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科论文>民主制度论文

中国民主制度建设启示研究论文(共4篇)

2023-12-11 0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视野下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两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政治体制的改革是滞后于经济机制改革的,政治体制的滞后会对经济的发展起消极甚至是阻碍作用,二者只有相互协调发展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党的十三大确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和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建设从层面上分为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而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建设非常重要的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日益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改革和实践的热点问题。


  一、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内涵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可见基层民主建设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协商与民主,强调人民的参与,最终达到共同的认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则是通过协商、参与、决策的方式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固定化制度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就是要积极打造广泛多层的民主。所谓广泛多层即是从深度和广度上来积极拓展民主的范围,就广度而言,要扩大协商民主的覆盖面,增加协商的渠道,如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协商渠道。通过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的发展,实现其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二、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曾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多商量”实质就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提升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水平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大范围的民主,制度化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实现民主渠道的科学高效和畅通。有利于坚实党的领导,只有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民主才能更好的为党内民主提供动力和支持,从而实现党的更加科学的执政,建设服务于人民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结构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格局的现实要求。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是政治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建设民主政治体制,是客观现实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所以必须全面积极地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


  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制度不健全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的民主,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具体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相对较少;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较多,具体可试试的规定相对较少;对政协组织的规定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要求少;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虽然前前后后经过了五次修改,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缺少操作性的制度规范,《政协章程》共四章五十条,其中工作总则和组织总结就占了两章的内容,剩余两章则是讨论的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职权、选举原则和设置等,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予以配套,到基层就难以遵循和执行。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很难在地方相应层次的决策实践中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清,政协与党委、政府理解有时大相径庭。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谁来查处、如何处置等。


  (二)对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随着中央和地方关于加强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相继出台,协商民主有了一定的进步和突破,但是从总体上看,对协商民主规定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归根到底还是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第一由于制度规定的不明确,致使是协商内容的随意性。第二由于对协商民主的“重大”、“重要”问题没有明确的定位,以至于协商的内容在不同地区各不相同。第三由于协商规则上不配套,据民主党派反映,许多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未将协商民主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制度规则,认为协商民主这个程序可有可无,导致协商民主制度的执行力不到位,削弱了人民的参与性。迄今为止,不经协商不决策的规定在不少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第四是以通报代替协商。最典型的是在换届人士安排方面,已尘埃落定、上级文件批准领导班子之后,才提交协商。完全颠倒了二者的顺序。致使多党合作中“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原则,受到了破坏。


  (三)观念上对协商民主的不重视


  对民主协商制度理解的不到位,观念不正,理念不牢,致使观念上的不重视。认为协商民主就是“听听报告,举举手,鼓鼓掌”,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无用论”,“麻烦论”和敷衍应付成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待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调。而民主党派方面看,则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党派成员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专职岗位,客观上受知情、时间和调研难度的限制,对协商议题所涉及的问题往往调研不深入,情况不明了,闭门想主意,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观点、意见和建议[2]。


  四、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在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在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相关制度之前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的相关原则。只有充分了解了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才能做到事半功倍。首先是程序原则。程序是任何形式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协商民主最薄弱的环节是程序性制度缺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指出协商民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使“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做到协商民主真正地落到实处,而不是走走过场。其次是要坚持平等原则。平等既是指各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平等,也是指民主党派和执政党之间的平等对话和讨论。第三是要坚持实效原则。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有效。要明确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和协商程序。只有明确这个几个方面才能真正地做到协商民主的有效性。而不是“走过场”。


  只有在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升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水平。对于制度方面的健全,应该要做到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首先,细化、深化和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应细致划分“推进改革的重要决定”、“关系国家的重大问题”、“需要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等中的“重要”是具体指哪方面的问题。避免模棱两可的“重要”问题,最后导真正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真正体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重要原则。其次,规范和完善协商民主的程序。程序是保障协商民主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程序的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影响协商民主的有效实施。如应对协商议题有谁提出、有谁确定,以什么方式提出及临时性议题等;协商议题何时送交协商方,协商方如何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协商过程中如何做到平等、有序、和谐,营造良好协商氛围;协商结果办理情况,协商意见反馈;对协商制度的评价监督等各个方面做出细致规范的规定。


