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授予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从中央银行产生至今,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该文对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持赞同观点,并从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诸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根源分析,不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货币政策目标、货币经济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具有不依附于政府的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从中央银行产生至今,关于其独立性法定地位必要性的争论从未停止。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这对于正确处理我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经济根源 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需要独立的、权威的货币供给的调节者。这是赋于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和经济根源。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认为法的理不在自身,而在法外,法的根和因潜藏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之中。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一方面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有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制度如何才能起到抑制作用,怎样的法律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一问题的答案,又只能到经济生活中去寻找。这些为我们分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现代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经济运行实践上表现为以货币收支为核心的运作过程,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正如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兼金融撰稿人沃尔特。白芝浩所言:“货币是不会自行调节的。”[2]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万能,原因就在于:个人的理性行为并不能导致社会的理性结果。例如,当经济前景出现不妙征兆时,投资者抛售证券,减少投资是个人的合理行为;消费者减少消费、节约开支也是合理反应。但人人这样做的结果则会真的导致一场使人人遭殃的经济衰退。同样,当发生通货膨胀时,理性的个人不会缩减开支以降低通货膨胀率,他们常常以投资品价格上涨、本币贬值、成本上升为理由要求更多的贷款,同时反对上调利率,以补偿通货膨胀损失和风险,这种“理性的无知”只能导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这种“合成谬误”,曼瑟。奥尔森的经济学第二定律正确地指出,只有借助于“引导之手”或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结果。那么,独立的中央银行便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动态平衡这一理性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这种制度安排,才能有效排除企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某些部门常常出现的“理性无知”的干扰,按照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调节货币供应量以适应货币必要量,校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的失衡,实现稳定货币,保证货币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社会理性结果。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货币政策目标的错位,以及由此引起的约束政府不当经济决策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货币政策目标即中央银行采取调节和控制措施所应达到的目的,它有终极目标与中介目标之别。从各国立法规定及其实践来看,货币政策终级目标的法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法定目标模式,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任务是稳定货币。二是多重法定目标模式,例如1946年和1979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将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实际收入的合理增长率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项货币政策目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但不管哪种模式,各国都将“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唯一目标或首要目标。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一致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货币政策目标也自然是吻合的。从理论上讲,这一假设并不违背逻辑,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政府不是一个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万能神灵之手,它是由各个机构组成,而各个机构又是由各层官员组成的,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政府官员都具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而这些目标并非自然而然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划等号,当然也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与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划等号了。20世纪60年代由斯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发展起来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也视为“经济人”,认为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组织,在政府机构里供职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直接动机都是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要说有差别的话,只是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更少的参与费用、更高的职位、更大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派生的物质利益、更高的威信和职业成就感等)是在“政治市场”上实现的,而经济当事人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则是在交易市场上实现的。[3]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其行为目标之一是实现预算最大化:因为预算的增加就可以有更多的支配权力,就可以控制更多的领域,并由此带来政府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政府官员收入、地位的提高。这一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显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另一个行为目标是争取选票,获取连任,即保持执政地位不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往往会采取满足选民短期利益的策略,从而牺牲货币政策。正如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谬勒所指出的:政府“有一个目标函数,包括竞选连任获胜概率……,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执政党利用了其作为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家、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这种短视症加上政府为赢得下一次选举的竞选目标会导致一种最优的政府策略,即在取得选举胜利后的一段政治上安全时期内提高失业水平从而降低通货膨胀,然后再降低失业以迎接新的选举,而后者又隐伏着新的通货膨胀。”[4]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必须服从政府的指令,那么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就会落空。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解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 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固然不能适用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行为的利他性仍与利己性并存,部分政府机构和人员可能会脱离公共利益而行事,再加上政府决策信息的不完全性及行为的急功近利性等原因,政府在某一时期所追求的主要行为目标与稳定货币的目标不一致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赶超战略和快速发展往往成为政府经济决策的中心议题和全社会的兴奋点,而人民银行又缺乏在经济政策上加以制衡的法定权力,结果经济失控和经济过热现象屡见不鲜,这一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三、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社会根源 随着现代社会公共需要范围、规模、质量的不断攀升,政府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对此加以防范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社会根源。 中央银行能否抵制政府财政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是一国货币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政府财政支出的责任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限,然而,社会公共需要的外延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一层不变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从生产可能性边缘角度出发研究社会公共需要,得出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规模、质量有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扩大的结论。[5]现实的社会生活也证实了这一点。比如,由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过渡和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集中,不仅需要扩大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规模,而且还使得象防止水、空气、环境污染,垃圾处理等方面也成为公共需要。又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社会公平、公正观念被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接受。为了矫正财富分配不公和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成为现代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且社会保障项目和规模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论文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解析来自 由于现代社会中公共需要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及质量的提高具有客观必然性,与此相适应,政府便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庞大的政府开支,很有可能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当赤字是以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弥补时,便导致财政赤字货币化和货币供应量增加。赤字财政的货币化使货币政策目标偏离轨道,但从短期来看政府可以从中直接受益。具体表现在: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直接增加了政府持有的通货量,政府可以此弥补其支出;二是通货膨胀引起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并由此减少尚未偿还的国债的实际价值,变相取消或减轻了国家所欠公众的债务;三是企业和个人通货膨胀而增加了名义收入,纳税等级自动上开,政府因此而增加了税收收入。这些短期收效“就象‘酒瘾’一样很容易使人上瘾,特别是使政府上瘾”。主动争取通货膨胀政策来解决财政赤字问题,而忽视一旦变成高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独立的中央银行,才能抵制政府财政透支和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并以稳定的货币政策时刻进行防范。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独立的货币当局唯一的目标就是防止政府求助于通货膨胀政策的必然倾向。”[6] 四、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历史根源 认真总结历史经济教训的必然结论,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历史根源。 伟大哲人亚里士多德曾深刻指出,一个人时一切事物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别的什么,思考到它们最初成长和起源,就能对它们获得明确的概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遵循的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即历史的研究方法,因为现实往往是历史的必然。就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定地位来说,其确立地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中央银行诞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中央银行一般不受政府的控制,拥有高度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业务关系上,而不是隶属关系和被控制的关系。究其原因,一是当时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金融领域实行金本位制度,货币流通比较稳定,国内物价和外汇行市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且只在微小的幅度内波动。其二,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人们普遍认为货币只是经济的面纱,“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以及中央银行的作用还缺乏认识。其二,中央银行的实际职能还局限于维持银行券与黄金的自由兑换,其他职能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虽然中央银行在当时已开始代理国库,充当政府的银行,但资本所有权大多不属于政府,而是私人银行。这样,由于中央银行还没有成为干预和调节经济的工具,所以也就不存在不独立的问题。 中央银行为政府所控制的状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时财政的需要,各交战国除英国以发行国库券筹措军费外,无不利用中央银行增发纸币以供军费开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实际上荡然无存。大战结束后,由于经济困难,一些国家继续利用战时获得的权利,以增发货币作为发展经济的捷径,结果却饱受通货膨胀的困扰。以最为严重的德国为例,1923年与战前的1913年相比,纸币发行量增加了2450亿倍,物价上涨了13800亿倍。[7]1923年至1924年上半年,钞票面值不断增大,最大的面额竟高达100万亿马克。整个经济陷入瘫痪状态。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解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事实证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十分必要。于是一战后,开始提倡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独立。这集中体现在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的决议中。该决议指出:“中央银行必须不受政府的压力,而应依循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1922年的热那亚国际金融会议,对上述宗旨予以同样的强调。这些本应成为战后中央银行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受30年代大危机的冲击和凯恩斯主义重财政政策经货币政策的影响,中央银行不仅无法独立于政府,还在长期内依附于财政。 1929—1933年资本主义金融大危机严重地破坏了西方经济,冲击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凯恩斯主义的勃兴为国家干预经济披上了合乎理性的外衣。凯恩斯指出,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的有效需求就必然不足,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扩大政府职能,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具体政策的适用上,他提出了膨胀性的财政政策和廉价的货币政策。即用赤字财政政策扩大政府开支,举债消费,以刺激需求;同时通过中央银行执行廉价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社会的有效需求。上述理论经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财税和金融调节的理论支柱,受其影响,西方各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长期依附于财政政策,中央银行因此渐失独立性,成为政府和财政的附庸。在这一时期,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将中央银行收归国有,把中央银行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按政府的意图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大潮中,联邦德国独树一帜,在深刻反省历史上灾难性通货膨胀的基础上,于1957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创立了独立性程度极高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代表了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呼声。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开始重新引起人们重视。这是因为,一来资本主义经济在经历了50年代和60年代的高速发展之后,进入滞涨阶段,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局面并存,这一经济现实迫使人们必须对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进行反思;二来在经济思想上,凯恩斯的通货膨胀与失业不能同时存在的观点,在滞涨的现实中已没有市场,其解救经济危机的药方随之失灵。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思想重新抬头,主张重视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对付通货膨胀。而要使货币供应量适度,就必须减少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于是,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呼声再起。70年代之后,美国先后颁布施行了《1977年联邦储备系统改革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等法律,通过了《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协议》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文献,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德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修正案》,对1957年《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中“联邦银行在规定限额内对政府机构、专门公共财产机构提供短期保证贷款”的条文予以废除,切断了央行与政府的直接信贷关系,从而在资金运用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独立性。而欧盟成员国就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已达成了共识,并以德意志联邦银行为样板,成立了独立性很大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日本和英国也重塑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997年《日本银行法修正案》对日本银行的职能、最高决策机构的组织以及人事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日本银行的独立法律地位。而1997年5月新上台的英国工党政府作出了改革英格兰银行的重大决定,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的决定权并成立没有政府代表参与的货币政策委员会,从而使英格兰银行摆脱了政府的控制,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综上所述,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度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地位,不仅是人类理性的选择,而且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应当树立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必须性的理念,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法律规定的落实这两方面进一步强化我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具有不依附于政府的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从中央银行产生至今,关于其独立性法定地位必要性的争论从未停止。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这对于正确处理我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经济根源 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需要独立的、权威的货币供给的调节者。这是赋于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和经济根源。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认为法的理不在自身,而在法外,法的根和因潜藏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之中。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一方面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有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制度如何才能起到抑制作用,怎样的法律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一问题的答案,又只能到经济生活中去寻找。这些为我们分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现代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经济运行实践上表现为以货币收支为核心的运作过程,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正如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兼金融撰稿人沃尔特。白芝浩所言:“货币是不会自行调节的。”[2]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万能,原因就在于:个人的理性行为并不能导致社会的理性结果。例如,当经济前景出现不妙征兆时,投资者抛售证券,减少投资是个人的合理行为;消费者减少消费、节约开支也是合理反应。但人人这样做的结果则会真的导致一场使人人遭殃的经济衰退。同样,当发生通货膨胀时,理性的个人不会缩减开支以降低通货膨胀率,他们常常以投资品价格上涨、本币贬值、成本上升为理由要求更多的贷款,同时反对上调利率,以补偿通货膨胀损失和风险,这种“理性的无知”只能导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这种“合成谬误”,曼瑟。奥尔森的经济学第二定律正确地指出,只有借助于“引导之手”或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结果。那么,独立的中央银行便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动态平衡这一理性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这种制度安排,才能有效排除企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某些部门常常出现的“理性无知”的干扰,按照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调节货币供应量以适应货币必要量,校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的失衡,实现稳定货币,保证货币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社会理性结果。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货币政策目标的错位,以及由此引起的约束政府不当经济决策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货币政策目标即中央银行采取调节和控制措施所应达到的目的,它有终极目标与中介目标之别。从各国立法规定及其实践来看,货币政策终级目标的法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法定目标模式,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任务是稳定货币。二是多重法定目标模式,例如1946年和1979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将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实际收入的合理增长率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项货币政策目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但不管哪种模式,各国都将“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唯一目标或首要目标。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一致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货币政策目标也自然是吻合的。从理论上讲,这一假设并不违背逻辑,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政府不是一个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万能神灵之手,它是由各个机构组成,而各个机构又是由各层官员组成的,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政府官员都具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而这些目标并非自然而然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划等号,当然也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与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划等号了。20世纪60年代由斯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发展起来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也视为“经济人”,认为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组织,在政府机构里供职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直接动机都是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要说有差别的话,只是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更少的参与费用、更高的职位、更大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派生的物质利益、更高的威信和职业成就感等)是在“政治市场”上实现的,而经济当事人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则是在交易市场上实现的。