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英国,后为其它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的陪审制,足经过几百年的历史沉淀并已稳定K米的法制度组成部分。它通过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对保障词法K丨-:、過制d法令横,维护公民权利起到r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有些司法机关的腐败已成为•种不祥忽视的ft会现象。它腐蚀着闽家审判机关的肌体和时法人员的灵魂,妨碍国家审判权力的介机运行,影响国家法律U标的实现,有损司法公正。d法民主,是从根本上改寿这种状况的存效途柃。陪卑制作为司法民主的形式之-,有其特定的机制和动作方式。它通过Jf-M社会参判、监督帘判的渠道,将审判机关特别是法苜的活动限制在-定的吋空中,附塞社会势力向法官的渗透,纯洁法官的行为。党的卜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K义法治W家”,并将其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远景H标和总体规划。司法制度是法治的一个耵贤绀成部分,其H的是通过审判实现司法公疋,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本义希冀借他山之石,探讨陪审制的生成Q发展及其司法功能,以引发对我闰现行同法体制中陪卑制的观照和思考,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陪审制的形成
陪审制形成于英国的亨利二世时期。但它初显端倪,是在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为了克服当时流行的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的明显谬误,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抒S熟悉辦实并最可倍者若T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1066年,诺曼底人完成r对英国的征服。征服者威廉-世为了取得稳定的统治权,在全国进行广-次规模庞火的七地和税款调査。具体作法是在调查•个人的1:地时,召集当地公众参加,绀成邻居宣誓调查团,由他们提供土地的有关情况。在此之前,12世纪的教会法院也偶尔将有罪无罪的争议交给12人组成的团体裁决;日耳曼地方法也有将争议交给一组邻居的传统;亨利二世的父亲安茹公爵杰弗里曾在安茹和诺曼底在重要的民事案件审判中采用调查团。亨利二世执掌王位时(1154年),为了用法律和秩序结束无政府的暴乱状态,着手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单,陪审调查团遂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并确认下来。陪审制在英国的生成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现象,它是和亨利二世对英国的法律制度改革伴生的。从一开始,它就成为整个司法制度不可剥离的一部分。
改革之前,英格兰£室对地方的控制很弱。为改变这-情势,亨利二世扩大fi:室的管辖权。王室管辖权取代了先前由地方法和封建主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在原来适用地方法和封建法的地K适用王室法。为T实现这两个方面的改变,即适用王室法和王室管辖权,有必要设置一种有效的法律机构推进这种改革。陪审团就是这种法律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陪审团的作用一是裁决民事纠纷,这种纠纷主要是对0由持有土地的争议引起的;二是参与审判,主要是出席王室法官对严重破坏安宁的所有嫌疑人的审判。通过吸收当地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王室的力量与当地的力量紧密地结合在-起,减少了王室势力扩充时的阻力,推进广法律制度改革的实行。
作为王莖扩充自己势力的辅助手段,对陪审制的理解必须同时从以下儿个方面进行。
1.陪审W与令状制度相结合。令状制度是英国独有的•种司法形式。起初,令状是王室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后这种制度运用到司法活动中,被司法化了。作为国王干预案件的-种手段,令状的颁布吋以引起一个司法诉讼程序。具体步骤是,原告到威斯敏斯特的国上御前大臣处陈述他的诉讼请求,御前大臣对应负责审判制的当地郡长颁发一项令状,命令郡长提起哪一类诉讼程序,以便在国王所属法官主持的法院解决争议。陪审制与令状制的结合之处在于它们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诉讼程序。(1)何种令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2)该诉讼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3)由王室颁发令状,王室行使管辖权。
2.陪审团只适用于普通法。英国法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的。但是,陪审团是在英国王室扩大皇家管辖权的过程中予以确立的。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定事实,是威斯敏斯特法院适用的程序。后为r弥补」丨:义,在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由大法官主持适用衡平法。它的诉讼程序和普通法完全不同,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陪审团不予出席,因此,陪审困是普通法独有的诉讼程序,在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之前(该项法律规定建立单-的最高法院,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平衡平法院在任何场合下都没有陪审团的参与。
3•陪审团是由皂家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度。皇家法院也叫王室法院,因为王室法院全都集中在威斯敏斯特,所以乂叫威斯敏斯特法院。陪审团始终是王宰扩大官辖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和普通法样,和玺家法院的主持屯判是密不可分的。故皇家法院普通法令状制度和陪审四者成为-个有机的构成。
随着英国殖民势力的扩张,英国法体系也开始在除英国本土以外的其它地区施行。戋国法在因袭英国法的同时,又根据自身的特点对英国法做了有限的修正,但陪审制得以保留。英M也随着自身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本国法做了相应的调整,陪审团出现了下述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陪审团由只适用于土地诉讼扩展到其它诉讼,由民事案件扩大到刑事案件;二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界限消弥,由统一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情况适用陪审团。陪审团成为一种渐趋稳定的司法组织,为国家和公众共同接受。
