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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伦理道德之争下的大学生自杀问题分析

2023-12-08 06: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自杀看似一个不可触及的沉重话题,近年来却随着大学生自杀人数的不断增加,已不可回避地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话题之一。本文在分析自杀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迪尔凯姆《自杀论》为契机,结合中华孝道文化阐释自杀的伦理之争,并在社会转型期这一特殊环境下,通过全面挖掘大学生自杀问题产生的家庭、社会、学校成因,进而提出缓解这一社会现象发生的具体对策。 


       自杀不仅是对自身肌体和生命的摧毁,而且无形中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障碍。我们熟知的一些名人,如亚里士多德跳海自杀、海明威开枪自杀、川端康成卧轨自杀、顾城引颈自杀到2015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一位大学生的跳楼自杀等等,这频频的自杀事件无疑使“生存或者死亡,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再次成为热议。随着大学生自杀人数的不断增加,我们必须勇于正视这一社会问题,并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法降低自杀率,塑造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一、自杀的理论研究 


  自杀是现代社会人类十大死因之一,全世界每年有将近100万人因自杀而死亡,平均每40秒就有一例自杀者身亡,超过四分之一的自杀死亡人数来自中国,而中国自杀数据显示:15—34岁的青壮年人群中,自杀在死亡原因中排第一位,大学生群体正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黄金时期。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大学生自杀”为关键词,搜索到了82085条结果,以“生命教育”为关键词搜索也有将近3100000条结果,面对这样的数字,我们除了惊叹的同时,更应该引起的是一种警觉意识和防御行动。 


  从国内外对自杀的研究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自杀是心理、社会和生物等诸因素相互作用之下而形成的一种结果,是导致自杀的危险因素、保护因素与自身素质互动的一种产物,是一种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自杀研究道路上堪称里程碑的是法国社会学家E·Durkheim的专著《自杀论》,这本书第一次系统、科学地对自杀现象和理论问题进行专门论述和探讨,对自杀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自杀是指受害者本人在明知其后果之下,直接或间接的经由积极或消极的行动所导致的死亡事件”。①在随后的研究中,不同研究领域中的学者们都分别从各自研究点出发对自杀进行不同的概念阐释,如心理学家主要从强调行为者心理上的自主性及行为上的目的和功能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一角度来对自杀进行定义,认为自杀是代表任何主动以结束自己生命来解决现存问题的行为;精神病学家等人认为自杀行为是“指人们用不同的方式夺去自己的生命,强调自杀行为的致死性,是对自杀行为的一种客观描述”。《不列颠百科全书》将自杀定义为“蓄意或者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综上所述,虽然学界对自杀的定义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和看法,但是我们可以总结得出自杀一般都具备两个条件,即一是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向;二是结束自己生命的活动。 


  根据自杀造成的结果,国际上通常将自杀分为三类:成功自杀、自杀未遂及自杀意念。首先,成功自杀是我们大部分人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自杀,这一自杀造成的结果是自杀者身亡,即自己杀死了自己;其次,自杀未遂是指自杀者已经下定决心要自杀,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如抢救等未能成功自杀或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同情及威胁他人而自损但并非有自杀意向;最后,自杀意念是指有自杀的想法且主动愿意去死的,但是未付诸行动,这种分类体系中,自杀意念是最难以确定和无法证实的。 


  法国社会学家E·Durkheim基于社会整合与社会失范理论模型,提出了四种类型的自杀,他认为只有当个体与社会团体或者是个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出现了障碍或产生了离异或隔阂的情况下,个体才会产生自杀现象。这四种基本类型的自杀分别是:失范性自杀、利他性自杀、利己型自杀和宿命性自杀。第一类,失范性自杀,起因于个体的行为失去了规范,个人与社会的固有关系被破环,个体失去了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失去了与社会、他人的一种联系,进而产生了极度的惶恐和困惑心理,这种自杀往往由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如个体失去工作、亲人死亡或失恋,深陷痛苦中而难以自拔,情绪失控而导致。第二类,利他性自杀,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规范的要求,出于为了某种主义的实现或为了整个团体竭尽忠诚而选择舍弃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疾病缠身的老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选择的自杀。在他们的心里认为自杀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第三种,利己型自杀,这类自杀是社会上最多数的自杀类型,这类人群由于与社会脱节,缺乏社会和集体的支持,表现出了极端的个人主义,他们以个人的发展和感受为中心,当产生了严重的孤独、空虚和生存不幸的感觉时,就选择自行结束生命。这种行为只考虑到了自己的感受而忽视了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违背了中国传统孝道精神。第四种,宿命性自杀,是与失范性自杀相反的一种自杀类型,因为这种自杀多产生于社会对某部分人群的过度压抑与管理。如囚徒在狱中自杀等。


       我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型自杀和理智型自杀两种,前者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后者是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充分判断和推理,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的行为,可见相比于迪尔凯姆的自杀分类,我国学者的分类比较笼统。 