[3]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其行为目标之一是实现预算最大化:因为预算的增加就可以有更多的支配权力,就可以控制更多的领域,并由此带来政府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政府官员收入、地位的提高。这一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显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另一个行为目标是争取选票,获取连任,即保持执政地位不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往往会采取满足选民短期利益的策略,从而牺牲货币政策。正如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谬勒所指出的:政府“有一个目标函数,包括竞选连任获胜概率……,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执政党利用了其作为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家、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这种短视症加上政府为赢得下一次选举的竞选目标会导致一种最优的政府策略,即在取得选举胜利后的一段政治上安全时期内提高失业水平从而降低通货膨胀,然后再降低失业以迎接新的选举,而后者又隐伏着新的通货膨胀。”[4]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必须服从政府的指令,那么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就会落空。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概述中央银行独立性是中央银行与政策关系的具体形态。我们经常所说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就是指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该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并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配合。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两层含义:(一)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调解宏观经济的重要机构,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独立的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二)中央银行作为一国的金融管理当局,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中央银行的货币目标不能背离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因此,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二、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重要性(一)因为中央银行的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他的最高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的经验。政府对央行在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过程中的不正确干预会导致整个经济陷入困境。(二)政府往往从短期利益出发,扩大财政支出,自觉或不自觉的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独立性强弱与通货膨胀率高低密切相关。实际数字显示,中央银行受到政府操纵的国家的平均通货膨胀率是中央银行具有高度独立性国家的倍。如表1表1 几个经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代表国家通货膨胀率非常高德国、瑞士比较高美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比较低法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瑞典非常低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三)中央银行与政府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工作侧重点及考虑经济的侧重点不同。政府可能侧重解决就业问题,可能采取赤字政策,刺激有效需求增加,使就业增加。而中央银行为稳定货币,则需要采取紧缩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以遏制通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任务,中央银行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为了对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或超经济行为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防止政府为了政治的需要而牺牲货币政策,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与发展,中央银行必须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三、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待提高(一)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只是提出建议,而国务院才是货币政策的决定者。这些法规直接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较弱,尤其表现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上。我国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力的较高集中,因此,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上只能通过政府的“自我约束”来提高央行的独立性,而不能靠外力的约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2007年1月26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回答现场关于中国央行独立性的时候说:“目前中国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的成熟和完善,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利用行政手段。比如说,现在的经济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大的独立性。但反过来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协调起来也比市场经济国家容易一些”。若以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为参照物,选择loungani and sheets的测定方法①来测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其指数仅为。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弱的。在央行的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中,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央行的经济独立性。但我们必须从政治独立性这个最根本的问题去解决。解决央行独立性的问题其实就是政府给自己戴“紧箍咒”的问题。(二)关于“中国央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在较长时间里成正相关”的解释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共识是“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在上文表1中我们也可以得出此结论。但近些年来中国经济成了这个经济共识的“反例”。从时间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是在不断的改革和独立性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但通货膨胀却没有表现规律性演进,反而在逐步增大。这一现象出现在中国经济中,应该说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对此,我的解释是:1、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因为在中国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管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采取的是适度从松原则。利用“温和的通货膨胀有利经济发展”的原则,以求保持资产充足的流动性。2、近几年的大量国际贸易顺差加大了我国的通货膨胀。外汇以前在我国被看作是稀缺资源,但近年来持续大量的贸易顺差使我国成为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也是为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所做的准备之一。以上两条也显示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虽然有所增强,但还是要以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为重。3、中国的通货膨胀是结构性的和局部性的,并非物价水平的“全面上涨”。中国的价格上涨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工业生产资料两大领域,从2007年5月的数据看,食品价格的上涨显然是导致CPI 的重要构成。4、近年来通货膨胀很大程度上是外力所致。这类通货膨胀具有较大的不可控性,中国既无力改变外力的大小,又不能使经济免予全球化的冲击。(三)提高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对策其实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就像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不能不管,不能全管。要想加强我国央行的独立性,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给政府自己给自己打造一个“硬性的紧箍咒”。1、 应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其政治独立性。想要有效的提高央行的独立性,就要建立起一个既能代表央行说话而又能和政府最高机关对话的组织。否则,提高央行的政治独立性就只能是空谈。只有通过法律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才能使央行真正的处于相对独立。2、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授权央行独立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把行长以及央行高层的任免权交给人大,以达到分权的目的。3、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内部组织的完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还要增强政府的财政实力,强化中央银行的经济基础。注释:①loungani and sheets测定法是将银行的独立性划分为三个方面,即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政治独立性,他们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评估是通过针对这三个方面的一组问题来实现的。参考文献:《在通胀与央行独立性的“跷跷板”上》来源于《上海证券报》作者:程实《央行独立性仍待强化》 来自 全景网络《中央银行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张贵乐 吴军《特别国债挑战中国央行独立性》 作者:陈旭敏今年,人民币国际化明显进入“提速期”,也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6月份,央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其后紧接着出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试点方案,试点地区由5个城市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7月份,央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15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国达到8个。8月份,央行宣布允许境外银行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打开了人民币投资回流的渠道。9月底,央行修订了《国家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可以直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至此,人民币流出、境外离岸流通、使用、回流的循环路径建成。一系列举措显示,人民币国际化正紧锣密鼓进入“大步跨越期”,正从加快贸易进程开放逐渐向资本项目和金融进程开放迈进。但是,人民币要走向国际化,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第三足”,需要多个条件。作为一个国际货币,一个最为重要的先决条件是可自由流动和自由兑换。此前,央行已经发布多项政策打通人民币走出去并流回来的通道。但是,犹如修建高速公路,当最后一段没有修好之前,前一段并不会车水马龙。就目前来看,人民币国际化至少还有几个难以绕开的障碍。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面临四大障碍相关新闻:外资行角力人民币业务 人民币市场成战略重地目前,就一些微观条件来看,人民币国际化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仍然十分明显。其一,外汇市场发展水平较低。从当前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分布来看,美元、欧元和英镑等主要货币均以掉期交易为主,即期交易所占份额仅为三成。而在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则主要以即期交易为主,掉期交易仅占7%,体现出中国外汇交易市场仍不成熟、交易品种单一的特点,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影响力的提高。其二,金融体制改革与国内金融市场有待发展完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无自由的利率形成机制,显然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伴随着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不仅需要建立输出与回流渠道,而且也需要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人民币证券。按照货币国际化的经验,高度发达的本国国债市场是货币国际化的坚实基础,也是突破资本项目管制的关键点。在此基础上汇率逐步实现浮动、资本管制有序放开,才能促使有广度和深度的外汇交易市场的形成,使投资者能够对冲或匹配不同的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这样才能促进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媒介货币和储备货币功能的充分发挥。在这方面,我国显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三,央行的独立性待提高。不得不说,当央行还在把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排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位置,并不得不为了救助某些行业实施金融政策时,很难有长期的货币政策稳定性,也很难取信于国际货币的投票人。其四,经济结构存在缺陷。货币输出国应为贸易逆差国。我国由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不合理导致内需不足,出口占GDP的比重接近40%,并常年保持贸易顺差。而且,我国的出口企业多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很难有选择计价和结算货币的谈判能力。因此,对人民币而言,国际化前景光明,但路途漫漫。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在接受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采访时说:“千万不要人家一给戴高帽,就觉得人民币真的离储备货币很近,其实差得很远”。六大措施助推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过程,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我们应该方向明确、积极主动、循序渐进。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从几个层面加以推进:第一,进一步扩大双边本币互换的范围与规模。双边本币互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中国对资本项目下货币兑换的某些限制,在目前条件下应进一步积极推进。应进一步提高人民币购售、资金拆借、境外留存与回流的便利性,提高结算用人民币的可获得性,降低人民币结算的交易成本,从政策上奠定人民币结算的基础,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提高人民币的接受度。选择实力较强,资信较好的银行加强业务合作,建立代理行关系,促进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发展。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兼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独立性1.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联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联系,使大部分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都将二者统一于中央银行。在有的学者(David Liewellyn,1997)研究的123个国家里,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89个,占72%.90年代后期以前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其金融监管依靠的主要是结构性的制度安排,日常监管指标在其对银行监督中处于从属地位。如年代后金融创新的活跃和信息技术导致交易费用和契约转换成本的大大降低,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存款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与此相对应,大部分国家成立了单独的监管机构,一些发达国家还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当然,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是国家有着良好的金融信誉基础和完善的金融指标统计体系,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较好,金融当局拥有较为廉价和完备的信息;二是政府财力雄厚,或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基本上能够独立或联合实施对银行体系的最后救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服务于货币政策‘,而不对银行体系损失的弥补承担主要责任;三是法制完备,政府对金融当局活动的干预有限,而且存在着良好的协商和沟通渠道。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具备这些分离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条件:一是银行体系不仅是经济活动的中介,而且一般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协调金融市场扩张等职责,同时其本身随着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也处于不断变革之中;二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信息结构的失真与扭曲,金融当局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在信息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三是政府财力相对有限,一般也不具备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贷款是使银行体系最终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同时,金融法规体系、协调沟通机制尚有很多完善之处。这些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具体执行手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现实中很难将同一执行手段的不同政策功能分离出来。如果一定要从一个执行手段中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职能,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外部措施予以保证,否则就会造成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方面的损失,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2.银监会目标与中央银行目标的一致性与冲突作为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的目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与稳定。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从长期来看还有助于避免因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同步震荡而导致宏观经济大起大落的现象发生。②保证金融业竞争的平等性。即通过对银行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合法的、平等的竞争条件,防止垄断,使金融业在合法的竞争中为社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机制,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③保证金融活动各方的正当权益。在金融活动中,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客户,都有其各自的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银监会要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责任的合理化和合法化,对争议进行仲裁、协调滥督和检查,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④建立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金融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提高金融质量,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作为货币政策决策机构,理论上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目标时有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但在不同国家各个时期各有不同侧重。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都有所调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运行的特征集中体现在“计划”二字上,因此该时期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随着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中市场调节的成分越来越大,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不再是“实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稳定货币渐渐挤入货币政策目标的行列,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货币政策目标被概括为“发展经济、稳定货币”。进入90年代后,以稳定货币作为货币政策目标的思想开始在我国获得了生命力。1990年10月,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公开宣称:“银行,特别是中央银行必须保卫货币、保卫币值,这是第一位的职能。”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货币政策重大转变的决定,强调货币政策应以保持币值稳定为主要目标。1995年3月颁布的《人行法》则明确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以预防和治理通货膨胀。现阶段则应把稳定币值作为我国货币政策唯一目标,这一方面符合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也迎合西方各国的具体实践经验。虽然银监会目标与中央银行目标各有侧重,二者目标仍有一致性: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都是宏观经济目标,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银行金融业为作用点和传导中介,依靠金融市场上的成员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推行自己的政策意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金融监管则要为货币政策服务。既然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整体目标,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银监会通过监管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性,以使银行业对中央银行调节手段的及时准确传导和执行。中央银行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也必须通过银监会严格的监督管理活动,限制商业银行那些与中央银行政策意向不一致的经营活动,促使它们配合中央银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这样在经济发展之下的金融监管才有实际意义。当然二者目标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货币政策的实质是处理经济发展与稳定货币的关系,是中央银行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政策的总和,它是站在最宏观的角度,不仅要考虑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还要考虑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利益,更要考虑到产业界、实体经济的需求,把协调总需求和总供给作为基本出发点,从国民经济全局和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出发来通盘考虑货币政策的取向;金融监管是处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关系,其从规范性和安全性的角度监管商业银行,防范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货币以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而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则是金融监管要实现的。就此而言,金融监管的目标比货币政策目标更具体一些,即货币政策是要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充分就业,而金融监管只要达到金融的稳定。这样在政策工具的运用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三、目前的政策取向与未来的着眼点:从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角度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银行监管的有效执行,其根本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范围内金融管制的放松,并没有弱化各国政府对加强货币控制的努力。目前,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措施,并以此来指导实践。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必将逐步增强。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那些经历了重大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的国家都纷纷采取央行分拆的模式,并且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比如英国、日本和韩国就是如此,它们将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放在改革的首位。因此,此次中央银行职能分拆、成立独立监管部门对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意味着稳定货币不可能成为央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经济运行面临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即使再审慎的金融监管也难以避免金融机构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毋庸置疑,银监会的成立对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而言,这一改革不是很成功的,还有许多遗漏。