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受骗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写作点拨:可从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意义等方面来写,例文如下:
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提高女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是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逐渐向素质教育转变,而对大学生的安全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女大学生知识结构不平衡、能力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由于女大学生特定的性格特点、年龄结构、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她们必然面临诸多安全问题的困扰。安全素质包括安全科学文化素质和伦理道德素质,每一位女大学生都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在全面提高女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今天,不仅要求女大学生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具备较完整的能力结构,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技能的女大学生已不符合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女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已成为其综合素质提升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贯彻教育兴国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急速转型,曾被誉为“象牙之塔”的高校也在不断接触社会、融入社会。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导致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极大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一些新的潜在的危险因素也在威胁着女大学生的身心安全。
而大学院校作为我国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主要瞄准目标之一,加之女生受到性别、性格弱点、身体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致使在校女大学生的人身、财产侵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女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新时期做好女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是社会治安稳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也可选择以下内容:
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日趋复杂,社会上各种社会问题,校园内都有可能发生,例如,暴力事件、偷窃事件,甚至由于心理问题导致的自杀等等问题。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以及各种威胁安全因素的存在警示我们,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已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女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危机管理已成为稳定高校治安形势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所以,必须加强女大学生安全教育,从而为高素质、高技能型社会人才的培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论化学与人类的密切相关性这一论文需要从化学的定位、人类的日常活动、化学与人类日常生活的关联三大部分去展开。用词要求相对客观、准确、精炼。
正文:
化学是最重要的基础学科之一,化学与众多领域都有很强的相关性,在生命体中有化学、在衣食住行中有化学、在日常生活及环境中有化学,我们身边无时无刻都存在着化学反应,化学与人类及人类活动都密切相关。
化学和物理一样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学科。化学是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上的一门自然学科,化学所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多,不只是我们的衣食住行离不开化学,化学还与很多学科互相渗透,如物理学、生物学、地理学等,也推动了其他学科和技术的发展。
化学主要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组成、结构、变化,以及物质间相互作用,认识物质的结构与性能,开发新的反应和合成技术,提供具有各种功能的材料。如:人类衣食住行的改善,“两弹一星”的研制,医药新技术的开发,DNA序列的分析等都紧密依赖化学学科的进步。
化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有:无机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有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科学、结构化学、纳米功能材料等,以及无机化学实验、分析化学实验、仪器分析实验、有机化学实验、物理化学实验等实验性课程。
化学的研究方向较多,不同的学校课程开设会略有不同。
以武汉大学为例,化学专业必修的课有:
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有机化学、结构化学、化学实验安全技术、无机化学实验、分析化学实验、物理化学实验、有机化学实验、分子模拟实验、化工基础、化工基础实验、综合化学实验等。
化学专业选修课有:生物化学、高分子科学导论、有机波谱分析、中级有机化学、中级无机化学、中级物理化学、现代分析化学、材料化学、表面化学、生物无机化学、生物有机化学、化学生物学导论、有机合成化学、化学分离技术、能源化学、功能高分子、量子化学、工业电化学、现代电化学、高分子合成与表征等。
化学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良好人文和科学素质,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掌握化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身心健康,能胜任化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学及其他工作的人才。
化学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制,毕业后授予理学士学位。
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工艺试验、工业设计和生产技术组织的技术人员。化学工业是现今众多产业发展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虽然近几年化工行业发展有些低迷,但就现有的整个行业的体量来说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还是非常多的,收入方面相对也不错。
2、国内中小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化学学科教师教学工作,从事教学工作是大部分师范院校化学专业毕业生的首选。近几年培训行业现今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不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发展迅速,进入培训机构也是一个选择。
3、从事药品研发、药品化学工艺合成及药品生产等工作,进入医药企业的学生不仅仅在化学方面学习出色,在生物方面也要有一定的实力,一般本科生大部分可以从事的工作多为辅助类的工作。此类工作在专业技术方面有较高的要求。