  (二)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度


  提高协商民主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度首先应该建立专门的协商咨询委员会,启动和主持民主协商。第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深人开展立法协商”的要求,要确保协商民主的约束力,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议题拟定、参加人员、协商程序、监督机制等制度。第三,不断提升制度化水平。一是参加人员的制度化,即对参加协商人员的条件、产生方式、结构做具体规定。二是协商程序的制度化即协商的启动、时间、议题的安排、会议机制形成刚性制度。三是监督的制度化,即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人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群众的协商过程与结果的民主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主体地位与监督程序[3]。


  (三)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力量,团结各个方面的力量,。如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巩固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只有不断的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更好地为政治体制改革贡献力量。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明确指出:“政治体改革的总目标有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4]”,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断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有积极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不容忽视,应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者:吴萍

  第2篇:关于当前中国党内民主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1前言


  (一)本文写作目的


  新时期以来,随着国内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党内民主问题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专家学者们的重视,他们从党内民主的内涵、价值定位、发展状况、存在问题以及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对当前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宝贵意见。但总的来看,他们对党内民主建设的研究多从理论的角度入手,对相关问题的表述还很空泛浅显,而对党内民主制度的探讨则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则从制度的层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整理国内数十篇专家学者们的有关文章著作,以期踏上党内民主建设的正确道路,为当今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及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二)相关概念


  什么是“党内民主”?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概念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在中共“七大”上,刘少奇对党内民主的实质作过这样的界定:“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王贵秀也认为,“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也可以说,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或主体,党内事务归根到底由党员当家作主。”这两种观点都意在强调党员的主体地位。另外,还有学者对党内民主概念的理解重在强调制度体系的建设。如颜杰峰认为,党内民主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依照平等、多数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制度。除此之外,林尚立还认为,党内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形态,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的政治生活,是科学的制度和健康的政治生活的有机统一。通过借鉴以上有关党内民主概念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体系。


  (三)综述范围


  本文主要从制度的层面上开展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研究,对当前党内民主制度的弊病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从而把握今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方向,为党内民主提供可行性的制度建设。所以我所选择的资料也主要是围绕这些方面来谈的,并精选了数十篇文献进行研究。


  (四)相关主题及其争论焦点


  通过整理分析一定量的文献,我们发现目前对党内民主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价值角度对党内民主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了应然的党内民主制度是怎么样的,并论述了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对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发展人民民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2.从宏观制度层面分析党内民主制度,这些学者主要从体制性因素即党的领导体制以及民主集中制等方面来研究;3.从中观制度层面进行研究,这也是当前大多数专家学者们研究党内民主问题所采取的入手点。他们主要从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以及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等方面对党内民主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索。综上所述,由于党内民主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党内民主含义的不同界定,学者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勾画出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大致框架。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当前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尤其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方案,因此,从微观角度入手,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可行性的制度方案,实现以点带面、渐进改革,逐步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应当成为今后研究党内民主制度的焦点。


  2当前中国党内民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重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十分注重党内民主建设,但由于初期党内领导人曾犯过一些“右”的和“左”的错误,导致党内民主没有充分的发展。后来,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党内的领导地位,从此,党内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随后,由于“大跃进”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党内民主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内民主才不断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20世纪末的东欧发生了一系列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政权不断被颠覆,尤其是苏联的解体,苏联共产党丧失了执政地位。“苏共失去执政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根本原因却在党内。其中党内民主缺乏又是一个关键性原因,苏共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可以说都源于党内缺乏无产阶级政党应该具有的根本属性—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首次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因此,党内民主尤其是对党内民主制度的探索成为了专家学者们的重大课题。


  (一)关于当前党内民主制度弊病的研究


  目前,我国党内民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发展党内民主的任务还很沉重,在实际政治生活当中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制度层面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在《党内民主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研究》一书中,罗中枢、黄金辉等认为,党内民主建设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这些方面:(1)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问题,即党代表选举过程中未能真正体现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党代表的职责权限尚不明晰;地方党代会选举未能充分体现党代表的意志;大多数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部分党代表自身素质能力较低,民主参与能力不强;党代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体现不够。(2)党委会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即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不够完善,党委权力集中于常委会、常委会权力往往又集中于主要领导,全委会的作用发挥很不充分。(3)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即选举程序不完善,直接选举的范围过小,层级过低,差额选举制度贯彻不力,选举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与选举制度相对应的弹劾罢免制度。(4)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明显的形式化问题,而且相关的惩处制度缺失。(5)党务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党务公开的制度化水平较低,公开的程度不够,范围较小。


