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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人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几点反思及其借鉴作

2015-08-03 10: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大师及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元民主理论家们通过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认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只解决了由“谁”行使权力而没有解决行使权力的制约问题,民主要有效运行必须内在包含着权力制约的理论,而对权力的制约不仅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更重要的是对权力资源转化为法律层面的各种权利规定,以划定民主政府权力运行的边界,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法律授权给各种社团组织,使其成为社会制衡力量,以社会制约权力,否则,民主要么是有名无实,要么就蜕变为自己的对立面——****,这些观点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自由;民主;权利;权力
  当今世界民主化已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浪潮,民主既是人民的理想,也是各国政治领袖标榜的贴金标签。然而,清醒的政治思想家们则对民主持有审慎的态度,正如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菲利普·施米特所言:“民主这一词语作为一种贬值的通货在政治市场上流通,犯有大量罪行的政治家们争先恐后地占有这一招牌并把它贴于自己的行为之上;学者们则正相反,犹豫而不愿用它,因为前面没有加上合适的限定词时它具有太大的模糊性。”那么,民主的前面为何要加上一个限定词?应该加上一个什么样的限定词?西方学术界通过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价值的对民主诠释的新理论。
  古典民主理论发源于古希腊雅典民主,democ—racy(民主)源于希腊语,其词根为demos(人民)和kratelnc(治理)。这种古典式民主对什么是民主的经典表述体现在雅典时期最着名的政治家伯利克里的一篇演说词中,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制度,是因为权力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在解决个人争端的问题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优先推荐某人去担任公共职务的时候,推荐他的原因不是由于他是特定阶级的成员,而是由于他所具有的真实才能。只要具有为国家服务的能力,没有人会由于贫穷而在政治上一文不名。”另一并不喜欢民主制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民主的定义则是“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允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可见古希腊民主理论对民主的理解就是“多数人的统治”,也即常挂在我们嘴上的“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理论回答了“谁主权”的问题,紧接着在实践中的直接民主模式又回答了另一问题即“怎样主权”的问题;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公民定期聚集在广场上投票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对古希腊民主的反思通常是指出它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它所指的“人民”是指的“公民”,而“公民”并不包含自由民中的妇女、儿童及大多数奴隶人口,它的“民主”依然只是少数人的统治。真正对古典民主理论本身进行质疑则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这场高扬“自由、民主”旗帜但却行使暴政独裁之实的革命何以会出现?人们探究指导这场革命的理论溯源发现,革命理论渊源于古希腊民主理论,对这种理论反思贡献最大者首推法国着名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贡斯当认为民主并不是无条件就是好的,民主的前面应加上“自由”这个限定词,但对“自由”的理解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民主实践。贡斯当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区分两种类型自由的思想家,在他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中他将古希腊人的自由概括为全面参与的政治自由,而将资本主义出现后的现代人的自由概括为个人自由,古希腊人只有全面参与的政治自由而无丝毫个人自由:“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由于古希腊时期战争无休止的存在,整个社会是按兵营的方式来组织,一切要服从国家和战争的需要,个人无丝毫的权利,个人没有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这样一来,古希腊民主理论必然认为只要是人民主权、只要是多数人的决策就永远是正义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可以是无边界不受限制的。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苏格拉底便是这种民主理论的牺牲品,当公民聚集在广场上多数人投票认为苏格拉底言行有叛国之嫌,未经任何司法程序苏格拉底便被处以极刑。而法国大革命正是承袭了这种理论,“在着名的大革命时期,它是许多罪恶的肇因”。只要钟楼的钟声响起,国民聚集在广场上,只要多数人高呼将谁推上断头台,这个人便会未经任何司法程序而被推上断头台(正如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只要大多数群众高呼****谁谁就会被****)。因此,贡斯当认为一定要有个人自由的概念民主才可能是一种好的制度,个人自由要求每个人都有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即我们通常讲的基本****,无论谁主权或是否通过立法、司法的程序都不能去侵犯基本****。为此,必须区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及行使这样两个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行使,而决不在任何意义上使政府能够合法地享有更大的权力。”