4、也可以继续深造,未来进入相关领域实验室或高校,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教学工作。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种类有很多,但导致其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两点: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2。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一)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在生理上他们的身体飞速发展、精力充沛、易受暗示。是个性和独立性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主、自立意识加强遇事有自己独立的看法,爱自己解决问题,不愿受约束,成熟感越来越突出,在心理上希望社会、家长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但在经济、生活上却还要依附家长和社会。因此一旦当这些青少年的物质性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容易转移所依附的对象既发生“权威者转移”。根据兴趣、性格等各自组成小团体,这些小团体中只要有一人受不良的信息影响有犯罪倾向往往就易形成团伙犯罪,这也是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二)大多数犯罪青少年有着颠倒的道德观和人生观且法律意识淡薄。(1)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青少年都能奋发有为、与时俱进,自觉的增强自身素质,成为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的开拓者和建设者。但是商品经济中的不良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的滋生也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了错误的人生价值观。他们错误的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向社会索取。在他们眼里认为打架、斗殴、诈骗、耍流氓是“有趣的事”是“光荣的”敢冒险、拼命就是“大英雄”,在多数大犯罪青少年看来大公无私、舍己救人都是虚的。只有一切为了自己才是最实惠的,甚至以此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错误地把犯罪当成了发财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2)法制观念淡薄。笔者在对所在的几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时发现。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化,学生的法制观念虽然有所增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教育不感兴趣,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既便搞了法制教育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所以这些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急待提高。例如,某校初二学生冯某,利用放学机会,采取打、吓等手段抢劫低年级同学的钱。当干警问他知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时,回答是:我还钱不就得了吗?这样令干警目噔口呆的话。还有的仅仅因为想考验公安局的侦察能力而犯罪,待被抓到后还以为是在开玩笑。有的甚至把进公安局看作是“伟大的事”诸如此类大量事实说明:大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易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易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2、外界环境是促使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任何人的生长生活都不是孤立的,都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周围的环境。青少年也不例外,他们是在社会的现实中不断成长的。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决定青少年生长环境对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我国有句谚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说明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大。(1)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还是子女的第一课堂而父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个最为直接、主要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具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有的随长辈生活,娇纵放荡。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正是缺少父母的教育,且其爷爷奶奶又过分溺爱使其辍学而后又沉迷上网最终走进犯罪深渊的典型案例。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敲响了警钟。(2)学校教育工作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教育时期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 但至今,仍有不少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认为开办法制、道德教育只是形势需要,所以忽视德育,缺少法制教育,消极应付。只是在名义上开展了一些活动如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举办的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也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忽视了教育者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最终
也只是流于形式。还有一些教师自身素质低常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差生特别是双差生不是及时引导教育而是歧视、放任自流甚至将他们扫地出门,推向社会这些做法都在某种程度上为青少年犯罪增加了后备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3)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一些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境外种种社会丑恶现象的侵入及我国历史上一些精神文化沉渣的泛起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起着极度腐蚀的作用。如屡禁不止的黄、赌、毒;宣扬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影、视、书刊泛滥;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据统计,有14.1%的学校附近有不健康书刊销售,有26.1% 的学校附近有录像厅,19.2%的人犯罪是黄色、暴力等书刊音像制品毒害诱发导致,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青少年时期性发育逐步成熟,喜欢接触异性,对异性产生好奇心,如果此时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导,就会因早恋,控制性欲能力差以及贪婪性得不到节制而犯罪。例:原是某县初中初三(1)班学生臧某强奸女同学一案,据他本人交待,就看了黄色录像和黄色书刊而犯罪的。还有的青少年把影视上的亡命之徒当英雄,把作案手段看成是有本领,其作案手段很残忍。如某青年严××,他带一个12岁的小孩到上海玩,从家中拿出600元钱花光了,两人就策划骗租一辆小轿车,在回家的路上,用准备好的酒瓶猛砸司机的头部,抢劫未遂,当问到他为什么这样时,他回答说:“电影里看到这样可以抢到钱”。
