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分析监管科技的起源及其概念的基础上,根据三个阶段的划分,逐一介绍了其成因和主要特点,并由此得出后续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监管科技;监督科技;金融科技;
一、引言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服务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压力/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甚至都日趋保守[1]。监管和创新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规律不仅适用于金融行业,在诸多领域都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对监管机构而言,维护整体金融稳定,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监管要求会层出不穷,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持续修订,所有这些都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虽然在金融领域中,监管成本过高表现的并不明显,但是在税收等领域,诸多监管项目,由于成本过高[2],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并不鲜见。通俗而言,监管也是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时,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例如商业银行,则又不胜其烦,疲于应付频繁变化的监管规则。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单独设置“合规部”以应对监管,不仅如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要求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3]。这些要求反映了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合规工作的复杂性。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近期的诸多研究表明,监管科技应该是可行的途径之一[4],因为在整个的监管逻辑上,监管方从传统的“家长型监管”转移至“服务型监管”,被监管方则从“被动汇报”转到“主动披露”。这种转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就避免了监管双方的不同立场,使双方在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达成了统一,并努力实现金融风险的可预测性。
二、监管科技的概念
与金融科技必须以“金融”作为关注点不同,实际上,监管科技并没有这么强的行业属性,可以应用到各种监管情境中。监管科技不应该是简单的“监管+科技”或者“科技+监管”,也没有必要深究到底应该偏重监管的科技属性,还是科技的监管属性。重点在于,监管科技所体现的,是在新的金融业态下,整体监管逻辑的方向性转变。
首先,被监管方采纳监管科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更应该是主动的接受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自愿性披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主要由于靠传统的信息不对称获得不当盈利,在互联网背景下已经很难实现,与其这样,还不如主动接受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从规则治理,过度到原则治理阶段,在原则性监管的模式下,每个企业有权决定其最佳适用原则的方式,以确保符合性,这导致企业的诚实变得很重要[4]。于是,对于被监管方而言,主动接受监管已经成为提升信誉的途径之一。
最后,站在监管角度而言,即监督科技(SupTech)的视角,监管已经从“防止违规”转移至“预测风险”。在这个角度讲,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监管不再是传统的“猫鼠游戏”,而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一种服务。或者说,“监管即服务”是改变传统监管逻辑弊端的最好途径。
综上所述,监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义为简化和改进监管流程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监管科技的兴起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监督科技词汇都是近几年以流行语的形式出现,但是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出现的比较早,该词汇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将银行的专业知识与现代管理科技以及计算机相结合”。从当前的表达语境来看,金融科技也已经有了新的含义,也可以认为是新词汇,而且绝大部分文献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现的[6]。
部分文献认为,RegTech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7],实际上,在文献[7]之前,英国的政府科学办公室(GOS)所发布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该词汇[8]。当然,监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经出现,只是没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献[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构建监管机构工具包,只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该词汇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续诸多文献中都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监管科技虽然不是因为大数据的兴起而出现,但确是因为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诸多学者认为,目前已经发展至监管科技3.0,可能正是这样的划分,才佐证了上述结论,即实际的监管科技由来已久,但是之前并没有这样概念化的词汇。图1在文献[11]的基础上给出了这个过程以及其中相应的重要概念。
四、监管科技1.0及其成因
从整个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长期处于“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种社会建构,这导致新情况层出不穷。例如,对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随着人的认识在改变,但是金融犯罪改变的不仅是认识,更是金融业态。因此,在金融监管领域,很难出现足够完善的规则。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随着金融全球化,随之带来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和债务危机,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巴塞尔协议Ⅱ》,这也陆续构成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微观审慎监管的作用无须赘述,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是微观层面的监管,解决不了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换句话说,单个金融机构即使都符合审慎理性行为,“合成谬误”依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中[4],叠加起来,在宏观层面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所带来的合规成本较高,显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审慎监管的本质是通过事前的约束来降低事后风险的概率,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这些原则,例如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随之提高了运营成本。
上述缺点1促使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虽然与之联系紧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是新生词汇。缺点2则使得监管科技的出现成为必然。
监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所推动,尤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导致的制度落差。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复杂性,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相应的副作用,例如,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过度自信。监管科技1.0的标志是大型金融机构将技术应用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流程中。
五、监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尔协议Ⅱ》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规成本。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不仅是大型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复杂性问题,中小金融机构还时刻面临“出局”的市场风险[12]。在这个阶段,传统手段很难保证全面合规。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满足要求。具体表现为:(1)如何保障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风险,而是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风险会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现出来,如果监管的技术落后于金融机构的技术,在识别风险方面就失去效力;(2)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监管场外交易等行为[13]。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场内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场外交易则更多取决于双方的私下约定,这导致交易行为并不透明,场外交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3)关于监管成本问题,如果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就失去了意义。
于是,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应用从1.0时代过渡到2.0时代,合规监管在监管机构的应用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方向,即监督科技。监管科技2.0主要体现为各种新技术在满足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合规监督效力方面的应用。
六、监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监管科技3.0被定义为未来的应用框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信息化/数字化的过程已经基本完整,监管科技2.0最主要的体现和应对都是针对这一浪潮。未来更严峻的问题在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整体的金融业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区块链技术带来的货币数字化。
无论是由于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位置,还是由于其复杂的监管环境,普遍认为,金融行业是拒绝改变,漠视创新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监管方和银行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取而盈利的借贷业务,可能随着信息平台的发展逐步失去存在意义,而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的风险管理模型,后续可能会转变为数据之间的竞争。
但是,目前业界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监督科技的讨论,大多都局限于概念化或框架化阶段,并没有现实的产品输出。在后续的研究中,应该更加关注具体的应用。例如,对信息系统的监控,以此来预测整体金融风险,是最新出现的趋势。
如果说“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本质是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对立起来,制度性的逼迫双方以“猫鼠游戏”的方式运行,那么以后的监管则体现为创新的竞赛,以及对数据的掌控能力。监管科技对于银行而言,绝对不是逃避监管,被动合规,而是在数据互通情形下的主动披露,从微观组织的风险管理到宏观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