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现代以色列是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产物,它对国内阿拉伯人的歧视、排挤和压制政策使阿拉伯人沦为以色列的二等公民。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随其人口的快速增长日益增强,其发展经历了迷失年代、觉醒时期和走向成熟三个阶段。当前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政治愿望和诉求集中表现在争取和要求与国内犹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地位上,其民族意识的发展凸显了以色列阿拉伯人民主的缺失及以色列民主制度面临的冲击和挑战。
关键词 以色列 阿拉伯人 民族意识 民主制度
以色列是一个以犹太、阿拉伯两大民族为主要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截至2005年底,居住在以色列并获得以色列国籍的阿拉伯人已达到137.7万人,占以色列总人口的19.69%。作为以色列的第二大民族,阿拉伯人并未融入以色列社会,也未曾享有与犹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而是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排斥和挤压。尽管随着以色列不断地发展壮大,阿、犹两个民族交往的不断加深以及阿拉伯人争取平等地位、反对歧视的斗争深入发展,以色列政府对阿拉伯人的政策逐步由严厉趋向宽松,但是,以色列民族政策的基本理念、立场和目标(即确保犹太人的优势地位,在剥夺、利用阿拉伯人资源的同时防止其对国家的安全和犹太性构成威胁)从建国以来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使阿拉伯人在以色列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本文主要探讨以色列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的发展,以及以色列基于犹太主流文化上的民主制度由此面临的挑战。
一、以色列阿拉伯人民族意识的发展状况
以色列阿拉伯人是指居住在停战线(以色列称之为“绿线”)范围之内并获得以色列公民权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公民的双重身份使以色列阿拉伯人处于巴以冲突的夹缝之中,成为以色列一个被孤立和边缘化的少数群体。面对政府的歧视性对待,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斗争集中在争取与国内犹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地位以及支持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巴勒斯坦国这两大目标上。总体而言,在政治斗争中,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随着自身力量的壮大和以色列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948年到1966年之间是以色列阿拉伯人在政治上的迷失时期;1967年以色列占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之后到1987年是其民族意识的觉醒时期;被占领土的因提法达事件之后则是其民族意识的成熟化时期。
1.迷失的年代。1948年以色列国的建立,以及随后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时“绿线”的划定,使以色列阿拉伯人成为自己土地上的少数民族,且失去了与整个阿拉伯世界的联系。战争还造成了阿拉伯人中心城市的毁弃和阿拉伯人中产阶级、文化精英的外流,留下来成为以色列公民的阿拉伯人则多是生活贫困、文化教育水平低的农牧民。他们在民族归属和心理认同方面随之陷入迷茫状态,而以色列自建国伊始对阿拉伯人实施的军事管制更加剧了这一状况。
以色列建国后与周围阿拉伯国家持续紧张的敌对关系,使大多数犹太人将国内的阿拉伯人视为必须严加防范的“第五纵队”。第一次中东战争还未结束,以色列就成立了军政府对境内的阿拉伯人进行管制。军事管制下的阿拉伯人居住地被划分为几大区,彼此之间的联系被严密控制,他们的市政、教育、社会文化和宗教机构都受到监督,以防止其形成一个独立的权力中心。在实行军管的同时,以色列还通过各种立法大规模地没收和征用原属于阿拉伯人的土地。失去衣食之源的阿拉伯人因为生计所迫只好到犹太人掌控的经济部门打工,造成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犹太人的局面。因此,不平等的经济政策是以色列政府控制阿拉伯人的另一个工具,它迫使大多数阿拉伯人终日为生计奔忙,没有闲暇参与政治活动。同时经济上的依赖性也从根本上阻碍着以色列阿拉伯人政治家的活动,他们总是担心会因参与政治活动而使整个家庭陷于困顿之中。
军管当局在对有反政府意向的阿拉伯“激进分子”进行毫不留情的镇压的同时,又对与政府保持合作的温和势力特别是农村哈姆拉族长进行“贿赂”与诱降,致使在第一次中东战争中大为削弱的哈姆拉势力又得以复萌和发展。他们充当政府和本地村民的联络官和协调人,将村民的政治活动和社会生活牢牢控制在传统的社会体系之中,因而得到政府的各种优惠待遇。反过来,他们以自己的忠诚和使当地阿拉伯人“恭顺有序”来回报政府。