3、针对青少年的立法体制还不完善,总体上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对违法者都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司法工作中出现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流于形式、对犯罪青少年帮教不到位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由以上可看出不良的社会环境熏染(包括网络环境)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助长甚至直接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由上看出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内因又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以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使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仅仅只是流于形式。1)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或模式。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易受诱惑、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优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等,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虽然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但社会上的一些道德法制宣传往往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不到位因此要深入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a)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特别对于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要定期分析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b)要在工作手段上创新。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现代手段,开展预防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如建立青少年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跟踪帮教等方面的工作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满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真正使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力度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不良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下大力度清理文化市场对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进行专项整治对校园及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进行坚决取缔。社会各级影视、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类演播场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提供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
3.家庭、学校、社会各负其责,互为一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有力防线。(1)家庭。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老师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方面,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诱导,当孩子取得成绩时应提醒他们不要满足,不能增长傲气,当有不足时,不要急于训斥,要分析原因,找准教育切入点,然后引导他们认识错、改正错。让他们从教育中体会到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的影响,家长的行为不检点,教育方法不当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学生家长的法制意识,不做违法事,起好示范作用,同时在生活中作孩子的知心朋友但又不能姑息纵容或走上极端,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2)学校。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a) 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转换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挫折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并把这些教育纳入正规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他们辩别是非和抗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一生都有深刻的影响。b)增强教师的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道德品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仅只是学生的事,在某种程度上更是教师的事。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单亲、失和家庭中的孩子更需要在教师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的教导召唤下才能逆境起航,拥有健全的人格成为对人民、社会有用的人。(3)社会。a)充分发挥社会的大环境优势,为青少年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青年的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衣食无着落,势必去偷、去抢。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务工人数失衡,造成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b)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因此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是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基础。政法, 社会各部门及失足青少年家属,对改造好的青少年,要从生活、工作上关心、爱护。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失足青少年就业提供信息和就业门路,配合劳教部门巩固帮教成果。c)给犯罪青少年足够的尊重和信任,使他们感到不受歧视,使他们对将来的前途充满信心,对社会产生归属感,热爱生活,热爱社会,这将更加有助于继续教育改造。
三 对犯罪青少年犯罪的量刑
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体系,条款性强。目前一些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一套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另外由于司法内部各部门之间对犯罪青少年的转化教育还缺少协调性。因此在我国对青少年的量刑还需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
笔者以为犯罪青少年虽是罪犯,但其特殊性决定了在对惩处方式上有于成人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如下:(1)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对需量刑的青少年实行全程跟踪,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有必要让社会调查员出庭,使对青少年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2)不仅设立少年法庭而且对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并且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促使其自食其力、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如: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个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减少可能针对他们产生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以有利于他们树立重新学习重新生活的信心,再如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推出的《未成年人案件迅速审理规则》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就走在了前列。再次,从关押场所上,要和成年人相区别,避免相互感染,专门设立青少年关押和改造场所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特殊性的特殊对待。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
