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民族生态环境之研究
元明清时期在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并在一些地区长期保持的土司制度,不仅对各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宗教等方方面面都产生过积极而深远影响,还对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环境发展史研究产生过极为深远的影响。从历史发展及现实情况来看,实施土司制度且该制度保持时间较长的边疆、民族地区,其生态环境的原始状态及生物多样性特点的保存时间也相应较长。换言之,边疆民族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得以长期保持,与土司制度的实施及其客观效果有密切关系。
学界对土司及土司制度给予的关注,长期以来一直集中在土司制度的建立、发展、流变及影响,改土归流的原因、结果及各土司的传承、朝贡,或著名土司人物、区域土司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上,鲜有将土司制度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变迁联系起来考察的成果。本文拟对土司制度实施的环境因素及土司制度的长期保持对民族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初步论述,从中考察特殊政治制度与历史时期生态环境变迁间相辅相成、和谐共处的密切关系,以展现人类历史上制度与环境间非对立关系的特殊案例。
一、政治制度与生态环境
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制度往往对历史进程、社会发展及变迁的轨迹产生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进而改变、支配或决定着历史发展的方向及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又能对制度及历史发展走向起到修正、更改乃至毁灭或重建的作用。在环境变迁史上,人类的活动往往对生态环境的变迁甚至是变迁方向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由于人类活动又总是在一定的制度范畴下进行的,受到制度多种要素的约束和影响,其中,政治制度是影响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变迁及发展方向最为重要的动因之一。wwW.lw881.com
众所周知,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地理及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为人类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建设的资源,故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对象和传承载体,对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产生深刻而久远的影响。故环境因素往往对人类活动及社会发展起到极强的制约作用,地理及自然生态环境通过影响及制约生产的发展,通过对军事、政治和文化产生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社会的发展。越往人类社会早期发展史上溯,这种制约作用就越加凸显。人作为生态系统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其生产、生存活动也对生态环境及变迁起到多方面的影响及制约作用。在各个历史阶段,人类活动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作用越往人类历史进化发展的顺行方向趋近就越凸显,即越到科技迅速发展的近现代,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制约作用就越强烈和明显。简言之,自人类产生以后,地理及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力一般呈现出由强到弱的趋势,而人类对地理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力则呈现出由弱到强的态势。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在表现其具有的空前强大的建设和创造能力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毁灭的能量及力量,增强了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力度。
在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制约因素中,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是最为强烈和持久的因素之一。从政治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看,它是通过影响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来发挥其作用和影响的,而制度制约下的行为则是行动者自主的基础,不同时代的政治人物在行使政治制度赋予他们的权力时,在各种可能的行为中经过各种利弊的权衡之后,往往选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及方式,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行动者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因此,制度在限制人们的行动可能的同时,同样打开了限制范围之内行动自由的可能性。这就使得形式上是有限制、制约能力和效率的政治制度的影响范围及影响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控制力和约束力,尤其是在政治集团的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动下,制度反而以某种合法的外衣无限制地扩张其影响力,使政治制度不仅影响到政治过程,还影响到政治的结果,其影响范围还能扩大到其他诸如经济、文化、军事、思想、意识、社会心理等层面。毫无疑义的是,生态环境也在政治制度的影响范畴内。但制度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力度因为各种原因,不一定会在当时、当地表现出来,也不一定是在与制度有直接的环境要素中表现出来,往往会呈现为强烈的滞后性、迁移性,甚至是转移性的特点。人类历史上从不缺乏不恰当的政治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滞后性影响的例证。
在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发展的关系史上,制度与环境常常扮演一对不和谐的冤家,制度在很多时候常常成为生态环境破坏的急先锋。因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社会制度,对各生态要素、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及其发展轨迹都可能发生了程度及强度不同,范围及形式也不同的影响及作用。
但在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对环境产生巨大影响的历史上,某些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迁历程,也对制度产生了较为强大的反作用。即生态环境的某些特殊形态及表现形式对制度的产生、形成、发展及其作用效能,都产生着极大的规范及制约作用,甚至是对制度造成强烈的冲击作用。从这一层面而言,制度与环境是地球生命史上一对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关系。
