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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40年代华北平原农村土地以外主要生产

2015-08-19 14: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

   内容提要:本文是作者研究1958年河北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系列论文的第三篇。根据1930年、1936年和1946年3个年份对清苑县4个村农户家庭历史的追溯调查数据,笔者对这一时期华北平原农村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生产资料  农具  水井  生产用房

 

中国农村直到土地改革以前,仍然是前资本主义的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占据统治地位,即地主、富农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并凭藉其垄断生产资源的优势地位,实现对缺乏生产资料、因而无法独立生产的劳动农民的经济剥削,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农村经济关系的性质主要是由土地的所有制决定的。但是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牲畜、农具等等也在决定农村经济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个没有土地的农民如果拥有其他必要的生产资料,他就有条件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交纳地租的方式从事生产;但如果连其他必要的生产资料也不具备,他就不可能成为租地生产的佃农,而只能成为向地主或富农出卖劳动力的农业雇工。在《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①一文中,笔者根据1958年河北省统计局对清苑县4个村1930年、1936年和1946年3个年份农户家庭经济状况的追溯调查资料,考察了当时的土地分配问题。本文将依据同一批资料,讨论这一时期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在不同农村居民间的分配状况。上述资料的形成背景及其简要评价,请参看笔者前文的“引言”部分。

 

一、大牲畜

 

这里的大牲畜指役畜。清苑地区农业役用大牲畜有牛(黄牛)、马、驴、骡4种。根据分村汇总的资料,3个调查年份4村各类人户拥有大牲畜的情况分别如表1、表2和表3所示。从3表不难看出,各类人户平均拥有大牲畜的多少是按其经济地位而高低排列的,即地主比富农多,富农比中农多,中农又比贫农多,雇农则基本上没有大牲畜。大牲畜是当时农业生产所必须,也是衡量一户贫富的重要家庭财产之一。在大牲畜的拥有上,各类人户的区别是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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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3期。

 

 

 

 

 

从大牲畜的种类方面分析更能看出这种区别。作为役畜,这4种牲畜的工作能力是不一样的,其中骡、马用于耕地和拉车力气最大,价值也高;牛其次;驴最小,也最便宜。从各年的合计总数看,4村大牲畜中数量最多的是驴,其次为骡、牛,马的数量最少。然而不同经济地位的人户拥有这几种大牲畜的情况不同:地主、富农拥有数量最多的是骡,其次为马和驴,牛排末位,而且总的说又地主马比驴多,富农驴比马多;中农和贫农则驴的拥有量最多,其次为牛,骡、马排在后面。为更精确地比较不同人户拥有大牲畜的情况,我们将上面3表各类人户拥有的不同种类大牲畜按工作能力折算成统一的“畜力单位”,并计算户均拥有量,然后以各年的地主户均数为基准,分别计算各类人户户均拥有大牲畜的数量和畜力单位的指数,以进行比较。畜力单位的折算标准:骡、马为1,牛为0.8,驴为0.6①。折算结果如表4所示。户均拥有大牲畜的数量指数和畜力单位指数见表5,从表5看出:各类人户的户均畜力指数均低于数量指数,反映出按照畜力单位标准,这些人户在大牲畜的拥有上与地主的差距更大。在各类人户彼此之间比较,则以中农为分界线,地主与富农之间、富农与中农之间的畜力单位指数差距比数量指数差距更大,而中农与贫农之间及贫农与雇农之间的后者差距比前者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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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折算标准参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6年3月出版),第47—48页。张将每头驴的畜力单位标准定为0.7,似嫌稍高,尤其当用于耕地时,驴的工作能力要比骡、马和牛差得多。出于这个考虑,我们这里将驴的畜力单位标准稍微调低。

大牲畜作为役畜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耕地。下面再看看按各类人户平均每百亩使用耕地面积计算的畜力单位拥有量,如表6所示。

 

 

  从表6看出:与按户均数比较的结果不同,按耕地面积平均的每百亩畜力单位拥有量,地主、富农并不是最多的。在3个调查年份中,中农的此项指标都超出其他人户而居第一位。地主除1930年排第二位外,1936年居末位,1946年也仅排在雇农前面居倒数第二位。富农1930年居第三位,1936年居第二位,1946年退回到第三位。贫农1930年居倒数第二位,1936年居第三位,1946年仅排中农之后居第二位。雇农1930年和1946年居末位,1936年居倒数第二位。上述结果,当然并不能证明农民各阶层拥有比地主、富农更充分的畜力。比如贫农,拥有大牲畜的只是少数户,只是因为耕地少,按耕地面积平均下来的畜力单位拥有量才不算低。雇农也是这种情况。但是,上述统计至少说明,在这4个村,从单位耕地面积拥有畜力多少的角度看,地主、富农并不是比所有农民阶层更优越。中农的百亩耕地畜力单位拥有量在3个年份中都居第一位,这个结果我们认为是能说明问题的。此外,按耕地面积平均,富农比地主拥有更多的畜力,表6显示的这一结果也是可信的。