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中央银行独立性低下的状况,解决银监会成立后留下的政策空间,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渐进与稳妥的方针,建议从目前与长远的角度分两步采取措施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从目前来看,应采取如下政策措施:首先,要特别注意加强货币政策当局和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注意克服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因此,加强部门间协调和信息共享,并使之机制化、规范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任务。其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专一的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以专注于稳定币值;二是改革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要考虑到社会阶层、行业和地方的代表性,吸收相关代表加入,使之成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再次,应当注意沿着近年来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解决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改革所遗留的一些问题,进一步理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再则,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必须拥有对商业银行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以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第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实施对银行体系的救助任务,减少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损失的弥补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引导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一方面是由政府公布长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并定期发布货币政策目标和实施计划;另一方面是增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可信度,以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支持。从长远来说,为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其着眼点应为:首先是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一方面是在组织上最终目标使其独立于政府,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另一方面是在人事上使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其次是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现今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适合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趋势,为了迎合这一趋势,适应加入WTO后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要,未来应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力集中统一起来,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以为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并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再次是增强政府的财政实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在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那么就不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则中央银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即如宁咏(宁咏,2000)在谈及增强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时所言,“依赖于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的退出和中央财政能力的逐步加强。”它也印证了美国著名金融学家麦金农博士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没有一个健全而强大的财政基础,经济改革、金融改革,乃至经济发展都很难取得真正的成功。”总之,如果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具有独立性,就没有必要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意味着稳定货币就不可能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经济运行面临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即使再独立、再审慎的金融监管,也难以避免金融机构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冲击。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决策的信息极易出现失真现象,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容易发生扭曲,从而造成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效率下降和经济运行的系统性风险增加。因此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分离银行监管职能的必要条件,也是银监会成立后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以下就是我为大家分享一篇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的文章。
权力方面
中央银行本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仅有英国和瑞典。一般来说,独立性较大的总银行理事会,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参加,如英国、美国、德国、格兰和瑞典等,在这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性不大的总银行理事会,如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政府还要派代表参加。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半是听命财政部,尤其是意大利,近似于隶属财政部。理事会的任期不等,美国最长,为14年,瑞典最短,为3年,一般为5至6年。理事会主席一般是中央银行总裁。
政策方面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制定政策的方面。除了美国、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大、有权制定货币政策外,其他中央银行处于政策参谋咨询地位,帮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提供情报与建议,参与讨论并予以贯彻执行。在政府与中央银行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对中央银行有权干预。如法国和意大利,若中央银行与政府意见不一致;还需要重新进行讨论,另行提出意见。不过各国中央银行应力求与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不可分割的。过分的强调独立性,容易与政府关系不协调。但丧失独立性,又会使政府过多的依赖银行,造成过度财政发行。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1、目标独立性不强。《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决策独立性不强。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各国比较
中央银行独立性大的国家多设单一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就是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德国和美国,或在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小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日本、加拿大和瑞士等,对金融业的监管机构是多头的。
从立法方面看
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法都明确赋予中央银行以法定职责。或赋予中央银行在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享有相当的独立性。如西德联邦银行法中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势,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①联邦银行法所赋予的中央银行的权力是非常广泛的。再贴现,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等方面,联邦银行都可以独立的做出决定。日本银行法中,曾多次提到日本银行要受主管大臣(只大藏大臣)的监督。并规定,“主管大臣认为日本银行在完成任务上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命令日本银行办理必要业务或变更条款或其他必要事项。”②这些规定与前述日本银行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在独立性方面,日本银行小于德意志联邦银行。
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权来看
它的发展趋势是趋于归政府所有。目前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资本归国家所有,其中主要是英国,法国(以上两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归国有的)、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印度等国。有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股本是公私合有的,如日本、比利时、奥地利、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另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虽然归政府管辖,但资本仍归个人所有,如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凡允许私人持有中央银行股份的,一般都对私人股权规定一些限制。例如日本银行的私人持股者只领取一定的红利,不享有其他的权利。意大利只允许某些银行和机关持有意大利银行的股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只能有会员银行持有。中央银行资本逐渐趋于国有化或对私人股份加以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中央银行主要是为国家政策服务的,不能允许私人利益在中央银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从任命中央银行的历史和总裁来看
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股东,或甚至在私人全部持有中央银行股票的情况下,政府一般都拥有任命理事或总裁的权力。 至于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政府是否派有代表参加或政府代表的权限有多大,各国则有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 在中央银行中设有政府代表,对中央银行政策的制定不过问,如英国、美国、荷兰、奥地利等国;2 在中央银行中政府派有代表,大这些代表的发言权,投票权、否决权以及暂缓执行权,则各有不同。在意大利银行中,政府代表的权力较大。在德国联邦银行和日本银行中,政府代表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从中央银行与财政部资金关系上看
很多国家严格限制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长期贷款,但又要通过某些方式对政府融资予以支持。如美国财政部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也就是用发行公债的办法。如果财政部筹款遇到困难,也只是向联邦储备银行短期借款,有的期限只有几天,而且是以财政部发出的特别库券作为担保。意大利银行可以向财政部提供短期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支出的14%。法兰西银行可以向政府提供无息透支,但有上限而且实际透支很少。中央银行与财政的资金往来关系,是衡量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尺度。
从中央银行的利润分配与税收管理上看
中央银行有着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财务基础。中央银行不是企业,但它有盈利,不但能够维持自己的营业支出和股票分红,还有一部分剩余上交财政。中央银行不需要财政拨款,因此减少了政府的制约,这是中央银行不同于其它政府部门的地方。但是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它的收入扣除必要分配外,全部要上交。这又是它作为政府部门性质的体现。各国中央银行盈利上交的比例都是相当高的,如美国高达80%左右,日本也超过了80%。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是有效执行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它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有了相对独立性,货币政策也不一定能够成功。日本银行隶属财政部,但它的货币政策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日本的货币政策既促进了经济增长,其通货膨胀率也是较低的。货币政策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许多因素,仅有中央银行的愿望和努力是不够的。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1、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2、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3、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4、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调控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完成,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法定职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独立性方面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要接受国务院的管理和领导,在国家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国人民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国人民银行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换言之,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的政策的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根本原因。总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成熟将使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更加健康而难以侵蚀。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唯一能够对政府其他经济政策有制约和补充作用的货币政策的独立决策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具有不依附于政府的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从中央银行产生至今,关于其独立性法定地位必要性的争论从未停止。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这对于正确处理我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经济根源 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需要独立的、权威的货币供给的调节者。这是赋于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和经济根源。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认为法的理不在自身,而在法外,法的根和因潜藏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之中。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一方面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有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制度如何才能起到抑制作用,怎样的法律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一问题的答案,又只能到经济生活中去寻找。这些为我们分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现代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经济运行实践上表现为以货币收支为核心的运作过程,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正如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兼金融撰稿人沃尔特。白芝浩所言:“货币是不会自行调节的。”[2]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万能,原因就在于:个人的理性行为并不能导致社会的理性结果。例如,当经济前景出现不妙征兆时,投资者抛售证券,减少投资是个人的合理行为;消费者减少消费、节约开支也是合理反应。但人人这样做的结果则会真的导致一场使人人遭殃的经济衰退。同样,当发生通货膨胀时,理性的个人不会缩减开支以降低通货膨胀率,他们常常以投资品价格上涨、本币贬值、成本上升为理由要求更多的贷款,同时反对上调利率,以补偿通货膨胀损失和风险,这种“理性的无知”只能导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这种“合成谬误”,曼瑟。奥尔森的经济学第二定律正确地指出,只有借助于“引导之手”或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结果。那么,独立的中央银行便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动态平衡这一理性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这种制度安排,才能有效排除企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某些部门常常出现的“理性无知”的干扰,按照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调节货币供应量以适应货币必要量,校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的失衡,实现稳定货币,保证货币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社会理性结果。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货币政策目标的错位,以及由此引起的约束政府不当经济决策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货币政策目标即中央银行采取调节和控制措施所应达到的目的,它有终极目标与中介目标之别。从各国立法规定及其实践来看,货币政策终级目标的法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法定目标模式,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任务是稳定货币。二是多重法定目标模式,例如1946年和1979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将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实际收入的合理增长率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项货币政策目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但不管哪种模式,各国都将“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唯一目标或首要目标。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一致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货币政策目标也自然是吻合的。从理论上讲,这一假设并不违背逻辑,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政府不是一个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万能神灵之手,它是由各个机构组成,而各个机构又是由各层官员组成的,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政府官员都具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而这些目标并非自然而然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划等号,当然也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与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划等号了。20世纪60年代由斯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发展起来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也视为“经济人”,认为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组织,在政府机构里供职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直接动机都是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要说有差别的话,只是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更少的参与费用、更高的职位、更大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派生的物质利益、更高的威信和职业成就感等)是在“政治市场”上实现的,而经济当事人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则是在交易市场上实现的。[3]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其行为目标之一是实现预算最大化:因为预算的增加就可以有更多的支配权力,就可以控制更多的领域,并由此带来政府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政府官员收入、地位的提高。这一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显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另一个行为目标是争取选票,获取连任,即保持执政地位不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往往会采取满足选民短期利益的策略,从而牺牲货币政策。正如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谬勒所指出的:政府“有一个目标函数,包括竞选连任获胜概率……,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执政党利用了其作为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家、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这种短视症加上政府为赢得下一次选举的竞选目标会导致一种最优的政府策略,即在取得选举胜利后的一段政治上安全时期内提高失业水平从而降低通货膨胀,然后再降低失业以迎接新的选举,而后者又隐伏着新的通货膨胀。”[4]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必须服从政府的指令,那么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就会落空。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概述中央银行独立性是中央银行与政策关系的具体形态。我们经常所说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就是指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该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并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配合。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两层含义:(一)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调解宏观经济的重要机构,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独立的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二)中央银行作为一国的金融管理当局,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中央银行的货币目标不能背离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因此,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二、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重要性(一)因为中央银行的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他的最高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的经验。政府对央行在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过程中的不正确干预会导致整个经济陷入困境。(二)政府往往从短期利益出发,扩大财政支出,自觉或不自觉的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独立性强弱与通货膨胀率高低密切相关。实际数字显示,中央银行受到政府操纵的国家的平均通货膨胀率是中央银行具有高度独立性国家的倍。如表1表1 几个经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代表国家通货膨胀率非常高德国、瑞士比较高美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比较低法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瑞典非常低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三)中央银行与政府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工作侧重点及考虑经济的侧重点不同。政府可能侧重解决就业问题,可能采取赤字政策,刺激有效需求增加,使就业增加。而中央银行为稳定货币,则需要采取紧缩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以遏制通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任务,中央银行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为了对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或超经济行为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防止政府为了政治的需要而牺牲货币政策,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与发展,中央银行必须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三、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待提高(一)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只是提出建议,而国务院才是货币政策的决定者。这些法规直接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较弱,尤其表现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上。我国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力的较高集中,因此,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上只能通过政府的“自我约束”来提高央行的独立性,而不能靠外力的约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2007年1月26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回答现场关于中国央行独立性的时候说:“目前中国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的成熟和完善,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利用行政手段。比如说,现在的经济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大的独立性。但反过来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协调起来也比市场经济国家容易一些”。若以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为参照物,选择loungani and sheets的测定方法①来测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其指数仅为。