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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毕业论文

2023-03-13 07: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毒驾入刑毕业论文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8 月 23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马路杀手”硬起了手腕,醉驾、飙车等行为拟 入刑定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月 25 日《新华网》 (8 ) 由此引发了关于“醉驾入罪”的大范围讨论。笔者在查阅了不少关于此类的 文章、讨论之后发现大多数的民众对于此事持支持态度。但也正是因此,笔者认 为“醉驾入罪”还当三思而后“刑” 。 o 强烈支持!明知道喝酒害人害自己,还硬要开车,一旦出事故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 别! [ 看山山不高 2010-08-17 09:09:39 ] 0 字 [ 0/29/1 ] [ 中南海里的云 2010-08-17 09:12:40 ] 0 o 同意~这不仅关系到自己更关系到别人的生命!字 [ 0/9/0 ] o 坚决支持!要安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0 字 [ 0/7/0 ] [ 强国国王 2010-08-17 09:17:26 ] o 醉酒驾驶应判死刑,这种行为属于用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09:22:57 ] 0 字 [ 0/10/0 ] [ laosiren 2010-08-17 o 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非但应该,而且很有必要。 [ 仁文主] 以上是从某论坛随机摘录下来的文字, 从这些话语中我们可以看普通出民众 对于“醉驾入罪”所持的态度。我浏览了几个比较大型的论坛,绝大多数民众对 于此事的态度为认同,认为这是一件绝好的事,只有少数人持反对并大多属于从 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更少数是纯粹认为醉驾入罪是欠妥的。 而我之所以认为醉驾入罪欠妥,正是由于大多数民众的反应而引起的。民众 的反应究其缘由还要推到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 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其 最主要的特点为: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 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 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 20 世纪 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然而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严刑峻法已经逐渐濒临消亡,在崇尚人权、民主 的发展潮流中,重刑轻民无疑是一种法治的倒退。中华法系的建立是由统治者便 于统治民众而逐渐形成的,是种自上而下的形成方式,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甚至 其中许多条款以刑代罚, 几千年来中华法系统治下国人的思想也受这种法律的约 束变得重刑而轻民。中国人总觉得“惩恶扬善”重点在“惩恶” ,但笔者认为且 不提西方思潮,就中国传统思想,就中国国情来说也应当把重点放在“扬善”而 非“惩恶” 。 欧洲自古有句法律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欧洲的法律体系早 在建成时就和中国的法律体系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欧洲早期的法律是从民法 开始的,是建立在民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上的,是因为民众有了这样的要求 而建立了这样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重刑则是和欧洲的全然相反。 中国人的惯性思维就是主张用重刑来约束人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 个好的习惯, 我认为国家的立法应致力于从宏观的角度渐渐改变这种不符合法律 精神的惯性,而非“顺应民意”的将这种传统思想扩大下去。 并且,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酒驾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之前,法律就不 应处罚过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罚足以。如今对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者处以 拘役,实际上就是“酷刑”了。而这次的立法草案可以说是对于此前频发“醉驾” 和飙车案的回应,笔者认为还是受了一定的舆论影响。正如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 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所主张的,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 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

危险驾驶应该入罪的理由

新型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行为

  超额载客和超速行驶是实践中常见的违反交通管理制度的行为,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超员载客的占27.2%,超速行驶的占53%。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和交警队伍的执法能力,对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的认定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的主体仅包括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的车辆,并不包括货运的车辆。笔者认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实践中货车超载超速现象的发生率和危害性并不比客车小。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的数据来看,2010年至2014年全国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7%的事故死亡人数是营运客车肇事所致,29.8%是货运车辆肇事所致。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速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之外。

  另外,何为“严重超过”,刑法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超载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但是20%以上是一个不确定范围,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超速50%也是一个界点。超多少属于刑法的处罚范围,超多少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范围,是无法确定的,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解释对该条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

  2.违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行为

  有学者提出,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即使不在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也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因此,对其保护不应限制在道路运输上。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其合理性,但是忽视了一个前提,即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是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害到的公共安全,并不保护运输对象所有环节的安全。对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保护有行政法规进行制约,同时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包含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保护,只是刑法对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的保护力度不同,具体构成何种罪名还应具体分析。

  3.毒后驾驶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文来看,毒驾并没有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毒驾应当入刑。笔者认为,虽然毒驾的社会危险性不亚于酒驾,毒驾入刑也有其他国家的立法先例可循,但是毒驾入刑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首先,毒驾入罪的标准很难确定,目前被列入名录的毒品就有200多种,哪种毒品应当入罪以及如何区分吸毒和治疗,目前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其次,对毒驾的检测尚缺乏及时有效的技术手段,酒驾可以通过吹气检测,但是目前能做到快速检测的毒品只有常见的几种,大多数毒品还做不到快速检测。最后,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将毒驾纳入刑法范围也是出于刑事立法审慎原则的考虑,是刑法谦抑特征的体现。

毒驾入刑的相关研究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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