以上分析都是从各类人户整体做出的。而实际上,除地主、富农基本上户户有大牲畜外,农民中即使是中农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大牲畜的,更不必说贫农和雇农了。因此,为了更清楚地反映各类人户拥有大牲畜的情况,还应该统计其中有多少户没有大牲畜及这些户在各阶层总体中所占比例。表7是根据现存东顾庄和何桥村分户卡片所做的统计,从中看出:尽管大牲畜为当时农业生产所必须,但多数人户还是不具备这个条件的。然而分阶层来看,地主、富农没有大牲畜的只是极个别户,基本上户户都有;而农民各阶层,中农户没有大牲畜的约占总数的二三成,贫农产这一比例更高达七八成,雇农则仅极个别户有大牲畜(3个年份均各只1户),其经济地位的差异县十分明显的。

 

 

  更进一步观察,当时清苑农村即使是有大牲畜的农户,有一些其实也不是完全拥有,而是与别人共同拥有,即几户合养一头大牲畜。仍以东顾庄和何桥村为例,合养大牲畜的户数及其在有大牲畜产中所占比例如表8所示。从中看出:除地主户没有合养的以外,其他人户都有合养的情况。不过,合养情况以农民各阶层较为突出,农民中贫农户的合养比例又高于中农,反映了其经济地位的差别。合养的牲畜,以牛、驴居多,骡、马较少。正因为有合养的情况,所以前面4村汇总统计的大牲畜数量不总是整数。

许多农户由于自家没有牲畜,急需时只好求助于有牲畜的人家,向其临时借用或者租用。借用多在亲朋好友之间,属人情关系,没有专门的报偿。租用则须付出一定的租赁费。大牲畜的出租者主要是地主和富农。租赁者则主要是中农和贫农,以贫农居多。根据1930年分户调查资料统计,该年东顾庄、何桥、固上、李罗侯4村计有中农4户租赁大牲畜,租赁费总计15.5元,户均3.88元;贫农16户租赁大牲畜,租赁费总计28.19元,户均1.76元①。

 

最后再从大牲畜的价格方面作些分析。根据1930年分村调查资料,这4种牲畜在当时的普通价格及最高、最低价如表9所示②。表中的“普通价”,指该种牲畜壮年(一般为“6岁口”)中等者的平均价格。换算成人民币(按0.55元国币等于1元人民币比率换算),骡的价格约为178元,马为111元,牛为93元,驴为69元。可见,不同种类牲畜的价格相差很远。按此普通价计算,以骡的价格为1,则4种牲畜的价格比值为1:0.62:0.52:0.39,比前面我们按工作能力折算畜力单位时所用比率(1:1:0.8:0.6)要高得多。显然,如果按价格标准来统计各类人户的畜力拥有情况,各阶层之间的差距又要比按照畜力单位标准统计的结果大。试看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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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固上村租赁大牲畜的人户有7户不明成分,未加统计。李罗侯村有2户租赁大牲畜的贫农,1户付出租赁费30元,1户付出144元,数字过高,疑有误,亦未加统计。统计所用货币单位为当时的“国币”元,而非人民币元。

   ②  此表系根据张培刚发表的数据作出,见《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第49页。又据张培刚说,该年分户调查的大牲畜价格与分村调查数据稍有不同。分户调查的平均价格为:骡71.3元,马46.3元,牛42.5元,驴31.4元,均比分村调查资料相应耕畜的昔通价格要低一些。张解释说这是因为农家饲养的耕畜以中等及中等以下者为多,故其平均价较分村调查资料的中等耕畜普通价低一些。按照分户调查数据,4种耕畜的价格比值为1:0.65:0.6:0.44。

 

与前面表5户均大牲畜的数量指数及畜力单位指数相比,显然户均大牲畜资本额指数反映的不同阶层之间差距更大。与地主相比,中农的户均大牲畜资本额仅为其1/5稍多;贫农不及其5%;雇农更与其相差380倍,可以说少得微不足道。

二、农具

  

4村各类人户解放前3个年份拥有大农具的情况分别如表11、表12和表13所示。

 

 

 

 

 