1、《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 康树华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03年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1现行法律判例分析》 刘家琛 九州出版社2002年4月
3、《青少年研究》 杨晓梅 1999年 第7期
4、《犯罪社会学》 吴鹏森 中国审计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1年
5、《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谢 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
6、《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 康会发 王汉林 2000年
7、《青少年心理发展》 雷 霹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
8、《青少年犯罪预防定罪量刑及案例解析》 杨 忠 中国科技化音像出版社 2003年9月
9、《呵护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实务》纪红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2004年9月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 安全 教育 ,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新时期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为大学生的学习成长保驾护航。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安全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新时期大学生安全教育研究》
摘 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安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新时期高校存在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体制不健全,如高校内外的安全、高校学生心理、恋爱的安全以及网络学习的安全等方面。因此,须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师资力量并提高教学水平、完善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落实大学生安全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研究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人才的圣地。新时期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是将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核心力量。大学生获得充分的发展和健康成长,其安全教育必不可少。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其身体、心理还不够成熟,对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不能较快适应,他们可能入歧途、受挫折。重视新时期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为大学生的学习成长保驾护航。
一、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含义
我国高校培养的合格人才,应是思想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兼优,还需有适应社会的心理素质和能力。在开展、落实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安全教育。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管理者、教育者依据国家 政策法规 、方针等,以提高高校大学生安全素质为宗旨,通过一定的教育手段和 方法 ,增强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系统掌握 安全知识 ,以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和将后的社会需要的教育过程。使大学生在高校提高思想道德品质和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必要的安全教育以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安全教育有入学教育、课程教育和日常教育等多种途径,以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知识及防范技能等为主要内容。一般地说,“大学生安全教育包括预防刑事犯罪教育、学习安全教育、生活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救常识教育等。”[1]
二、大学生的安全现状及其安全教育现状
国家对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高度重视,保护大学生安全是高校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早在上世纪末国家出台政策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把大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在校大学生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多次发出通知,就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提出指示和 措施 ,要求重视高校大学生的安全问题。
(一)大学生安全现状分析
由于校园更加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量扩招、在校生人数大幅度增加,大量社会人员进入高校从事服务产业,高校周边环境日益复杂。就高校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等案例并不鲜见。高校大学生独立面对社会生活、独立学习知识以增长技能,其前提是大学生须健康、平安。高校多采取的开放式管理,校园内部,可能充斥一些不良人员。高校四通八达的环境容易滋生一些偷盗等违法事件。而大学生多是从“象牙塔”里走出来,其思想单纯,有时容易受他人蛊惑做一些不良的事或损失自己的利益。如新生进校时,经常有些人以赚钱为诱饵,造成一些学生财产损失;学生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一些意外伤害事故。同时,大学生心理没有完全成熟,因学业、情感而引发恶性行为等。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分析
目前许多高校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但一些高校仍然采取以教师为主的单向传统教学,这容易使学生对教学内容反感、厌恶,难以取得教学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讲授人员专职少,多为没有教学 经验 的高校保卫、后勤干部或职工,其教学能力水平差距大。而有的高校甚至将该课程与思政课合并共授。一些高校邀请社区民警或经验丰富的保卫工作人员在新生入学时开展安全教育。但因课时少,以讲座的形式面对大多学生。这只能是泛泛而谈安全知识,无法保证数千学生都能听进去,其安全教学效果和质量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是该课程极强的实践性决定了讲授该课须有特殊方法:即多实践,少理论。要合理分配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两个环节的比率,提高讲授人员的授课技巧、教学水平,特别是要掌握现代教学的各项方法和技能,从而保证教学效果。因一些高校缺乏的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安全教育多是课堂教学而少实践教学,其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三、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及方法