中国元明清时期在边疆及民族地区之所以会实施并长期保持着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完全不同的土司制度,不仅是传承或延续传统中央王朝在边疆及民族地区实施的羁縻统治方式,主要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受边疆及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生态、民族等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暨地理环境、生态环境、民族环境等因素是土司制度实行及存在的重要前提。这就使得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地理及生态环境背景下的土司制度,既存在着普遍性及共性,也存在着个性及区域性的差异。
土司制度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意识形态、民俗等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制约及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决定民族社会发展变迁轨迹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一层面而言,土司制度也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即土司制度的存在及其所实施的不同的政策、措施,都对土司区生态环境的变迁及变迁方向发挥着不可低估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中国土司制度的实施及在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期保持,却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环境史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演绎了制度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佳话。由于土司地区交通不便,生态环境恶劣,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并减弱了内地在制度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力,使得土司制度能以其符合区域及民族文化的独特方式长期存在并延续下来,持续地对民族区域社会发挥着影响,当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着当时意识不到的独特影响。一般说来,土司制度保持时间较长地区,其生态环境的原始状态及生物多样性特点的保存时间也相应较长,很多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一直保持到现当代。从这一层面而言,土司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族地区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屏障。
二、土司制度与边疆民族生态环境的互动关系
土司制度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且和谐并存,交互推进的关系。两者的长期并存不仅是中国整体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段或状态,也是中国环境史上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更是无法回避的长期演替阶段。
原始的生态环境是土司制度设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元明清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立土司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这些区域的地理、气候、自然环境、民族构成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会对外来的政府人员,不管是驻守、征战的官兵,还是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员构成极大的伤害,使他们很难完成朝廷交付的使命。这才使得三个王朝借用传统的羁縻统治方式的某些内容,在边疆、民族地区将各民族头人纳入王朝的职官体制之中,委任他们世袭统治文化差异较大的少数民族区域,这样的治边制度就是史称的土司制度。就这一意义上说,地理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特异性,恰好是土司制度建立并得以普遍实施的重要原因。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因素的制约,土司地区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统治成本居高不下,任用土司进行统治无疑是节约成本、稳定边疆的最好办法。朝廷设置土司的地区,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地势险要、地理环境独特、居民强悍,中央王朝难以施治的区域。很多史料都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上述事实。《明史·徐问列传》记载了嘉靖年间任贵州巡抚的徐问,对土司地区地理环境险要状况的描述:“两广、云、贵半土司,深山密菁,瑶、僮、罗、僰所窟穴。”①《明史》卷201《列传·徐问传》。保山人吴世钦的《潞江谣》就形象再现了云南潞江流域土司区地理环境的险要:“山矗矗,云万幅。水汤汤,气蒸燠。怒江流,横山麓。六月交,不可触。噫!行人不敢宿(一解)。地热如炉,烟涨平芜。鸟飞欲绝,但闻鹧鸪。我行至此,亦胡为乎?边事孔急,志卫乡闾。亲犯瘴疠,曷遑遑居(二解)?”②民国《龙陵县志》卷十五《艺文志下》。
清初云贵总督范承勋在奏章中说到滇南鲁魁山土司时,也做了极为生动形象的描述:“全滇之中而山势险远、林箐深密,为滇民腹心之患者,则有鲁奎一山。其地接壤千里,包各种夷、倮。”③师范《滇系·艺文·范承勋土夷归诚恳请授职疏》。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剿抚滇南鲁魁山土司时,对鲁魁山险要形势和征缴叛乱的艰巨做了如下描述:“野贼向以鲁魁一山为逋逃之薮,而隔江又有哀牢一山,其深远数倍鲁魁。历来野贼事急,必逃入鲁魁;若鲁魁又存站不住,必逃入哀牢。贼入鲁魁,攻擒犹易;贼入哀牢,剿捕即难。向者皆云林深箐密,搜捕难施。”④师范《滇系·艺文·高其倬筹酌鲁奎善后疏》。《清史稿·景东直隶厅》对鲁魁、哀牢两山所在地的景东地理交通做了如下总结:“(景东厅)西南:澜沧江自蒙化入,缘厅西界入镇边,江上汉永平中建兰津桥,两岸峭壁,熔铁系南北,古称巨险。”[1]2336足证土司区地理险要,生态迥异、居民彪悍,自古以来就为中央王朝所熟悉。最终决议普遍推行土司制度,显然是深思熟虑后的稳妥治边决策。
《钦定平定金川方略》“卷一”载:“金川为西南夷杂种,僻处蜀徼陶关之外,与木坪沃、日杂谷诸土司接壤……雍正元年授为安抚使,以分金川土司之势。雍正八年颁给印信号纸,不征赋税。其地崇山复岭,春夏积雪,与中国道路不通,据险设碉,恃以自固。其人獉狉角逐,若犬豕麋鹿然,非可以仁义格而礼法绳也。”《清史稿·地理志》记载了贵州土司地区形势的险要:“八寨厅,要。府东九十里,明夭坝(干)土司地。雍正六年,平苗疆置(八寨厅)。(厅)西,得鹿山、大登高山,均险要。”[2]