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弱的。在央行的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中,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央行的经济独立性。但我们必须从政治独立性这个最根本的问题去解决。解决央行独立性的问题其实就是政府给自己戴“紧箍咒”的问题。(二)关于“中国央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在较长时间里成正相关”的解释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共识是“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在上文表1中我们也可以得出此结论。但近些年来中国经济成了这个经济共识的“反例”。从时间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是在不断的改革和独立性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但通货膨胀却没有表现规律性演进,反而在逐步增大。这一现象出现在中国经济中,应该说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对此,我的解释是:1、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因为在中国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管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都采取的是适度从松原则。利用“温和的通货膨胀有利经济发展”的原则,以求保持资产充足的流动性。2、近几年的大量国际贸易顺差加大了我国的通货膨胀。外汇以前在我国被看作是稀缺资源,但近年来持续大量的贸易顺差使我国成为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也是为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所做的准备之一。以上两条也显示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虽然有所增强,但还是要以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为重。3、中国的通货膨胀是结构性的和局部性的,并非物价水平的“全面上涨”。中国的价格上涨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工业生产资料两大领域,从2007年5月的数据看,食品价格的上涨显然是导致CPI 的重要构成。4、近年来通货膨胀很大程度上是外力所致。这类通货膨胀具有较大的不可控性,中国既无力改变外力的大小,又不能使经济免予全球化的冲击。(三)提高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对策其实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就像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不能不管,不能全管。要想加强我国央行的独立性,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给政府自己给自己打造一个“硬性的紧箍咒”。1、 应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其政治独立性。想要有效的提高央行的独立性,就要建立起一个既能代表央行说话而又能和政府最高机关对话的组织。否则,提高央行的政治独立性就只能是空谈。只有通过法律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才能使央行真正的处于相对独立。2、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授权央行独立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把行长以及央行高层的任免权交给人大,以达到分权的目的。3、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内部组织的完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还要增强政府的财政实力,强化中央银行的经济基础。注释:①loungani and sheets测定法是将银行的独立性划分为三个方面,即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政治独立性,他们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评估是通过针对这三个方面的一组问题来实现的。参考文献:《在通胀与央行独立性的“跷跷板”上》来源于《上海证券报》作者:程实《央行独立性仍待强化》 来自 全景网络《中央银行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主编:张贵乐 吴军《特别国债挑战中国央行独立性》 作者:陈旭敏今年,人民币国际化明显进入“提速期”,也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6月份,央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其后紧接着出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试点方案,试点地区由5个城市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7月份,央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15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国达到8个。8月份,央行宣布允许境外银行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打开了人民币投资回流的渠道。9月底,央行修订了《国家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可以直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至此,人民币流出、境外离岸流通、使用、回流的循环路径建成。一系列举措显示,人民币国际化正紧锣密鼓进入“大步跨越期”,正从加快贸易进程开放逐渐向资本项目和金融进程开放迈进。但是,人民币要走向国际化,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第三足”,需要多个条件。作为一个国际货币,一个最为重要的先决条件是可自由流动和自由兑换。此前,央行已经发布多项政策打通人民币走出去并流回来的通道。但是,犹如修建高速公路,当最后一段没有修好之前,前一段并不会车水马龙。就目前来看,人民币国际化至少还有几个难以绕开的障碍。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面临四大障碍相关新闻:外资行角力人民币业务 人民币市场成战略重地目前,就一些微观条件来看,人民币国际化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仍然十分明显。其一,外汇市场发展水平较低。从当前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分布来看,美元、欧元和英镑等主要货币均以掉期交易为主,即期交易所占份额仅为三成。而在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则主要以即期交易为主,掉期交易仅占7%,体现出中国外汇交易市场仍不成熟、交易品种单一的特点,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影响力的提高。其二,金融体制改革与国内金融市场有待发展完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无自由的利率形成机制,显然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伴随着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不仅需要建立输出与回流渠道,而且也需要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人民币证券。按照货币国际化的经验,高度发达的本国国债市场是货币国际化的坚实基础,也是突破资本项目管制的关键点。在此基础上汇率逐步实现浮动、资本管制有序放开,才能促使有广度和深度的外汇交易市场的形成,使投资者能够对冲或匹配不同的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这样才能促进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媒介货币和储备货币功能的充分发挥。在这方面,我国显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三,央行的独立性待提高。不得不说,当央行还在把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排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位置,并不得不为了救助某些行业实施金融政策时,很难有长期的货币政策稳定性,也很难取信于国际货币的投票人。其四,经济结构存在缺陷。货币输出国应为贸易逆差国。我国由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不合理导致内需不足,出口占GDP的比重接近40%,并常年保持贸易顺差。而且,我国的出口企业多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很难有选择计价和结算货币的谈判能力。因此,对人民币而言,国际化前景光明,但路途漫漫。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在接受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采访时说:“千万不要人家一给戴高帽,就觉得人民币真的离储备货币很近,其实差得很远”。六大措施助推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过程,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我们应该方向明确、积极主动、循序渐进。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从几个层面加以推进:第一,进一步扩大双边本币互换的范围与规模。双边本币互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中国对资本项目下货币兑换的某些限制,在目前条件下应进一步积极推进。应进一步提高人民币购售、资金拆借、境外留存与回流的便利性,提高结算用人民币的可获得性,降低人民币结算的交易成本,从政策上奠定人民币结算的基础,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提高人民币的接受度。选择实力较强,资信较好的银行加强业务合作,建立代理行关系,促进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发展。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兼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独立性1.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联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联系,使大部分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都将二者统一于中央银行。在有的学者(David Liewellyn,1997)研究的123个国家里,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89个,占72%.90年代后期以前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其金融监管依靠的主要是结构性的制度安排,日常监管指标在其对银行监督中处于从属地位。如年代后金融创新的活跃和信息技术导致交易费用和契约转换成本的大大降低,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存款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与此相对应,大部分国家成立了单独的监管机构,一些发达国家还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当然,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是国家有着良好的金融信誉基础和完善的金融指标统计体系,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较好,金融当局拥有较为廉价和完备的信息;二是政府财力雄厚,或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基本上能够独立或联合实施对银行体系的最后救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服务于货币政策‘,而不对银行体系损失的弥补承担主要责任;三是法制完备,政府对金融当局活动的干预有限,而且存在着良好的协商和沟通渠道。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具备这些分离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条件:一是银行体系不仅是经济活动的中介,而且一般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协调金融市场扩张等职责,同时其本身随着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也处于不断变革之中;二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信息结构的失真与扭曲,金融当局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在信息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三是政府财力相对有限,一般也不具备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贷款是使银行体系最终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同时,金融法规体系、协调沟通机制尚有很多完善之处。这些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具体执行手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现实中很难将同一执行手段的不同政策功能分离出来。如果一定要从一个执行手段中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职能,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外部措施予以保证,否则就会造成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方面的损失,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2.银监会目标与中央银行目标的一致性与冲突作为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的目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与稳定。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从长期来看还有助于避免因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同步震荡而导致宏观经济大起大落的现象发生。②保证金融业竞争的平等性。即通过对银行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合法的、平等的竞争条件,防止垄断,使金融业在合法的竞争中为社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机制,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③保证金融活动各方的正当权益。在金融活动中,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客户,都有其各自的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银监会要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责任的合理化和合法化,对争议进行仲裁、协调滥督和检查,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④建立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金融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提高金融质量,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作为货币政策决策机构,理论上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目标时有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但在不同国家各个时期各有不同侧重。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都有所调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运行的特征集中体现在“计划”二字上,因此该时期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随着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中市场调节的成分越来越大,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不再是“实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稳定货币渐渐挤入货币政策目标的行列,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货币政策目标被概括为“发展经济、稳定货币”。进入90年代后,以稳定货币作为货币政策目标的思想开始在我国获得了生命力。1990年10月,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公开宣称:“银行,特别是中央银行必须保卫货币、保卫币值,这是第一位的职能。”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货币政策重大转变的决定,强调货币政策应以保持币值稳定为主要目标。1995年3月颁布的《人行法》则明确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以预防和治理通货膨胀。现阶段则应把稳定币值作为我国货币政策唯一目标,这一方面符合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也迎合西方各国的具体实践经验。虽然银监会目标与中央银行目标各有侧重,二者目标仍有一致性: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都是宏观经济目标,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银行金融业为作用点和传导中介,依靠金融市场上的成员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推行自己的政策意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金融监管则要为货币政策服务。既然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整体目标,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银监会通过监管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性,以使银行业对中央银行调节手段的及时准确传导和执行。中央银行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也必须通过银监会严格的监督管理活动,限制商业银行那些与中央银行政策意向不一致的经营活动,促使它们配合中央银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这样在经济发展之下的金融监管才有实际意义。当然二者目标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货币政策的实质是处理经济发展与稳定货币的关系,是中央银行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政策的总和,它是站在最宏观的角度,不仅要考虑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还要考虑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利益,更要考虑到产业界、实体经济的需求,把协调总需求和总供给作为基本出发点,从国民经济全局和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出发来通盘考虑货币政策的取向;金融监管是处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关系,其从规范性和安全性的角度监管商业银行,防范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货币以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而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则是金融监管要实现的。就此而言,金融监管的目标比货币政策目标更具体一些,即货币政策是要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充分就业,而金融监管只要达到金融的稳定。这样在政策工具的运用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三、目前的政策取向与未来的着眼点:从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角度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银行监管的有效执行,其根本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范围内金融管制的放松,并没有弱化各国政府对加强货币控制的努力。目前,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措施,并以此来指导实践。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必将逐步增强。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那些经历了重大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的国家都纷纷采取央行分拆的模式,并且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比如英国、日本和韩国就是如此,它们将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放在改革的首位。因此,此次中央银行职能分拆、成立独立监管部门对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意味着稳定货币不可能成为央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经济运行面临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即使再审慎的金融监管也难以避免金融机构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毋庸置疑,银监会的成立对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而言,这一改革不是很成功的,还有许多遗漏。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中央银行独立性低下的状况,解决银监会成立后留下的政策空间,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渐进与稳妥的方针,建议从目前与长远的角度分两步采取措施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从目前来看,应采取如下政策措施:首先,要特别注意加强货币政策当局和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注意克服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因此,加强部门间协调和信息共享,并使之机制化、规范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任务。其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专一的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以专注于稳定币值;二是改革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要考虑到社会阶层、行业和地方的代表性,吸收相关代表加入,使之成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再次,应当注意沿着近年来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解决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改革所遗留的一些问题,进一步理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再则,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必须拥有对商业银行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以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第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实施对银行体系的救助任务,减少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损失的弥补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引导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一方面是由政府公布长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并定期发布货币政策目标和实施计划;另一方面是增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可信度,以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支持。从长远来说,为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其着眼点应为:首先是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一方面是在组织上最终目标使其独立于政府,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另一方面是在人事上使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其次是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现今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适合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趋势,为了迎合这一趋势,适应加入WTO后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要,未来应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力集中统一起来,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以为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并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再次是增强政府的财政实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在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那么就不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则中央银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即如宁咏(宁咏,2000)在谈及增强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时所言,“依赖于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的退出和中央财政能力的逐步加强。”它也印证了美国著名金融学家麦金农博士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没有一个健全而强大的财政基础,经济改革、金融改革,乃至经济发展都很难取得真正的成功。”总之,如果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具有独立性,就没有必要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意味着稳定货币就不可能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经济运行面临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即使再独立、再审慎的金融监管,也难以避免金融机构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冲击。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决策的信息极易出现失真现象,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容易发生扭曲,从而造成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效率下降和经济运行的系统性风险增加。因此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分离银行监管职能的必要条件,也是银监会成立后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①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②中央银行与政府两者之间所处地位、行为目标、利益需求及制约因素有所不同。如果中央银行完全按政府指令行事而缺乏独立性,一是可能出现用货币发行弥补政府赤字,从而导致通胀,二是可能降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从而导致金融波动;③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互补和制约关系,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损失;④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还可以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而少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统一,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提高中央银行运行的效率。
这可难倒我了,我不会,不过可以参考皇帝集权的好处!
