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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

2015-08-25 13: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
 

   本文运用计量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所激励的生产要素投入量不同,从而农业总产出有较大不同;在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下,农业的产出也有不同。综合比较后认为:“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土地和劳动等要素的利用率也较高,从而使农业总产值高速而稳定增长.

   关键词  土地产权制度  农业生产效率  面板数据分析

作者黄少安,1962年生,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济南  250100);孙圣民,1975年生,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济南  250100);  宫明波,1980年生,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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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自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的农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路。据统计,1950—1978年的29年间,农业总产值年增长在10%以上的有5年,负增长的也有5年,增长速度低于2%,基本上处于停滞的有3年。①这种起伏,可能与劳动力、土地、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等生产性投入有关,也可能与对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投入、工农业产品价格差等政策因素有关,更重要的是,受到其间以土地产权制度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的影响.本文就是试图揭示这种影响。我们力图尽量准确地定量分析,但是需要克服两个困难:一是1949一1978年间有关统计数据的缺失,有关该期限内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研究资料也比较少;二是土地制度对农业产出的影响虽然客观存在,但是不能直接度量,从而不能对土地制度的效率做出评价。本文对1949一1978年影响农业产出的各种投入和政策因素进行了分析,进而分析出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产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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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李德彬、林顺宝等编《新中国农村经济纪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l页。

 

从理论上说,土地产权制度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土地产出。一是直接影响,即土地产权安排对人们的激励不同,从而影响人们投入生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间接影响,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即使投入相同数量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等,也会有不同的产出。这是因为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人们劳动的积极性以及使用生产资料的效率是不同的.本文尝试对两种影响进行定量分析.我们把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作为主线,可以根据普遍现象或总体特征,大体上将1949—1978年分为以下几个典型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可能有更小的阶段,或者有上一个或下一个阶段的少量现象或特征存在,对此,本文不再做具体划分和分析):1949—1952年实施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后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分散私有、分散经营.它不同于“土地改革”前的“地主集中私有、农民在地主一定的统一规划和支配下分散租佃经营”;1953—1958年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开始是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阶段,产权制度还是“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后来在政府的强制下,基本上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1959—1962年实施强制性人民公社化阶段,即土地变成了更大范围内的公有——人民公社统一所有,公社统一经营;1963—1978年实行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也就是划小了公有的单位——由公社所有变为大多数耕地为生产小队所有,同时划小了经营单位——生产小队统一经营。

   我们尝试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分析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各因素,如劳动力、土地、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等投入变量,以及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数量、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等政策变量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从而也能一定程度上分析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的影响。

本文先对此时间跨度内的农业生产效率分四个阶段进行计量回归,并对结果进行说明。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且说明受到的启示.

 

二、l949一1978年农业生产效率的计量分析

 

   在下面的分析中使用的数据,包括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中的28个在1949—1978年间的常规投入,如劳动力、土地、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以及农业产出数据。①此外,还包括产业政策导向因素,如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支出数量、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等政策变量。由于无法得到各省、市、自治区各时期能够代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数据,本文在计量中没有将其作为一个自变量进行处理.关于资料具体出处和调整、换算的详细情况在文章附录中给出,这里仅列出数据处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根据上文描述的中国大陆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下面的分析也按如下四个时间段进行,即1949—1952年、1953—1958年、1959—1962年、1963—1978年。

   本文中,农业产出使用的是农业总产值(y),主要是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产值,与之相近的一个概念本文也将用到,即农林牧渔业总产值(y1),是指包括农业总产值(y)在内的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合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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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最新区划的31个省、市、自治区的数据,港、澳、台除外。由于重庆市划为直辖市时间较晚,并不在本文考察的时间跨度内,另外海南省和四川省由于个别重要数据不全(如缺失农业产值的连续时间序列,也没有可以用来换算的相应的指数等指标,即使予以估计也将带来较大误差),所以本文所用数据不包括这3个省份的数据。

 

   投入数据中包括四种:土地、劳动、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土地(1)使用的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而非粮食面积,因为农业产出中使用的农业总产值,主要是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产值,而并非仅是粮食作物的产值,这样可使土地投入和产出的衡量对象一致。

   劳动(1ab.)指的是在粮食和经济作物等种植业中的劳动者人数,而这个数据无法直接得到,本文根据乡村从业人员(1ab)的数量进行了换算.乡村从业人员中包括在种植业、动物饲养、渔业、林业等生产中的劳动者人数,为了得到种植业部门中的劳动力估计,乡村从业人员按农作物产出占农业总产出的价值份额,即按农业总产值(y)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y1)的份额,进行了加权。这样可使劳动投入和产出衡量的对象一致.