清雍正年间的云贵总督鄂尔泰在谈及改土归流时,也对土司地区的地理环境状况做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地理、生态环境及民族状况是土司制度实行的重要原因:“滇边西南界以澜沧江,江外为车里、缅甸、老挝诸境,其江内镇沅、威远、元江、新平、普洱、茶山诸夷。巢穴深邃,出没鲁魁、哀牢间。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论者谓: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此云南宜治之边夷也。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苗疆四围几三千余里,千三百余寨,古州踞其中,群寨环其外。左有清江可北达楚,右有都江可南通粤,蟠据梗隔,遂成化外。如欲开江路通黔、粤,非勒兵深入遍加剿抚不可。此贵州宜治之边夷也。臣思前明流、土之分,原因烟瘴新疆,未习风土,故因地制宜,使之向导弹压。今历数百载,以夷治夷……”[3]值得一提的是,西南的地理与生态,明、清两代认识无异,但明代却坚持推行土司制度,清雍正时代则大势推行改土归流。然而,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事实改土归流的地区却久久难以平息,甚至一度成为国家施政的拖累。于此观之,明代的决策并不为过,清代施政恐不宜过誉。
此外,气候及自然生态环境也是影响中央王朝直接建立统治政权的重要原因。由于边疆民族地区自汉晋以来都是羁縻统治的区域,开发较晚,生态环境长期保持在原生状态。这些区域动植物、微生物种类丰富,气候炎热潮湿,疾病诸多。如很多土司区内无处不是烟瘴气之区。很多土司区瘴疠流行,蛊毒浓烈,会对中原征战的将士及官员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外来人员根本无法长期安身定居,勉强驻扎的官员多因瘴气而丧命。明杨慎的《元谋县歌》载,“遥见元谋县,塚墓何累累。借问何人墓,官尸与吏骸。山川多瘴疠,仕宦少生回。三月春草青,元谋不可行。九月草交头,元谋不可游。嗟尔营营子,何为歘来此?九州幸自宽,何为此游盘?”①清·王清贤修、陈淳纂:康熙《武定府志》卷四《艺文志上·五言古诗》,康熙廿八年(1689)刻本;清莫顺鼐修、彭雪曾纂、王弘任增修:康熙《元谋县志》卷五《艺文志·五言古诗》,晒蓝北京图书馆藏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增刻康熙三十五年本。可见,边疆及民族地区特殊的生态状况,使流官难以深入持久地驻扎,承担起抚绥当地各民族的重责。设置土司制度,延续传统的羁縻统治方式,因而成为中央王朝经营类似民族地区的最佳选择。有关土司区的瘴气环境极其险恶的地理、生态背景,因已有专文论述[4],此处不再一一列举,仅略举几个有代表的事例略加佐证。
土司地区因为生态环境的原始,一般都是瘴气盘踞的区域,而瘴气正是对中央王朝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边疆民族地区,气候及生态环境的险恶状况,正史及其他史料曾留下了丰富记载。《清史稿·地理志》记路湾甸州的生态环境状况时,称“湾甸土州府东南二百二十里,土官景姓世袭,隶府……镇康河自镇康入,左纳响水河,右纳杜伟山水,北与枯柯河会,合为南甸河。折西,流入龙陵,注怒江。有黑泉,毒不可涉”[1]2331-2332。又称“湾甸州蛮名‘细赕’,在姚关东南七十里。东至顺宁,南至镇康,西至木邦。其地瘠薄,山高水迅,每六月,瘴毒炽盛,水不可涉。有黑泉,色如黰漆。涨时,鸟飞过之辄坠。夷以竿挂布浸而暴之,以拭盘盂,人食其物立死”[5]。
地方志对土司地区恶劣的气候状况也做了较多的记载:“龙陵介龙、潞两江之间,山川盘亘,天气较寒,夏秋多淫雨,潮湿甚重耳。冷热无定,一日之内,云开即日照郁蒸,雨过即风入凉爽,所谓四季无寒暑,一雨便成冬者也。所辖境亦各不同,镇安、象达、思喇、猛阪等处则冷气颇甚;芒市、遮放、潞江则炎燠异常,兼有瘴疠,山泽之气不通,阴阳变态亦异,雷霆云雾起自地中,每值大雨初晴,有气上升为阴霾,所薄烈日,所暄时作,五色斑斓之状,土人谓之瘴气。”②张鉴安、修名传修,寸开泰纂:民国《龙陵县志》卷一《天文志·气候》,传抄云南省图书馆藏1917年刻本。“滇地多热,而奇热之区,则元江、普洱、开化及马龙、镇沅、威远,顺宁之云州、临安之漫琐、鹤庆之江营,若广南府治,并所属之百隘诸处,长年溽暑,而夏尤盛,瘴疠最酷……漫琐产精金,往购以十一月,正初遄返;迟,即中瘴矣”[6]395。
很多原生生态环境的处女地遍布毒泉,更对人畜造成了严重威胁。清人罗含章在《闻滇中事》诗中,对云南境内的瘴泉毒水和喝了瘴水之后的痛苦表情,做了耸人听闻的描述。这样的描述对朝廷委派前来治边的官吏,肯定会产生极大的思想动摇。诗云:“彩云潜伏昆明湖,蛮凤飚发哀牢墟。傈僳未宁倮黑动,两路军行旁午画。制府西挽维西险,中丞南守澜沧隅。澜沧之南猛班地,愁云惨雾蛮烟铺。毒泉哑瘴不可数,渴喉一勺如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刲刳。毛蟹缘蟆吐香瘴,青红班驳霓虹如。蠢尔倮贼独耐久,朝南暮北无田庐。往昔亦曾事剿抚,资粮牛种田恩殊。如以肥羊饲猛虎,羊尽虎饿仍哮虖。”①清·程含章纂:道光《景东直隶厅志》卷二十七《艺文二·诗》,道光九年(1829)增订嘉庆廿五年刻本。哀牢山附近的毒溪水或蒸发、或流入其他地区,对人畜造成极大伤害,“哀牢山为滇之祖脉……上极寒,下极热,有溪水浅而毒甚,人马不以时渡,则受其害……渡必于孟仲冬,余月则子夜偷渡,虽人不损,而马足被浸,毛皆褪落。或谓夷多孔雀,其粪遗归溪流,乃至此。然楚黔有毒泉,考之复不然”[6]394。景东作为瘴气浓烈之区,猛烈的瘴毒使当地土著民族及外来者不敢居住,“猛倮向多瘴疠,历传有瘴水河,六七月间雨过,有青、红二气从水中出,如蹛蝀然,须臾散于四野,人触之必毙”。②清·徐树闳修、张问政等纂:雍正《景东府志》卷一《气候》,传抄北京图书馆藏清雍正十年(1732年)抄本。又载,“蒙乐山在城西岭去九十里许……上有石坪,蒙氏号为南岳,毒泉出此,人畜饮之立毙”。③清·徐树闳修、张问政等纂:雍正《景东府志》卷一《疆域·山川》,传抄清雍正十年(1732年)抄本。
很多僻远土司区内的毒泉直到民国时期都还存在,对统治及开发相关地区一直是极大的威胁。史载,“(缅宁县属)有毒泉七,俗呼‘瘴气塘’。兹分别调查详志于后:东郭毒泉在县城北关外上下东郭坝交界地之路旁。今已为土人所平。每届初秋晴霁,尚有五色瘴光发现。马台毒泉在县城东一百里许马台江畔。戛台毒泉在县城一百五十余里戛里江畔。平村毒泉在江外平村缅寺前。昔本毒泉在县城南三十里许昔本大路旁。腊丁毒泉在城北七十余里之腊丁。新塘房毒泉在城北一百一十里,出云县大路畔之新塘房。以上七泉,以马台、平村、戛里、腊丁、新塘房五泉为最毒,触之未有不受瘴疟者”。④丘廷和纂修:民国《缅宁县志稿》卷四之五《水系·温泉》,民国间抄本。
尽管清代在土司地区设置了众多的关、哨、塘、汛,但在乾隆朝征缅期间,横行的瘴气依然成为清军的巨大威胁。史载,“沿大盈江西岸行,至盏达……有瘴毒,无人马店,附近诸山山头野人,强悍异常,时出抢劫”。⑤《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一《甲线·甲三十七号·蛮允·太平街路》。死于瘴气的兵士不计其数,从征缅甸的王昶有诗云:“瘴烟入夜缘壕起,炮石凌风傍帐行。”又云:“炎陬瘴疠蒸,军垒烽烟乱。艰危有万端,经岁阅已遍。差幸闻道早,生死齐梦幻。”又云:“只愁冲瘴久,老病欲乘春。”王昶返回滇境后还为曾经历过的瘴气恐惧不已,云“经赵州,宿于白崖。时,蒋检讨鸣鹿来谒。忆丁亥初秋,检讨别余京时,虑此生不复相见矣!今干戈瘴疠之余,生还握手,翦烛絮谈,相对如梦”。⑥清·王昶:《征缅纪闻》,《春融堂集》,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补刻嘉庆十二年(1807年)本。来自中原地区的流官面对这样的生态祸患,必然引发牵连性的集体恐慌。这必然构成中央王朝治边政策推行的极大挑战。史载:“‘蛮烟瘴雨’自昔称之,诸葛武侯(出师)表但云:‘五月渡泸,深入不毛’,并不言瘴。大抵不毛之地,山泽之气不通,夏秋积雨,败叶枯枝尘积,而毒虫出没水际,饮之辄痛胀。又雨后烈日当空,蒸气郁勃,间有结为五色形者,触之多病……县属倘甸,昔名‘芦柴冲’,邹抚军平寇之后,始辟草莱,筑土城。其地燥热,有瘴气,尝以盛夏时发。气如稻花,香触人鼻即病,秋深乃止。又有毒水从石洞流出,切不可澡。若蛮耗则气如炎蒸。自元江而下,沿河皆然,患其病者遇冷辄发,所可异者。”⑦阙名:续修《蒙自县志》卷十三《杂志·轶事》,1961年上海古籍书店影清稿本。这样的环境,当地人都深受其害,不能在当地居住,更何况外来的官员及驻防兵丁或是耕作民众呢?