[摘 要]法律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授予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从中央银行产生至今,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该文对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持赞同观点,并从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诸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根源分析,不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货币政策目标、货币经济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具有不依附于政府的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从中央银行产生至今,关于其独立性法定地位必要性的争论从未停止。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这对于正确处理我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经济根源 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需要独立的、权威的货币供给的调节者。这是赋于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和经济根源。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认为法的理不在自身,而在法外,法的根和因潜藏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之中。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当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一方面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有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制度如何才能起到抑制作用,怎样的法律才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一问题的答案,又只能到经济生活中去寻找。这些为我们分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现代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经济运行实践上表现为以货币收支为核心的运作过程,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正如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兼金融撰稿人沃尔特。白芝浩所言:“货币是不会自行调节的。”[2]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万能,原因就在于:个人的理性行为并不能导致社会的理性结果。例如,当经济前景出现不妙征兆时,投资者抛售证券,减少投资是个人的合理行为;消费者减少消费、节约开支也是合理反应。但人人这样做的结果则会真的导致一场使人人遭殃的经济衰退。同样,当发生通货膨胀时,理性的个人不会缩减开支以降低通货膨胀率,他们常常以投资品价格上涨、本币贬值、成本上升为理由要求更多的贷款,同时反对上调利率,以补偿通货膨胀损失和风险,这种“理性的无知”只能导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针对这种“合成谬误”,曼瑟。奥尔森的经济学第二定律正确地指出,只有借助于“引导之手”或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结果。那么,独立的中央银行便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动态平衡这一理性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这种制度安排,才能有效排除企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某些部门常常出现的“理性无知”的干扰,按照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调节货币供应量以适应货币必要量,校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的失衡,实现稳定货币,保证货币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社会理性结果。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货币政策目标的错位,以及由此引起的约束政府不当经济决策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货币政策目标即中央银行采取调节和控制措施所应达到的目的,它有终极目标与中介目标之别。从各国立法规定及其实践来看,货币政策终级目标的法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法定目标模式,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任务是稳定货币。二是多重法定目标模式,例如1946年和1979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将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实际收入的合理增长率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项货币政策目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但不管哪种模式,各国都将“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唯一目标或首要目标。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一致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货币政策目标也自然是吻合的。从理论上讲,这一假设并不违背逻辑,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政府不是一个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万能神灵之手,它是由各个机构组成,而各个机构又是由各层官员组成的,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政府官员都具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而这些目标并非自然而然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划等号,当然也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与货币政策目标之间划等号了。20世纪60年代由斯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发展起来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也视为“经济人”,认为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人类组织,在政府机构里供职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直接动机都是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要说有差别的话,只是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更少的参与费用、更高的职位、更大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派生的物质利益、更高的威信和职业成就感等)是在“政治市场”上实现的,而经济当事人的个人效用最大化则是在交易市场上实现的。[3]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其行为目标之一是实现预算最大化:因为预算的增加就可以有更多的支配权力,就可以控制更多的领域,并由此带来政府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政府官员收入、地位的提高。这一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显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另一个行为目标是争取选票,获取连任,即保持执政地位不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往往会采取满足选民短期利益的策略,从而牺牲货币政策。正如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谬勒所指出的:政府“有一个目标函数,包括竞选连任获胜概率……,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执政党利用了其作为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家、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这种短视症加上政府为赢得下一次选举的竞选目标会导致一种最优的政府策略,即在取得选举胜利后的一段政治上安全时期内提高失业水平从而降低通货膨胀,然后再降低失业以迎接新的选举,而后者又隐伏着新的通货膨胀。”[4]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必须服从政府的指令,那么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就会落空。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解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 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固然不能适用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行为的利他性仍与利己性并存,部分政府机构和人员可能会脱离公共利益而行事,再加上政府决策信息的不完全性及行为的急功近利性等原因,政府在某一时期所追求的主要行为目标与稳定货币的目标不一致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赶超战略和快速发展往往成为政府经济决策的中心议题和全社会的兴奋点,而人民银行又缺乏在经济政策上加以制衡的法定权力,结果经济失控和经济过热现象屡见不鲜,这一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三、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社会根源 随着现代社会公共需要范围、规模、质量的不断攀升,政府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对此加以防范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社会根源。 中央银行能否抵制政府财政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是一国货币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政府财政支出的责任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限,然而,社会公共需要的外延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一层不变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从生产可能性边缘角度出发研究社会公共需要,得出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规模、质量有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扩大的结论。[5]现实的社会生活也证实了这一点。比如,由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过渡和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集中,不仅需要扩大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规模,而且还使得象防止水、空气、环境污染,垃圾处理等方面也成为公共需要。又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社会公平、公正观念被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接受。为了矫正财富分配不公和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成为现代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且社会保障项目和规模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论文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解析来自 由于现代社会中公共需要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及质量的提高具有客观必然性,与此相适应,政府便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庞大的政府开支,很有可能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当赤字是以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弥补时,便导致财政赤字货币化和货币供应量增加。赤字财政的货币化使货币政策目标偏离轨道,但从短期来看政府可以从中直接受益。具体表现在: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直接增加了政府持有的通货量,政府可以此弥补其支出;二是通货膨胀引起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并由此减少尚未偿还的国债的实际价值,变相取消或减轻了国家所欠公众的债务;三是企业和个人通货膨胀而增加了名义收入,纳税等级自动上开,政府因此而增加了税收收入。这些短期收效“就象‘酒瘾’一样很容易使人上瘾,特别是使政府上瘾”。主动争取通货膨胀政策来解决财政赤字问题,而忽视一旦变成高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独立的中央银行,才能抵制政府财政透支和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并以稳定的货币政策时刻进行防范。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独立的货币当局唯一的目标就是防止政府求助于通货膨胀政策的必然倾向。”[6] 四、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历史根源 认真总结历史经济教训的必然结论,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历史根源。 伟大哲人亚里士多德曾深刻指出,一个人时一切事物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别的什么,思考到它们最初成长和起源,就能对它们获得明确的概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遵循的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即历史的研究方法,因为现实往往是历史的必然。就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定地位来说,其确立地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中央银行诞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中央银行一般不受政府的控制,拥有高度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业务关系上,而不是隶属关系和被控制的关系。究其原因,一是当时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金融领域实行金本位制度,货币流通比较稳定,国内物价和外汇行市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且只在微小的幅度内波动。其二,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人们普遍认为货币只是经济的面纱,“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以及中央银行的作用还缺乏认识。其二,中央银行的实际职能还局限于维持银行券与黄金的自由兑换,其他职能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虽然中央银行在当时已开始代理国库,充当政府的银行,但资本所有权大多不属于政府,而是私人银行。这样,由于中央银行还没有成为干预和调节经济的工具,所以也就不存在不独立的问题。 中央银行为政府所控制的状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时财政的需要,各交战国除英国以发行国库券筹措军费外,无不利用中央银行增发纸币以供军费开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实际上荡然无存。大战结束后,由于经济困难,一些国家继续利用战时获得的权利,以增发货币作为发展经济的捷径,结果却饱受通货膨胀的困扰。以最为严重的德国为例,1923年与战前的1913年相比,纸币发行量增加了2450亿倍,物价上涨了13800亿倍。[7]1923年至1924年上半年,钞票面值不断增大,最大的面额竟高达100万亿马克。整个经济陷入瘫痪状态。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的根源解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事实证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十分必要。于是一战后,开始提倡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独立。这集中体现在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的决议中。该决议指出:“中央银行必须不受政府的压力,而应依循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1922年的热那亚国际金融会议,对上述宗旨予以同样的强调。这些本应成为战后中央银行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受30年代大危机的冲击和凯恩斯主义重财政政策经货币政策的影响,中央银行不仅无法独立于政府,还在长期内依附于财政。 1929—1933年资本主义金融大危机严重地破坏了西方经济,冲击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凯恩斯主义的勃兴为国家干预经济披上了合乎理性的外衣。凯恩斯指出,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的有效需求就必然不足,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扩大政府职能,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具体政策的适用上,他提出了膨胀性的财政政策和廉价的货币政策。即用赤字财政政策扩大政府开支,举债消费,以刺激需求;同时通过中央银行执行廉价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社会的有效需求。上述理论经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财税和金融调节的理论支柱,受其影响,西方各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长期依附于财政政策,中央银行因此渐失独立性,成为政府和财政的附庸。在这一时期,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将中央银行收归国有,把中央银行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按政府的意图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大潮中,联邦德国独树一帜,在深刻反省历史上灾难性通货膨胀的基础上,于1957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创立了独立性程度极高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代表了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呼声。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开始重新引起人们重视。这是因为,一来资本主义经济在经历了50年代和60年代的高速发展之后,进入滞涨阶段,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局面并存,这一经济现实迫使人们必须对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进行反思;二来在经济思想上,凯恩斯的通货膨胀与失业不能同时存在的观点,在滞涨的现实中已没有市场,其解救经济危机的药方随之失灵。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思想重新抬头,主张重视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对付通货膨胀。而要使货币供应量适度,就必须减少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于是,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呼声再起。70年代之后,美国先后颁布施行了《1977年联邦储备系统改革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等法律,通过了《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协议》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文献,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德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修正案》,对1957年《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中“联邦银行在规定限额内对政府机构、专门公共财产机构提供短期保证贷款”的条文予以废除,切断了央行与政府的直接信贷关系,从而在资金运用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独立性。而欧盟成员国就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已达成了共识,并以德意志联邦银行为样板,成立了独立性很大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日本和英国也重塑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997年《日本银行法修正案》对日本银行的职能、最高决策机构的组织以及人事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日本银行的独立法律地位。而1997年5月新上台的英国工党政府作出了改革英格兰银行的重大决定,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的决定权并成立没有政府代表参与的货币政策委员会,从而使英格兰银行摆脱了政府的控制,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综上所述,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度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定地位,不仅是人类理性的选择,而且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应当树立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必须性的理念,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法律规定的落实这两方面进一步强化我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