  贡斯当提出的民主之前加上个人自由的限定词的思想被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密尔、伯林、哈耶克等发扬光大,尤其是英国着名政治哲学家现代自由主义大师伯林从哲学的高度将贡斯当辨析出来的两种自由用“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去做…的自由)两种自由概念进行了理论概括。“消极的自由”(类似于贡斯当的个人自由)问的是我有多少不受任何政府、组织、个人通过任何程序侵犯的权利,在这个权利范围内我是自由的。“积极的自由”(类似于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则主张的是如果理性就是自由,当我自己或别人被欲望、激情控制失去理性时,别人就应具有干涉我的私域以帮助我恢复理性的自由,我也具有干涉别人的私域以帮助其恢复理性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一种城堡中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则是一种四处攻入别人城堡中的自由,****独裁者往往会以理性的最高体现者——国家的名义粗暴践踏城堡中的自由,正如伯林所说:“每一个为他们行为找寻某些道德上甚或美学上借口的独裁者、异端审讯者与暴徒所使用的便是这论辩方式。”7伯林不喜欢“积极的自由”而推崇“消极的自由”,认为前者容易导致****和独裁,在他看来自由与民主相比自由具有更高的价值,他说:“消极自由与民主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一个民主的社会也可能只具有很低度的消极的自由,而一个非民主的社会人民也可能享受到很高度的消极自由。香港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一个社会重要的不在于它是否是民主的。更重要的在于它是否是自由的(消极的)。香港1997年7月1日前并无一个民主选举的政府(同类地区和国家还包括台湾、韩国、新加坡等),但人们实际所享有的自由以及经济繁荣的程度、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逊于西方任何一个民主国家。
  将消极自由的价值看得高于民主的价值这一看法,另一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是非常赞赏肯定的,他指出:“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认为,由多数投票决定的事项越多越可欲,然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对于应当由多数投票决定的问题当在范围上加以明确的限制。”“多数的权力要受到那些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原则的限制,而且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那些原则上。”这个原则就是指的消极自由的存在,只有消极自由的存在规定了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才能实现对民主政府权力使用范围的限制,反之,即使是一个民主的政府也可能蜕变为一个****的政府。哈耶克不无忧虑地说道:“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的权力为正当的理由。”无消极自由存在的民主与****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独裁政府会出现少数人侵犯多数人的基本****,但权力不受限制的民主政府则会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基本****,问题的实质是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基本****都是不应当受到侵犯的。
  二
  如果说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反思了民主的前面应加上消极自由的限定词,不能无条件地说民主就是最好的,那么同样是自由主义派系的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则对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民主理论进行了质疑和反思。
  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着名的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和美国的熊彼特(意大利的帕累托、莫斯卡、米榭尔斯三位思想家的思想皆渊源于马克斯-韦伯)。韦伯的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的契人点是他的官僚制理论,韦伯认为官僚制是一切大规模组织的特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从管理的角度看,“官僚体制的组织广泛传播的决定性原因向来是由于它的纯技术的优势超过任何其它的形式,一种充分发达的官僚体制和机制与其它形式的关系恰恰如同一台机器与货物生产的非机械方式的关系一样。精确、迅速、明确、精通档案、持续性、保密、统一性、严格的服从、减少摩擦、节约物质费用和人力,在训练有素的具体官员进行严格官僚体制的、特别是集权体制的行政管理时,比起所有合法的或者名誉职务的和兼任职务的形式来,达到最佳的效果”。随着大规模民族国家、大规模民族国家组织的出现,古典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愈益成为不可能。(韦伯认为直接民主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组织是区域性的、成员数量是有限的、成员社会地位差异很小、行政功能较简单稳定、成员能得到最低限度的培训)“很明显,从技术的角度讲,庞大的现代国家绝对必须以官僚制为基础。国家越大,它的权力越大,就越是如此……与外部冲突的范围越广泛,内部统一管理的需要越迫切,这一切特征就越加不可避免,官僚结构就越会逐步获得其发展途径。”直接民主在这里反而会成为无效率的管理,令人生厌的无能和政治的不稳定、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和绝对规模使得集中的政治控制和决策成为必然,这一切都只有依靠官僚制来完成。民主不再是人民直接去主权,只能是人民间接去主权,即通过代议制选举出政治领袖,由政治领袖直接去操控官僚组织。“民主化一词有可能造成误解,因为‘民’永远不能治人而只能治于人。所变化者无非方式,少数人可以经由选举产生,可以对他们的品质提出要求,各种人都能有机会达到权力的顶点。”13
  这种精英治国理论被美国的熊彼特大肆渲染,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写道:“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是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的意义说的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定义的一个方面可以说成,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14他认为民主意味着一种方法,即实现政治、立法、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方式是某些特定的个人由于成功地获得了人民的选票而有决定一切事务的权力,民主生活是以政党的面貌出现的相互竞争的领袖为了获得统治的委托权而进行的斗争。民主的本质是公民能够以一个政府代替另一个政府,从而防止政治决策者把自己变成不可移易的力量,只要政府能够改变,只要选民可以在两个明显不同的政党纲领之间作出选择,暴政的危险就可以得到制约。民主是一种机制,是一种产生领袖并使之合法化的一种制度安排。民主的实质不在于谁统治中的“谁”,而在于这个“谁”是否是合法选举出来,“谁一经选举出来,统治和管理就是谁的事,人民一旦选举一个人来,政治行动就是这个人的业务而不是他们的业务”。

