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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社会功能与构建和谐社

2016-03-14 09: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工作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工作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为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确立了大方向。因此,全面认识宗教的社会功能,准确把握宗教社会功能的两重性,积极引导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就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全面认识宗教社会功能的多样性

  

  社会功能是指某一社会子系统或社会现象在维持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系统正常运行方面所具有的影响力。宗教作为社会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着密切的关系,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要做到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必须对宗教的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有全面的认识。


    一是宗教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整合是指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各要素联系到一起,使它们一体化。宗教通过共同的信仰,使信众具有了共同的、超越世俗的、神圣的价值观,有助于形成个体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使宗教组织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同时,宗教通过内在的宗教信仰外化为高度自觉的行为,使社会规范神圣化,进而达到对信众行为的整合。宗教的这种社会整合功能使处于不同社会地位、有着不同利益需求、有着多种社会角色的个人和团体能够在一个社会中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整合功能是宗教社会功能的核心。


    二是宗教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是指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标,以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主体的行为予以约束。宗教能运用信仰、情感、仪式等手段,尤其是运用教规戒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社会控制作用有着和道德相似的地方,即都是通过教育使之内化,并自觉地控制人的行为。遵守教规的自觉性要比遵守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更强,越是虔诚的教徒越是自觉。道德的约束力来自舆论,教规的约束力来自神的威力。违反教规,严重的要受到教规、教义的惩罚,有的还会被逐出教门,从而对信徒构成强有力的约束。


    三是宗教具有心理调节功能。社会是由具体的社会成员组成的,多数社会成员心理的稳定与平衡是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宗教可以通过特定的宗教信念,把人们心态上的不平衡调节到相对平衡的心理状态,并由此使人们在精神上、行为上和生理上达到有益的适度状态,为社会成员提供心理上的慰藉和安全感。尽管这种慰藉和安全感可能是短暂而虚幻的,但宗教作为一种心理调适机制,在从原始社会至现代社会的若干种社会形态中,始终执行着它的心理调节功能。四是宗教具有社会文化交往功能。交往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融入社会并获得社会认同的必经之途。宗教则是社会交往的途径之一。


    宗教信徒参加礼拜,进行集体祷告,过宗教节曰,都是社会交往的重要途径。宗教交往功能的特殊性在于,宗教的凝聚力极强,它用信仰的纽带把教徒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彼此认同,感觉彼此属于同一群体,因而产生出许多亲近感。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自身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人类文化史的一部分。宗教通过其堂式教育、学校教育、神职教育、传播教育和家庭教育使个体达到与社会风俗、道德、规范的一致,从而使社会文化、民族文化得以充分传播、传承与发展。宗教文化的广泛传播,也使不同文化、不同人群得以交流、沟通,从而达到相互了解、理解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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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确把握宗教社会功能的双重性

  

  宗教的社会功能不仅具有多样性,还具有双重性,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判断宗教对社会发展是起积极作用还是起消极影响,应以宗教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社会进步的作用作为衡量标准。它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就是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反之,它阻碍了社会进步潮流,就是消极、负面的作用。

  

  宗教的积极性社会功能表现为:一是促进社会整合。宗教通过诉诸超自然的力量,以其信仰体系、礼仪体系以及组织体系在社会整合中发挥作用,为人类构建的社会秩序涂上神圣化的色彩,有利于控制社会,维系社会的稳定。二是净化社会道德。世界各大宗教都提出了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和财物、必须孝敬父母等规定。宗教的关怀个体生命、塑造健康人格、营造群体生活、主张止恶扬善的理念和传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三是丰富人类文化。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渊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文化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浩如烟海的宗教典籍、智慧深邃的宗教哲学、异彩纷呈的宗教艺术、风景秀丽的宗教圣地、内涵丰富的宗教礼仪等,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文化矿藏,蕴涵着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对人类社会具有重要的思想、伦理、审美和知识价值。

  