以色列阿拉伯人在内受打击、压制,又无法与外部阿拉伯世界沟通的状态下,处于孤立无援的绝对弱势地位。刚刚获得以色列国籍的阿拉伯人,在心理上仍然把自己视为整个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一部分,加上因以色列政府的歧视政策造成的生活困境,六神无主的他们也不自觉地把希望寄托于周围的阿拉伯国家,期待着它们来解放自己,这种想法直到1964年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简称“巴解”)诞生后才得以改变。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是,在以色列建国后的第一到第六次议会选举中,阿拉伯人选民的投票率都在80%以上,甚至超过了犹太人的投票率,这正是工党政府通过实施军管,在政治上牢牢控制阿拉伯人的反映。工党利用其作为执政党的有利地位,特别是通过对地方阿拉伯人精英分子的降伏,在每次选举中都提出阿拉伯人候选人为自己拉选票;而一盘散沙的阿拉伯人由于能够在政治上完全代表自己的组织,也希望通过对执政工党的支持来改变自己的贫弱状况。
由此可见,实行军管的18年是以色列阿拉伯人在政治上软弱、涣散和困惑的年代。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他们只能逆来顺受,无法发出要求改变现状、追求平等的声音,只能被动地卷入以色列的选举活动中。
2.觉醒时期。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开始觉醒,他们的政治活动在性质、水平和范围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突出表现为一些代表阿拉伯人利益的政党和政治组织纷纷建立,并向以色列的国家性质和政策提出了挑战。有两个方面的因素激活了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首先,1966年军事管制被废除,这对以色列阿拉伯人来说无疑是思想和行动上的大解放。与此同时,“六五战争”也打破了阿拉伯人孤立于阿拉伯世界和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的状况。由于以色列在战争中占领了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东耶路撒冷,以色列阿拉伯人开始与被占领土同胞建立密切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联系。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巴解的崛起彻底改变了1948年战争后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在政治上的混乱和无组织状态,巴解威望的提升增强了包括以籍阿拉伯人在内的所有巴勒斯坦人的民族自信心。以色列阿拉伯人开始公开表达出他们是巴勒斯坦人民的一部分,并且支持被占领土同胞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建立一个巴勒斯坦国的要求和斗争。其次,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以色列阿拉伯人数量大幅增长,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观念现代化,而以色列对阿拉伯人依然故我地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所有这些都激发了以色列阿拉伯人在政治上的觉醒和建立政党以谋求自身平等地位与权利的愿望。
这一时期,以色列阿拉伯人的各种政党和组织相继成立。最早在以色列阿拉伯人中进行活动并赢得阿拉伯人支持的是从以色列共产党中分裂出来的拉赫党。它是第一个真正把阿拉伯人带人
以色列的政治生活、向阿拉伯人灌输现代政治文化和斗争思想,并对以色列的犹太国家性质提出质疑的政党。除拉赫党外,还出现了一些阿拉伯民族主义政党和学生组织,如1977年建立的“乡村之子”(sons of Village)、80年代初形成的“进步阵线党”(Progressive List Party)和“争取和平与平等民主阵线”(Democratic Front for Peace and Equality)。以色列阿拉伯人积极参与地方选举和全国议会大选,明确强调以色列阿拉伯人的巴勒斯坦身份,反对以色列的犹太国家性质,要求给予阿拉伯人平等的公民权利,并积极支持巴勒斯坦建国事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色列阿拉伯人在政治上逐渐呈现出某种统一趋势,其主要表现是1974年成立“阿拉伯地方乡镇长委员会”,1982年建立“阿拉伯事务继续行动委员会”。这两个组织吸收了几乎所有的阿拉伯团体、党派和参加犹太人政党的阿拉伯人,并共同积极参与争取平等的公民地位和权利、强烈反对没收阿拉伯公民的土地、要求公平的预算和资源分配等一系列维护阿拉伯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和斗争。1976年3月30日,阿拉伯乡镇长委员会组织阿拉伯人举行了第一次“土地日”的示威游行,并向时任总理的拉宾提交了一份备忘录,要求以色列承认阿拉伯少数民族的地位及应该享有的权利,并归还被没收的阿拉伯人土地。这是以色列阿拉伯人与政府的首次公开的政治对抗,是阿拉伯人在政治上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3月30日成了以色列阿拉伯人的“土地日”,此后,每年的土地日,阿拉伯人都要举行罢工活动。阿拉伯事务继续行动委员会诞生于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战争期间,它是作为乡镇长委员会的上层组织而成立的。该委员会在1987年组织了着名的“平等日”和“和平日”的罢工,充分关注阿拉伯人在以色列的社会地位问题,并设立了专门处理阿拉伯人的教育、社会和医疗卫生事务的分支机构。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该委员会甚至被称为“阿拉伯人的议会”。