因此,任用当地头人为土司进行统治是中央王朝最好的选择。如腾越等地位于高黎贡山之西,气候类型复杂,山顶、山腰、山脚的气候和气温皆有不同,未深入开发的河谷低地山区、平坝区,地处极边,进入的汉族人口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原始,动植物数量及种类保存颇多,是土司长期统治的区域。史载,“腾越厅较保山地益高,气亦稍寒,谷熟之迟早大略相等。惟不多产斗麦,为稍异耳。若高黎贡山,其下气暖如蒸,至山顶,行人则六月可以披裘。一山之间不同如此,此其尤异者。两江之间,凡土司所辖之处皆有瘴疠”。⑧清·刘毓珂等纂修:光绪《永昌府志》卷二《天文志·气候》,1936年重印木刻本,道光《永昌府志》卷二《星野·气候附》(传抄南京图书馆道光六年刻本)记载相类,惟记载范围稍广。滇西腾越等地“多瘴,非可以华人居也。夫宾川之牛井里、永昌之上江十五宣,皆瘴区也”。⑨《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二《乙三十六号·仰高山》。前人所称的瘴疠其实质为何不是本文探讨的对象,当另文详论。但古人对瘴疠的恐惧却是朝廷决定在西南地区广泛推行土司制度的直接原因,是考虑到汉族无法久居其地才做出的明智选择。西南地区生态环境的特异性,乃是土司制度长期延续的关键所在。
土司制度的实施及长期保持,对土司区的生态环境及其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土司制度是生态环境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历史及生态变迁史的长视角看,土司区多是生态保存较好的地区。土司制存在时间较长的地区,其生态环境的原始特征保存较多。土司制度的设立,保持了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及生存方式的稳定延续,从而使这些地区少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地良好的原生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使得很多区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物得以在无序的开发中幸免于难。
很多边疆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一直保持到民国,乃至20世纪50年代,这就使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一直保持良好状态。因此,不论学术界从任何视角对土司制度给予任何的评价及定位,或对其在中国历史上、中国边疆及民族发展史上的功过及影响作何评说,但从环境史研究的视角而言,土司制度的存在无疑是维持民族区域生态环境良好有序发展及长期保持的“功臣”。它给边疆及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下每一类自然生物、每一个生态系统提供了按照自然的法则繁衍发展的空间。
土司地区由于享有极高的自治权,其良好的生态环境得以长期保持,很多地区原生的生态环境状况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提供了保障,以至于与原生生态系统相伴生的瘴气传闻在这里也得到了延伸,使得人们对瘴疠的恐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生态环境的原生水平。《滇黔纪略》载:“景东蒙化,山多有瘴,西至永昌,殊甚;浪沧、潞江水皆深绿,不时红烟浮其面,日中人不敢渡……南甸宣抚司在腾越南半个山下,其山巅北多霜雪,南则烟瘴如蒸。干崖僰人居之,东北接南甸,西接陇川,有平川,境内甚热,四时皆蚕,以其丝织五色土锦充贡。湾甸地多瘴,有黑泉,涨时,飞鸟过之辄堕。”①清·谢圣纶《滇黔志略》卷之四《气候》,1965 年云南大学传抄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乾隆刻本。直至清末,这里的瘴气依然让宦滇者心惊,“余宦滇二十有八年矣……且宦滇时旧稿亦多有未钞存者,即钞存矣,而道途险远,奔驰瘴疠,患难中又复时有散佚”。②清·陈灿撰:《宦滇存稿·序》。
很多瘴气顽固存在的土司区,自然生态环境极其原始封闭,居民的生活长期保持原始状况。这样的生活状态又成为瘴气存在及生物多样性特点长期保持的保障,如民国年间早已在内地绝迹,或在云南大部分开发深入区消失了的野生动物,如虎、豹、野猪、麂、熊等在这里仍然普遍存在,常被猎获,故亲履当地的李根源呼吁,地方统治者亲至十五宣地了解民生疾苦。他说:“大练地,六户,瘴地,水毒。西北歧路有白岩头、老虎槽,住傈僳七八户,以猎为业,去岁曾猎获虎一、豹四,熊麂、野猪无数。余等行至该地,其人咸窜避深箐中,余老妇一人潜屋内,柴扉紧闭……‘十五宣’之民,无论汉夷,皆獉狉未化,蠢如鹿豕,无一读书人,不得不谓地方之耻。余尝谓地方官绅,宜常到乡里去,今尤愿保山官绅尝到‘十五宣’来,俾知地方之疾苦、民智之陋劣,而思所以整理之。”③《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二《乙六号·六库·山路》。
民国年间,李根源有关潞江坝瘴气及瘴毒的记载,反映了潞江土司区原始的自然地理、气候、生态环境及生物生态的具体状况,“(潞江)江面之阔,倍于澜沧,水势激急,波涛汹涌……附近各地,总名曰潞江坝……坝中地势凹下,四山高遮,空气不得舒泄,故气候炎热,隆冬热度犹在摄氏八十五度(此数据可疑)以上,草木终岁深绿不凋。产芭蕉、甘蔗、菠萝、橄揽、烟叶、芦子、西瓜、仙人掌、金刚钻、鬼箭草,巨蛇毒虫以白鳝、虾蟆为最恶。榕树最多,有巨至十人围以上者。凡热带所产之物,江之两岸无一不有,一岁三获,瘴疠最剧。清明至霜降,行人过此不能住宿,宿则多中哑瘴而死。故当瘴气发生时,商旅为之裹足。是时,坝中汉人亦皆迁往山上,无复敢以身尝试者”。④李根源著、李根渌录:《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一《甲线·甲三十一号·惠人桥》。沿潞江往西至恩梅开江附近的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更原始,动植物繁多,气候炎热,为瘴气繁生之所。“河水自西南流向东北。自妥郎上至宠等,下至仰高山,气候稍热,渐有瘴毒,猛兽颇多豹熊之类”。①李根源著、李根渌录:《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二《乙三十六号·仰高山·沧沫河》。李根源所记的区域是当今天所称的滇西三江并流区之南部,他的这一记载成了我们今天了解20世纪初当地生态环境的可贵资料。
云南顺宁府是个“万山丛峙,两江夹流”②清·范溥修、田世荣纂:雍正《顺宁府志》卷三《地理志·形势》,传抄清雍正三年(1725)刻本。、“为滇省僻远之地,在万山之中,他省人鲜知之”③清·刘靖《顺宁杂著》,范溥原修、刘靖续修:乾隆《顺宁府志》卷十《艺文志·杂著》,传抄天津市图书馆藏清乾隆廿七年(1761)刻本。的土司统治区。夏季炎热,气温较高,大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长期以来未受开发,保持着原生状。如挨罗箐的生态环境就是因为该地位于土司统治区,移民较少进入,生态未受破坏才保持下来的。“两善高夹,溪水乱流,路通一线,泥泞险罅。雨霁皆然,乔木蔽天,藤萝障日,迷漫如雾,朝夕阴霾”的地区,澜沧江流经的“四十八道水”也是一个“陵谷凿怪石蹬,嵌峙合抱,参天之树密如毛发,蔓草薜萝充塞道路,人烟绝无,虎豹时有,非结伴不敢过”。④清·蒋斆修、王锠等纂:康熙《云州志》卷二《疆域·山川》,传抄北京图书馆藏清康熙四十□年抄本。新化是新平县著名的瘴气浓烈的土司辖区,其地“山高土旷,气多炎燠,谷深林密,草木不黄,新化逼近江边,常有瘴疠”。⑤清·张无咎修、夏冕纂:雍正《临安府志》卷一《气候》,清雍正九年(1731年)刻本。