在深入开展高校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安全教育是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 文化 素质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2]。在高校推进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新时期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应重视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一)重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是校内校外的安全。高校内外的安全环境是大学生安全学习生活的基础。在校内须教育大学生严格遵守校园及宿舍“安全用电”的相关制度,注意用电安全。教育大学生谨防火灾,当发生火灾后,须头脑冷静,理性逃生。平时谨防扒窃、入室盗窃、网络盗窃等。在校外应提高安全意识,注重安全。如公交车上注意安全、夜间行路注意安全、如晚上按时回宿舍等,确保大学生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心理的安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良好基础。中国教育网的研究 报告 表明,近年来大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率达到1/3。33%的人认为引起的大学生心理障碍是由于学习、生活与就业的压力。而35%的人认为应试教育致使家长、学校的过度呵护,学生缺乏应对学习生活困难与挫折的心理承受力等原因引起大学生心理障碍。新形势下高校应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建立科学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体系。通过开设心理教育课程、专家讲座、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以及创造和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以及融洽的人际关系,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同时要求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合理饮食和加强身体锻炼,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于紧张情绪之中。
三是大学生网络学习的安全。网络是当今大学生了解社会信息、学习知识的重要工具和途径,当代大学生的教育离不开 网络技术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也关系到高校大学生学习的安全考。为此,为防止不良的破坏性的网络行为发生,高校须强化网络安全责任感,引导高校大学生提高网络信息辨别能力。同时要把安全知识、法规知识、有关法律等在网上公开宣传,进行网上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越性以保障学生的网络学习的安全。
四是恋爱的安全。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青的话题,爱情像一件高超的艺术作品,无论怎么研究也难穷尽其奥秘。处于青春期的高校大学生,其性生理、性心理日渐成熟。对于大学生而言,须树立科学的无产阶级的恋爱观,端正恋爱动机,发展适当的恋爱关系。具体有以下内容:建立志同道合的爱情;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由于校园里恋爱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大学生难免遇到如单恋、失恋、爱情挫折等,其中失恋是极严重的一种挫折。为此,应培养大学生一定的承受能力,使其受到挫折能够合理疏导情绪,将对自己伤害降到最低。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一是建立、完善相应的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安全教育须结合大学生身心特点,从教学大纲、课程设置、课程实施、评价考核等方面构建完整课程体系,使大学生安全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教学大纲要遵循现代高等教育的规律和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安全教育计划要考虑不同年级不同时段完成的教育内容及大学生整个在校期间应接受的安全知识。对于课堂教学,让安全教育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须针对不同时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安排课程实践活动。在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上,根据有限的教学资源、教学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选择。在考核上,安全教育课在期末应同其他非专业课的考核一样,进行考试考评并将结果纳入学生综合成绩测评系统。高校应在科学设备等方面加大财力投入,针对不同时期大学生特点及高校内发现的一些心理不安全的个体建立心理安全防控机制。进行早发现、合理调控,合理干预并进行相应的心理救助,如做好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为大学生的心理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学效果。在加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中,须打造专职队伍团队。通过提高专职队伍的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正确对待国际国内的 热点 、焦点、难点问题。通过定期对安全教育队伍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文化安全教育,网络技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防火防盗防身等知识。在大学生安全教育过程中,应让安全教育知识进网络、进社团、进宿舍。适当加大校园安全教育管理的科技化、网络化。立足影响大学生安全的不同因素,通过制定不同的安全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科学引导大学生安全教育学习。
三是建立并完善安全教育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障,是校园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校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自我服务的作用。完善校园秩序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以及化学生物实验室管理等,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制度。按照有关 规章制度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落实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让人人关心安全问题。让学生直接参加学校安全管理,使学生切实感受安全的重要。在具体安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依据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发展,通过张贴 标语 或海报,警示学生,使学生警醒,提高安全意识。为了帮助学生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可应结合学生自身特点,可举办校园安全月等活动,积极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创办与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有关的刊物,定期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向大学生宣传防范技能等安全知识,从而调动他们自觉参与安全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参考文献:
[1]曹帅召.大学生安全教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286.
[2]吴凯.论和谐校园建设中的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J].中外教育研究,2008,(12).
《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与前景》
[摘要]针对近年来大学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失联事件频发,本文简要分析当下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并结合调查问卷研究结果,阐述个人观点,最后多角度提出亟待解决的各大安全因素,以供建议与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 失联事件 解决措施
如今,大学生话题成功冲出教育版面,以愈加娴熟的傲然姿态频繁登上社会版头条,短短几载,大学生救人献身事件、校园投毒事件、宿舍大意成灾事件接连不断,到当下愈演愈热的失联案件,一场场悲剧谁在导演?大学生安全教育话题被一只无形的手推举于风口浪尖,当这片池沼,淹没于层层阴霾,我们能否在社会迭出不穷的闪光下,拨开眼前的灰暗,找到孕育活水的源泉?