研究表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色列阿拉伯人在争取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支持建立一个巴勒斯坦国的问题上,于政治思想层面达成了广泛的一致。在以色列的议会选举中,阿拉伯人已不再是工党的追随者,他们开始发出自己独特的声音。阿拉伯人越来越多地将选票投向能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争取和平与平等民主阵线以及进步阵线党,在1984年的议会选举中,大约一半的阿拉伯选民将其选票投向上述两个阿拉伯人政党。
3.成熟时期。1987年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巴勒斯坦人民反对以色列占领的大起义再次激发了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同时也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特定身份。长期以来,以籍阿拉伯人虽然获得了以色列的公民权,但在民族心理上仍认为自己是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一部分,其命运与巴勒斯坦人休戚相关,因而对西岸和加沙同胞的处境深表同情。因提法达起义爆发后,以籍阿拉伯人积极地为起义的同胞捐钱、捐物,提供道义上的援助。与此同时,议会中的一些阿拉伯议员也为促请以色列政府承认巴解而积极活动。时为工党党员、后退出工党另建阿拉伯民主党的达尔瓦希(DaraWshe)在其作为联合政府官员的任期内,不遗余力地协调以色列政府和巴解领导人之间的关系。正是在他的不懈努力下,以色列对巴解的政策有了某种松动,为最终双方相互承认创造了条件。
然而,对被占领土同胞反以武装斗争的支持,也使以色列阿拉伯人陷入了“与自己的国家进行战争”的窘境之中。他们逐渐意识到,尽管自己是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以色列的公民。对于以色列公民这一身份他们不能也不愿改变,即使有朝一日巴勒斯坦国建立,他们仍然是生活在以色列的公民。从这一点来看,尽管身为同一民族,但几十年来身份的改变决定了拥有以色列国籍的阿拉伯人和处于以色列军事占领下的“无国籍居民”和“难民”将会有不同的未来。对以色列阿拉伯人来说,其最终目的是争取与犹太人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不是脱离以色列;而对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同胞来讲,建立一个拥有完全的民族自决权,与以色列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的巴勒斯坦国则是他们最后的命运和归宿。因提法达事件爆发后,以色列官员所担心的同样的起义和骚乱将会蔓延到以色列的情况并未发生。以籍阿拉伯人只是理性地对被占领土同胞的起义进行了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在不逾越以色列法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的政治罢工和示威游行。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因提法达事件又筑起了两部分阿拉伯人心中的“绿线”,它使以色列阿拉伯人进一步明确了自己与被占领土同胞不同的地位、身份及前途安排,是以色列阿拉伯人民族意识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以色列阿拉伯人认为自己最根本、最主要的斗争目标是争取在以色列国内实现与犹太人完全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而阿以冲突的解决和巴勒斯坦国的建立是阿拉伯人实现在以色列国内完全平等地位的必要前提。因此,对被占领土同胞的支持只能是情感上的、道义上的,是以不触犯以色列的法律和不损害自己在斗争道路上取得的成就为前提的。
如上所述,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是被外部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唤醒并与之一同成长的。然而作为生活在以色列的公民,以色列阿拉伯人与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人所共享的政治和社会文化价值观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巴勒斯坦身份,这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最终从巴勒斯坦民族主义中分离出来。当前,以色列阿拉伯人政治活动的首要目标是在以色列国内维护本族体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与犹太人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这将不可避免地对以色列基于犹太主流文化上的民主制度构成冲击,并对其严重背离各民族平等、自由的民族构建方案发起挑战。