化肥(fer)指的是化肥施用量(折纯量),由于各个时期化肥使用量数据的缺失,本文结合各省市自治区化肥产量和本地区化肥施用的变化规律,运用相应的方法对化肥施用量进行了换算。

 

   役畜(m1)和农业机械(m2)中,本文将两者换算为一个变量。役畜数是参照每年底大牲畜头数来取得的,这是由于在1978年以前,中国大陆主要省份用于直接消费的大牲畜头数,与用于耕作的役畜数相比比较小,可以忽略不计。当然个别省份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做了特别处理。农业机械投入是以农业机械总动力来衡量的,这个数据可以直接获得,部分缺失的数据,根据中国大陆在1970年以后才真正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实际,并结合各省份已有的数据进行了换算。役畜的单位是头,根据每头役畜为o.7马力的标准,将其换算为马力数,一马力相当于0.735千瓦,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O.5145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①将役畜和农业机械的单位统一起来,并作为一个变量引入分析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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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种换算比例由国家统计局建议采用,参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00页.

 

   产业政策导向因素,如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数量(f)、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p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Pi)等政策变量,均可以从资料中获得.其中,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数量,是指地方财政支出中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数量,它是一个年度中用于本省份农业生产和事业发展的各种支付的归并值,包括中央对地方农业的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被引入,主要用来反映国家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体现在农民出售农产品和购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工业品的价格上,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关于表1的说明:

   (一)本文类似于生产函数法设定方程,用面板数据法(panel data)进行回归。具体回归方程为:

   (五)在所有的回归中,变量log(m’)均未通过90%的显着性检验,表明该变量对产出影响很小。这可能是因为在数据换算中,用年底大牲畜头数代表役畜数存在误差,在将其与农业机械总动力加总后,由于农业机械总动力部分数据的不准确,将这种误差放大了。另一种可能是,在1953—1978年经历的三种农作制度,即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生产小队体制,虽然从统一经营的意义上看,更有利于相对大型机械的使用,集体也可能更有能力购置机械,但是可能不利于农业中农业机械积极作用的发挥,机械的利用率低或者说对提高产出的作用有限.而1949—1952年实施土地改革阶段,虽然是明确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但由于役畜和农业机械的使用均相对较少,对产出影响不大,造成了其未通过显着性检验。

   (六)在1949—1952年的回归中,作为变量的土地投入量,其影响的显着性不高,表明在这个时间段中土地投入对产出影响很小,但在其他年份的回归中,这个变量对产出的影响却很大,这有两个可能:(工)真实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2)1949—1952年数据不足,回归不准确。后者可能性更大。

   (七)可以看出,影响产出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土地、劳动、化肥使用量。另外,财政支持农业数也是影响产出的一个因素。

   (八)四个时间段比较来看。若不考虑1949—1952年,在1963—1978年化肥使用量的产出弹性最大;1953—1958年次之,1959—1962年最小。在1959—1962年,土地投入的产出弹性最大;1953—1958年次之;1963—1978年土地投入的产出弹性最小。在1953—1978年,劳动投入的产出弹性基本上保持稳定,但在1953—1958年产出弹性最大。在1953—1962年,财政支持农业数对产出的影响不显着,但在1963—1978年,这一变量的影响增加很大。

   (九)若不考虑1949—1952年中数据不足带来的问题,在这个时间段中,劳动投入的产出弹性在四个时间段中最大.

   (十)另外,经过计算,结果说明人力资本引发的劳动力投入变动对产出的影响极小,在回归分析中可以不考虑人力资本因素对结果影响.

 

   对表2的说明:除了1949—1952年的常数项不能通过90%的t检验以外,其余可以通过检验。

下面的表3是相应年份和变量的全国数据,由于资料中给出的数据不全,其中的斜体字为估计数值(估计方法与附录中相同),加粗字体为1949—1952、1953—1958、1959—1962和1963—1978四个时间段中,数据较全的典型点数据,本文将在下面的分析中使用这些数据,配合前面的计量结果进行进一步讨论。

为了便于观察和分析,可以依据表3计算出不同时间段、也就是不同产权状态下的要素投入增长率和农业产出增长率,列为表4。

 

  对表3和表4的分析:

  1949—1952年农业总产值出现迅猛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3.81%.土地投入、化肥施用量和农业动力投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年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工4.94%、183.33%和27.46%.但劳动投入下降了2173万人,年均下降4.06%.投入农业的劳动力减少可能与当时的战争和支援战争占用大量人力有关。化肥和农业机械(1952年仅为18万千瓦,只相当于当年动力总数的O.04%)等投入绝对数量十分小.还有一点需要重视:此期间国民经济、包括农业,具有明显的恢复性质,从长期战争和动乱时期转入经济建设.因此,无论是要素投入的增加还是产值的增长,都是恢复性的,与相应的产权制度相关度不可高估。

   1953—1958年农业总产值和各生产要素投入均稳定增长,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达1.36%.劳动、土地、化肥年均增长2.03%、1.11%、89.20%,土地和农业动力投入仅在1958年稍有下降(因为大规模“工业化”)。化肥和农业机械(1957年仅为121万千瓦,只相当于当年动力数的2.73%)等技术因素投入绝对数量上相对落后。这一阶段,虽然要素投入增长速度和产值增长速度都不是很快,但是增长平稳。而且,经过几年恢复性增长后,可用于增加的要素已经很有限,带有技术性的要素又很缺乏,再加上国家的工业化开始明显占用更多资源。所以,从要素增加速度和产出增加速度看,这一阶段都不是很快,但是不等于投入和产出的比率不高。

   1959—1962年农业总产值出现大幅波动,可以看出1959年和1960年农业总产值锐减,分别比上年下降12.19%和5.80%,1961年虽有好转,但只是比1958年稍有提高(另外一种说法是农业总产值在1959、1960年和1961年分别下降了14%、12%和2.5%)。1959—1962年4年劳动力平均比1958年减少2%,土地年平均投入比1958年减少5%,化肥年均增加4.3%,农业动力年均增加3。5%。农业产出年均下降5.6%.

   显而易见,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产权的“一大二公”)的是严重的农业危机。劳动力和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都减少(大量非正常死亡、因饥饿不能劳动或外出盲目流动),土地大量抛荒.作为当时农业动力投入主要内容的役畜数量下降(1959一1962年分别为7912、7336、6949、7020万头)。化肥施用量也出现大幅度波动,往年迅速增长的态势已经趋缓.这种现象的出现,可以说与自然灾害有关,但是更多的是产权制度的人为变化——人为提高公有化程度的影响.

    与之相应,1959、1960年和1961年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数量(f)出现大幅上扬,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P1)上升,并拉大了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Pi)的差距。这是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财政对农村、农业和农民救灾性的政策。从前面的计量分析结果可知,前者对农业生产的回升有效,后者可能无效。

   1963—1978年农业总产值和要素投入增长相对平稳。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03%,化肥、农业动力和财政支持的年增长率分别为49.84%、17.1%和16。45%,要远大于劳动和土地的年均增长率2.09%和0。47%,其中农业动力投入的增加主要源于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和前面三个阶段相比,在劳动和土地增长较小的情况下(在一倍的增幅以下),化肥、农业动力和财政支持的数量却增长了数倍。这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在经历了经济严重挫折后调整过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该制度下,可以看出,土地和劳动力投入虽然仍在增长,但是远远赶不上化肥和农业动力的增长速度.我们可以认定:在这种制度下,有利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和运用——因为是大集体,既有能力(相对于分散私有)购置农业机械,也便于使用机械(相对分散经营)。但是,有一点很明确:农业机械和化肥投入数倍的增长,远远没有换取农业产值应有的增长,至少可以说,这些投入在当时的产权制度下利用率很低.

   为了比较相同或可比较的生产要素投入情况下,各时间段相应土地制度下的产出情况,可利用已经求得的4个回归方程(每时间段一个,包括各自的常数项),分别将表3中4个典型点(分别采自4个时间段中):1952、1957、1962年和1965年的各投入要素和政策变量数值,分别代人4个回归方程中,得出16个农业总产值数量。也就是假定分别把1952、1957、1962年和1965年度的投入要素分别投入4个阶段不同的产权制度下,观察产值,然后对不同制度做比较和评价。这种方法类似于反历史事实计量法(新经济史学的方法)。下面的表5是检验和比较的结果。

   关于表5的说明:

   (一)应该对所有年度的数据加以检验,之所以只选择表5中4个年度的数据,是因为其余年度数据缺乏,有一些是估计的,如果全部使用,会增加不准确性。

   (二)作为回归结果的农业总产值,和表3中相应时间段内实际产值有差异是正常的,因为求解回归方程时使用的数据是省际数据,表3中的农业总产值是全国的数据。

   (三)表中括号内的数值,是根据波德(Borda)计算法①,按各行数据大小,分别赋予一个权数,如产值最大赋予4,较大赋予3,较小赋予2,最小赋予l。最后一行是各时间段纵向的权数之和。

   (四)由于1949—1952年的回归中存在部分未能通过检验的误差,所以其排序和权数也会有一定误差。其余时间段的估计和赋值相对比较准确。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下,不同阶段上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同,从而农业产出不同。按综合得分来看,在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下,1953—1958年的农业总产值最大,1963—1978年最小,1959—1962年和1949—1952年居中。这里体现了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增长的影响.

   需要说明,借用这种方法,只能大体说明问题,大体显示了制度优劣,不具有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大致比较,发现1963—1978年间的产权制度比1958—1962年间的产权制度还要差(相对于农业增长而言),人们可能觉得不可信或不好理解。其实也是可以解释和理解的。因为“公社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真正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时间极短,1958—1962年间,特别是1959—1962年间,已经是特殊的时期了,既不是“公社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因为实际上已经不起作用),也不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反映的要素投入和产值变化情况不完全是“公社统一所有、统一经营”下的情况。但是,1959—1962年的状况又确实是1958年制度的结果,因而在上面分段时,把这几年归为一段,即“公社统一所有、统一经营”。

三、结论和启示

 

   以中国大陆1949一1978年土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产出的相关性为研究对象,通过计量和统计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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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这是让一夏尔·波德(Jean-Charles de Borda)于1781年提出的一种表达偏好强度的方法。参见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9页。

 

   (一)不同阶段的不同产权制度,对人们投入土地、劳动、化肥等生产要素的激励程度确实不同(剔出了一些该剔除的因素以后得到的结论)。这是直接影响。

   (二)如果投入相同的或者可比的生产要素,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要素的利用率不同。这是间接影响。

   (三)综合考察和分析各时间段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可以认为:“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单位土地和劳动等要素对产出的贡献率也较高,从而使农业总产值高速而稳定增长。

   通过以上对历史的分析,引发了我们多方面的思考.对我们思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和演变方向的启示

   中国土地制度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相关性,是非常值得研究的。1949年或者更早一些至今的中国大陆土地制度的变化,就非常具有研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这种研究现在不是多了、透了,而是不够。本文只是在数据不太全面的情况下对1949—1978年间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了计量分析.但这种有限的研究对认识我国土地产权的历史、现状和思考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变革还是有重要启示的。历史上的“农民分散私有、分散经营”制度曾经短期内使要素投入及其利用率都有大幅提高。以保留农民土地私有权、自愿合作开始的合作化运动,却以土地公有(确切地说是公社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结束,从非常有利于要素投入和农业增长开始,到使农业陷于危机结束。人们可能会作如下假设:如果合作化运动一直在保留农民所有权和自愿前提下进行,可能是一个理想的制度演进路径。但是历史不能假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安排已经是危机后不得不做出的“退让”了,这个时期平均的农业总产值增长率并不低,可是,要素投入后的利用率却很低,中国人民在较高的年增长率背景下一直未能解决温饱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集体统一所有、农民家庭分散经营”是中国大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其短期的重大作用已经被事实证明。但是其局限性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显现。它与1949—1952年的制度有类似:都是分散经营,农民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产权。但是不同的是:那时农民有所有权,而家庭承包制下农民没有(尽管农民可能一定程度上有所有权幻觉,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所有权的权能和收益)。对这种产权矛盾或模糊的状况,黄少安曾经在1995年的一篇文章中有所揭示和解释——农民没有所有权,却能拿承包的土地人股、获得土地股权、分享股权收益,当时把这种情况称为“准土地股权”①。值得重视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农业中的股份合作制确实类似上个世纪50年代的股份合作制(1953—1958年间的前期).只是80年代的农民没有法律和实际上的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2003年实施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承包地以物权保护、允许转让,是否还是介于有无所有权之间?给农民一个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或有一定的所有权幻觉和现实,是否是现阶段可行的产权安排(中国特色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如果农民拥有现有土地的全部所有权,是否可行、有何利弊?对于这些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给与答案的.这可能需要重大的理论创新。就政策操作层面提出建议时,我们需要更加慎重.不过我们有理由认为(历史也可以告诉我们):保留所有权(哪怕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或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实行自愿前提下的适度统一经营,走上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式经营,可能是中国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理想而可行的变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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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理论矛盾、形成机理和解决思路》,《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附录:

   A.  关于农业总产值(y)的换算。农业总产值是本文计量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么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河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4个省份中缺失了1949—1978年的农业总产值的数据,北京市缺失了1949—1956年、辽宁省和上海市缺失了1949—1951年、福建省缺失了1949年、湖北缺失了1966—1969年和1974—1978年、海南省缺失了1949—1969年、西藏自治区缺失了1949—1958年的农业总产值的数据.个别省份也缺失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y1)的部分数据.  由于资料中已经给出了缺失数据年份的相应农业总产值的指数值,所以本文在分析中对部分重要的农业总产值数据,根据相应指数进行了换算。但是由于资料中所给农业总产值和指数指标间,进行换算也会存在误差(据有关统计部门的解释,是国家对各省份数据宏观调整的结果),所以本文对部分缺失的农业总产值,进行了尽可能少的换算。对估算后误差较大的样本点,在尽量不影响计量分析的情况下予以舍弃.

   B.  关于化肥施用量的换算.对于各省份某个时期缺失的化肥使用量数据,本文结合相应年份全国化肥施用量、全国化肥产量,  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化肥产量和本地区化肥施用的变化规律,运用相应的方法对化肥施用量进行了换算.全国化肥施用量、全国化肥产量的有关数据和分析

 

 

   表中所列数据中全国化肥产量和用量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个别化肥施用量数据缺失,使部分“用量/产量”和“今年用量/去年用量的比值”数值需要估算.对各省份化肥施用量进行的估算,主要依据其当年的化肥产量,尽量保持各个省份数据的有效性.在这个前提下,同时对有部分化肥施用量点数据的情况,根据其省份化肥施用量已有数据的规律进行了折算;对化肥施用量无典型点数据、且数据序列缺失较多的情况,主要依据全国化肥施用量的部分规律进行了折算。

   C.  关于农业机械总动力的估算。下面表中,对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给出的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  (单位:万千瓦)、年底大牲畜头数(单位:万头)数据进行了计算(仅有典型点数据,并没有完整的时间序列数据)。其中农业机械总动力/年底大牲畜头数的比值,是根据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7马力  (一马力相当于o.735千瓦)来换算的,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5145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这种换算比例由国家统计局建议采用,见于林救夫着《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第10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1月第l版。

   本文在计量分析中,将年底大牲畜头数近似估计为当年的役畜数,并将农业机械总动力与之归并在一起,作为生产性投入进行计算。从上表中,可以看出1952年的农业机械总动力数相对于年底大牲畜头数,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中国大陆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主要是在1970年以后展开的。  因此,对部分省份缺失的1952年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本文将其数值估算为o(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个别省份拥有的1949—1952年农业机械总动力的数据,数量级十分小).考虑到农业机械是一种耐耗品,不会因一次性投入而消失,所以参照全国增长的趋势,各省份的农业机械总动力也会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对于拥有较多典型点数据的省份,本文对其缺失的农业机械总动力数值直接进行了估算。对于缺失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据较多的省份,考虑到资料中给出的全国相关数据也是点数据的情况,所以又根据下表进行了换算:

 

 

   说明:个别省份数据的换算用如下方法,先用省际农作物播种面积除以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得到一个百分比,再用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乘以这个百分比。在得到各省市自治区上述相应年份的农业机械总动力点数据后,根据原来已有的部分数据,换算得到其它数值。

   D.  关于乡村从业人员数据的换算。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有部分省份的乡村从业人员数据缺失,  由于在1949—1978年间中国大陆乡村中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并不发达(中国大陆的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产业主要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乡村从业人员主要指的是乡村在第一产业中从业的人员,所以从业人员按照产业划分,第一产业中从业人员数量十分接近乡村从业人员数。对于部分省份缺失的乡村从业人员数据,本文用第一产业从业人员进行了近似替代。个别省份还出现了上述两个连续数据均缺失、只有乡村从业人员或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点数据的情况,本文用各省份农业年底总人口的增长比率作为依据,推算出了相应年份的乡村从业人员的数值.

E.  关于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换算。湖北省、河北省和浙江省等3个省份缺失了部分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数据,本文根据各省同年的粮食面积的变化率为依据,对部分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进行了换算。

 

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王琢、许浜:《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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