临安是清代云南政治、经济,尤其是汉文化较繁盛的地区,有“文献名邦”的美名,但在很多开发较少、气候炎热、地理环境封闭的土司辖区,瘴气长期盘踞,靠近安南的地区是称为十五猛和各土司土目统治的司、甸、寨地区。山河交错,气候炎热湿润,地形相对封闭,开发较晚,是自然生态环境较原始的地区,动植物的生长繁衍均保存在极其原初状态中。“纳楼茶甸长官司……山峻林深,水多瘴疠”。⑥清·王崧《道光云南志钞》七《土司志上·临安府》。嘉庆年间,纳楼茶甸部“复员广矣,顾其间山峻林深,水多瘴疠,隆冬亦如五月,三秋尚带烟岚……观音山云雾缭绕,经年不散,至江外极南则芭蕉一岭……禄丰江者,礼社江之流经,俗所称河底大江也,自礼社江虹贯而下,流入交河,瘴疠之水,此为甚”。⑦清·江浚源纂修:嘉庆《临安府志》卷十八《土司志》,清光绪八年补刊嘉庆四年(1799年)刻本。又载:“河底一带夏秋间湿热相蒸,多瘴疠,汉人不敢轻入,而去州颇远。”⑧清·祝宏修,赵节纂:雍正《建水州志》卷一《气候》,1933年铅印本。一些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区,生态环境保持得更为完好。据载,“黑冲山在城西四十里,云暗树深,上多瘴疠,人不敢往”。⑨清·张无咎修、夏冕纂:雍正《临安府志》卷五《山川·建水州附郭》,清雍正九年(1731年)刻本;清·刘慰三:《滇南志略》卷二《临安府》,传抄云南省图书馆藏稿本。虽部分地区的瘴气随生态环境开发的深入而逐渐减弱,但生态环境较为原初的土司辖区直至民国年间依然被瘴气充斥,如黑冲山在民国方志中依然有“云深树暗,上多瘴疠”⑩丁国樑修、梁家荣纂:民国《续修建水县志》卷一《山川》,1933年汉口道新印书馆铅印本;清·张无咎修、夏冕纂:雍正《临安府志》卷二十《艺文志·诗》,清雍正九年(1731年)刻本。的记载。
宁州土司辖区山深林密,移民开发向来极少,生物多样性特点极为凸显,“老象山……旧多树木,自古未施斧斤,毒虫猛兽蛰伏其中,莫敢跻其巅者……大黑山西北为红石岩……夏秋之际天晴乍雨,则有戾气散步山水间,若紫霓,若赤霞,时时作香稻气,中之即病,土人谓为瘴”。b11民国《宁县志·山川》,1913年传抄本。弥勒州的自然生态环境长期未深入开发,明中叶时的“山城樵子自辛勤,伐木丁丁巧运斤。险路直穿虎豹窟,彝歌常伴鹿麋群”的景象长期未有大的变化。b12清·吴永绪纂修:康熙《弥勒州志》卷三《地理志·山川》,传抄北京图书馆藏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抄本。
楚雄地属哀牢山区,金沙江从中经过,很多人烟稀少、生态环境开发较少、气候炎热湿润的土司辖区,不仅是毒蛇、蚂蟥、蚊虫、巨蛤等致瘴动物生活的空间,也是动植物腐败散发毒素的区域,瘴气活动的记载就出现在不同史籍中,如八哨、马龙河、永盛江等地的瘴气直至清末宣统年间都还存在,“楚邑少旷野平原……八哨则近大江,多烟瘴,不宜晚谷。与景东、崿嘉相似”。b13b13清·苏鸣鹤修、陈璜纂:嘉庆《楚雄县志》卷一《天文志·气候》,传抄上海中华书局图书馆嘉庆廿三年刻本。又载,“惟八哨之高山深谷,经秋略凉,若马龙河、永盛江边一带,冬春又微有烟瘴”。①清·崇谦等修、沈宗舜等纂:宣统《楚雄府志》卷一《天文·气候》,传抄清宣统二年(1910年)稿本;清·刘慰三:《滇南志略》卷三《楚雄府·楚雄县》(传抄云南省图书馆藏稿本)所记亦同:“地少旷野平原,亦无巨泽大津,气候视会城、大理较暖……八哨则近大江,多烟瘴。”气候炎热的元谋县也是土司统治区,自然生态非常原初,瘴气长期存在,“元谋为滇省边陲,其地多燥,其气甚炎,且在万山丛中”,②王弘任:《元谋县义学碑记》,清·莫顺鼐修、彭雪曾纂、王弘任增修:康熙《元谋县志》卷四《艺文志·记》,晒蓝北京图书馆藏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增刻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本。许多地区树木阴翳、云雾不开,出元谋县九十里至马鞍山沿途就布满了瘴气。师范《滇系》记:“逾马鞍山西九亭达元谋县,历黑箐哨,阴翳多瘴。”生物多样性特点极为突出,“出箐至八蜡哨、乾海子,林杉深密,猴猱扳援不畏人,崇山复岭,时有积雪,甚寒冽。下马头山始平衍,气始炎,树多木棉,其高干云。有金刚鑚树,碧干猬刺,浆杀人,土人密种以当篱落。”③道光《云南通志》卷四十一《建置志四之二·邮传下·邮程》。“东山为邑巨镇,在城东北五十里……夕阳西下,暮霭杂生,林木苍黄,紫翠点红,殷然如血……次早则晓气迷冥,雾锁岭隈,烟飞殿角”,又有“午茶山……树木阴翳,云雾不开,灵泽所钟”④乾隆《华竹新编》(《元谋县志》)卷三《名胜志·山》,传抄故宫博物院图书馆乾隆四十六年(1781)刻本。之记载。通过以上引文不难看出,凡土司长期统治的地区延至民国时代,其生态环境仍然较多保持着原生状态,外来开发方式的干扰仍然不明显。
总之,边疆及民族地区土司制度的设立,在很多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区域地理、生态环境的险恶及原始,对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统治造成阻碍,这才有必要推行土司制度。但土司制度的实施及这种制度本身所有的特点,又使得大部分土司区没有卷入内地化的洪流中,其生态环境长期保持了原始的状貌及自然发展、演替的态势,生物多样性特点也由此保留了下来,故土司制度又为边疆、民族地区良好生态环境及多样性生物的自然生存与繁衍建立了屏障。在这里,特殊的政治制度与环境成为了一对和谐的伙伴。
三、土司制度下良好生态环境持续演进的原因
由于政治制度承担着的政治使命及其履行守土安民的统治职责,而使个人或集团、群体的利益在合法的外衣下最大化,于是政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了利益诉求合法化、利益驱动最大化的保障。而利益目标的完成及达到,又必须在一定生态环境中进行、也会因此造成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危害,于是就出现了人们熟知的需求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乃至恶化的普实性命题。因此,制度在与生态环境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表现为冲突和对立关系。
地理环境的特殊性、气候湿热,阻碍了元明清王朝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推行于与这些地区的企图,只能沿用以夷制夷的方略,即推行土司制度。但作为一种区域性、历史性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虽然与内地的政治制度存在差异,但在边疆、民族地区普遍实施后,与其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却没有因为利益的诉求成为对立的关系,反而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处,绝大部分土司区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反而保持着原有的运行态势,继续着其独立的生存、演进轨迹,创造了制度与环境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良好关系,使大部分土司辖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得到了长期保持,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中期。其中的原因,确实值得当代人深究和思考。
