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重叠共识 政治正义 多元民主社会
论文摘要:罗尔斯认为,对“政治正义”达成“重叠共识”,应该是多元民主社会实现正义、稳定与统一的最佳途径。“重叠共识”的本质内涵,即以政治正义为核心、自由平等公民为主体、多元民主和秩序良好社会为现实与理想、公共理性为实现途径。分析“重叠共识”与宽容原则、交往和信仰之间的关系,可以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更深的认识与理解。
一、“重叠共识”的本质内涵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13(p1)、“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C23(plO)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对“政治正义”达成“重叠共识”,一方面为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找到了新途径;另一方面,也肯定了运用宽容原则对待公民在非公共领域的合理性选择与信仰的自由权利。
这种“重叠共识”既不是源于任何一种完备性的综合学说,也不是凌驾于各种学说之上并支配其他多元存在的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存在。也就是说,在立宪民主政体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认可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并由此出发来共同指向对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性的认可。这样一来,“重叠”作为合理性的存在,便具备了三层特殊含义:一是肯定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合理性多元共存;二是各种不相容却合理的多元化完备性学说肯定政治正义存在的必要;三是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需要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统一。“共识”作为理性的存在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治正义规导着秩序良好社会的存在;二是正义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政治要求。“重叠”与“共识”的结合意味着这样一种逻辑构建图式:
政治正义观念是“重叠共识”的焦点与核心。政治正义观念是罗尔斯为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基本结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道德观念。这种正义观念不但能为社会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一种公共基础,而且也有助于确保其稳定性,使其长治久安。“政治正义”独立于各种广泛理论而被全体公民所认可,不以任何一种广泛理论作为自己唯一的基础。政治的正义观念表达了人们共享的和公共的政治理性。正如罗尔斯所说:“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含的特殊形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它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它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它们的价值相冲突。”
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是“重叠共识”的主体在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中,公共认可的规则取代了中心权威;互惠性的合作项目保证了彼此间的平等。同时,合理性的善观念肯定了公民的理性自由,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统一实现了政治公民自由平等的理想。合理自律更多地体现出人为的而非政治的特点。它是理性的与合理的统一,一种决定性善观念对于实现个人的较高利益是根本性的,赋予并肯定各派充分具体的特殊目的,以便让他们通过合理的慎思产生明确的结果。充分自律更多地体现出政治的而非伦理的特点,意味着公民只有按正义原则行动,公民的充分自律才会实现。公平正义肯定适用于所有人的政治自律,而把个体性的伦理自律留给各种完备性学说去决定,留给决定性善观念去支配。
多元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与秩序良好社会构成了“重叠共识”的现实与理想。罗尔斯运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保证自由平等公民选择出最好的正义原则。但问题是,回到现实多元民主社会后,正义原则能否仍被接受与认可。所以,“重叠共识”就成为解决稳定性问题的关键,并面对如下挑战:
1.高度理想化的秩序良好社会。这种社会中公民的共知、共信与共行体现着对正义观念的一种共享。但这只是一种可能层面的逻辑假设,一旦我们从理论回到实践、从理想回到现实,秩序良好社会假设的各种追求在面对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时,都将使政治社会的稳定性获得动摇。原因是:人类既不能没有形而上理想,也不会信仰相同的形而上理想,不同的理想和利益必然对人们选择何种社会政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从而难以达成共识。
2.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事实。这种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主要是:①民主社会要想保持长治久安,必须获得绝大多数公民的实质性支持;②相对稳定的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包含的一些直观观念适用于民主立宪政治l③“判断的负担”[2)(p58)使遵循理性与原则的个体由于立场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结论;④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不相容的宗教、哲学以及道德理论,这是人类理性面对自由制度的长期性结果;⑤对于相同的宗教、哲学及道德理论达成完全共识愈加艰难,所以,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与统一应该更多地依靠交叉共识而不是正义原则的普遍有效。
