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同宗农户在婚丧大事上互相帮助是宗族得以建立的基础,历史上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了“资源”。在土地革命中宗族成为对抗革命的力量,所以遭到抑制和打击。新中国成立后,执政党没有意识到要从革命者向执政者转变,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势力。宗族文化能够满足人们最基本的感情,于是在新时期自发恢复和发展起来。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并不相关。农村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当利益的渠道,引导人们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决纠纷。发挥宗族组织的作用可以大大降低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宗族组织;和谐社会;社会资源;黑恶势力;疏通渠道
Content abstract: The peasant household of the same clan at the wedding and funeral important matter the help was mutually the foundation which the patriarchal clan could establish, in the history the patriarchal clan has provided the simple public product for the peasant household, also for individual pursue sense of belonging, the respect, the prestige and so on high level needed to create “the resources”. The patriarchal clan becomes the resistance revolution in the agrarian revolution the strength, therefore encounters suppresses and attacks. After new China was established, the incumbent party has not realized must transform from the revolutionary to the leader of laws, still suppressed with the attack patriarchal clan influence. The patriarchal clan culture can satisfy the people most basic sentiment, therefore restores spontaneously in the new time and develops. Patriarchal clan organization and “black evil force” and non-correlated. The countryside effects a permanent cure the plan is dredges the pursue legitimate interest the channel, guides the people to pursue the benefit and the solution dispute with the legal means. The display patriarchal clan organizes the function may reduce the social movement greatly the friction cost, to construct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
key word: The patriarchal clan organizes; Harmonious society; Social resource; Black evil force; Dredges the channel
前言
2001年5月30日 ,《 人民日报 》刊登了《警惕农村宗族势力膨胀》的特别报道,该文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转型,宗族势力在一些地区开始抬头,对农村基层政权造成一定威胁,危害了农村社会治安,影响了农村稳定”。这一报道表明,执政党至今仍然认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击的势力。
但是祖宗崇拜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会上仍然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续家谱、修祠堂、建祖坟、寻根问租、宗族联谊等活动是不少百姓热衷的事业。宗族具有什么性质?它对社会具有什么作用?在执政党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从理论上搞清这一问题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给予实证分析,并提出简单政策建议,敬请读者批评。
一、宗族的自然属性及其作用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中国虽然出现过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几十次改朝换代,国家也经历了统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环,但宗族却没有消亡,宗族组织在社会稳定时又逐渐恢复起来。
宗族组织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其“自然属性”。与古代埃及、巴比伦的文明类似,中华文明也产生在大河流域。与西亚、北非古代文明不同的是,那里古代农业主要依靠引水灌溉,所以需要修建大规模的灌溉工程;中国古代农业却主要依靠天然降水,这一情况决定农户可以单独生产和生活,于是中国早就形成了弟兄们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但是分立后的农户还需要共同进行祭祀祖先的活动,这就需要有人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组织形式。由于血缘关系来源于人的生物性,所以宗族组织就具有自然属性。
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对农户维持正常生产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在生产中必须使用一些大型用具或设施,如犁、耧、马车、辘轳、磨房(石磨)等,每户都置备一套大型用具或设施并不必要,农户也没有力量各自置备,所以弟兄分家后往往分别保管、共同使用,这也容易维持同宗农户之间的联系。另外,农业生产在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例如在收麦打场时就需要多人协作才更有效率,结果经常见到已经分立几代的“本家”在农忙时搭帮干活的情况(类似于临时合伙),这样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对各家各户都有好处。