  2.在《影响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因素及其对策》一文中,肖立辉认为,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包括四个方面:(1)党员权利保障制度;(2)党的代表大会制度;(3)党的委员会制度;(4)党内选举制度。他从这四个制度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对中肯的对策。另外,他还从理论性因素、观念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这三个方面对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但是,就制度性因素来说,仅从这四个制度出发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努力实现党务有效公开。


  3.金太军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系统分析》一文中指出,如何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一直是党内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其次,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全委会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彻底。[1]在本书中,金太军一方面肯定了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选举制度和决策制度在党内民主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对这些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积极探索建立党内民主制度的有效途径。


  (二)关于党内民主制度的构建的研究


  制度的构建是研究党内民主的重中之重,也是人们研究的中心任务,任何学者对党内民主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制度的完善与设计。


  在《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研究》一书中,王建国认为,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党内民主制度是一个有不同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最基本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根本制度,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选举制度、任期制、党委制等;党的工作制度,如党委内部的具体议事规则等。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也就是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建设。[2]在这里,作者分别讨论了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问题。


  张荣臣在《略论党内民主》一文中指出,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党内民主中的制度并不是平行的,在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上,也有一个逻辑起点问题,这里的逻辑起点或者说核心,就是党员权利的实现。


  在《党内民主改革的制度分析》一文中,杨宏山认为,党内民主改革的合理取向是: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现重大决议权从常委会向全委会的转移;提高党内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建立适当的分权制衡机制;扩大党内差额选举的幅度,逐渐形成竞争性选举制度[3]。


  在《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文中,张旭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突破口和关键环节,解决问题的对策是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选范围,加强对基层选举的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和强化党员的监督权,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等。


  总之,对于党内民主制度的构建,研究者们多从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鉴于大多数的内容重复较多,这里不一一述及。


  (三)关于党内民主制度具体可行性的探索研究


  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它功效的发挥,一种再好的制度,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不能通行、难以实施的话,那无异于画饼充饥。因此党内民主制度的研究关键在于它的具体可行性。为此,一些学者为党内民主制度的精细化建设提出了大胆构想,这也为我们今后进行党内民主制度具体可行性的研究提供了启发。


  在《党内民主是民主执政的首要关键—对修改现行党章的十点建议》一文中,高放以健全党的组织制度入手,对发展党内民主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只能有一个,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第二,在党内民主规则中必须强调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第三,应该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以便每年都由党代表大会来进行决策。第四,要改进党代表大会的开法。第五,关于中央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即中央委员会不宜与党代表大会并列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应该为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第六,关于政治局的地位与职权。政治局的职权与职责应该主要是实现中央委员会赋予的执行党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任务,它要每三个月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其监督与评议。第七,关于中央监察机构的地位与职权。各级纪委应该与各级党委平行,归各级党代表大会领导,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扩大纪委的职权,加强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在事权、人权、财权等方面的检查与监督。第八,关于领导人的职称问题。主张党中央设立主席,以利党际交往,另设总书记,专门负责党务党建工作;地方党委的一把手改称主任委员,以利对外交往,另设书记,专人主管党的工作。第九,关于中央领导人任期和年龄限制问题,主张借鉴越南共产党的做法。第十,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4]


  在以上观点当中,不乏一些可行性建议值得我们党去借鉴、尝试,但是,考虑到实际因素,有些建议实施起来是有困难的或者说是不合理的。如在谈到党的代表大会时,高放主张党代会年会制与常任制,以便每年都由党代表大会来进行决策。这里值得我们思考的是,通过增加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次数就真的能取得重大成效吗?因为决策的人越多,效率反而被降低。再者,召集大量的人数进行开会、决策,这势必又牵扯到成本效益问题。为此,胡伟在《关于“党内民主”的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党的中央委员会特别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政策制定功能只能局限在对重大政策进行讨论的“合法化”的范围内。虽然在这一范围内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例如可以适当增加中央全会召开的次数等,但日常最重要的政策制定着只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另外,基于竞争性选举是民主政治的衡量标准这一理论基础,他还把完善选举功能作为加强党代会作用的基本途径,主张扩大差额选举。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选举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党内民主,但是差额选举目前在党内高层还很难实施,我们不妨从地方和基层入手,逐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3总结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通过搜集、整理、分析数十篇文献资料和相关著作,并对有些理论观点进行仔细比较和推敲,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党内民主制度的研究还有待加强。可以说,发展党内民主,关键在于制度建设。纵览我国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历程,一直以来,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都是重实体性制度,而忽视了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学者们对党内民主制度的研究也多从宏观制度入手,客观上导致了微观制度研究的缺乏。虽然部分学者对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进行了探究,但总的来看,这些具体制度有些还不太成熟,缺乏一定的可实践性。因此,在日后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当中,研究者们有必要加强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等微观制度的研究,努力实现党内民主制度的精细化、具体化,并使之朝着可行性的方向前进。