从环境史的视角出发,土司制度能够与原生生态环境形成共生及持续发展的密切关系,确实有很多值得总结和反思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土司制度的实施,使各民族土司在统辖区成为最高主宰,拥有相对独立的统治权和决策权,能够自主决定统辖区内的一切事务,其中当然包括对土地(含林地)的适度开垦、森林的独立管理权及使用权,这有利于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有序利用。
中原内地的生态环境之所以在开发后不久很快遭到破坏,主要原因之一是在人口迅速增长的压力下,对土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区域毫无节制地索求,到清代雍正朝及乾隆朝时,土地开垦已经达到极致,在坝区已无可垦耕地的情况下,只能耕种在此前未引起注意的山头地角和水滨河畔的小块零星土地,即开垦开始向山区半山区推进,使零星土地也成为耕地垦辟的重点,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垦殖。①《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三记录了乾隆五年(1740)颁布的一条上谕:“向闻山多田少之区,其山头地角闲土尚多……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未成邱段者,亦颇有之,皆听其闲弃,殊为可惜。嗣后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悉听本地民夷开垦……覆准云南所属山头地角尚无砂石夹杂,可以垦种,稍成片段在三亩以上者,照旱田例,上年之后,以下则升科;砂石硗确,不成片段,水耕火耨更易,无定瘠薄;地土虽成片段,不能引水灌溉者,均永免升科;其水滨河尾田土,淹涸不常,与成熟旧田相连,人力可以种植,在二亩以上者,亦照水田例,六年之后,以下则起科;如不成片段奇零地土,以及虽成片段,地处低洼,淹涸不常,不能定其收成者,永免升科。”道光《云南通志稿》卷五十七《食货志二之二·田赋二》、光绪《云南通志》卷五十八《食货志二之二·田赋二·国朝二》(光绪廿年(1894)刻本)记录同。 这种政策虽然达到了增加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及赋税收入、缓解新增人口对粮食需求压力等目的,但却导致了严峻的生态破坏后果。大量人口向天然地力较好的森林地进军,使垦荒、开荒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毁林行动。广西、贵州、云南的很多坝区尤其是内地化程度较深地区森林覆盖率的急剧下降就是一个突出的征兆。如民国《大关县志稿·气候》载:“惜乎山多田少,旷野萧条,加以承平日久,森林砍伐殆尽而童山濯濯。”民国《巧家县志·农政》亦载:“惜地方人民多不勤远到,未能推广种植,致野生林木亦将有砍伐日尽之虞。”自然植被的消失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作物与天然植被是互相竞争土地的……人口增长后,就要增加耕地,垦殖的结果就会减少天然植被覆盖的面积。天然植被如森林及草原的合理并存,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协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过量铲除后就会导致生态恶化”。[7]
有关类似垦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甚至是生态灾难发生的记载举不胜举。但在土司辖区,滞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恶劣的生存环境,移民较少进入,生存压力相对较少,人类社会的存在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轻得多。更重要的是,土司是辖区内最高的统治者,也是辖区内所有财富的占有者和支配者。不仅辖区内的耕地是他的私人财产,所有的林地、湖泊沼泽等都属土司私人所有。这些土地上出产的动植物、粮食乃至民众,都是属于他私人的财产。他拥有支配权和使用权,也拥有开发的规划权和决策权。作为辖区内的“土皇帝”,土司不同意开垦的草地、林地,一般没有人胆敢随意冒险开发。
土司对于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开发,表面上虽然具有随意性,但实质上是有计划进行的,故土司统治区内,耕地是生产粮食、固定在相应区域的,除了刀耕火种的区域,很少出现将林地辟为耕地的情况,也很少有将垦熟的耕地改为林地的情况。对森林砍伐的时间、数量,都有相应的规定及计划。因此,土司制度下坚持的土地(含林地)坚持适度开垦、森林的独立管理权及使用权的原则,是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以长期保持,很少受到破坏的关键原因。
但随着改土归流的深入及扩大,汉族移民逐渐进入原有的土司辖区,在一些靠近坝区的地区,出现了汉族争夺霸占夷民土地的情况,导致了争端和仇杀,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引起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平息争端。对原有土司辖区也做了相应的善后规定:“道光元年五月二十四日钦奉上谕…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至山箐地土,严禁砍卖树木,限俾夷人生计有资,俟陆续赎回田土,渐复旧业。其顺州、蒗蕖各土司地土,亦著一体查办,务令汉夷两得其平,不可互相欺压,各安生理,永息争端。”②道光《云南通志稿》卷五十七《食货志二之二·田赋二》。其严禁砍卖与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的山箐森林体现的生态保护意识,反映了土司辖区与汉族移民大量进入的坝区相比,生态环境保持相对较好。
(二)土司辖区内较少受到“内地化”的影响,其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少,甚至是对生态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农业、矿冶业、手工业等经济生产方式及民族传统生活模式得以长期保持,成为土司辖区内生态环境较少受到破坏,生物多样性特点得以保持及发展的原因之一。但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反倒成为生态环境退变的原因。
“内地化”是边疆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思想意识等方面受中原内地强烈而直接的影响,也是边疆地区的边缘区域受到带有强烈内地化色彩的腹里地区影响,暨中原内地间接影响的代称,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摧毁着民族文化及民族传统发展模式,很多族群在被动或主动地进入“内地化”进程的同时,却不自觉地、习惯性地保留和沿用了很多较实用的、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及其生存发展模式[8]。
