进行物质变换、取得物质财富时,也要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而不能恣意妄为。
在今天,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条件下,我们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实现农业的更好更快发展,还必须发挥科学技术的力量,走科学发展之路。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精细农业、生态农业(或农业循环经济)、知识农业和社会化大农业,提高农业的自身素质;二是转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提高自然的生产与再生产能力,为农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此外,政府也要为农业发展承担起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建立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有专论,故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