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民主制度、民主法制思想是我国当今民主制度理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思想支点。早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邓小平积极倡导民主集中制、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代表会议制度等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建设,为我们党新民主主义时期民主政治中的制度建设立下过汗马功劳。
一、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又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进行活动和组织运转的。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制度。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邓小平身体力行,为我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不遗余力。
1、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组织原则
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在党的历史上,特别是遵义会议以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邓小平称这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我们党正是靠严格的民主集中制巩固、发展起来的,它使我们党经受困难和战争的严峻考验,成为无往不胜的堡垒。邓小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捍卫着这一制度。他在《贵州新区工作的策略》中指出:“新区问题极复杂,应从各方面发现与研究,望多请示报告,以便取得你们的帮助。你们对下级亦应要求他们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他在《关于西南区的土改情况和经验》中严厉批评“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不按章程办事的无政府无纪律的风气。(毛泽东就此特别批注“请中南、华东各省严密注意这些教训,坚决执行报告制度,绝对不容许此种坏风气抬头。为了克服缺点,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邓小平指示党委“要把学习搞好,认真建立学习制度”以防止“陷入事务主义的泥坑”因为“学习可以使我们向前看,可以澄清各种混乱思想。”
2、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
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健全与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主张。他在全面分析党在执政后遇到的新情况和带来的新问题后,着重指出:为了克服和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个人专断和分散主义等错误现象的滋生和发展,“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在这里,邓小平较早地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从制度上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总原则,还需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完善党内外监督制度、健全民主的决策制度、完善对领导干部有效的约束机制等等。他曾中肯地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问题,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有许多缺点,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他说“这些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的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强迫通过。”
3、正确地认识民主集中制的辩证关系
在民主集中制的辩证关系上,邓小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既反对各种盲目崇拜民主,否定正确集中的错误观点,又反对发扬民主不足,过分中央集权的观点。1956年,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分析上下级关系时,对片面强调民主或片面强调集中的现象讲的很精辟。他说,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当“左”倾机会主义在党内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发生了过度集中的偏向,那时下级组织对于上级机关几乎没有发言权。这种错误到1935年1月遵义会议后,才基本上被克服了。1935年以后到建国后最初的几年中,一般情况正常。但是,在这个其间内,党内也曾存在过分散主义的偏向,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纠正了这种偏向。接着,邓小平分析了当时存在的不足,鲜明指出“从总的方面说来,主要地还是对于发扬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注意不足,不适当地过分的中央集权,不但表现在经济工作、文化工作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中,也表现在党的工作中。”
4、坚持集体领导,反对神化个人
邓小平在八大报告中说“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的集体领导问题。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的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是个人作出决定。”集体领导是我党领导的最高原则,是防止个人专断,保证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防止和避免党犯重大错误的有效措施。“很明显,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坚持集体领导,并不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只有这样,集体作出的决定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正如邓小平所指出:“我们主张巩固集体领导,这并不是为了降低个人的作用,相反,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正确发挥,而集体领导也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创造历史,但也承认领袖人物在历史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早在1943年邓小平就坚定地指出:“谁关心人民的问题,谁帮助人民想办法去和敌人斗争,保护人民的利益,谁就是群众爱戴的领袖。邓小平认为,对领袖的爱护“本质上是表现对于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爱护,而不是对于个人的神化。”他接着说“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问题是我国民主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合作’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邓小平都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