  作者:任海宽

  第3篇:中国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对越南的启示


  一、背景意义


  “民主”一词起源于西方,最早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os)的《历史》一书。在古希腊文中,“民主”(Herodotos)是由“人民(Demos)”和“权利(Kratia)”两词合成,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人民进行统治。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民主的探索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他们认为:“不管我们怎样设想普遍民主,它是我们这个时代必不可免的事实。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1]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观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也成为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的最终是所有者。


  早在1949年,胡志明已明确指出:“我国是民主的国家。一切利益都属于人民的;一切权限都属于人民的;建设和革新事业是人民的责任;从乡到中央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从乡到中央的团体都由人民组织起来的;总的来说一切权限和力量都要依靠人民的。”越共中央总书记助理何登同志在“基层民主—越南与中国的实践”理论研讨会上也强调强调建设基层民主是全面加强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民主作为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一国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同时是实现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以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动力。所以,不论在中国还是越南,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都是气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内容。越南的社会主建设进程发展较快,但是越南的经济发展也和民主制度的发展情况类似,很不均衡;尤其是农村基层居民民主无保障,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民主可及性不高成为显著的弊端。在以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及时吸取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经验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经验


  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与越南相比起步较早,在实践中,中国的基层民主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和党内民主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基层民主建设不仅形式多样,工作开产取得的先进经验也很多。


  (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中国农村地区人口和地域占全国总量的大多数,农村基层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直接决定了整个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中国近30年的中国基层群众自治也是最先从广西起步的“村民自治”起步。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


  居民自治即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指以城市社区为自治区域,由社区成员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和居委会围绕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进行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这种制度扎根于社区,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社区居民自治对于城市社区居民的日常发展提供保障,在社区物业治理、环境建设、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建设


  中国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和社会以及其他事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中国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制度现有企事业单位民主议会制度逐步完善并发展成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也不断创新,形势发展多样,为企业职工提供了治理其所在单位的话语权。


  (四)党内的基层民主建设


  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发展和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处在实践与探索阶段,在组织推力之下蓬勃发展,其实践探索形式至少可以归纳为五个主要方面:一是直接选举,二是党务公开,三是监督考核,四是民主决策,五是党代会常任制。


  三、越南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越南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两国国情虽然相似但越南的发展也有着自己的特点。越南的改革开放比中国晚,程度也不比中国深入。最近几年越南的城市化进程很快,从现实基层民主建设实践来看,越南的基层民主建设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大量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只有分析研究现实存在的制约因素,才能找出克服这些制约因素的办法,最终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长远发展。


  (一)公民民主素养和参与能力不强


  公民民主素养的高低是发展基层民主的“软”基础,目前,越南基层民众民主参与性普遍不高,参与能力不强,探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越南解放较晚,社会主义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民主根基比较薄弱。二是受教育水平不高。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与民主政治参与程度成正比,政治能力随着教育水平和职业地位的升高而增长。越南广大基层,特别是在农村,文盲、半文盲者居多,严重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三是经济发展不平衡。


  (二)基层民主参与渠道不畅


  基层群众要有效地参与到民主管理过程之中,需要“发声”,要真正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更需要“发声”,但越南基层民主参与渠道目前并不十分畅通,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一是基层群众自我表达意愿不强。不少群众对民主政治效能心存疑虑,认为政治是“精英的特权”而感到自己“人微言轻”;二是基层管理者民主认识不到位。在基层民主管理中“一个人说了算”,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仅仅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小部分群体或家族的利益;三是相关保障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越南的民主化建设时自上而下进行的,先从国会改革开始,差额选举和信息公开目前虽然有文件规定,但还停留在越共九大阶段。相应的时间和配套的制度还没有跟上。