  对于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认为权力集中在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观点,多元民主主义理论则认为未免太过独断,他们从团体政治学的角度探讨了民主的本质问题。多元民主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罗伯特·达尔,达尔直接承袭了法国着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的思想。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美国民主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即各种社团,这些团体从社会的角度对权力进行着制约。达尔认为民主理论的精髓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对人民直接行使主权要作重新解释,人民是不能去直接行使国家的行政主权的,但人民可以在社会管理中直接去行使主权。按照达尔对权力的定义:“我们认为的权力是对于现实关系的描述,比如说A能够以控制B的反应方式行动。A的行为能力取决于A所具有的手段,尤其取决于A与B之间的资源的相对平衡。”权力既是一种影响力又是一种社会资源,当一个社会在法律上允许并授予各种社团组织如商业组织、工会、政党、种族集团、学生组织、妇女组织、宗教组织等一定的权力时,这些社团一方面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从而影响政府的行政决策,“公共政策的总体方向是由对于政府的一系列相对不一致的影响造成的,这些影响是由相互竞争的力量从各个方面施加的,没有一种力量可以实施过分的影响。因此,政策产生于利益的边缘,形成于民主的框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特定政治家的努力之外”。另一方面,这些社团组织也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去完成许多政府想要完成而又不能完成的社会管理的功能,在社会管理中去实现人民的直接主权。
  达尔为民主下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民主就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如果要说有什么东西能够真正区分民主(或多元政体)与****,那么在多数人政府与少数人政府的分野中不可能发现这种东西。这种分野越来越接近于多数人统治和多重少数人统治之间的差别”。所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是指每一个社团相对于全社会而言都是一个数量上的少数,然而正是这些多重少数相加就是社会的大多数,多重少数拥有的权力使得权力这种资源不是被政府独享。“多重独立社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从而能有效抑制等级体系和支配,它使得各种统治资源的拥有呈分散化的状态,使得统治者进行垂直统治的成本增大,理性的统治者在统治成本高于统治的收益时有可能会放弃对某些事务的控制。一个弱小团体的成员或者诸多弱小团体可以把他们拥有的资源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统治者控制的成本推进政治自由性。”这样一来,民主就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的定义,达尔认为既克服了古典民主理论中未有权力制约理论的缺陷,又克服了精英民主理论中的人民不能直接实现民主的悲观论断。
  三
  西方学人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和质疑对中国民主政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提出了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建设的理论,现在三个文明建设写入了2004年新修宪法之中,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政治的建设。但若对民主的理解依然停留在古典民主理论的理解上,显然是不能有效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的,西方学者的政治智慧至少可以引发我们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自由(消极的)与民主的价值都应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二者缺一不可。
  “人民当家作主”的古典民主理论讲清了权力来源和谁主权的问题而不同于君权神授理论,这当然是历史上政治文明发展的一次飞跃。但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权力,或交由人民的代理人——政府去行使的权力,甚或是交由“多重少数人”行使的权力是否是无边界不受任何限制的?古典民主理论及现有民主理论本身是没有包含这一设问的。因此,消极自由概念的设置(法律层面上则转变为基本****)则弥补了这一理论缺陷,无论谁主权及怎样主权都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合法的、非法的、程序性的、非程序性的方式去侵犯人的自由或****。由于自由和民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自由的价值和民主的价值都应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二者缺一不可。在中国民主建设的制度安排上,对自由的安排也应引起高度重视,个人究竟具有哪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或自由这一点安排好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目的才能实现,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实现利益,利益实现是要权利来保障的。如果这一观念能获得社会成员充分的、普遍的价值共识,尽管中国目前民主的程度还不够充分,但却可能具有充分的自由,它依然能确保中国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因为如此,把保护****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写入2004年新修宪法中其历史意义将是十分巨大的,人们确知自己创造出来的财富不会被政府或他人剥夺,自然会乐此不疲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活动。反之,如果一个有民主而无自由的政府频频通过大多数人的决策去剥夺、侵犯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这就会出现有民主而无经济增长的尴尬局面。当然,一个最理想的社会是自由与民主完美的结合,从根本上讲自由与民主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如果没有人民广泛参与的政治民主,自由的范围界限确定(人民究竟具有哪些自由或****)就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自由无民主的社会可以有短暂的经济繁荣,而持续稳定的繁荣则需要充分的民主来确保,发展自由与发展民主是同等重要的。
  第二,能否把直接民主实现的程度看成是民主进步的标志问题。