其次,同宗农户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帮忙。在传统社会中,婚丧嫁娶是农户的大事。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这就必须利用同宗农户。于是组织和操办婚丧大事就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职责。所以农户都努力维护宗族组织,维护同宗之间的团结。农户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会威望的重要体现。如果某户在家族中威望太低,连子女婚姻也大受影响。实际上农户完全脱离宗族将很难维持。宗族组织通过操办婚丧大事,也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宗族的声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其“族民”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定居农业的主要消费品是粮食。粮食作物生长期长而收获期短,所以农户必须把粮食储存起来供一年(季)消费,所以粮食安全是农户关心的大事。但人类本性中也潜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正常维持和发展的东西,例如总有人想通过偷抢来直接获得他人的产品。为对付盗匪偷抢,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或者雇佣他人对庄稼或村庄进行保护。另外,村落聚居的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也会发生矛盾纠纷,需要有人进行“仲裁”或调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现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等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生存。
三、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
中国学者把传统中国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并认为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发动和依靠贫苦农民****地主阶级的统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特别是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贫苦农民的力量,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非常相似。但历史上真正的“贫民起义”都陷于失败,没有取得政治成就(参阅许平中:《中国历史循环之谜新解》,载“光明网”论文发表中心)。相较于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优势在于,它有马克思理论为武器,并把“劳动价值论”改造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论,这就把****旧社会秩序的斗争赋予了完全的正义性。而在宣传上又把问题简单归结为“谁养活了谁”的问题,直接激发了贫苦阶级中本来就潜伏的对富人阶级的嫉妒和仇恨(启发了“自觉性”),将他们组织到“翻身闹革命”的运动中来。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维护”社会秩序,这就与革命目标相冲突,所以就成为革命力量打击的对象。土地革命时期在红色根据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击,原因就是如此。
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而为对付单个盗匪的偷抢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结果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为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这一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延续了下来。县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官(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边远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经常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任务。即使县衙直接处理的纠纷,也往往需要宗族和基层保甲机构(其人员往往是重合的)具体执行。笔者的祖先在清朝康熙年间两三代人未清分家产,人口和财产关系演变得非常复杂,宗族无法按照弟兄平分家产原则予以平衡,最后两兄弟将其叔父诉至县太爷“刘老爷”处,经调解解决了纠纷,并由宗族和保甲组织具体落实。
宗族组织为农户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具有许多便利条件。首先,同宗农户大都相邻生产和生活(分家使然),所以一般纠纷大都发生在同宗农户之间,于是族长就成为调解纠纷最合适的人选。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还可以通过族长之间协调解决。宗族解决农户纠纷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统治时期,宗族一直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 二、宗族在政治等级结构中的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是国家政权联系分散农户的“非正式”纽带,对抑制社会战乱起了重要作用。
传统社会中也有庙会、帮会、神仙会等社会组织,但农户可以不再其内。但是农户却都在其宗族之内,所以宗族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从权力制衡角度看,中央、省府、县衙、乡里保甲组织和宗族组织(简称基层组织)、下层百姓共同组成一个“五层级”制衡结构,中间层级的省府、县衙、基层组织要受双向制约,中央王朝和下层百姓则只受一个方向制约。这样,宗族、保甲组织对下要代表国家把赋税分摊给百姓,对上则要申报民情,遇到灾荒则要请求减免赋税(“为民请命”)。
历史上不乏县绅、乡绅借助于本地籍京官告倒“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的事例,它体现了社会内部某种不成文的制约机制。但真正“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大概是没有的,因为他们并不需要隐瞒民情而获取所谓的“政绩”,精明的地方官吏往往主动把灾情呈报中央王朝请求减免赋税。在清朝乾隆年间编撰的(河南)《武陟县志》中,就有不少遭灾地区被皇上减免赋税的记载。但是问题在于,越是发生灾荒,越容易出现社会秩序混乱,这时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越需要更高的代价,而这些代价却必须由赋税来解决,所以越是遭灾严重,中央王朝减免赋税的余地反而越小。如果不能减免赋税,农民就会迁怒于地方官,甚至出现抗粮抗税。历史上所说的“官逼民反”,道理大都是如此。此时的宗族往往与贫苦百姓一道,成为与政权对立的力量。
但是说到底,“官逼民反”的民是指农户而不是宗族,因为国家是对农户收税而不是对宗族收税。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宗族还是抵制农民起义、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清代咸丰年间的“捻军”曾经在黄河北岸怀庆府(今焦作市)一带流动掳掠。为防止捻军抢掠破坏,这一带不少村庄,都由宗族和保甲组织牵头,发动村庄富户捐助财物,并按人、按户摊派部分费用,在村庄周围修筑了寨河、寨墙,形成易守难攻的村寨(类似于结坞自保)。在大半个世纪中,这些寨河、寨墙对保护农户少受兵燹之灾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情况既表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保护,又表明宗族组织等民间力量自发执行了保护社会的职能。