  (三)基层民主管理水平不高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越南基层民主管理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基层民主管理水平仍旧不高,“无作为”管理、“强制性”管理等不合理的管理方式都在不同地方存在。影响基层民主管理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基层管理者水平有限,管理者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国际视野狭窄。二是制度化水平不高。越南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步伐较慢,信息对于越南偏远地区的农村涉及较少;三是创新能力不强。由于越南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区域差距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目前越南基层民主管理创新的氛围还不浓厚,创新土壤还不肥沃,许多民主管理创新活动在进行到一定程度后便戛然而止,没有下文。


  (四)政府管理与基层自治的关系不顺


  越南基层政府对基层民主建设关注不多,对知道编制基层的条例或者乡约的观念还不一致,不同地区的效果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国家机关和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基层民主条例进行实施,有的仅仅结合机关已有的规定,有的只是给机关规定作了一些补充,还有的制选政府规定的几条来编制条例。另外有的基层政府只是走形式主义,权利不真正下放给基层组织。目前的情况是,政府与基层乡约之间是一种博弈而非双赢的局面。


  四、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对越南的启示


  由于越南和中国国情有相似之处,而且越南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中国。同在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社会主义背景下,“中国模式”对越南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经济发展如此,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亦是如此。鉴于越南的特殊国情和越南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实践可以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高基层民主参与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配套措施和创新基层民主管理机制等方面给与越南提供借鉴之处。


  (一)构建越南基层民主自治原则


  加强越南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不仅能够加强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而且可以协调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促进越南整体社会和谐发展。为此,完善越南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要做到:一是要保障越南基层农民、城镇社区居民以及越南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和越共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把保障基层群众权利作为基层民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以提升基层群众素质为前提,加快提高基层群众的教育水平和民主热情;三是要在建设基层民主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和处理好四种关系:1.基层民主与人民作主制度的关系;2.代表的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关系;3.基层民主与“民知、民谈、民作、民检”机制的关系;4.基层民主与基层政治系统的关系。在越南乡里开展民主动员大会,鼓励基层妇女群体的参与积极性,努力扩大基层民主范围。


  (二)完善基层民主参与制度


  基层民主参与制度在中国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发展,现在已形成形式多样,效率较高的民主建设模式。其作用和价值不仅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基层的相关事业良性发展也起到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因此,在越南的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也应该建立健全不同的民主参与形式,在越南的基层单位诸如农村、城镇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越南基层党组织等建立起群众认可的民主参与形式是当前越南实现基层民主的迫切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制度


  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为前沿,因此,越南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应该先完善党内基层民主;其次,还要健全法律制度,民主化与制度化相伴而行,基层民主作为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只有将它制度化,民主生活才不会陷入紊乱。完善基层民主组织,健全基层自治组织体系;适度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待遇,使他们劳有所酬、干有所盼、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这对于稳定基层组织队伍,调动工作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增强民主监督,除了法律监督之外,还要建立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和保证民主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


  (四)创新基层民主管理机制


  越南的基层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实践中也要重视改革创新,推进民主管理理念的持续更新。要坚持把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转化为基层民主的管理理念,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的民主管理之风,注重理论研究成果与基层民主发展实践的结合与融合,在理念与实践的创新中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其次要优化管理手段,推进民主管理方式的技术性转型,从传统报刊、新闻向互联网转变。


  综上所述只有从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才能在越南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而在中国,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基层面民主制度建设先进经验是值得越南借鉴和参考的。在民主建设日益急迫的呼声中,只有民主制度是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越南的基层民主建设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综合体,要实现其良好的发展,就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离不开自治机制、参与机制及相关配套的保障机制,更离不开不断的优化与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越南当前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步伐。


  作者:李全利等

  第4篇: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政治学中颇具影响力的一种新型民主理论。该理论试图通过对以投票为主要手段的选举民主理论的补充和超越,实现当代民主范式的全面转型和优化。然而,纵观半个世纪以来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尽管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成果丰硕,但在制度构建实践方面却进展缓慢。反而是中国的协商民主虽然理论研究尚不够系统,但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活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探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提供的分析框架