  宗教的消极性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为:一是破坏社会稳定。有的宗教内部都存在不同的教派,每种宗教都以各自的民族、种族、社会阶层的信仰者为其活动的主体,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派别性。一旦信仰遭到挑战,宗教信徒、神学家和宗教组织就会群起捍卫。宗教直接沟通着信徒的情绪乃至潜意识,由于情绪的相互感染、价值的相互认同、行为的相互激励,比较容易掀起集体性的非理智的狂热,这往往会导致社会群体冲突的爆发,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阻挠社会变迁。宗教的神圣性使宗教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使得宗教不能及时改革与社会不相适应的规则而使自己处于相对保守的状态;宗教文化往往会造成对其他宗教、民族文化的排斥和对世俗科学文化的忽视;宗教也使人以消极出世的态度对待人生,从而不能直面人生困厄,以其虚幻的允诺来麻痹群众的斗争和反抗意志,阻挠群众争取实现其现实利益的政治行为,极力维护社会现状,阻挠社会变迁。

  

  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究竟是发挥着积极作用还是产生消极影响,要历史地、具体地去分析认识。一般而言,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剥削的特别是政教合一的社会里,当宗教成为为垂死的社会制度辩护的工具、教会成为抵制革命的反动势力的时候,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大众的根本福祉而言,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就主要是消极的。而在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的我国,既有—178—党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又有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宗教应该能够越来越多地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但不能否认,即便是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中,宗教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诸如封建残余还很容易利用宗教,四处作祟,愚弄群众;社会变革产生的各种矛盾也时不时地与宗教问题搅和在一起,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境外一些组织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企图对我西化、分化;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与宗教极端主义相勾结,不断引发族群冲突。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此就认为保守地、消极地对待宗教是理所应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为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准确把握宗教社会功能的双重性,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宗教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其社会功能具有多样性和双重性。要使宗教符合新时期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挖掘宗教自身所具有的积极因素,积极引导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使宗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涉及大量群众,每一个时代,信仰宗教的人数都占当时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当今世界仍然有8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在我国至少有一亿多人信仰宗教。党如何对待宗教,是事关党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否能凝聚各方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问题。因此,重视宗教的群众性,就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过去,由于对宗教问题的群众性缺乏透彻深刻的认识,曾经一度实行了极‘‘左”政策,党内很多人把宗教完全等同于‘‘愚昧落后”看作是‘‘侵略工具”把信教群众当成异己力量而加以歧视,甚至当成敌对力量而加以压制。在新的历史时期,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党把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是作为一般问题而是作为关键问题来看,是因为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实质是个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致性是根本的,而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信教群众同样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力量,因此,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统一起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为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信教的地方,注意保护不信教少数群众的权益。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

  

  (二)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一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都要置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管理之下,一切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畴内有序进行,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是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几十年来宗教实践经验的总结。只有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才能有效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打击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当前要切实解决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不愿管,是怕太敏感。不敢管,是怕太复杂。不会管,表现在方法上不对头,要管,就什么都抓死。要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三)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宗教既有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方面,也有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协调的一面。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一是充分挖掘宗教关于社会和谐的理念和传统。如佛教主张乐善好施、慈悲济世、诚实守信、主持公道,反对顺从私欲、言行不一;道教讲‘‘齐同慈爱、和光同尘”提倡贵生,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主张天人和谐;伊斯兰教有对人友善宽容,当行则行,行止有度的“中道”思想;基督教具有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这些理念的正确阐释和宣传,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以弘扬。这不仅有助于宗教自身的稳定和谐,而且有助于宗教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和谐。二是继续发挥宗教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中的作用。宗教从来就是与民族问题相关联的,在我国,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都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有的还保持着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的现象。宗教的民族性使宗教在民族中具有较大影响,从而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深深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民族关系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在民族中的凝聚力和纽带作用,引导得好,可以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引导得不好,就会影响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和谐。我们必须发挥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的宗教极端势力和邪教组织,维护多民族的团结和统一,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个深厚的社会基础。三是发挥宗教在推动国家对外友好交往方面独特的功能。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在直接传播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密切了不同地区人民之间的交往,在开展国际友好交往、推动世界和平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面对国际社会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应该提倡“沟通、交流、变化、利用、走出去”的灵活政策,进一步推动宗教文化的对外交流,向全世界表明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良好愿望和实际行动,树立“和为贵”的中国形象,赢得世界宗教界人士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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