1、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邓小平认为,消除民族隔阂,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首先要全面地历史地认识我国的民族关系。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思想基础。他在分析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成因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民族隔阂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实践过程。他说“少数民族要通过一个长时间,通过事实,才能解除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造成的他们同汉族的隔阂。”他又说:“我们是有条件消除民族隔阂的。,邓小平在回顾了党的正确民族政策在历史上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之后指出“在世界上,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在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
解放初期,大汉族主义在社会上还有较深的印记,而一些少数民族同胞对消除大汉族主义则信心不足。要解决民族隔阂,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汉族主义。只要一抛弃大汉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民族主义。事实表明,建国以后一段时间,在西南以至全国民族工作中,把反对大民族主义作为重点,对于消除民族隔阂,增进民族信任和团结,确实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
邓小平认为,少数民族在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情上当家作主是少数民族人民的基本权利。他说“少数民族的事情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为此,他专门立下一条规矩:“所有这一切工作,都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赞成全部就全部做。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对本民族内部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邓小平为此提供了可贵的思想资料和实践经验。1956年6月,他为西南局起草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必须坚决实行区域自治方针。而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则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以俟时机成熟马上实行。他说:“比如,大小凉山是彝族聚居区,应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现在条件不够,这样的地区暂时只适合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对他们更有好处。”同时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1955年’主客观条件具备后,这些地方联合政府分别改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和一般的专员公署、县和乡。尽管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多,民族关系复杂,但在邓小平的指导下,成功地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坚持民主的“代表会议”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邓小平同志始终不渝地坚持着民主的“代表会议”制度,认为它是民主政治最好的组织形式。
1、从抗日民主政权的参议会制度到人民民主政权的代表会议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的权力机关是抗日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参议会分边区(省)、县、乡三级。各地在名称上各有不同,有的称议会,基层的称村民代表大会等。各级参议会是抗日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用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的参议员组成。边区(省)、县(市)参议会由参议员选举正副议长各一人主持工作。各级议会的职权也是名副其实的。解放战争中,由于有新老解放区之分,新解放区又有解放先后不同,边疆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也有区别,因而人民民主政权,虽然性质和任务相同,但存在不同的组织形式。这主要表现在:抗战结束后,我党为争取国内和平,建立了民主联合政府,在解放区建立的政权其性质和组织形式保持抗日战争时期的原貌。省设省人民代表会议,建立省政府,临时参议会改省参议会。而向人民代表会议过渡的权力机构:在农村是由农民协会、贫农团到区、乡(村)、县人民代表会议;在城市,由军管会召开各界座谈会到成立临时参议会或组织各种群众团体,随后便成立具有协商性质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随后,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最后发展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代表会议”是我党民主的工作方式
邓小平同志认为:党团同志的工作方式首先要注意的是“要民主。各种重要的问题要经过政府正式会议讨论,一般问题也要尽量征求非党干部的意见,取得大家的同意。”他还说“在我们提出一个意见或者一个提案时,应征求一些非党员,不仅进步分子,而且中间分子同我们联名提出。“要吸收非党干部参加政策法令研究,也可以请他们起草文件,但起草前一定要好好讨论,确定原则后再起草,否则,起草后要不得,加以全部否定,会影响非党干部的情绪。”1941年3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决定接受中共中央北方局的提议,邀请党政军各界组织边区临时参议会筹备委员会,在管辖范围内进行选举参议员的活动。邓小平盛赞为“这是重大的民主活动。”他说“今年村选,明年县选,全边区大选,都一步步地临到我们面前。而在我们各种工作中,哪一件里面都有民主问题。”邓小平认为,进入新区后,召开各界代表会议是我党联系群众解决一系列困难和问题的最好方式方法。他说,政权随军进入新区,人民对我们的第一件要求是“安政治”。因此,一俟军事局面打开,我们工作重心即应放到各级临时人民政府,民主政权建设上来,放到“实行合理负担及有步骤有准备地开展双减、建立税收制度、组织农协、建设党、广泛办训练班等项工作上来。他指示道,对那些只能占领几天的较富裕的城市,为了解决经济问题,可以“经过商会进行一次临时捐款,其数目不可太大,且应召集商人代表开会,征得同意。”
3、“代表会议”是我党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好办法
1949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向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代表所作的报告中说,人民解放军二野三野进入华东新的地区之后,遵循毛主席“四面八方”的政策,与各方联系,开了许多会议,与各界通力合作。在当时,进入每一个新区,我党都会碰到诸如:货币问题、物价问题、工资问题、工商业调整及城市失业问题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邓小平认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只能靠一条,即“主要是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是联系群众最好的办法。”?并且“迅速召开代表会议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但比在党内解决好,而且比座谈会的方式好。”基于此,在《克服目前西南党内不良倾向》一文中,他总结说,政府工作要做的入情入理一些,在方法上要“善于开好各界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邓小平指示道“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应好好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