  由于具有实施过程简便、效率高等明显优点,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以投票为主要手段的选举民主依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但当代公共管理的实践告诉我们,这种民主政治形式也确实存在一些重大缺陷:第一选举过程容易演变成金钱政治、政治恶斗或“政治秀”。第二选举时公民有投票的民主权利,选完以后公民的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便往往难以保证。所以,在选举民主体制中,事实上是由政治精英在做出决策,很多基层的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由于政治精英们民情失察、感受不深或立场不同,便往往难以妥善解决。第三在选举民主体制中很难做到不同意见的有效沟通和不同立场的协调,它所作出的决策实质上是各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结果。所以,在一个多元社会里,选举民主决策极易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害,公民对政治精英的有效监督也往往会困难重重。针对上诉缺陷,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提出了协商民主这种新的民主决策或民主治理形式,力图对以投票为主要手段的选举民主进行补充和超越。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如德国著名政治学家于根·哈贝马斯和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等,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


  对于协商民主的本质,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协商民主过程中,“所有涉及到全社会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规范的事务都可以受到检讨,形成意见和意志。非正式的意见的形成慢慢地融入到制度化的投票决定中和立法的表决中,它们便可将在语言交往中产生的权力转变为行政管理的权力”。〔1〕在哈贝马斯看来,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在于:在当代公共管理中,政府、各类政治团体、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来,通过充分表达意见,认真倾听并考虑他人的不同观点,反复讨论、公开协商,最终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彼此妥协的基础上做出具有公共约束力的决策来,从而使公共权力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更高的合法性。概括起来,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了以下四个要点:第一,“参与”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都具有平等地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也应该积极地向有关立法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己的政策意见和建议;第二,“倾听”是协商民主的根本保证。协商各方对别人的正确意见要吸纳,对错误的意见要宽容,对有合理因素但暂不可行的意见要进行耐心解释;第三,“讨论”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协商的过程是平等交流、理性讨论、互相说服、集思广益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通报、申诉或抗议;第四,“妥协”是协商民主能否取得成果的必要条件。参与讨论各方都要在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给别人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做到双赢。显然,如果协商民主在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中得以有效实施的话,以投票为主要手段的选举民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便可在相当程度上受到遏制。


  对于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哈贝马斯指出应包括两种基本类型。他说:“一方面是在议会党团的制度化的协商形式中实现的,另一方面又是在社会公众及民间团体的政治上的语言交往网络中实现的。”〔2〕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应具有政治组织间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公众与政府间的社会协商这两种基本类型。前者可以与议会党团政治制度相对接,后者则可在日常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中普遍使用。


  显然,借助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视角,我们不难勾画出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演进的基本线索。