以上3表显示,就所列几种大农具来说,4村解放前每百户平均拥有量最多的是犁、耠,其次为铁轮大车和种什,再次为耙、盖,拥有量最少的是水车。犁、耠、种什和耙、盖是耕地、播种等田间工作常用的大农具,铁轮大车则为运输拉脚所必需。水车为灌溉工具,虽然必要,但价格不菲,只有极少数富户才置备得起,故平均拥有量很少。当时更常用的汲水灌溉工具是价格远较水车为低的辘轳,拥有者比较多。据张培刚对清苑500农家所做的统计,拥有辘轳农户的比例地主为53%,富农为82%,中农为63%,贫农为44%,雇农为27%,总平均数为50%①。

   按人户类别比较,表列中无论哪种农具,均为地、富的平均拥有量最多,农民中即使中农也与其相差悬殊,更不必说贫农了。事实上,在当时的清苑农村,大农具主要由比较富裕的农产拥有;一般农户即使有大农具,也多是数家合买,共同拥有,少有单独置办的(富裕农户的大农具也有几家共有的情况)。1987年村概况调查的东顾庄访谈记录记载了当地人对解放前普通中农户拥有的生产工具情况的描述:

那时中农户一般没有什么大件生产工具,所有的生产工具大概是择筐2个,背筐1个,小车、大车个别户有,耠子1个,盖磨1个,镂不是都有。牲口大多是有个小驴。其他的,就是还有个木权子、几把锄、2把镰刀、2把手锄、2把铁锨、1把大镐。没有犁。

 

又根据张培刚对500农家的统计,1930年拥有比例超过全体农户50%的农具有:大镐、小镐、大铁锨、辘轳、柳罐、大锄、小锄、镰刀、木杈、筛子,种类不超过10种,均为价值不高的小农具。这其中,以大锄和镰刀的拥有率最高,均超过全体户数的90%,几近户户都有。

   各类人户的小农具数量也是不平均的。根据我们对现存4村农产1930年调查数据过录卡片的统计,该年小农具的户均拥有量地主为25.3件,富农为21.1件,中农为11.8件,贫农为7.3件,雇农为2.8件,各类人户总平均数为9.2件。

   下面再看各类人户拥有农具的资本值情况。张培刚统计的1930年代500农家常用大农具和拥有率超过50%的小农具的平均拥有数量如表14所示,这些农具在当时的价格如表15所示②。按照表15的价格,将表14的农具数量单位折算成货币单位,就可得到1930年500农家按人户类别平均的拥有农具资本值统计,如表16所示。从这个统计看出:在500农户中,地主和富农的农具资本值相差不多,平均约为每户120元左右;各类农民户则与其相差悬殊:中农的农具资本值仅约为地、富的一半,贫农的农具资本值仅约为地、富的1/6,雇农因只有一些价值不高的小农具,其农具资本值更仅约为地、富的1/10。对照表15的农具价格可以知道,贫农和雇农的农具资本值,是连最常用的小农具也不可能齐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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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第55页表23。

   ②  分据上引张培刚书第57页表24;第59页表26。张书表26所列农具价格为30年代初的市场平均价格。又张书第60页表27开列的1935年冬人户调查所得部分农具的价格与此有所不同,差距较大的几种:老式水车(车斗)1930年价140元,1935年价115元;小水车1930年及1935年价均为35元;大车1930年价80元,1935年价55元(均包括皮套5元在内);小车(拖车)1930年价2元,1935年价1.5元;犁1930年及1935年价均为5元(犁尖3元,犁身2元);大锄1930年及1935年价均为1元。

 

由于一家一户拥有的农具种类不全,解放前清苑农村互相借用农具的现象很普遍。据张培刚调查,借用农具的各种人户都有,但以各类农民为主,农民中又以中农、特别是贫农较为普遍;雇农因主要是为地主、富农工作,必要的生产工具由雇主提供,故借用农具者反不及贫农户多,但仍多于地主和富农。被借用的农具,各种都有,但以需用最多而一般农家置备较难者如种什、礅、耠子、耙、盖、大车、锄刀、辘轳等最为普遍。其实这些农具的价格,除大车较高外,其他在当时不过几元一件,全置备齐按当时国币价格不过10余元,折算成人民币约合20余元。这些常用而价格又不算太高的农具仍为许多农户所不齐备,需互相借用,足以反映出当时清苑农户的普遍贫困。农户借用农具,多为互通有无性质,一般是无偿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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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当时清苑农村借用农具的情况,参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第56页及58页表25。

 

 

 

1930年调查的数据还包括了该年各农户购置和修理农具费用项目。根据4村1930年数据的过录卡片计算,各类人户年内购置和修理农具的费用支出如表17所示①。从此表看出:就户均支出而言,这两项费用也是地主最高,以下递减。各类人户合计,户均农具购置费和修理费均在1元(约合人民币1.8元)上下,大致相当于购置一件小农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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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现存4村过录卡片总计649户,其中“其他”类人户13户,因其无购置及修理农具费用支出,故未计入总户数内。

