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主制度化是民主对制度的推进,制度对民主的规制,两者是互动发展的动态过程,如何用通过法治途径进行保障的制度化路和非制度化路径,成为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关键词民主 法治 实践模型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民主诉求之声此起彼伏,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无论是对于宪法实施,还是公民民主基本权利保障是至关重要,现有的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化如何实现其法治保障,对我国当下的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制度化对民主规制的表现形式
1.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组织化规制。民主制度化最主要依赖于民主权力的形成和运用的制度化。然而,民主权利的形成离不开公民的政治组织,只有公民的政治参与被组织起来,才会有民主的权力;民主权力的运用也离不开公民的政治组织,分散的公民力量形成不了民主的力量。因此,亨延顿说:“组织是通向权力之路,同时,也是政治安定的基础和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许多现代化中国家出现的权力和权威的真空或许可由个人魅力型领袖或军事力量来填补。然而,只有政治组织才能永久地填补它。”豍这充分说明,社会依赖于军事力量和领袖魅力的权力是难以长久的,并且其本身之力量也非民主性力量。要克服该种弊端,必须要有民主的政治组织。近代以来民主进程的历史经验证明,民主制度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制度的设立从而使相对稳定的公民的政治组织逐渐代替领袖魅力和军事力量成为权力运行的主要基础的过程。同时,历史也证明,只有发达的公民组织才能使民主制度不因领导人(或其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卫民主制度免受反民主势力的攻击。公民的政治组织本身为民主制度提供了权力资源和物质载体;另一方面,组织本身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架构或制度的化身。因此亨廷顿把“制度化”看作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公民的政治组织容纳公民数量的多少和组织公民进行参与活动的能力的大小决定了民主制度发展水平的高低和力量的大小。成熟的政治组织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在初级阶段由于政治组织的不成熟,往往成为社会混乱的一个祸根,而这一现象又经常成为人们反对公民成立政治组织的主要理由。如何让政治组织更快的成熟,不至于生祸,或许较好的办法是,先积极培育基层的公民自治组织,以便为范围更广的政治参与积累经验。
2.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理性化规制。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需求决定了民主不是一个静止僵化的模板,而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不是单凭一种良好的愿望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人民通过理性的构造,使民主在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或者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制度成长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民主规范在政治实践中被逐渐认识和接受。人民通过制度框架的理性构建把代表不同利益需求的民主要求整合在统一政治共同体中,使民主在制度的创新、试错、再创新的循环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总之,民主制度的创立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奢望一夜之间获得一个良好的民主制度,无疑是天方夜谭。民主制度化只能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来实现。具体从一国而言,一方面民主制度创新要将他国普遍成功的民主经验适用于本国国情;另一方面,也要从一国具体国情出发,考查本国制度不适应民主要求的那一部分,加以革除和更新。使现实中的民主主张在不断理性化的制度设计中更加合理。只有使制度的供给不断适应民主的需求,公民的政治参与才会在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才不至于导致社会的混乱。因此,要广大公民充分地接受和认同一个国家既定的民主制度,减少公民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行为,必须在创新中使民主制度合理化。竖
3.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法律化规制。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正式制度之一,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民主规范的法律化,就是把大家认同的并具有合理性的民主制度规范,逐渐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把社会民主心理纳入法律化的民主要求之内,接受其熏陶和塑造,进而使法律化的民主要求内化于民众心理之中。民主规范的法律化可以借鉴法律强制力对公民参与政治提供有力保障。而且由于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进而能使人们遵守和对他人预期,又有利于避免因规则的模糊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冲突,而这些无疑是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因此,从形式上讲,民主规范的法律化确实是民主制度化的重要表现。
二、民主制度化的人治保障与法治保障比较
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于是,搞民主也依赖人治的方式进行,最典型的就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四大自由”,乃是最典型的人治方式的民主。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群众运动,仅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当年毛主席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无疑是对群众参与政治的发动。然而,因为缺少制度的规范,民主走向了极端化,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酿成了可悲的后果。