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下面是由我整理的,谢谢你的阅读。 1.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研究 2. 物流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3. 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研究 4. 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研究 5. 责任成本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6. 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报告体系构建 7.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债转股问题研究 24.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企业财务激励与财务管理 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兴衰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而财务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发展壮大过程,同时也是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强化的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财务管理;防范意识;控制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提要财务激励一直是企业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方式,也备受企业理论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说明财务激励的涵义和特征,提出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一个新课题;进而从筹资、营运资产的管理、股利分配和预算管理等企业财务活动分析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最后很具体地指出应对企业财务主体涉及的利益关系方进行激励,以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 1.目前企业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算制度缺少硬化约束 目前我国企业的预算控制相对薄弱,预算往往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及时制定了预算,也缺少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控,甚至部分企业未设定专门的预算管理结构。又无事中控制。至于事后分析,随即与年终考核的需要能得到一定的重视,并在年度利润规划的基础上辅以相关的会计资料,但其有效性也很受影响,预算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资金管理手段缺乏,使用效率低下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集团试图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但因缺乏资讯科技和先进管理模式作支撑,无法解决成员企业资金严重沉淀与闲置,不能将资金集中投放于优势领域等问题。 财务人员受制于行政领导,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目前许多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关系,工资报酬,职称评定都有所在单位决定,这些会计主管在日常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控制中往往无法保持原则性和独立性,甚至与所在单位融为一体,共同实施财务欺诈行为,共同应对企业集团的监督检查,导致财务收支审查监督失效。 控制,监督,考核不力 由于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社会审计易受利益驱使,这使集团企业财务控制中普遍存在“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的现象,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审计人员多数时候只能按领导意图处理,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图走”,导致财务管理失控,无序和混乱。 2.加强企业集团管理的对策 理顺母子公司之间有效授权,明确权债,建立集团内部重大经济决策控制制度 首先是资本运营方面,如投资,筹资,对外经济担保,签订经济合同等。资本运营管理影响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母公司应集权管理,但也要给子公司适当的分权,即母公司可赋予子公司一定限额的管理权,超过许可权范围,一律由母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及筹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的制度,并重视跟踪管理,规范子公司的行为。其次是资金管理方面。为降低资金成本,控制企业的负债规模,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或借助银行网路,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风险。 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 针对经营活动中的购入、销售、收款、付款、理财等各环节及有关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货币资金收支,费用标准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操作程式控制。这些控制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授权与审批制度,财产的事务控制制度,以及收支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检查与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等。它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资讯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实现横向可比,纵向可分,为从单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统一申报纳税、向统一处理财务收支、统一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统一盈亏计算等方面扩充套件,为资金、资产、负债集中管理打好基础,也有利于领导层掌握公司财务工作的全域性,充分发挥整体财力的作用。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通过编制全面预算,对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实现其既定经营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等进行预算控制。当前集团财务预算管理应紧紧抓住效益预算与现金流量预算,不断拓宽财务预算管理的范围,提高预算精度,加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真正使预算起到刚性约束的作用。 3. 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筹资、营运资产的管理、股利分配和预算管理等企业财务活动之中。 在筹资中,财务激励首先集中体现在激励性融资工具的运用上,例如可转换债券的运用。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证券投资工具,风险投资者可以利用它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收益,即通过债券的优先求偿权可以保证其投资的回收,或以企业的良好成长性引导投资者行权从而由债权人变成股东。又如,普通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等也是具有典型财务激励意义的筹资方式,其特殊的利益保障合约条款使其成为确保股东利益和增加股票自身吸引力的激励性融资工具。其次,融资产生的货币资本结构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会产生强烈的影响,如股东-债务比率的变动对经理层改进业绩的影响,以及债务融资发出的市场讯号的激励作用等等,这些都体现了货币资本融资结构的财务激励功能。 在日常的营运资产管理中,也存在大量的策略性财务激励安排。如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存货管理中,信用政策就是一项基于商业信用的财务激励安排,正如在折扣期内付款给予现金折扣这样的财务利益诱导设计就是典型的财务激励的产物。在存货管理中,借助于对业务链上下游的商业伙伴和客户实施充分有效的财务激励,则可以润滑企业与商业伙伴、客户之间的关系,企业因此获得源于财务激励的良好财务关系,可实现持续地获取客户的商业信用,提高资金运动的速度和质量。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财务预算作为工作任务和绩效评估、奖酬的依据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行为努力具有很强的财务激励效应,尤其在预算的执行中责任会计很好地体现了财务激励与约束效应。而在预算制度本身就是一项系统的财务激励安排,在企业预算管理中,努力建立以预算管理为基础的激励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 企业的股利政策也相当程度上借助于财务激励来协调企业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财务激励是企业的股利政策有效作用的重要手段。实际上,不同的股利政策都提供了不同的财务利益诱因,如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等。通过向投资者提供稳定或可增长的财务利益等诱因,实现诱导投资者认同股利政策并维持对公司投资信心的激励目标。如股票股利方式就是以未来企业股东财富的增加为诱因而诱导广大中小股东进行在投资,是一种财务激励策略。 总之: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全面系统地分析风险来源,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收益的因素进行财务分析。企业可以利用会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采用科学方法对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发展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通过横向的,纵向的比较分析,作出判断和评价,从而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早地化解财务风险,降低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1]朱宇兵.ERP系统的实施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影响[J].冶金财会,200812. [2]汤从虎.浅析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706. [3]卫源.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经济师, 200706. [4]陈庄,杨立星,刘永梅,毛华扬编著.ERP原理与应用教程[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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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2]刘兴革:《审计独立性的内部因素分析与对策》,《经济师》2005年第7期。
[3]欧阳电平、胡建敏:《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分析与改革》,《审计月刊》2004年第9期。
[4]魏朱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审计研究》2005年第5期。
毕业论文题目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分析与控制 2.××市(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3.从PT××看财务危机的防范 4.××公司的应收账款分析 5.××公司财务综合分析 6.××(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动机及手段分析 7. 从“××集团”、“××集团”的经营成败 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 8.从山东的会计师事务所看会计师事务所核心能力的构建 9.从“××会计造假案”谈会计诚信问题 10.××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1.从“××”看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2.××市(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13.由××事件谈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14.从××看会计风险防范 15.××市(县)会计委派制问题研究 16.从××(上市)公司谈股利分配政策 17.从××集团谈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18.从“××”谈企业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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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银行管理中的激励机制
采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提升工作人员所具备的市场竞争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营效益的显著上升。但是全球经济形式不断变化,市场环境繁杂,国内外同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商业银行想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获得相应的发展地位,就需要构建一套全面、有效、可行的激励机制,提升企业的综合能力。
一、激励机制在商业银行管理中的作用
(一)增强服务质量
优秀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工作人员的优秀性有着决定性作用,同时前线工作人员所具备的执行力就代表着商业银行的发展优势。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高水平的工作绩效融入服务中,采用高水平的服务技巧服务客户。工作人员需要将服务理念逐渐传递给客户,利用高质量的服务获得客户的好评与信赖,从而以低投入获得更高效益。
(二)提升经营效益
激励机制的构建,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与工作人员的经济收益进行直接挂钩,从而利用工作压力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以对其积极性进行有效调动。在商业银行的日常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主要是对业务技能进行应用,而业务技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应用与积累。而构建激励机制可以提升工作人员对业务技能的重视,增效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效益,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以及效益增长方式得到彻底转变,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升。
(三)构建良好的内部氛围
落实激励机制是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并进行自我完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资源与方法有效刺激工作人员的动机,有利于整体目标的实现。由需求层次理论中可以得知,生理与安全需求是人们最为基本的需求,而除此之外人们还存在更高需求,例如:尊重、价值实现、情感归属等需求。而激励机制的构建就可以满足工作人员的不同需求,使其能够以最好的状态投入到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并且为工作人员构建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让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晋升机会,从而有效促进工作人员的自我提升。
二、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激励问题
(一)薪酬管理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上已经与市场接轨,通过加薪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收入很可观。但是在落实物质激励过程中,缺少可以进行有效选择的相应手段,加薪成为了实施物质激励的唯一选择。不同区域的商业银行,其工作人员有着很大的收入差别,而相同区域商业银行的不同级别、部门、职务之间,工作人员的收入没有较大差别。所以目前所应用的工资制度不能对工作人员的真实才能与业绩进行有效体现,激励机制很难在工资中进行体现,并且不能对高才能的工作人员进行明显激励,无法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指标不合理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前过于追求存款数量,构建了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并以存款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还需要逐层的进行分解下达。每家商业银行分解下达考核任务的过程中,都需要遵照相应的指标计算进行统一下达,以对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但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工作、经济、地理环境、业务发展以及自身潜力都有着巨大差异,存量结构大不相同,所以指标任务所具备的主观性与局限性较强,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有时各商业银行会以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为依据,对考核指标进行相信调整,并增强考核中的奖惩力度,使重点指标更加突显。但是由于考核指标的不连续性,使得部分分支机构出现吃亏状况,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使部分分支机构的领导认为考核就是工作重心,忽略了发展的意义,自我创新的理念越来越模糊,明显降低了银行的管理、经营效益。
(三)绩效工资的考核滞后