二、阿拉伯人在以色列民主制度中的失语
学术界关于民主并无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它是一个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的话题。如果对西方学术界关于民主的讨论和众多说法加以大致概括,可分为简、繁两派。所谓简派,是对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抽象和概括。熊彼特是简派的代表,他认为选举是体现民主的首要标准,他将现实中的民主政治表述为:“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所谓繁派。是对西方各国民主政治的共性进行大量考证,找出其中具有标志性的指标。享有民主问题专家美誉的美国学者罗伯特·A·达尔提出了着名的民主政治八条标准:投票权、当选权、竞选权、自由公正选举、表达自由、可选择的信息来源、根据选票和其他民意制定政策制度等。因世界各个地区、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因此无法对民主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民主的基本内涵方面,学术界还是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大家普遍认为,民主应包涵以下基本原则:全面而平等的公民权,人民主权及与之对应的普选权,保护基本的公民权利和少数群体的权利,定期、普遍、自由的选举。民主政治从其本质来讲,是解决“权力”与“权利”两大问题的一种政治方式,也就是解决国家政权怎样形成及运行的问题,解决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和保障的问题。因此,撇开民主的各种形式不谈,它从根本上涉及的是国家权力在国民中的分配与保障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以色列的政治制度包含了基本的民主要素,它奉行西方式的多党议会民主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关彼此分离、相互制衡。定期自由的选举、平稳的政权更替、相对自由的媒体和独立的司法体系是以色列民主制度的充分体现。民主作为以色列政治中的一个基本特征已渗透在国家的基本理念之中,正如霍罗威茨(Horowitz)和利萨克(Lissak)所做的评论:“在以色列,人们就民主的价值观和制度达成了广泛的一致——多党制、自由结社、议会政体、普选权和司法独立。”表面看来,以色列阿拉伯人似乎享有与犹太人平等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地位,例如,阿拉伯语被定为以色列的官方语言之一;阿拉伯人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但事实是,以色列在其《独立宣言》和《基本法》中明确强调自己是犹太国家,并在土地、经济、社会文化领域推行广泛的“犹太化”政策。主体民族犹太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凸显出“国家由民族(犹太人)决定”的特点。占总人口20%左右的阿拉伯人则不能以民族的名义掌握和享有国家权利,更不能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对大多数犹太人来讲,犹太性是以色列实行民主的前提,认为“犹太的”与“民主的”没有任何矛盾之处。规定以色列是“犹太的和民主的国家”的1992年《基本法》得到了犹太公众近乎完全一致的赞同。以上事实昭示了在以色列的政治生活中,只有犹太人才可以享受充分的民主,阿拉伯人无法享有真正的民主。对以籍阿拉伯人而言,以色列民主存在以下制度上的缺失,它们从根本上阻碍着阿拉伯人真实有效地参与以色列的政治生活。
首先,关于选举权。对民主政治最普遍的界定是把它等同于公正、可靠、定期举行的选举,即选举制是民主体制的核心。竞争性的选举甚至被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作为判定一国是否践行民主的基本标准。表面看来,以籍阿拉伯人被赋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也可以组建自己的政党,但实际上,阿拉伯人的参政活动受到以色列犹太国家属性的根本制约。例如,政府在1984年通过的《基本法·议会》第七部分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若某政党否认“以色列是犹太国家”,则该政党无权参加议会选举。根据修正案,阿拉伯人政党参与议会选举的前提是承认以色列国家的犹太性,或者至少不能对之构成挑战,这一规定将阿拉伯人推人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阿拉伯人要为自己争得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就必须迫使以色列放弃犹太国家的民族性质,而加入议会,参与国家决策无疑是最现实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阿拉伯人进入议会的前提是必须承认以色列作为一个犹太国家而存在的事实,如此一来,就把一些阿拉伯民族主义政党拒之于议会大门之外。