法治保障意在于给民主制度化提供有效的指引。其主要内涵是:(1)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2)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制和原则办事;(3)对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4)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豏
当然,人治与法治都是理论上的“抽象模式”。现实社会中没有纯粹的人治和法治。所有现实中的人治都包含法治因素,所有现实中的法治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人治因素。因此,我们要慎防民主在传统精英主义主导下实施的实质****统治的话,就必须紧紧抓住法治的内涵,通过现代法治有效的制度化、程序化运行模式,将人治因素减少到最低限,丰使民主在制度范围内最大化的发挥善意功能。
三、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模型
德国着名宪法学者史密特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对那些民主应该制度化这一命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他认为制度性保障分为:消极制度性保障和积极性制度性保障。其中消极制度性保障是指纳入宪法保障范围的法律制度,立法者虽然可以对之加以修改,但不得废弃该法律制度的基本传统与本质内容;积极制度性保障是指为了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立法者负有构建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宪法性义务。因此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理论路径是针对制度性民主和非制度性民主而言。
1.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制度性民主是指由人们自觉制定的系统的人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则。它主要体现一种人为性、选择性、先前性、有序性、组织性。
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民主制度,而非保障民主权利本身。它是以一定民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其所保障的乃是一种被形构、组织乃至被界分的具体民主制度。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其应保障的是应为作为村民整体的自治制度而非村民个人的自治权利。法治保障的范围仅限于保障既存民主制度的核心、本质部分。所谓核心与本质是指某一民主制度得以存否的关键要素,也即某一法律制度保持同一性之根本。因为任何制度性民主均需要“与时俱进”,立法者对修改某一民主制度享有自由裁量权;其次基于历史传承的考量,立法者在对某一民主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须尊重现存制度性民主的核心价值,如需废弃该制度性民主,则必须启动修宪程序。豑简言之,即我们应该把制度性民主的制度本身放在第一位阶进行考虑。 2.非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非制度性民主指的是未被人们自觉的纳入人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则的天然的民主权利。他主要体现为一种天然性、无序性。
基本的民主权利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赖性,为了保障这些基本民主权利,立法者必须建构相关法律制度以形塑基本民主权利之内涵,为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提供制度性支持。其具体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者为基本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必须符合“保障足够性”原则;我国学者吴庚教授对此曾论述到:“宪法所保障之各种基本权利,无论属于消极性防止公权力侵害之防卫权——各类自由权属之,或积极性要求国家提供服务或给付之受益权——社会权为其中之典型,国家均负有使之实现之任务。为达成此项任务,国家自应就各个权利之性质,依照社会生活之现实及国家整体发展之状况,提供适当之制度保障。”豒二是立法者在形塑具体法律制度时,必须遵循国内外的法治规律,为具有受益功能的基本权利所提供的保障必须满足最低标准;三是国家不得将权利主体视为客体,而致使基本权利范围被缩减到毫无空间可言的程度。简言之,即我们应该把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放在第一位阶进行考虑。
3.制度性民主与非制度性民主的相互转化。人类在进行理性的组织生活时,都会自觉的设计一种符合当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制度性民主来行使公权力。随着社会的分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各方面对民主的现实期望和欲求必然有着自身对于社会制度性安排改变的渴求。“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豓因此,非制度民主始终伴随着制度性民主并一直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和发展中的常态。
在人们对非制度性民主进行选择后,非制度性民主内含的民主价值和民主规范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身的人格系统,成为个人本身的内在需求,并自愿遵守进而演化成行为模式形成新的制度性民主。“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宁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艳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进步推动着民主内涵不断充实变化,民主在新老法则和制度环环相扣、相生相克的无限延长中体现,而人类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们终会选择对旧关系的变革,而选择更文明的规则和制度来确认一切新形成的关系。民主就是通过不断的对制度进行设计和运作,将合符历史需求的民主价值融合进公民的人格系统,转化为一种非制度条件的公民内在认识、情感和态度,从而使民主制度不断的民主制度化,进而通过民主制度化实现新的民主制度,达到螺旋上升的互动状态。
注释:
豍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6-517
竖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3.
豏欧爱民.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2).
丰李建良.“制度性保障理论”探源——寻索卡尔·史密特学说的大义与微言.载吴公大法官荣退论文集编辑委员会: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222.
豑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5.
豒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4.
豓马德普,涂晓芳.民主制度化初探[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