在此后的革命斗争中,中共领导人也充分认识到了过分抑制、打击甚至消灭宗族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不利于革命积极性的调动,因此,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一致抗日,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适当政策,尊重群众的宗族感情,保留祖坟、祠堂、族田、族产……但到了解放战争时期,由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革命主要工作又由“民族斗争”转化为“阶级斗争”,因此为了调动贫苦农民中潜伏的革命情绪**********政权,革命政策又转化为消灭宗族。可见,直至1949年,宗族政策都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
但是广大群众都认识到,族田、族产是宗族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消灭宗族的政策一直遭到消极抵制。新中国成立前后进行土改,许多村庄的族产、族田并没有被分掉,宗族组织也仍然存在。但1956年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又建立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个人生存资源包括房屋、树木甚至饭锅都被充公,于是宗族完全丧失了物质基础,未经“专项打击”而“消亡”了。1962年土地下放后宗族组织又有恢复和发展,但却在1966年的“破四旧”运动中被“红卫兵”彻底破坏:祠堂牌位被砸,族谱档案被焚烧,墓碑被推倒作建房材料。1979年再次实行土地家庭经营后,大多数宗族组织又建立或恢复起来,进行了修宗祠、续族谱等活动,延续到现在,干部群众参加宗族活动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少人还利用互联网,异地进行信息交流或同宗联谊,宗族文化正在发展壮大。 四、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经济人选择史观”认为,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都是人们在特定客观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客观环境可分为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自然(地理)环境是社会产生的原始条件,它在社会运行中变化很小,社会环境为人类活动所创造,它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较大变化。
祖宗崇拜、宗族感情、宗族观念、祖训族规、寻根问祖、宗族联谊统称为宗族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自然根源,它也为人的活动所创造,但对现代人来说,它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宗族都崇尚儒家文化,并以儒家文化对族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是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它显然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许多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具备“进取精神”,正是由于儒家思想和宗族文化扼杀了中国人的进去精神,才使中国的商品经济长期难以发展,所以主张对其进行批判。笔者以为,“进取精神”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并不需要刻意“培养”。中国长期没有发展起市场经济,是由于中国的客观环境缺乏发展商品市场的“利益刺激”,没有形成使“进取精神”获利的空间(参阅许平中:《地理条件制约古代中国不可能走出传统社会》,载《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4年第5、6期合刊)。近代以来欧美人之所以表现出强烈的进取精神,正是利益刺激的结果。如果中国也具有足够的利益刺激,那么你想遏制(进取精神)也遏制不了。古代社会中的贩卖私盐,现代社会中的走私、贩私、贩毒、盗版等,国家花费很大代价却无法制止,表明“进取精神”是难以扼杀的,这不过是一些反面例证而已。
宗族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被许多艺术家所认识。老作家苏叔阳在《中国读本》一书中说,“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之一便是家族的纽带。‘认祖归宗’至今仍是华夏儿女最强大的向心力之一。‘宗牒’、‘宗谱’学的复炽,海外各地华人的‘族亲会’、‘问亲会’的兴盛,都表明日臻富强的祖国对华人、华裔的召唤力和家族的凝聚力。重视家族是中华民族悠悠数千年的传统,一位杰出的祖先会使千百年的晚辈感到光荣之至……家庭、家族的和睦稳定是社会祥和进步的保障。”笔者以为,苏先生对宗族文化给予的正面介绍和评述,要比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专家更符合实际。
宗族文化也得到实际工作者的默认、赞许或支持。山西汾河谷地是明代移民的迁出地,移民后裔总数估计已超过一亿。洪洞人早在1914年就在移民纪念地集资修建了寻根祭祖园(大槐树公园),现在这里每年吸引海内外数十万移民后裔观光浏览,中共领导人******、乔石等也曾经去寻根祭祖园造访,许多人希望通过洪洞为中介建立宗族联谊会。在宗族文化如此复兴的大环境下,理论工作者仍然对续谱修祠、寻根问祖、异地联谊等活动横加指责,官方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活动,实在是不得人心之举。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早就指出,人们对归属感、权力、威望、尊重的需要和追求完全是正常的。笔者以为,中国党政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出人头地”、“衣锦还乡”等的思想,并没有什么“丑恶”之处。百姓崇拜本家族在历史上的名人,称羡当今有名望的族人,邀请本族在外工作的党政干部参加宗族活动,对任何人也不构成危害,所以完全无可指责。事实上,如果干部拒绝参加宗族活动,族民就认为他不识抬举,结果他就很难在群众中具有威望。许多党政干部“热衷于”宗族活动,有的甚至帮助建立跨县、跨省的宗族联系,原因就是如此。