在1984年的议会选举中,和平进步阵线(Progressive List for Peace)就因其纲领违背了《独立宣言》和《回归法》规定的以色列国家的犹太性而被排斥在外。作为弱势群体的以色列阿拉伯人,选举不仅要受到国家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用法律的力量强制取消政党参选资格的制约,同时还必须接受他们所参与选举的国家从本质上并不代表他们的事实。阿拉伯人的选举权因此被大打折扣,以色列国家的意识形态将它们排除在外,使他们参与选举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不能通过完全正常的方式来实现。2002年,以色列对《基本法‘议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定“禁止任何政党及其候选人以其言论或行动支持敌对国家和恐怖组织的战争行为”。此法律实际上剥夺了来自以色列内部特别是阿拉伯人政党对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的扩张和黩武行为发表批评的言论自由。虽然阿拉伯人积极参与议会选举,但是他们要想进入联合政府却困难重重,时至今日,尚未有一届政府愿意吸收阿拉伯人政党成员入阁。例如,在1992年和1999年的大选中,工党竭力拉拢阿拉伯人政党作为外援团来支持其获得选举胜利,可是在随后组阁的过程中,尽管阿拉伯民主党(Democratic Arab Party)明确表示了加入联合政府的意愿,但不管是拉宾当政还是巴拉克当政都没有把为其投了大量选票的阿拉伯人政党纳入联合政府。
其次,关于平等的原则。民主制度的另一个基础——平等,对阿拉伯人来说也是遥不可及的。美国学者威廉·瑞安(William Ryan)认为,平等包含“公平竞争”和“公平享受”两项基本内容。公平竞争主要指一国的公民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肤色,一律能够以自己的才能、智慧在社会生活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和权利;而公平享受在瑞安看来,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即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足以维持生活和确保自由的资源和机会。很显然,二者之间,公平竞争是前提和基础,一个社会只有做到了让全体公民公平竞争,才有可能实现全体公民的公平享受。根据以色列是犹太人国家的性质,只能得出犹太属性是个人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和前提的结论,如此一来,所谓的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就只能在犹太人内部实现。1948年建国后,以色列将继续吸收和安置犹太移民作为国家存续的基本目标,颁布了《国籍法》和《回归法》鼓励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移居以色列。为了开拓和建设更多的犹太居住区、扩张犹太人的生存空间,以色列制定了一系列剥夺和征用国内阿拉伯人土地的法规,如《开发闲置土地条令》、《紧急土地获取法》、《不在者地产法》和《国家财产法》。此外,犹太代办处、犹太民族基金会这些带有浓厚民族主义色彩、只为犹太人服务的犹太复国主义组织继续活跃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当了以色列政府对阿拉伯人实施隐性歧视的忠实工具。与国家的总体方针“犹太化”相伴而行的是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广大犹太民众在文化、情感和心理上对阿拉伯人的歧视、怀疑和不满。以色列阿拉伯人沦为一个被严重边缘化的少数群体,根本无法获得与犹太人平等的社会与政治权利。
再次,关于宪法。在宪法已被认为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由一部成文宪法保障下的一套成文实体法越来越成为制度化过程中深受人们喜欢的机制。然而以色列从建国至今还未制定出一部宪法,一系列不同时期颁布的基本法构成以色列法律的核心和基础。早在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巴以分治的第181号决议中就呼吁以色列制宪会议制定一部民主宪法,以色列《独立宣言》也规定“宪法将不迟于1984年10月1日由立宪会议拟定”,但是一部完整成文的以色列宪法至今未能颁布。宪法之所以迟迟未能制定出来,同以下因素有关。以第一任总理本·古里安为首的议会第一大党巴勒斯坦工人党和一些宗教政党反对制定宪法,认为《独立宣言》已经将宪法的某些原则涵盖在内;全世界犹太人中只有一部分生活在以色列,国家无权通过对尚未回归的数以百万计的犹太人加以约束的宪法;由于国家的性质及面临的特殊问题,在事关塑造人民的形象及其生活本质的精神原则方面取得一致是困难的;以色列国处于持续变化与定型的过程当中,不适合于刚性的宪法,等等。宗教联合阵线则认为,以色列作为犹太国家,在犹太教经文或摩西律法中已经有了“宪法”,那是任何世俗的文件都不能取代的。因此,以色列