 

三、水井

 

   解放前清苑农业除依赖天然降水外,人工灌溉主要利用地下水,因此水井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设备之一。清苑的水井有砖井和土井两种。根据调查资料,解放前3个调查年份4村各类人户拥有水井的情况如表18所示。水井总数中土井所占比例,因何桥村资料缺土井数据,故只能统计其他3村,如表19所示。

 

 

 

 

 从表18看出,4村各阶层平均拥有水井的数量,各个年份均为地主、富农多于农民,且差距明显,而农民中又中农多于贫农,贫农多于雇农。以地主与富农比较,则各年均富农多于地主,但除1930年外,其他两个年份二者差距不大。从各年份的合计一栏看,水井总数是逐渐增加的,尤以1936年比1930年增加较多。

   从表19进一步看出:在水井总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土井数及其占水井总数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反映出水井的质量逐渐提高(砖井增加)。水井数量增多及质量提高,表明灌溉条件得到改善。

   从以上两表还可看出,各年的水井数量均非整数,这是因为同大牲畜的拥有一样,同一眼水井为许多户共同拥有的情况非常普遍,尤以农民户为甚。自中农以下,2户、3户、4户以致更多户拥有一眼水井的很多;地主、富农户也有这种情况,但比较少。

   由于各村均只有部分人户拥有水井,对水井的拥有情况除做各阶层的汇总统计外,还应统计其中各有多少户没有水井及其占各阶层人户的比例。表20就是根据东顾庄和何桥村分户卡片做出的统计。从中看出:与各阶层经济地位相关,愈是贫穷的阶层,没有水井人户的比例愈大。从前后变化看,从1930年到1946年,无水井人户的总比例趋于减少;分阶层则地主富农无水井人户比例上升,中农和雇农减少,贫农变化不大。

四、生产用房

 

生产用房指用于生产目的之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清苑农户的生产用房有堆房、牲口棚、猪圈、鸡舍、车棚及碾房、磨坊等种类。解放前3个年份4村各类人户使用的生产用房的情况如表21所示。

 

 

 

  表中的砖房包括全砖房和砖表房两种。全砖房因造价较贵,在清苑的生产用房中所占比例很小,大概不超过总数的1%。据张培刚调查,一般只有堆房才有全部用砖建造的。其他所谓砖造的生产用房多为“砖表房”,即外面用砖,内里用土建造。较砖表房更次一等的是土坯房。土坯房造价低廉,占生产用房的多数。一般牲口棚、猪圈、鸡舍等大都是土坯的,车棚、碾房、磨坊等也有不少是土坯的。不过从表2l可以看出,就总体而言,地主、富农的砖房比例较大,中农和贫农的砖房比例都在按全体户数总平均的比例之下。

   按户均生产用房数量比较,也是地主、富农占有优势。地主的户均数在3个年份分别为6。5间、6.8间和4.2间,富农分别为4.4间、3.1间和2.1间。而农民各阶层的户均数量,除中农在1间上下外,贫农和雇农均连半间都不到。在不同年份间比较,总体上各类人户的户均数均呈下降趋势(1936年地主户平均拥有生产房间数比1930年略有增加),因此按全体人户平均的生产用房数量也是下降的:1930年为1.1间、1936年为0.9间、1946年为0.8间。

   上述生产用房数字均指被调查户使用的房屋,既有自家所有的,也包括租、典、借入的。这其中租、典、借入的究竟有多少?1958年的调查数据4个村中仅固上村资料有此项内容。根据固上村资料,1930年该村的全部347.5间生产房中,只有6间属租、典或借入的,占1.7%。其中,中农户有2间,占中农生产房总数98.5间的2%;其他人户4间,全部为租、典或借入的。1936年该村345间生产房中,仅4间属此种情况,且全部为其他人户的房屋。1946年该村有2间贫农的生产房是租、典或借入的,约占全村生产房总数295间的0.7%,占贫农生产房总数30间的6.7%。由固上村的数据判断,当时农户使用的生产房绝大多数都是自家所有的,租、典或借入的当属个别情况。

1930年调查设计了年内生产用房修理费和建筑费项目。根据该年4村数据过录卡片,有关情况如表22所示。

  以上就是清苑农产历史调查所反映的解放前农村社会各阶层对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这些数据表明:亦如对土地的占有一样,不同农村社会阶层对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也是不平均的,地主和富农的优势地位明显。地、富对基本生产资源的垄断是他们维持其剥削地位的前提条件,而这也正是当时农村生产关系封建、半封建性质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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