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专题进行研究,并发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号召,可以说将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从文化心理和社会传统看,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和法治传统的社会,这就使法治文化建设困难重重。文章从法治文化价值体系建设、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加强法治政府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多角度的分析。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人类社会治国理政模式,是人类文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是一个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全民守法的内在因素。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功能,具有软约束力,在精神与思想深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推动作用,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法治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面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司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水准;法治文化还可以使人们具有判断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或出现立法空白和冲突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法治文化理念做出是非或可否判断。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课题。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建设缺乏基础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缺乏一定的基础。数千年的封建帝王统治,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法治的概念,只是一种人治型文化,但却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类法治文化大都以次文化形态存在,成为主流人治文化的纠偏力量。由于我国古代法治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它社会原因,它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未能发展成法治文化,相反却逐步萎缩。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稚嫩阶段,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抵消着现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关键在于还未形成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文化。
(二)文化传统的影响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子系统,其本身就是去身份化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但是长期的官本位文化和身份制度,导致了在我国普法过程中的很多问题的产生。在一些地方,学法成了群众的“专利”。本来应当成为学法先进、守法模范的领导干部的“缺位”,不仅使一些地方领导层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水平低,而且还会产生“上行下效”之效应,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相当严重。重视“言教”,忽视“身教”的效果,行政执法或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相悖,严重打击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心,严重破坏人们的法治观念。任何一次违法执法、枉法裁决,都可能葬送数年来苦心经营的普法成果。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与我国传统人治文化遭遇,我国传统人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严重障碍。用托马斯.潘恩的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国王。”
(三)建设过程中困难重重
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文化的子系统之一——法治文化建设,这是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着,体现着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治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所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当代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程。
我国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来说更具社会主导推动性、艰巨性和长远些。一方面,我国没有法治文化传统,不可能通过某些文化载体传递,在自发中孕育出法治文化现象,但是,任何文化又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或创造出来的,人能后天习得。因此必须也可能由倡导法治的社会主导力量推动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另一方面,文化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具有一定的惯性、民族性,当一种新文化出现的时候必然与传统的文化发生碰撞,新文化必须在与之相对立的旧文化的矛盾与冲突中,找到自身存在的理由逐步深入人心,最终取而代之,成为某阶段的文化现象,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有以下几个路径
(一)构建法治文化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价值体系包括民主、权利、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等。法律只有在实施中体现上述价值,满足了人们的安全,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
(二)完善法治理论与法治体系建设
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我国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所以,在法治理论的探究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目标,并把它作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同时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新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四)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的重心在于用法律制约权力,政府是执法主体,必须做依法行政的楷模。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使执法司法者明确: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重点。作为执法司法的公职人员始终处于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向。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而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忠实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尤为重要。
(六)强化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应积极整合社会资源,走上街头,服务群众,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应以“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服务民生,促进和谐”为主题,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集中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地组织法律咨询,法制展牌,法制文艺演出,法制灯谜,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送法进万家”活动,宣传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便民为民富民的服务,促进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风尚的形成。
作者:宋秉学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