的制宪工作一拖就是五十多年,各派势力在此问题上仍分歧不断。宪法的缺乏,使得不分宗教信仰、不分民族平等地对待和保证全体公民的权利缺乏法律上的最终保障。法律平等的缺失和以色列作为犹太国家的根本特性不可避免地诱发了对阿拉伯人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歧视。
以色列的民主在实施过程中也充满矛盾,阿拉伯人在其中受到的排斥和剥夺集中表现在:第一,大量享有宪法地位的基本法都规定犹太人的特权地位;第二,以色列认为自己是不受国界限制的犹太民族的家园,即信仰犹太教是享有公民权的重要标准,生活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却无法获得真正平等的公民权,犹太人将阿拉伯人提出的“使以色列成为所有公民的国家”视为“政治极端主义”;第三,以色列所谓的“公共利益”通常只把犹太人考虑在内,为开拓犹太人的生存空间,以色列建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将先前阿拉伯人拥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拥有和控制,在政府的各项经济发展计划中,阿拉伯人居住区也被政府有意无意地排除在外,2001年,占国家总人口近19%的阿拉伯人只得到国家预算的7%,福利部门拨给阿拉伯人的预算为福利总预算的9.8%,教育部拨给阿拉伯人的预算则仅为教育总预算的3.1%。
三、余论
毫无疑问,民主政治的基本含义是所有公民不分民族、宗教信仰、性别、肤色都能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国家政权从本质上讲应是全体公民意愿的代表。然而,以色列作为犹太国家的强烈的民族特性,使其民主制度相对于国内的少数民族阿拉伯人而言,不可避免地陷入“民主的和犹太的”悖论之中。在自由民主国家被广泛地认为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化国家的当今世界,以色列阿拉伯人民主的缺失必定有损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权力的统一。在以色列现有的将阿拉伯人视为内部的或潜在的敌人、抑制其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下,阿拉伯人显然无法产生出对以色列国家的有效认同。接受以色列不平等的公民权不仅有违公正对待、平等享受资源的基本****,同时也从根本上威胁到阿拉伯民族的集体尊严与价值。阿拉伯人民族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即是对以色列表面平等、实则排斥压迫的民族政策的回应。现代民族意识是一个民族共同的自我意识,是一个民族对自身的存在、地位、利益、价值和文化传统的自觉。在国家权力、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分配上处于劣势地位的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民族愿望和诉求,集中表现在争取与犹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地位、要求以色列成为“所有公民的国家”这一目标上。具体表现为:要求以色列进行变革,以使阿拉伯人在—与犹太人平等的基础上融入以色列社会,包括平等的预算资金分配,均等的就业机会以及能够平等地进入国家机构,并享有平等地表达思想和政见的权利,从而对国家决策和政治进程施加应有的影响。总体来说,以籍阿拉伯人的民族意识与犹太人主导的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是竞争性的而非对抗性的;以色列阿拉伯人主张采用合法的、非暴力的手段谋求从内部改变以色列排他的犹太国家属性;以色列阿拉伯人的根本目标是平等而全面地融入以色列社会,而不是与之相脱离。
以色列常常以阿以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为借口,对国内的阿拉伯人实行隐性的政策歧视,深以在险恶的环境下创造的富有弹性的“民主制度”而自豪,认为牺牲民主来保障安全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安全问题是一个暂时的问题,一旦阿以冲突解决,“犹太人的国家”和“民主的国家”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将凸显。当前活跃在以色列政治生活中的阿拉伯人政党尽管从未被工党、利库德集团以及新崛起的前进党邀请加入联合政府,但是随着阿拉伯人口的增长,他们争取平等权利的活动和要求变革的呼声,从长远看必定会触动以色列以犹太文化为支撑的民主制度,促使其向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就以色列来说,消除阿拉伯人对国家的疏离、不满情绪也是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健康和稳定发展的需要。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所说:“自由民主正在日益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实际需要,如果其公民被禁止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话,就没有哪个国家能长期保持正义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