3.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们通常源于各自思想体系的传统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在没有理性充足根据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非理性的而受到拒斥,而且,理性的个人并不都接受相同的完备性学说。所以,政治自由主义将许多被人们熟悉的和系统的学说看作是合乎理性的,并不以统一的标准将其作为非理性学说而质疑或拒斥它们的正确性或真理性,并且认为利用政治权力去限制并非非理性的完备性观点的做法是不合乎理性的。
“公共理性”是“重叠共识”的实现途径。“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公民的基本特征,其目标是公共的善。(即政治的善,是人们社会生活必须拥有的权力、自由、集会、职位、收入和财富等,而且是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加以设法满足的)公共理性强调:首先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的根本政治问题要具有某种强制性;其次不限制个人的理性和各类社群对社会政治问题的思考和言论,而将这些非公共的市民社会的理性看作是民主社会建立公共理性必需的条件和资源。相对于理性自由个人的价值追求,政治公民讨论基本政治问题要满足公共理性的要求并最终对基本政治正义规导立宪民主社会等政治问题达成“重叠共识”。由此,“重叠共识”则意味着一种政治合法性,不相容的综合性学说对政治正义观念的认可,而民众对正义原则的认可和支持是一切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二、“重叠共识”概念的相关思考
罗尔斯将其政治哲学集中在政治正义观念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性政治问题上,提出了保持多元社会长治久安的可能性解释。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罗尔斯思想发展的一种明显性倾向,就是对多元民主社会的合理性、宽容性和公域、私域等问题的关注。
“重叠共识”基于对合理性做脱离真理性的界定,倡导一种宽容精神。罗尔斯认为,政治正义无须包含真理概念。因为按照真理观念,无论如何都要决定出一种学说的是与非,而政治自由主义所考虑的是各种对立的、不相容的综合性学说如何共存于一个社会的现实政治问题,所以仅仅坚持一种中立的立场来断言这种真理性的判断是从某个综合性的道德学说的观点出发,并通过“重叠共识”而共同指向政治正义就足以。这种脱离真理性的合理性概念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由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统一无法建立在完全相同价值观之上,所以,一个社会必须以宽容的精神容忍不同的价值观。虽然依靠这种互不相容的价值观难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统一,但是.我们可以寻求在有限政治领域内对政治正义原则的“重叠共识”。由此.民主社会.需要处理好学说之间、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一种“主体间性”的视角平衡各种合理性的存在,这也是现代自由主义内在要求
“重叠共识”体现了主体间自由而平等的新型交往关系。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虽未明确提出交往问题,但是.以“重叠共识”为核心的阐述却明显地体现出对平等主体间交往关系的关注。罗尔斯沿用康德的自律性概念.认为全体成员按照共同的理性形式,无需先验哲学的背景支持,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就可以预设出被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认可的政治正义规则;鉴于多元民主事实的存在,在肯定自由平等公民所信奉的各种合理性综合学说的宽容精神下,通过公共理性而对政治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这样.由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规导的社会将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市民的道德自律与政治自律将是理解民主法制国家的本质和“组织良好的社会”制度的关键。对于罗尔斯来说.交往与共识的关系则间接体现在合理性学说间及与政治正义的关系中。
推崇公共政治领域的政治追求与私人领域的道德信仰和情感相分离。多元化的价值观使社会公共权力的建立——不是简单的现状认可,而是基于规范基础上的心悦诚服——成为问题C3](p239)。当代民主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相容却合理的综合性学说.但是一些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使政治正义成为自由平等公民建构价值体系的规范原则,从而许多对立的综合性学说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和平共存。罗尔斯一再强调公共和非公共领域的区分.明确提出非公共领域的道德理想不必和公共领域相同,公民在个人事务和个人所属社会的内部生活中可以采取和政治领域完全不同的终极目标。政府需要对宗教和道德问题采取肯定其多元合理性存在的态度.但是却不能对政治价值采取相同的态度。
应该看到.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阐释为我们解决现代民主社会如何实现稳定与统一的核心性难题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解决途径。虽然在他的系统性阐述中针对“重叠共识”客观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质疑.但是,问题的提出代表了我们的关注与理性思考,我们可以不断质疑,因为这种思考永远指向人类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