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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视野中的协商民主研究

2015-10-16 09: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我国的协商民主是由人大、政协、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逐步拓展到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社会组织被正式纳入协商民主主体的范畴,并成为参与民主政治协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一极。推动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发展,迫切要求加强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现状和困境以及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梳理并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研究进行简要评析和展望,以期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现状和困境

  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着手从实践出发,将社会组织视为协商民主的重要一极。比如,广东省2011年出台的有关加强社会建设的配套文件中,就有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先行先试,在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等内容。浙江省慈溪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镇(街道)协商民主试点工作。崇寿、横河、新浦等镇率先试点,通过念好“重、活、广、严”四字诀,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着力打造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机制和民主决策制度的基层协商民主工作慈溪模式。尽管社会组织已经在实践中初步参与了协商民主,但由于受到传统认识、政策、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依然面临很多困难。

  其一,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协商民主主体范畴,但实践中,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确立仍需要时间和过程。一些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甚至变成了“二政府”,还有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利和避税为目的因而企业化、商业化倾向严重,出现了角色定位困境。

  其二,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领域有限。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范围当前更多地局限于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对之外领域涉及较少。比如,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还是由政府主要承担。诸如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仍主要依靠国有事业单位提供,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尽管不少部门和地方都在探索购买服务,但当前政府购买的参与主体仍然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作为参与主体的地位往往被忽视。在公共政策参与领域,我国社会组织对于公共政策的参与热情要远远高于公共服务。然而,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涉及公共政策参与的领域和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社会组织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不大,所提的政策建议较少,被采纳的则更少。

  其三,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机制不健全。这种“不健全”更多地体现在政策机制的缺位和社会机制的缺失两个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有着很高的政治参与热情,但现有的制度安排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参与途径主要是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而由于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业务主管单位充当配角,因而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影响力很小,很难受到应有的重视。

  其四,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认识存在偏差。社会组织能不能有效参与协商民主,关键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是否信任。在我国,由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偏差,比如,“有的轻视社会组织,认为可有可无;有的否定社会组织,存在担忧、防范和限制心理,有用个别负面典型否定整个体系的倾向;有的担心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会分化社会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有的则敌视社会组织,认为应坚决予以遏制。”

  正是因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致使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导致许多片面化认识的出现,或是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心存敌意,担心社会组织占据政治空间,影响政权稳定,或是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心存偏见,质疑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二、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实现路径

  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基于对当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所面临困境的分析,亟待从思想观念、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多视角出发,提出一条兼具全面、系统、务实、可行的改进和创新路径。

  其一,确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组织的具体形态,能够集中体现和表达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特征。中央层面,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并制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从制度上确立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各级地方政府应将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作为出台政策、作出决策前的一项必经程序,在各项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将社会组织列为协商对象,规范执行协商程序。各级政协组织也应探索专门设立社会组织界别,使之成为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固定下来。属于社会范畴的协商,应将社会组织列为协商主体,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开展人民群众内部的协商对话。值得指出的是,“协商民主的主体素质也关系到协商的效果和协商民主的发展水平。但作为协商主体和集团代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缺陷。为了培育协商民主的主体,政府就需要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协商积极创造条件。”   其二,释放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当前,社会组织凭借其功能优势,愈加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公信力的延伸和补充,通过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递党委政府的意图,让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和理解;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接受社会组织监督,通过社会组织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协商的便捷通道和桥梁,比如,举办公民接待日、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建设性作用,在重大决策之前应尽可能听取社会组织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代表性,同时也能利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组织性向人民群众普及知识和解释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进行程序建设,“把协商成果与党委、人大、政府、官办社会组织办事规则相衔接,使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

  其三,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空间。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矛盾集中点,拓展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进程中的领域和范围,充分依托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做到既有热点、难点和重点,也有广度、深度和力度。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空间,还需要加快政社分离的进度,让所有社会组织真正回归社会属性,最大可能地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这就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形成正和博弈、合作互补关系,应在表达、参与、沟通、对话的协商民主政治中共生共强,从而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成熟发展”。

  其四,从机制上保障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一是建立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协商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把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明晰其结构、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商形式及协商成果如何运用到决策之中。二是在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建立一种合作对话机制,在社会公共事务上开展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建立较为包容、平等、自由的话语机制,以求达成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成员广泛接受的共识。

  三、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研究评析和展望

  通过以上对国内学界关于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的归纳和梳理可以看出,当前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知网、国家图书馆网站的检索结果,关于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文献并不多,直接研究成果较少;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相对较多,而深入研究的成果较少;短篇论文成果占仅有成果的多数,尚未见到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只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才纳入协商民主的体系之中的;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力量还比较弱,目前其作用的发挥还主要在社会治理领域,对于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民主政治参与还只是在探索阶段。

  不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还是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实践,都必须加强和深化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研究。根据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考虑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一方面,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加强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主体、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渠道、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最新实践,及时进行经验总结,使得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互相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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