土司制度下的民族生态环境与生产模式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较好的相辅相成的互补模式,生态环境较少受到生产及经济的压力。但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深入,尤其是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很多土司辖区相继卷入内地化大潮中。清代是云南内地化的深入及强化时期,也是云南“内地化”发展过程中的全盛及巅峰阶段。内地化发展到成熟时期,在政治、矿冶(包括铜、铁、盐、金等矿的开采冶炼铸造)、农业、商业等经济领域,以及文化、教育、生活等方面都普遍地卷入到“内地化”进程中。很多长期处于羁縻或臣属状态的民族土司控制区,相继被以武力或和平的方式改土归流,流官官员及其政府职能机构迅速进驻,在短期内建立起了有效的专制集权统治秩序,广泛推行内地实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措施,把内地矿冶业、农业的开发模式移植到了云南,并以“溥育”“涵化”等优越和普惠的心态,积极地以内地文化改变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这给各民族社会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权机制从分散走向集权、从自治性极强的土司制走向统一的专制统治,打破了因江河沟壑等天堑而造成的对民族地区相互联系的阻碍,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及普及,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土司区的生态环境,使得土司制度对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持续作用最后终结。
但在很多边疆尤其是地理环境限制较大的地区,土司制度依然在延续,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就得以按照原有的模式及状态持续发展。这些地区因深谷险壑、雄川大山等自然地理因素的影响,交通不便,且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开发,各种内地化的有效开发都因之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及影响,客观上减缓了生态破坏的速度及力度,既保护了自然资源,也使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生存模式长期保持了下来。从这一层面而言,土司制度再次在近代化发展历程中表现出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史上的积极作用,值得现代人反思。
(三)受气候、疾病、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土司辖区内人口增长缓慢,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及耗费相对较少,各民族单一的、依赖自然赐予食物的传统饮食结构,以及各民族传统的生态思想及生存资源的适度利用的传统观念,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土司地区一般都是自然环境险恶的地区,生存环境恶劣,瘴气丛生,各种疾病对各民族的繁衍及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民族人口增长缓慢。“猛古寨,五户。瘴地,水毒”。①《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二《乙四号·蛮因·猛古寨》。灰坡附近瘴气亦重,仅上灰坡路瘴气稍轻,行人得以歇脚,“灰坡,一名翠薇坡,二户。……俗又名望江坡,以望见潞江故也。山麓瘴疠极剧,土民亦时有戒心,惟上至灰坡则无瘴,故下潞江坝赶市者,必回至灰坡歇宿。”②《滇西兵要界务图注》卷二《乙四号·蛮因·由蛮因通腾越界头之路》。因为瘴气等疾病的影响,瘴气区的傣族等民族人口的发展长期停留或徘徊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额之内,并且对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和生活习俗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然资源的需求及耗费较少,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及破坏力度较为弱小,远远小于生态环境的自我更新及繁殖力度,使得土司区是生态环境得以按照自身的态势发展、演替的直接原因。如盈江流域区的盏达土司辖区就是一个瘴气、疟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严重的地区,直到20世纪60-70年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的疟疾防治人员眼中,都是人口稀少之地,“我们刚来的时候很荒凉,人口稀少,40-50%的土地都是荒芜的,荒凉的坝子里荒草丛生,野兽见得多了,豹子老虎都还有,民族村寨主要是疟疾流行。人口不多,出生率低,成活率也低,当时儿童、青年人数少,流行着‘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只见娘大肚,不见儿走路’的俗谚。儿童(婴儿)成活率低,人口增长数也低……”[9]
土司辖区的很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及生活中,养成了相对单一的、仰仗来自然生物为生的习惯。这种天然食物谱系,使很多物种进入到少数民族的生物认知体系中,在对其加以利用的同时,也进行防护,对生物物种的延续发展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各民族都制定了对生存资源适度、有计划利用的措施,以维护并保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保障子孙后代能够持续使用这些资源。如很多民族都有对水源林及幼小林木的保护措施。大理剑川县沙溪西北半山区石龙村白族民众于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刊刻在本主庙殿庑主山墙上定的《蕨市坪乡规碑》,记录了白族保护水源林、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树木,尤其是不准乱砍“童松”的规。如若乱砍山场古树和水源树,一棵罚钱一千;砍童松者处以重罚,拿获砍童松一棵者罚银五钱[10]352-354。为了永久保护已种树木,一些地区规定只能采取枝叶作为柴薪,并将禁止砍伐森林的乡约勒之于碑。咸丰七年(1857年),鹤庆州为保护公山森林、禁止砍伐而立碑,“所有迎邑村人培植松树,只准照前规采枝割叶以供炊爨,不得肆行残害。至于成材树木,毋许动用斧斤混行砍伐。示后倘有故犯,定即提案重究,决不姑宽”。①《永远告示碑》,张了、张锡禄编:《鹤庆碑刻辑录·环境保护》,云南大理州文化局2001年。下引文版本同,略。类似措施及制度在各民族地区比比皆是,无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启动了积极作用。