宗族的另一个直接作用就是调解民间纠纷。新时期土地下放以来,农户之间的逐渐纠纷凸显,为调解民间纠纷,国家普遍建立了村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民调组织”)。当时的万里委员长在关于建立米民调组织的报告中说,旧社会农民打不起官司,有什么纠纷只能找老族长解决。我们建立的民调组织不向群众收费,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农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现在看来,民调组织发挥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由于民调工作没有报酬,所以调解员对调解工作并不热心,民调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从经济学原理看,代价不仅指金钱或财物,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所以解决纠纷必然付出代价,只有得到补偿才会有人去干,解决的办法就是对调解收费。但民调组织没有强制手段,调解不成还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以收费调解很难成为农民的选择,结果所谓“健全”民调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调解民间纠纷的出路在于利用自发形成的宗族组织。站在统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决社会纠纷,差不多是“无本万利”。首先,调解人可以利用劳动、工作之外的闲暇时间进行调解(农民称为“说事儿”),并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费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发性社会组织,所以由宗族出面调解纠纷不属于“打官司”,这就不伤当事人的情面,对农户没有什么负面代价。最后,通过调解纠纷,调解人表现了聪明才智,直接获得了乐趣,也赢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会声望,实际上是获得了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这样,纠纷的“解决”本身既创造了“社会效用”,又使调解人获得了很高的个人“收益”。这些社会价值的创造来源于宗族组织及其“职位”,因此,宗族组织及其“职位”也成为创造社会价值的“资源”。
五、宗族与“黑恶势力”
近些年不少学者看到,在农村宗族组织恢复和发展的同时,“黑恶势力”猖獗、基层政权退化现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嵘先生把黑恶势力侵入政权的路径概括为“官员的黑恶化”与“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两种基本模式。笔者以为,所谓“黑恶势力”,不过是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一帮人(的组合)而已。现实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时,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当一个人利用正当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时就是“红势力”,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时就应当属于“黑势力”,社会上好人和坏人并没有明确界限,无法截然区分开来。从科学研究角度看,对“黑恶势力”很难给予严格定义,所以也无法进行严格的经济学分析。
笔者也接触到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用正当手段不易达到目的时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找几个哥们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摆平”等。社会对非法手段有如此广泛的“需求”,司法机关的打击就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基层政权或司法机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就更不可能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来解决。
“黑恶势力”、“黑社会”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据《历任美国总统》一书介绍,杜鲁门最初竞选议员时,就得到了密苏里州黑社会领袖的举荐和提携。这一背景使他在从政后的处境颇为“尴尬”,因为国会议员的“正统”身份与黑社会举荐这一“出身”很难协调。所幸的是,“恩人”因违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狱中死亡,这使杜鲁门摆脱了难堪的处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称为“密苏里来的小人物”,甚至在继罗斯福任总统后,远东司令官麦克阿瑟还很瞧不起他。在美国那样的法治社会,“黑势力”还有如此影响,可以想见治理的难度。说到底,当抓不住“黑道人物”违法犯罪的证据时,法律对他也无能为力。
可是中国人却比美国人办法多,“创造”了“综合治理”原则。在中央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级综合治理机构,最基层的乡镇建立了治安联防队。
“综合治理”能达到何种效果,则是大可怀疑的。“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治理,而由“政府”实施的“综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对付百姓,于是治安联防队必然成为乡镇政权(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结果非法侵犯公民权就成为家常便饭。“综合治理”为干部实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规渠道。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综合治理”的理念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是冲突的,这样治理“黑恶势力”只能越治理越厉害……
有人会问,人为什么选择“黑恶手段”即不正当手段来谋求利益?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是由于正当手段难以达到目的,或说正当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会并没有为正当手段提供获取利益的空间,但却为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展示了广阔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们经常选择非法手段……
至于“黑恶势力”的猖獗与宗族文化的复兴,它们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宗族历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正确利用而已),而“黑恶势力”却总是对正常运行的社会具有破坏作用。一些学者之所以把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一方面由于执政党长期把宗族组织视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资源”,现实生活中有的宗族组织也确实为“黑恶势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把持和利用一样,问题并不在于基层政权的性质。所以当某一基层政权“黑恶化”以后,我们只能重新组建这一政权,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层政权。
六、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
作为“生物人”,人们追求生理需要的满足;作为“社会人”,人们追求归属感、尊重、权力、威望等高层次社会需要的满足。满足需要必须消耗资源,物质资源归根到底来源于自然界,而社会资源则产生于“社会结构”之中。创造满足需要的资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把人们对生理满足、物质利益以及社会威望等正当追求导入正常轨道,增加对合法手段的鼓励和对非法手段的制裁,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