根据相应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构建培养人才、有效控制风险、落实战略目标、提升整体实力的薪酬机制,将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竞争力与薪酬激励进行有效结合,从而使风险成本以及工作业绩可以与薪酬状况相互适应,对短期、长期激励进行相互协调,这就要求薪酬机制可持续发展,并且具备前瞻性。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注重对绩效考核制度的有效制定,并对其进行随时修订和完善,可是却没有对其本质进行注重,致使管理中的短视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前瞻性滞后。而出现此状况的原因是因为对指标进行下达时,对市场的预测没有前瞻性,绩效考核出现滞后现象。因为绩效考核中以业绩考核为主,而财务指标可以对业绩考核进行有效体现,也就是说财务指标系统水平可以直接影响绩效考核目标,但是财务指标所存在的滞后性,就没有办法对未来的绩效进行有效引导与体现。
三、商业银行管理中激励机制的健全策略
(一)对薪资和福利进行科学分配
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中薪资分配为主要方式,而薪资分配需要对岗位因素进行突显,并对技能以及岗位职业的要求进行明确。薪资标准需要和工作人员的贡献、企业效益进行紧密联系,做到岗变薪变,以岗位来明确薪资,拉开分配档次,不再持续平均分配方式。当薪资?S着岗位获得改变,就会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全力争取高薪机会,同时增强工作人员的危机感,促使其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以更好地面对各种挑战。同时还应该建立更加全面的福利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此外,还可以(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制定相应的特殊制度,例如: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家属工作、孩子上学等问题,对于高贡献、业绩好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住房、高额奖金等进行奖励,从而恰当地对权利、义务,付出、收获之间的关系进行体现。 (二)健全员工考核机制
在商业银行员工考核机制中应该实施行政、业务的双向考核。应用星级评级方式对业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应用行政、业务双向考核方式对非业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星级评级就是以评分为标准,将行政工作人员由低到高分成五个星级,并针对岗位职能、工作状况、员工评价等进行全面考核,同时和岗位变动、年度考核、收入分配等进行紧密联系的内部管理规定。落实评定方法可以对个人贡献进行明确,对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以及团体精神进行体现。每年需要遵照相同的标准与内容对个人进行星级考核,并按照积分进行星级评定。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如果单项内容没达标,而总分已经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就可以对其星级进行明确。
(三)注重岗位工资系统的稳定性
岗位工资是工资系统的基本,与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着重大关系,可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力量。所以需要以当地的综合因素对工资基数进行有效测定,不能够一概而论。同时还需要将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与工资进行挂钩兑现。
(四)激励员工的自我需求
对于商业银行中的员工而言,他们每个人都想要在工作中凸显自己的价值,因而银行管理中要给予每个员工充足的展示自我的空间,敢于放手让员工去做,这样员工会受我自激励的影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作出业绩,当受到银行的认可时,员工就可以提升到自己想要的岗位及奖励,这样能鼓励其他员工进行自我激励。同时,银行管理中要给予员工深造的机会,深入挖掘每??员工的潜质,使每个员工都能快速成长,为银行的发展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鉴于此,自我实现需求是每个人最高的需求,如果能及时满足,则能够全面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肯定自己肯定银行。
四、结语
激励机制对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其团队精神。所以如何构建一个与商业银行发展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激励机制特别关键。因此,商业银行需要由基本的激励问题展开研究,从而构建一个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良好发展的激励机制。
分析利率市场化和我国商业银行管理
在2012年6月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开始允许存款利率上调,这样的调整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进行。在2013年的时候,利率市场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包括对商业银行管理的影响。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是辩证的,一方面表现在能够实现动态经济的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丰富商业银行竞争模式,推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资金定价、风险防范等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商业银行怎样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这些冲击,成为其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内涵和改革进程
1.利率市场化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由我国政府部门或者中央银行减少对利率的管控,转而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自由调节利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下的利率内容包括利率传导、利率决定、利率结构、利率管理等。在本质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率的调节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发展中介的,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市场利率机制。
2.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早在1993年被确定,1995年基本形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想。之后在经过了1996年、1998年和2000年三个阶段的调整,利率市场化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推进。2003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确定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即“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思路。综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的关键是实现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基本点是扩大乃至于放开各项存款利率的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的区间,最后由中央银行放权给商业银行结合实际确定利率的水平。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发展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在原有的利率管制下,受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影响,我国各个大小银行的发展缺乏必要的竞争,使得各个银行的发展局限在对存款规模的追求和对贷款质量的把握,这种不健全的竞争局面会导致一些银行服务出现局部过剩的现象。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能够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提供竞争的价格手段,促进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为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占有率提供了重要支持。同时,利率市场化能够促使商业银行发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
(2)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发展
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使得商业银行发展加强了对风险把控的关注,同时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扩大了商业银行为金融产品定价的权利,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另一方面,在利率风险增大下,商业银行发展面临更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是金融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
2.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发展的消极影响
(1)降低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业务形式是存款、贷款业务。其中,利差收入占据商业银行发展总利润的80%以上。在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之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家具,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选择了提升存款利率的形式来筹集发展资金,在无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发展成本。同时,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使得商业银行融资发展变得更加多元,削弱了商业银行对大宗信贷客户的议价能力。
(2)加大了商业银行发展的定价难度
商业银行定价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确定。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使得中央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无法反映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意识也变得比较单薄,定价机制的设定不具有科学性。
(3)加大商业银行利率风险
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会增加影响商业银行发展利率的因素,也提高了商业银行利率变化拼了。这样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风险识别更加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在商业银行敏感资产和敏感负债之间的不批撇下,商业银行的利率变动会对其银行净利率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第二,商业银行基准利差的风险。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加剧了商业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不一致,长期发展导致商业银行出现由于收益减少带来的基准利差风险。
三、商业银行因对利率市场化的策略
1.变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利率风险的能力
在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下,市场因素对利率波动、变化频率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利率难以把控下,利率风险的存在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势下,为了提升商业银行对市场的适应性,需要其结合自身经营规律以及对风险防范的要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监理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第一,明确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的目标。商业银行要处理好风险和利润获得之间的关系。第二,商业银行需要成为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结合的利率风险联动机制,将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商业银行工作人?T身上。第三,商业银行密切配合,建立动态化的利率风险衡量系统。
2.加大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力度,创新金融产品
在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下,原有以利差为利润来源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无法继续发展。为此,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加大力度拓展中间业务,对银行收入和客户结构进行合理优化,结合实际探索更加多元的商业银行发展路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可以采用收取手续费续费的发展模式,通过附加值的提升、成本费用的降低来规律利率市场化风险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另外,基于传统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不再符合现阶段客户的需要,商业银行需要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为用户提供更多理财产品和金融服务。 3.建立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
中型、小型商业银行内部资金管理实行的分行智能型的组织架构,不再适应现阶段利率市场化发展形势。为此,中型、小型商业银行需要加快构建科学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FTP)。在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中,中小型商业银行通过集中管理的模式,来将各种资金需求、资金供给汇集到一起,进行统一运作管理。为了发挥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的重要效果,中小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管理培训,强化企业员工对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4.完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适应利率市场化发展,需要加快建立和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应用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利率市场化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一,提升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分析利率市场化风险。第二,应用科学的利率市场化风险度量方法(敏感性缺口法)评估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风险。
四、结束语
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债务危机的形成既有银行、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体制、政策、结构、法制方面的原因。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有银行危机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系统性银行危机银行挤兑银行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重组
论文摘要:当一家或多家银行出现严重问题并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时,即会出现系统性银行危机。这种危机将会严重影响支付体系,减少信贷流量以及破坏资产价值。因此,分析其成因、代价及管理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一家或多家银行出现严重问题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时,即可以认为发生了系统性的银行危机。这四个特征是:(1)银行不良资产超过总资产的10%;(2)挽救的成本至少达到GDP的2%;(3)至少大部分的全国性银行发生了问题;(4)发生了银行挤提或政府为了应对危机采取了紧急 措施 ,如冻结存款、延长银行假期等。系统性银行危机将会严重影响支付体系,减少信贷流量以及破坏资产价值。因此,分析系统性银行危机成因、代价及管理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系统性银行危机的成因
银行体系危机通常来自于相互影响的多个方面,因此这种银行危机的危害性很大。大体上可以从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由微观经济原因造成的危机很大程度上与银行的管理不善有关
松弛的贷款制度可能会助长资产价值泡沫,或导致银行资产的过度集中。不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往往是一些危机发生的重要成因,并会导致种种资产负债表的缺陷——造成很大的资产负债表货币或期限的不匹配,或资产质量的恶化,或导致巨额的亏损。资产负债表有缺陷的银行最容易受到冲击,甚至是一些较小的外部事件都足以导致信心的丧失和大面积的挤兑。
(二)由宏观经济原因造成的危机往往是由银行体系的外部因素引发
在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管理十分健全的银行体系也有可能会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恶化的影响而出现问题,造成银行危机。尽管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够吸收一些宏观经济冲击,但是,持续的不合理的货币、汇率或财政政策带来的金融压力可能会超过银行的抵御能力,从而影响到其清偿能力,迫使其从事一些高风险业务。这些政策主要通过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产生效应。例如,如果对政府存在巨大的风险暴露(往往是由于高收益政府债券),就会增加不可持续的财政政策对银行的影响。另外,虽然 金融合同 的美元化可以提高中介程度,但也会使银行受到不合理汇率政策的影响。这是因为即使在货币完全匹配时,银行也会暴露出未对冲汇率风险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即使总体上看,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是合理的,银行也会受不可持续的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导致出现较高和波动性较大的利率。
二、系统性银行危机的代价
虽然金融危机并非经常发生,但是银行危机却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1980—1995年间,约2/3的IMF成员国经历了较为严重的银行业问题。银行危机比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倒闭更能对经济产生大的外部负效应。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银行危机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收入以及福利水平,给一个国家或地区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及后果。
(一)严重影响直接相关利益方的利益
这些利益方包括:(1)银行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本权益会减少甚至消失;(2)存款者则面临着其部分或者是全部银行存款的丢失以及重新进行投资组合的成本;(3)银行的借款者,如果是依赖于银行提供资金,则不得不转而寻求其他的资金 渠道 ;(4)纳税者则要支付拯救银行的各项支出。这些都是银行危机给特定的群体以及行业部门带来的直接损失。而且,银行为了区别“好”和“不好”的客户,会用较长的时间收集积累客户资料,一旦银行倒闭,这些信息都丢失了,还会增加整个社会重新收集所需信息的成本。
(二)引发大量财政支出
系统性银行危机引发的财政支出包括恢复金融体系所产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对银行注入资本以及支付给存款者的各项费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当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结合在一起时,解决危机的财政支出更加巨大。各国解决“双危机”的费用平均达到年度GDP的23%,而单独银行危机的解决成本只需GDP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目前尚不清楚,但是货币危机往往导致银行危机,或使银行危机变得更为严重。