(四)土司统治区内长期存在并发挥切实作用的乡规民约,作为得到土司认可并付诸实施的地方法治,对其辖区内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持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土司对神山、神树、神泉、神潭等富含生态因素的生物宗教崇拜的权威性的认可及包容,也对生态环境的良性演替发挥了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是明清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保护森林、保护水源林的措施,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定,各村寨共同遵守,长期沿用,成为一种民间的、区域性的地方法律,被称为“习惯法”。在客观上都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作用,成为各民族聚居区良好生态环境保持的根本保障。从很多民族村寨中保留下来的碑刻及乡规民约中,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这类禁止砍伐森林以保护生态的例证。大理洱源右所乡莲曲村《栽种松树碑》记录了当地生态破坏的历程:莲曲村后的红山原是树木荫翳、望之蔚然深秀的区域,道光后林木采伐严重,村中父老共相商议,于光绪八年(1828年)六月按户出夫,栽种松子,作为薪柴及建筑之用,因担心日后村寨中的无良之徒假公济私、擅自砍伐,就制定章程,规定毁坏松林者严惩[11]。道光八年(1828年),镇沅州“为给示严禁盗伐树木烧山场事”树立碑刻,要求民人李澍等在种树木之处立界址,规定蓄养的牲畜不得自相践踏,以达树木茂盛、水源资旺的目的,若有混行砍伐、纵火盗伐不遵禁令者,罚银十两充公[10]307。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景东县者后乡种树蓄养水源,禁火封山,种松以作栋梁,“不惟利在时且及百世矣”。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保护效果,“不数年林木森然,荟蔚可观”,但因管理不善,不断被采伐,大小树木被采伐殆尽,石岩村公议后,决定照旧封山育林,禁纵火焚山、砍伐树木,禁止毁树种地,违者重罚银[10]355-357。
土司辖区的少数民族,都保留了各自民族传统的宗教信仰及生态,土司属下的各民族村寨都有自己的神山、神树、神泉、神潭及系列保护措施,作为统治者的土司对各村寨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一般采取认可、包容的态度,使很多少数民族确立了相应的民间生态法规。云南傣、彝、壮、白、苗等少数民族就制定了不得砍伐幼小森林、有计划采伐林木相应的规章制度,安化乡柏甸村宣统三年(1911年)的《保护山林碑》就强调村民注重林木保护的传统,“自古及今,未有不注重林木也”,森林茂密是富贵吉昌运程的基础,故严禁砍伐林木,不准砍伐幼小林木,若遇红白事、起盖房屋等,应有计划地采伐公私山场所产树株[10]506-507。云贵、湖广等地的土司辖区多有类似的乡规民约,反映了作为地方统治者的土司对此采取的包容及认可的态度,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土司往往对本民族的神山、神树、神泉、神潭等富含生态因素的生物宗教崇拜等权威性,给予了极高的认可度及极强的包容性。很多民族村寨后方或附近皆有一棵或一块被赋予神秘色彩或者被作为宗教崇拜对象的树林,神山、神树、神林、神水区一般不得随意进入;神山上及神林里的森林不能随意砍伐,林中动物也不能随意射杀;特有林木不得乱砍乱伐,如水源林区的树被称为“龙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砍伐;傣族、壮族村寨常将村边或水边的古树称为“保命树”“灵树”,不得随意砍伐破坏,否则就会遭神灵惩罚……各民族土司对这些富含生态保护因素的生物宗教崇拜的权威性也采取了认可及包容的态度,从未横加干预及压制,甚至土司本人也具有类似的信仰,这种原始宗教观念及习惯,反映出山林在少数民族心目中的神圣地位。由此形成的爱护山林和保护山林的良好习惯和行为美德,在民族生态思想及生态保护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土司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良好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保障。
四、结语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制度与环境是一对相互影响及相互制约的关系,既可以是矛盾、对立的整体,也可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及发展的统一体。综观世界各国、各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来看,制度与环境在大部分情况下常常处于冤家对立状态,二者很少有谐和相处的时候。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制度与环境之间也不乏和平共处的事例,各国、各地都能找到例子。在中国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土司制度,就是因为地理环境及生态环境对集权统治造成的阻碍而设立的特殊政治制度,却在客观上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对生态系统的自然发展发挥了保障的作用,在中国环境史上演绎了制度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实例。
而土司制度与生态环境及其发展、变迁史的密切关系,客观上为环境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土司辖区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持,不仅为明清以来各地方志物产等志书、游记笔记等基础史料的记载提供了基本素材,为动植物学、生物学、民族学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基地,也为环境史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尤其是为边疆地区、民族的气环境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个鲜活的特殊案例,更为环境史学科田野调查及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舞台和阵地。边疆、民族区域环境史的研究是中国环境史、世界环境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土司制度下的环境状况及其发展、变迁轨迹,以及二者和谐共处的发展关系,成为中国环境史、世界环境史上制度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极好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