二、陪审制的特征
陪审制经过历史长河的过滤与沉淀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种稳定的司法组织。它在古代陪审制的基础上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作为一种定型的制度,它拥有自己的特点。
第-,从组织上看,它是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公民宪法上的诉讼权利。美国宪法第二条是规定司法权的。该条第三项写明:“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表明陪审团参与审判,是司法制度本身的一部分,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有陪审团的出席。陪卑团裁定事实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在《权利法案》的第五条又规定“非经大陪审W提起公诉,人K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宣告,但发生于战时或公共危险时期服役的陆海军或民闭中的案件,不在此限……。”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的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之权利”;第七条规定:“在普通法h之诉讼,其诉讼标的如超过二十元的案件,有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除依普通法的规定外,不得于合众国任何法院中再加审理。”这三条规定分别对公民的诉讼权利从二个方面进行广保障;一是刑事犯罪必须由陪审团参加;二是陪审团必须由罪案发生地的公民组成;是陪审团的裁决在事实方面有终审效力。因此,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
第二,从人员构成看,陪审团是普通公民,其成员覆盖社会各阶层。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般符合选K条件的便町被遴选为陪审团成员。美国是从选民登记、领取驾驶执照和填报州所得税表格的名单中挑选。有的州规定只有那些年满18岁以上,没有判过重罪的人;杳的州规定,年龄在21〜70岁公民中,每年纳税250美元以上的有产者,他们必须有读写能力,能熟练地讲英语。英国法律规定,在18〜65岁的选民中,只有拥有每年纳税30英镑(伦敦地K)或20英镑(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以上财产,从13岁起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出任陪审员。这些规定表明,陪审员在性别、年龄、收入、职业、种族等方面没有太多的限制。其成员覆盖社会各阶层。许多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只适用于那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如政府部长、议员、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一些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人。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它集中了社会一般的情感和公众良知,并以此尺度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裁定。
第二,从职能上看,陪审团只负责裁定事实。陪审团有两种,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W通常由23名组成,由政府召集,其主要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审查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罪证是否成、>:,确定是否应f提起公诉。如果大陪审团裁决检察官控告的证据不足或不能成、i,此案便不得起诉;反之,便由检察官或警察向法院提起公诉。英国已于1948年废除这-制度,芡M仍沿用。小陪审团一般由12名或12名以下的陪审员组成。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宵便向陪审团就与该案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指示”,之后,陪审团便退入陪审室,就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及证人所展示的证据、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表决。裁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不得对裁决过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千预,并且在陪审团裁决的结果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果裁决“无罪”,被告被当庭释放;如果裁记“有罪”,法官就适用有关的法律进行判决,科以刑罚。
三、陪审制的司法功能
陪审团来自社会,又参与司法审判,是社会和既定司法制度之间的中介。它的参与,使法院的组合方式发生了变化,并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首先,陪审团成员是法官。根据陪审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及职能可以看出,陪审闭履行r大陆法系法官的部分职能,只是在任期、任职方式上与专职法官有区别。陪审团只针对特定案件组成,一俟案件审理完毕,本届陪审团的任务即告完成,宣布解散;在任职方式匕,他们是兼职而不是专职,不享受法官的薪水,只按实际参与审理的天数给予津贴。大陆法系奉行诉讼职权主义,法官既负责裁定事实,又适用法律(陪审员也是审判组织成员,法官和陪审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二者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所以,英美法系闰家的陪审团履行的正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履行的认定事实部分。因此,陪审团实质上是法官。
其次,有效的限定了法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活动范围,使法官失去了受不良备力的诱惑基础。从时间上,这种结构的诉讼制度将法官的参与和主持限制在庭审开始及以后的阶段,这之前法官不介入到案件中,不接触任何形式的证据,不会见被告和证人,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内心确0。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而言,开庭之前案件的搜集证据过程已基本完毕。如果在庭帘中不出现存影响力的证据,法官的内心确信很难被动摇或推翻。因此,法官左右着案件的实质性结果,权力尤边,极易导致司法专横。