  二、自杀的伦理道德
之争 


  自杀是个社会问题,在雅克·蒂洛和基思·克拉斯曼合著的《伦理学与生活》一书中提到:“一个人可能犯下的最恶劣的道德罪过是结束自己的生命”②。在这本书中讨论了自杀合乎道德和自杀不道德两种对立的观点。前者认为自杀合乎道德的理由是基于伦理利己主义和个人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判断,强调只有自杀者本人才清楚活下去和结束自己的生命哪个才能带给自己满足、美好和和谐,他自己享有对生命和身体的决定权,有自己对生命价值的判断。而后者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是认为所有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的人都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精神或情感混乱的人。这种观点的代表性说法是:“任何精神正常者都不会自杀”③。这一理由进一步指出,由于自杀决不是理性行为,因而只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针对自杀不合乎道德有来自宗教方面的原因,因为无论何种宗教几乎都反对自杀,它们认为只有神或上帝才有权决定生命的诞辰和结束。D·卡拉汉在《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一书中提到:“预先假定上帝是生与死的最初动因,直接干预自然界和人类事务。这不仅是在神学上是可疑的,而且还会在直接关心人的生命方面,掩盖人们界定术语、做出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此外,说上帝是生命权利的本源,这在神学上是无甚异议。”④另一个支持自杀不合乎道德的理由是“多米诺理由”,这一理由持有者认为若允许自杀,那么其他形式的凶杀便会接踵而至,造成多米诺现象的出现。而认为自杀不合乎道德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公正理由,因为自杀者给身后活着的人造成了许多不公平的困难。 


  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的伦理道德之争上,自杀不合乎道德更能体现“人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人的本质属性,同时,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层面来分析,自杀这一社会行为违背了中华孝道精神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孝文化要求每一个华夏子女都应该做到“养亲、敬亲,顺亲、谏亲,爱己、显亲”,《孝经·开宗明义章》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⑤可见孝文化认为子女的身体是父母的馈赠,子女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能随意毁伤。《礼记·祭义》也记载:“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⑥也指出了生命是对父母血脉的传承,子女应该爱护自己,保全自己的身体,这既是对父母尽孝,又是对生命的敬畏。 


  三、大学生自杀成因分析 


  首先,社会环境的变化带给
大学生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影响,人们的社会思想由一元价值观转向多元价值观,进而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和人们的情绪、情感的急剧变化。在如此大的社会压力下,大学生面对多变的市场和严峻的就业形势,没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一时间实现不了自己的人生理想,与社会脱轨,导致心理压力过大,难免走向极端。 

  其次,来自家庭的影响。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由联合家庭向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的转变,迫于生活压力,大多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更多得投入到了物质方面而忽视了对孩子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关心。另外一方面是现代观念的更新,一些父母为了更好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选择了离婚,使得一部分孩子从小就成了单亲家庭的孩子,生活在缺少父爱或母爱的不完整家庭中,得不到充足的亲情,没有家庭的归属感,对他们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产生了自卑心理和逃避心理。 


  再次,来自高校的影响。来到大学校园,意味着开始踏上社会生活的第一步,而高校得培养方式是以自主学习为主,而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但有些学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只知道一门心思学习,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或课外活动,导致脱离学校生活、集体生活,久而久之,产生了孤僻的心理,易出现失范型和利己性自杀。 


  最后,受个体的影响。大学生抗挫能力比较差,笔者曾在《挫折心理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一文中着重研究了大学生挫折心理的成因及大学生挫折心理的表现,其中挫折认知的偏差和过度沉浸在挫折自我情境中,是大学生自杀的一大成因,这些挫折可能来自于友情、爱情,也可能来自于学业压力、家庭压力等。当他们遇到挫折的时候,没有采取积极的防御措施,而是消极避世,寻求自我解脱,走向轻生的道路。 


  四、缓解自杀的对策分析 


  为了引起大家对自杀这一社会问题的重视和关注,自2003年起,每年的9月10日被定为“世界预防自杀日”,今年的主题是“伸出援手,挽救生命”,而高校作为大学生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义不容辞地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通过对自杀原因的解读,高校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杀的防御工作。 


  (一)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它对于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塑造有着非常不可或缺的价值,对于每一个学生对人生的追求和定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当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最终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在在社会转型期间,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要与时俱进,在原有基础上更加完善,具体为: 


  (1)加强挫折教育。在对大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其对挫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要引导其正确地对待和认识挫折,并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积极为其创造挫折情景,提高其抗挫能力、培养其坚强的意志和毅力。 


  (2)加强生命教育。在陈万柏、张耀灿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第二版)中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法制观、道德观这五大内容,面对大学生自杀这一社会问题,我们应不断补充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重视对大学生的生命观教育、生存观教育,并把中华孝道精神同生命教育紧密联合,强化学生的生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加强恋爱观教育。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据调查也有部分学生因失恋而选择自杀,因此学校要积极设置相关课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爱情的本质以及在大学期间谈恋爱的利与弊,要使学生正确地理解每个人都有恋爱自由,要学会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他人选择的权利,如果被对方拒绝时要理智对待和处理,决不能纠缠不休或是采取报复。 


  (二)丰富大学生生命教育的途径 


  把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也就是把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在高校课堂上,我们要运用新媒体这一载体通过多种教学工具来强化学生对生命观教育理论知识的学习,并在平时的心理辅导活动中积极创办相关活动,引导其心理健康发展。 


  (三)重视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构建 


  大学生从进入大学校门那一天开始就意味着告别了高中那段高强度学习的日子,也意味着要开始过独立的生活,在这段过渡时期,辅导员起着一个桥梁的作用,他们是学生生活的导师,是其人生新的指路人,因此对辅导员的各方面素质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高校要精心选拔并培育辅导员,尤其要注重对辅导员的心理素质的考量,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敏锐的观察能力,及时发现学生的各种不良心理,及时疏导,与此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单亲家庭孩子的特殊关爱,在潜移默化中使其感受集体的爱,逐渐增强其自信心,使其更好地融入班集体和学校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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