  二、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演进


  议会党团制度是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石,但纵观西方国家议会党团决策活动的实践,被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推崇的通过各政治组织间的协商对话达成共识,从而最终形成公共决策的情况极为罕见,常常被人们耳闻目睹的是各政治组织在议会中的竭力争斗和殊死较量,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了。然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在我国却一枝独秀,它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和公共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萌芽可追朔到抗日战争时期。当时,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搞好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历史任务,将创立协商民主制度的使命摆到了中国共产党面前。1938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明确指出:“在一切有意愿和我们合作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存在的地方,共产党员必须采取和他们一道商量问题和一道工作的态度。”〔3〕1941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开幕会议的演讲中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4〕1943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系统提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并要求将群众路线作为中共开展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毛泽东上述思想的指导下,中共在陕甘宁边区按“三三制”建立了各级政权组织。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抗日民主政权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1/3,非党进步分子占1/3,中间派占1/3。当时,一方面中共赋予这种三三制的政权形式以极大的普适性,要求它不仅要运用于政权组织的上层机关,而且要运用于政权的最下层组织——乡村政权,不仅要运用于议会,也要运用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中共还强调按三三制建立的各级政权要充分保证党外人士做到有职有权,要求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遇到意见分歧时,不能简单地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处理争议,而是先使用会外谈话、深入沟通的方式力求取得共识,最后再通过表决来做出决定。不难看出,中共在抗日战争时期创立的以“三三制”政权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政治制度,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添加了协商民主的要素,它不仅推动了当时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巩固,也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开创了先河。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政治组织的代表(含候补代表)共662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建成。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宣告我国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制度正式确立。此时,针对党内外关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的争议,毛泽东及时提出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包括了各方面,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的”的主张。〔5〕同时,他还明确指出:“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6〕“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因为协商可能是一个无限商谈的过程,但决策需要效率,因此在政治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仍需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进行表决。〔7〕也就是说,早在西方政治学界将协商民主视为选举民主的必要补充前,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各自的重要性,并开创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的新型民主模式。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又劝阻了民主党派“光荣解散”的主张,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然而,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遭遇了严重挫折,给我们留下了沉痛的历史教训。但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仍从未取消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在这一时期仍艰难地得以保留。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中国引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也将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高度。首先,为了扫清重建政治协商制度的思想障碍,1979年,邓小平指出,“它们(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8〕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新时期共产党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9〕同时,中共还在对政治协商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受挫折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重要概念正式写入党的政治报告;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在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的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当今,不断完善的政治协商制度给我国的民主政治带来了蓬勃生机,各级政协在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社会协商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中,要求通过社会协商制度的建立,赋予普通公民参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的能力和机会,使得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政治具有实质内容,而非象征意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利益多元的社会中使公民自愿接受正当的、具有约束力的公共决策;同时,也才能使得公共权力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受得到社会的严格监督。在这方面,从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的建立,到社区民主、公民会议、行政听证、公民调查、申诉专员和行动中心等实践活动的展开,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做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而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党的大力推动下,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商制度的艰苦历程。总起来看,我国的社会协商制度正处在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以科学理性、平等协商、利益协调为特征的公共决策理念正逐渐渗透到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协商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1987党的十三大指出:“建立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由此,与“政治协商”相区别的“社会协商”概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正式出现,系统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任务被正式提上党和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再次强调了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任务,“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系统提出了社会协商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和责任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2002年党的十六大指出建设社会协商制度的总体要求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社会协商决策机制建设,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是把建设社会协商制度提升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的高度来加以阐述:“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当前我国推进政治进度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党的路线指引迅速推动着社会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1996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同时,该法还对听证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由此,社会协商制度被正式纳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与公共管理实践中。此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都做了类似的规定。同一时期,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都十分明确地将社会协商列为制定和执行公共决策时的必要程序。同样,各级地方政府也在自己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中,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许多关于实施社会协商制度的具体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协商制度的法制体系已具雏形。


  社会协商制度的落实还有赖于社会协商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概括起来,较为成熟的社会协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以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为目标的社会协商。如市长热线、领导人接待日制度、公民调查、专家咨询等;第二类以协商公共政策内容为目标的社会协商。如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第三类以强化公共政策效果为目标的社会协商。如公民旁听、公共论坛、信息公开等。


  近年来我国公共管理实践已经表明,在党的路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主动参与社会协商已开始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的基本政治要求;通过社会协商对话让广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正在成为我国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切实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


  四、几点重要经验


  回顾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继续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意义深远。我国对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探索已经具有了较为悠久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更是成绩显著。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制度,既有效夯实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推动着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许多实际问题的妥善解决,所以应在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经验,继续坚定不移地有效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同时努力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理论体系。


  第二,加强党的领导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协商民主的某些具体方式可以自发生成,但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却需要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来自觉推动。正是凭借党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有力领导,才取得了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当前,各级党组织要继续发挥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强大的动员力和整合力,加强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领导,为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


  第三,法制化是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基本途径。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强调协商主体之间的政治平等,为此必须确立共同的权威基础。在现代民主条件下,法律便是社会生活的权威基础,公民和各种政治力量的协商对话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必须在尊重和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追求和让渡利益。因此继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体系至关重要。


  第四,公共理性的培育是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前提。协商民主是指人们就公共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和交流,然后依据其知识和良知对相关论据和观点进行充分思考后而做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协商民主制度时,一方面要保证参与者的充分表达权,人们应被允许表达不同的价值偏好和偏好程度;另一方面所有参与者要倾听别人发言,尊重和理性对待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对彼此对立的观点给予包容,在包容的基础上形成多样化关怀,并最终以理性的方式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基于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10〕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时要注意培养社会的公共理性。在开展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拥有足够的公共理性,无论是对于公共管理者,还是对于社会公众都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王建军等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