从空间上,陪审团的参与使法官的活动只限于庭前。英美法实行庭审集中主义,它要求法庭审判活动持续进行,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法律结论。陪审员有各自的职业,不能象职业法官随召随到。所以,审判活动是一次性的连续审理,当庭判决。这种对法官活动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定,作用有二:其一对法官权力形成约束;其二堵塞了司法权力腐败之道,在法官面前树立了拒斥不良势力渗透的屏障。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权力的商品化,是权力与非法利益之间的互易行为。诱惑者看中的是法官手中的权力,法官敢于出卖权力,也是因为对非法利益的向往。-是政治利益,如上司的青睐,提升;二是经济利益。权力持有者的权力多少与诱惑的程度成正比,权力越大,诱惑也越大。任何案件的审理都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过程。陪审团的出现,大大缩小和弱化了法官的权力。法官只适用法律。适用法律的幅度毕竟小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二者之总和,且在此阶段枉法,行为昭然若揭,法官难有公开违背法律之举。
再次,公众参与法律规范的实现,推进法律的发展变革。普通法是一个开放体系,陪审团是将社会的认知导入对公正衡量的渠道。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过滤公众的情绪,使公众的一般情绪和社会良知折衷成一种法律上的意志。这种公众情绪的长期积淀,最终成为国家有意识的理性选择,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促成国家法律的发展与变革。所以,陪审团的意志是公众情绪和认知的折射。比如美国最近发生的(1995年10月3日终审)有“世纪审判”之称的辛普森涉嫌杀妻一案,陪审团裁定检察官对辛普森所作的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罪不成立。另有洛琳娜阉夫案,陪审团也以她“暂时心神丧失”为由宣判她无罪。
某种程度上,这种结果是对沪美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游戏和嘲弄。但另一方面,陪审团的裁决也是社会和公众发出的'許示。所以,陪审团提供了检查那些既定规则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及重构规则的机会,使法律在保持白身的完整性的同时保持着对系统外部的敏感性,为法律提供了批判的资源,丨富r法律渊源,提高r自身的认知能力。促动了法律自身的调节与重构以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和变单的需要。此外,根据芝加哥大学的-项研究结果显示,如果由法官判决,78%的案件的判决与陪审团的裁决不谋而合。这表明,法律与公众意识之间并非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公众的参4正是化解法律僵化的-•种有效方式,是引导法律体系不断趋于完善的源泉。
四、对陪审制的评价
陪帘制并非尤懈吋心。茳先,从其生成和发展的环境#,它是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艰础和义化背设1:的政治制度的绀成部分,w而H根结底它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工以.之-。U:次,陪屮闭成M兄作逝汀姓,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存,也无司法经验。所以,许多人认为,由非职业的陪审人员鉴定各种信息、作出裁定,是“法汴之It:失左-对各种事件的控制”的表现。再次陪审团使诉讼程序复杂化,关联的人员増多,耗费和支出的时间延长,审判效率受到影响。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案件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案件的裁决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鉴定,而陪审团成员缺乏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由他们裁断事实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然而,作为被英美法系国家接受、认可并延续下来的制度,陪审制是司法民卞的重要形式。实际h,不应将法律视为-种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把其与公众良知和情绪隔离开来。法律更不应堵塞0身和社会联系的通道。“•个开放的法律机构必须能使它经常感受到时代和社会的脉息,用公众的是非价值观念去影响冷酷而乂有局限的法律条文”。在这个意义L,陪审制对防ih司法官员的贪污腐败及实现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目前止:着手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t: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陪审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和途径之-。原最高人K法院院长任建新在全国人大八届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指出:“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进-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我国也探讨4法WI-:的形式。陪审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制度,但从陪审员的来源、参与审判的方式以及陪屮的效果看,还需进行改进。丙此,我国需借鉴其他法律制度实行陪审制的经验。邓小fN忐指出:“社会4•: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义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这条原理不仅适用于借鉴西方的物质文明,作为政治文明-部分的法制文明也不例外。因此,在研究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的特点和功能的同时,应针对我闽的现状吸取其中某呰有益的成分,完善我国有关陪审的规定,并提高其法制化的稈度。但足,由f我围属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传统、法律观念及法院的运作方式等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本质L的区别和技术上的差异。因此,决不能盲目移植,一味照抄,只能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我国具体的司法制度出发对陪审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以推进司法民主的进程,实现司法公正,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