第二,发展中国家为解决银行危机的费用高于工业国家(该费用是指银行危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且发展中国家单个银行危机也更易演化成系统银行危机。差异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体系和整个经济体系比较健全,更能抵制住冲击。但随着发达工业国家25%的出口、40%的直接投资都流向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比例还在呈上升趋势),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当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所以这些国家发生银行危机不仅会阻碍本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对外贸易、削弱一国吸引外资的能力、增加一国政府的负担,也会影响到工业国家的发展。
第三,银行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越有主导地位(用银行信贷/GDP来衡量),解决银行危机的成本就越高。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危机中,由于美国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重要性较低,所以解决危机的财政支出只有年度产出的3%。相反,日本的银行在进金融体系的作用则相对重要,所以其解决费用在2001年达到了GDP的8%。
(三)导致经济衰退和失业率升高
系统性银行危机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甚至出现负增长,这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Andrew Rose在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之后发现,对经济影响范围较广的银行恐慌持续一年,该国的GDP将下降1%;持续两年,将使GDP下降3%。Friedman andSchwartz(1963)认为,银行危机会造成货币存量的不可预测地急剧萎缩,从而导致经济陷入衰退。Bernanke(1983)就把美国的经济大萧条归因于银行危机截断了“信贷渠道”,投资受到银行危机的影响,导致整个社会的产出受到影响,并意味着长期的经济发展也受到影响。另外,根据IMF《国际金融统计》各期的统计数据可看出,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拉美以及亚洲三大危机均伴随着失业率的升高。虽然银行危机和失业率上升之间精确的数量关系难以确定,但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银行危机确实会带来失业率的上升。
四)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
系统性银行危机会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操作目标(如利率)、中间目标(如货币或信贷总量)和最终目标(如稳定物价)之间关系的稳定。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的重要前提是基础货币与宏观经济目标之间存在稳定关系。但银行危机发生时,当局往往会要求银行提高准备金水平,或者公众会挤提,这些均会改变货币乘数,破坏货币供应量与宏观经济目标之间的稳定关系。据IMF对部分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调查结果显示,银行危机往往导致货币需求和货币乘数处于不稳定状态。在阿根廷、智利、加纳、菲律宾和乌拉圭,货币乘数在银行危机发生前和危机发生的过程中出现了剧烈波动。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银行危机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均有较大影响。严重的银行危机还会使货币政策难以正常地执行。因为当局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敢动用紧缩的货币政策,害怕这样做会令本已陷入困境的银行更加处境艰难,但是结果只会令情况变得更为糟糕。 三、系统性银行危机的管理对策
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国家条件,如危机的成因、宏观经济条件和该国的发展前景、银行体系的财务状况、内外部传导的风险以及其他可使用的解决工具等,来制定系统性银行危机的管理对策。这些对策通常包括危机的控制、银行重组以及资产管理和公司债务重组等这几个相互联系的措施。
(一)危机的控制
货币当局应采取各种稳定银行负债的措施来控制系统性银行危机。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应向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体系提供充分的流动性,以保护支付体系,并使当局有时间找出危机的原因,制定出适当的对策。特别在流动性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央行应使用其货币工具来中和由此而产生的货币供应的增加。在高度美元化的经济体中,央行提供紧急流动性的能力受到国际储备水平、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此时,如果无法满足流动性问题,则需要央行在银行问题的解决上采取全面担保等更为大胆的措施。
若上述稳定性措施无法控制危机,当局只能诉诸于行政措施,避免货币失控。这种措施包括对存款的证券化、强制性展期或是对存款进行冻结。这些措施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存款人提取款项的能力。行政性措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扰乱,因此应作为其他措施都失败的情况下的一种阻止挤兑的最后措施。
(二)银行的重组
通过银行重组可以恢复银行体系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具体来讲,可以根据统一的作价标准收集数据,搞清银行亏损的规模和分布,将银行分成有生存能力并符合监管规定的、没有生存能力并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以及有生存能力但资本不足的三种类型。所有具有清偿能力但资本不足的银行都须提出可接受的结构调整计划。对于资不抵债的银行,应加以干预,并将其转给负责银行整改的机构,由其来决定是否将其关闭,还是让其继续开业。如果关闭一家银行,则应确定如何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管理,包括不良资产、良好资产和存款。如果让一家银行继续开业,整改机构则须决定一些选择方案,包括是否用公共资金对该银行进行重新充实资本,立即将其出售或是作为与某个私人机构进行合并的对象,或是将其与另一个有清偿能力的由政府所有的银行进行合并。任何一项经营计划都可能会出差错,股东必须随时准备采取纠正性措施。此外,当局须对今后经济可吸收的业务量提出看法,并制定银行评估的标准,旨在建立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
在重组策略中应对负担的分担问题做出明确的决定。银行危机反映了银行及其借款人的亏损。这种代价应由银行股东、存款人、其他债权人以及纳税人来承担。这种代价如何支付以及如何将这种代价在不同的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既是一种政治决定也是一种技术决定。对此,必须在制定对策的过程中加以考虑。此项工作是十分棘手的,因为亏损的确定是十分困难的工作,不良贷款也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值,而且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亏损的规模也在不断改变。解决这些问题须有强有力的和有凝聚力的政治领导。
一旦银行体系稳定下来,公司的重组和资产的处置都上了轨道,当局即需转向强化金融体系和促进其重新中介化。此阶段的任务包括确定私人和公共金融机构的角色,加强审慎监督和监管监督,提高透明度。市场纪律必须得到加强,对危机最严重的时候采取的一些保障措施须安全、有节奏的逐步取消。破产银行的退出规则须予以加强;有关的法律、司法以及机构框架须得到强化,以促进一个有效的、竞争性的银行体系。
(三)资产管理和公司债务重组
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银行可以对贷款的结构进行调整,对贷款进行清算,或是将此资产出售给某个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这种资产管理过程是与公司的结构调整交织在一起的。设计不善的公司债务重组方案会妨碍金融部门的结构调整,甚至会使其出现逆转现象。此阶段危机管理的目标是寻求做出使银行可以维持正向现金流动,深化与有清偿能力借款人业务关系的安排,以及鼓励公司债务的重组。
银行和公司必须以及时、有序并公平分担负担的方式对公司的债务进行重组。政府往往也需采取措施确保银行在与借款人进行谈判时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必须强化正式的破产规则,同时,应建立制度和机制,鼓励进行庭外解决。对公司债务进行财务重组应在更为广泛的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重组的背景下进行,这是公司保持其盈利能力、进行新的投资和取得银行贷款以及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如果无法对贷款进行重组,应对其加以清算,或是对抵押品进行拍卖。
从制度上看,受损资产的管理可有几种选择。对于不良贷款,可由银行加以管理,或是出售给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是私营的,也可以是公有的,尽管每种方案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经验 表明,政府拥有的集权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对最大程度地提高其回收价值没有太大的积极性,加上业务还可能会受到政治影响,因此通常私营金融机构的对策会更为迅速、更为有效,并且可能会在问题规模较大或所需技能达不到时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商业 银行风险 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风险是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关系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股份制改革背景下,特别在我国加入WT0后,国有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尤为值得关注。本丈在界定商业银行风险基础上,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戍因,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建议。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主体风险问题由来已久,制约商业银行发展在股份制改造背景下,以及我国加入W TO.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尤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风险的界定
商业银行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商业银行处于不确定性环境中加之内部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暴露导致银行价值遭受贬损或者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经营货币的性质,导致其经营中的每一项业务都伴随着较高风险,包括存款的吸收,贷款的发放以及衍生金融产品的推出和中介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缘自自身管理弊病管理弊病被忽视或得不到根治不断积累和加深在外界风险环境的刺激下就可能发生危机。
新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进行了明确分类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相互独立,通常可相互转化。商业银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自身资本金比率不符合要求:二是内部管理不善,信贷管理水平低下内部控制不健全违规操作现象普遍甚至出现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现象:三是存款准备率水平低,存款人一旦挤提存款,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四是贷款核准制度不健全贷款到期时违约.或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银行不良资产增加.收益能力下降.信贷资金周转困难。客户可根据银行活动的一些指标体系初步判断.预警银行风险,减小损失。
二、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多样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银行风险的内部成因一般容易控制和管理,而外部的环境因素银行个体一般难以控制:但可以利用预警系统发出的信号调整经营策略。概括起来商业银行风险成因主要有
1.资本金比率低御险能力弱
我国经过股份制改造之后的新型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风险并不突出,而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存在比较严重的资本金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越小,风险越大,安全度也越差因为资本占资产的比率越小当资产一旦发生损失时,给予补充的能力越小。巴塞尔协议为了加强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强行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高,2002年资本净额为188179亿元,虽然比2001年的亿元略有增加,但由于加权风资产总额由2201020'fZ,元增加到2309861亿元,因此资本充足率由830%降低到815%:而中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则由2001年的576%下降为2002年的554%。
2004年1月国务院批准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储备注资中行和建行:6月,建行和中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协议,分别向信达公司移交不良贷款1298亿元和1498亿元。这是政府使建行和中行上市达到8%资本金充足率而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注资。另外,银行自身的利润留存则由于盈利水平低下而难有作为。在资本金补充不力的情况下,资本金的消耗与流失现象却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的增加、固定资产的贬值等。
2内部管理不善.防险意识差
商业银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管理问题积累的结果,管理不善主要体现为风险意识薄弱,缺乏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从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来看,银行”重贷轻管”“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不细贷时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缺乏动态的跟踪监测。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内部授权授信制度、贷款审核审批制度.信用证和承兑汇票的签发制度等形同虚设.难于有效执行。甚至某些职员游离于内部控制制度之外,无约无束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甚至携款外逃。
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重视,管理不够。商业银行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如利率、证券市场行情、周边国家经济情况等的变化不够敏感应对风险能力差。
3盈利模式单一化险水平低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比重较小只能提供较少的银行服务与产品,利润来源单一。国有商业银行传统产品与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存在产品单一性.同质性.网点相似性的特点中间业务.个人业务开展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最高为17%,有的甚至不足1%。而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其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
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盈利空间小。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可能导致恶性循环银行为达到业绩要求,往往发放大量放贷争取客户.放松信贷审核标准导致不良资产的增多.为银行风险埋下了隐患另外这种模式的盈利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对利率管制的影响。
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途径
1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份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最具有代表性的产权体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产权模式的最佳选择,应当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转换的主要方向。股份制改革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能够有效理顺国有产权关系,重新定位其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彻底消除行政干预。国家作为大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发挥作用.真正实行政银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集聚资金,解决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单一和资本金匮乏问题。同时.银行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和规模内尝试参与市场交易.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组合。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清除违规操作滋生的土壤。包括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人事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建立在丰富的业务数据、科学的管理模型以及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基础上.包括对风险的识别、度量、控制和监测等四个部分。目前,许多外国银行已经开始使用新一代风险测量模型.风险管理部每天用风险价值VARN算市场风险.跟踪信用风险.分析收益与业务量的关系.计算边际收益和违约概率.并据此确定准备金数额和配置经济资本。加入WTO后.利率和汇率管理体制逐步放开.金融衍生工具大量出现.银行风险敞口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到整体的风险管理范畴,加以全盘统一规划,从组织、技术、人员上做好准备,逐步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模式。
3.拓展业务范围,转变盈利模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客户不断流失,银行急需改变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必须拓展业务范围.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一是全力推进国际业务的发展。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抓住机遇.加大国际业务发展的力度,将经营资源和管理资源向国际业务倾斜,促进国际业务快速发展。二是多元化地推动收费业务发展。银行业属于服务行业,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收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对许多业务还没有收费,严重影响银行收入能力。2003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创新代客理财工具和渠道。代客理财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理财意识。投资意识的逐渐增强.社会公众的理财愿望日益强烈这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客户基础。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在防止不良资产增加的同时.要拓宽思路解决存量不良资产.防范随着银行改革深入而产生的信用危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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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学期也开这门课,专业选修,也是论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