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科论文>民主制度论文

从瑞士政治制度的独特性看民主的判定标准

2016-08-21 13: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瑞士的政治制度令人奇异地与它同属的资本主义世界截然不同,然而它却与社会主义国家在某些政治制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因而,引发了中外许多学者的研究兴趣。西方学者从资本主义民主的视角来研究瑞士的政治制度。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李帕特对瑞士委员会制研究后,提出了“共识民主”。中国学者则从议行合一的视野下,把瑞士的委员会制拿来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作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提供借鉴分析。本文通过研究瑞士政治制度的独特性,弄清议行合一是否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的,分权制衡是否是民主的固有符号和唯一判定标准。研究这些问题,对我们进一步研究政治学的相关问题,科学回答和扞卫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瑞士联邦制的建立与发展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历史过程。1291年8月,在瑞士哈布斯堡王朝的强大压力下,瑞士三个谷地共同体:乌里、施维茨和翁特瓦尔登签订了三州同盟协定。这份同盟协议的签订奠定了今天瑞士国家的形成。今天的瑞士人把1291年8月视为瑞士联邦的诞生曰,每年的8月1曰被定为瑞士国庆曰。1798年,拿破仑占领瑞士后建立的海尔维第共和国使瑞士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到了近代,因种族、宗教、语言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同,各州在联邦内没有形成真正融合,互存芥蒂和防范,都竭力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尤其是法语区。尽管如此,至今没有一个州脱离瑞士联邦。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瑞士成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其中3个州又各分为2个半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二、瑞士独特的政治制度


  1、集权趋势明显的联邦制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都采用联邦制。这与它们所崇尚的分权制衡密不可分。在瑞士国家结构设计中同样如此,联邦与各州分权非常明显,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但瑞士的联邦制却是独特的,各州与联邦之间在行政机构和行政权力上既相对独立于联邦,又统一受制于联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二战后,联邦委员会扩展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联邦宪法规定,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帀等专有权力,州和市慎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


  2、最高立法权威的联邦议会


  瑞士有的议会传统非常悠久,起源于1299年“广场集会”。瑞士联邦议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在联邦各州具有最高权威。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联邦议会除了对涉及国家安全与统一的立法在各州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外,更重要的是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然而,在这方面其它西方国家的州却是完全独立的。联邦议会的最高权威还主要表现在审议和批准各州涉外事务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联邦司法实行监督;联邦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3、集体领导制的联邦委员会


  联邦委员会由激进的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2:2:2:1的比例组成,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査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幵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此外,联邦法院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表决通过,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无违宪审査权。


  4、议行合一的立法与行政关系


blob.png


  放眼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瑞士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委员会制,而其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离的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再与社会主义国家相比,瑞士的委员会制却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常委制有很大的相似性。在瑞士国家机关中,最高国家元首为联邦主席,亦称总统,但只为形式上领导人。真正的权利原自七席联邦委员会,由国家七个机关的部长(包括现任联邦主席)组成。委会员制是瑞士联邦的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联邦议会作出的一切法律和命令,联邦委员会都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联邦委员会的提案被联邦议会否决后,委员会无需辞职。更独特的是,联邦委员会实现集体领导制,委员会主席对内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有限,无任何特权;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而议会也无倒阁权。


  三、对瑞士独特的政治制度分析


  瑞士鉴于自己历史、民族、宗教、语言和地区多元性的特点,使得瑞士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各州和各民族在瑞士联邦中的对等权利,因而,独特的政治制度设计就适应了瑞士社会多样性的需要。又由于瑞士联邦是由具有强烈民族特性的各州组成,因而,各州的分权自治其本质上是各主要民族的分权自治。然而,联邦议会又把自各州的议员集中在国家立法机关,选举出联邦委员会,通过议行合一的运行机制来执行联邦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和决定。这样就保证了瑞士各联邦,各民族的和谐相处,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瑞士的政治制度为广泛分权提供可能,使各种对立的团体彼此之间能够形成妥协和共识,并最终达成一个兼容并蓄的民主政体,即就是“共识民主”。“共识民主”的制度结构为不同团体提供了利益表达的途径,为少数提供保护,同寸在协商与合作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达成一致。共识民主与直接民主完美结合,为和平地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有效途径,使瑞士国家处于和谐的政治氛围之中,使瑞士社会和平稳定世界文明。


  四、从瑞士政治制度的独特性看民主的判定标准


  1、没有一种民主模式适宜一切国家


  民主本质上是体现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制度。一种民主制度的选择取决于本国的国情。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等方面不相同的特征,因而没有两个民主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制度模式。尽管瑞士与其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同属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但瑞士民主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却是独一无-的。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一性质范畴内,其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和议会制来组织资产阶级政府,有效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体现了资产阶级专政这一资本主义国家性质,然而,瑞士却采用议行合一的委员会制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委员会制有效地保证了瑞士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实现了瑞士各民族的和谐相处和国家统一,也体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因此,世界上不存在两个政治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2、分权制衡不是民主的唯一判定标准


  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不分权就是没有自由”的思想。分权制衡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象征。当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成立而打破资本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寸,以英美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把它们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标榜为最民主的制度,却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专制国家,不是民主国家。瑞士实行的委员会制,却没有效仿其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瑞士确实是一个民主国家。从瑞士立法与行政议行合一的运行机制来看,如果把联邦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看成是集中的话,那么,在联邦议会两院对某一议案的表决程序就体现了民主。瑞士的政治制度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只不过是集中要强一些。透过瑞士政治制度的独特性,看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正如中国寸任英国大使傅莹与英国保守党交流寸说的那样,“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不能只看有没有全国性选举,关键是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否民主,政府是否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由此观之,判定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不能简单以分权制衡为标准,而要看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政府机关执行由立法机关产生的各顶法律和政策,是否经过民主协商科学决策,是否经过多数人表决通过,是否符合民主表决程序,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还要看是否有相应的监督机关对政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种政治制度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我们就可以说是民主的,而不是把分权制衡看成是民主的唯一判定标准。


  安正乾\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