  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对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断然否定,告诉我们直接民主行使的限制性条件,在一个规模庞大的、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对国家的治理是不能依靠人民直接去治理的。人民影响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和代替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文化大革命中群众组织代替政府行使治理权造成社会秩序极大的混乱足以证明人民是不能直接行使行政治理权的,这就不能笼统地把直接民主实现的程度看成是民主进步的标志。在行政治理权的行使上人民只能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通过民主的选举,选出人民真正想要选举出的、并在他们违背人民的意愿时可随时撤换的政府官员,委托他们行使行政治理权,人民可以监督和影响政府官员的公共决策。同理,在民主选举问题上也不能把选民是否能直接推举国家领导人作为民主程度的判断标准,研究民主理论的思想家们的共识是,国家单位越大,公民直接参选的可能性越小,把决定权委托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大;国家单位越小,公民直接参选的可能性越大,把决定权委托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小。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和地域辽阔的大国,公民直接参选国家领导人既无理论上的必要性同时也缺乏技术手段的可行性。民主进步程度的标志关键是看,一个社会制度中是否具有我们称之为民主制度应具有的几个核心要素,而不在于某一个核心要素的发达程度。无论它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民主,它都称之为民主。
  当然,直接民主在一个人数较少、功能单一、区域性较强的社区组织中依然是大有作为的,其成员完全可以直接进行民主表决来决定社区组织的重大决策,中国农村中的村民自治和城市中的社区民主模式便是极好的例证。
  第三。超越“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构建“权利制约权力”和“社会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
  所有形形色色民主理论的价值共识就是:权力由人民分享,独裁****下权力是由固定的一个人或少数人独享。西方“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其实质依然是少数人独享权力,资产阶级是人格化的资本,对权力的分享是按资本的份额来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不外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对权力进行分享,以防止权力被资产阶级中某一利益集团独享。“权力制约权力”理论本身是正确的,但决不能误以为西方“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是唯一选择。我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制度不同的是:第一,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目的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二,这一制度的原则是分工制约,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的组织活动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上有所分工和制约,但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另一方面对权力的制约并不是仅仅依靠公共权力机构之间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就可以完成的,对自由价值观的肯定实际上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设置中应包含“消极制约权力的权利”和“积极制约权力的权利”,“消极制约权力的权利”就是承认公民的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积极制约权力的权利”则是指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有效制止,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这类权利在我国宪法中虽然也有所规定,但相应的实体法及配套落实的具体制度亟待完善。
  多元民主理论独特的贡献在于其“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论断提出了人民分享权力的另一具体路径(当然不可能是唯一路径),通过充分发达的社团组织并依法享有同政府商谈的权力以影响政府决策过程,并在社会管理中实现人民自治,避免权力资源被政府独享,从而形成对权力制衡的社会力量,以“社会制约权力”。这些观点对中国的民主建设应该是具有借鉴作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由统治转向公共治理,统治与公共治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主体只有政府,而公共治理的主体除政府外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非赢利性组织等社团组织,大量公共事务的解决已不可能由政府单方完成而需众多社团组织参与完成,公共权力需适当授权给社团组织。利益多元化的出现,利益相同的成员依法结成一定的社团组织,利用社团组织资源向政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影响政府决策,在众多社团组织与政府博弈中使政府公共决策更趋于公平、公正,各社团组织充分利用法律授于的权利和权力去完成政府想要完成而又不能很好完成的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论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小政府、大社会”与民主是同义语。因此,怎样充分利用众多社团组织的作用应是中国民主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问题。
  总之,西方学者对民主理论的反思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确有一定启示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对民主理论的认识可以分为“描述性的民主理论”和“规范性的民主理论”,前者是指西方现行的民主模式是什么,后者则是指理想的民主应该怎么样。西方现行的民主距离理想的民主差距依然很大,这就注定不能照搬西方现行民主模式到中国。罗伯特·达尔曾说:“我认为,不管任何时候,只要存在合适的条件,民主就可以被独立地发明出来和重新发展出来。而且,我相信这种合适的条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过。”如何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具体条件创造性地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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