一、大学生当前安全问题现状
成都高校周边整治黑车,大学新生入学季重庆交警执法部门开展黑车专项整治,南京多部门联手整治仙林大学城黑车现象,长沙交警对大学城黑车展开突击整治・・・・・・全国各地部门高校作风一致,甚至纷纷效仿,黑车整治活动起伏不断。大学生安全事件频繁跃居搜索榜首与媒体头条,一一回顾,多地女大学生失联案件历历在目,事实不争,众人共睹,诱因何为?为此,笔者发起了一项问卷调查。
二、症结所在
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失联案件频发并非独角戏,始作俑者并非一支独军。内外元素兼具,构成了案件频发的导火索。就大学生而言,作为受害的主体,或许承担着很大一部分责任。
(一)自我意识薄弱
首先,当代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尤其是女生,面对计划缜密的犯罪骗局,无力应对,力不从心,犯罪分子固然猖獗,沦为枪靶绝为无稽之谈。至于大学生变成犯罪分子的集中犯罪对象,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比较集中的观点――独生子女对父母过度依赖,离开了学校和家长的保护,自我保护意识未免太过薄弱。大学生们似乎拥有着与年龄并不匹配的心智,反被自命不凡的傲然姿态拉进社会的熔炉。
谈及安全教育,那什么是安全教育呢?安全教育是为了孩子的健康安全成长,及早地教给他们一些必要的安全常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注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及良好的应急心态。凌驾于意识之上,既已如此,何谈能力?学生们都或多或少有相对的自我保护意识,却又大都止步于意识层面,面对真正的危机却无力抗拒。耳提面命式的安全教育在学生接受的教育方法中占据半壁江山,分析众说纷纭,句句在理,也大抵纸上谈兵。
再有,抛去自我保护意识不谈,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也相当薄弱。案发事后,大学生往往选择自我沉沦,在反击的黄金时刻写一纸投降书,更有甚者与犯罪集团同流合污,不以自我为例,反将痛苦强加给更多的同龄兄弟姐妹。
(二)高校教育单薄
问卷调查中,不少大学生反映,学校的针对性教育不足是安全事故频发的致命毒药。交通安全、日常生活安全、活动安全。社会安全教育、意外事故处理教育、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教育……高校的安全教育十分丰富,覆盖层层面面。而当理论脱离实践,终究逃不过一汪死水的最终局面。高校的安全教育仅仅停留在卑微的理论知识层面,脱离实践的展示,在偌大的安全危机前显得毫无生机。
大学生安全事故频发,将受害人群体扩大至女大学生之外的群体,害人者或许会假借“助人为乐”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降低受害人的戒备心。但换个角度来看,这种频发的偶然也意味着若不及时检讨、补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悲剧频繁上演,我们要问的是,心智相对成熟、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这样的成年团体,在关键时刻都会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那么中小学生的抗哄骗能力究竟又能有多强呢?在2007年教育部特别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我国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途径、保障机制等旨在加强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就有过一一介绍,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安全教育还有很多的不足,比如当下还没有一套系统的教材供学校使用,而大部分学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等。而众学校以及各部门单位“临时抱佛脚”、“引以为戒”式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显然难以让安全教育深入人心立竿见影。
(三)社会因素纷繁
复杂的社会因素为各种不安因素提供了孳生繁衍的温床。随着近些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接触的文化也越来越多元化,网络环境也日渐复杂。利欲熏心、迷失自我的刽子手们无情地将刀刃架上大学生的脖颈,以嗜血的快感满足无限蔓延的欲壑。
调查数据里出现了不可忽视的亮点――遇害事件频发,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这是十分值得令人深思的。不久前,扶老年人反被诬陷、大学生扶孕妇遇害,诸如此类的信任危机事件丛生,仿佛形成一条粗壮的锁链,带动着社会这个充满磁力的巨大齿轮,向前滚进,吸引着更多的动荡因素,聚集,聚集。这种由微乎其微而逐渐茁壮起来的力量是十分可怕的。于无形中指挥着频发的安全事件,它又在酝酿怎样的下一个危机?
三、对症下药
(一)内抓
无可非议,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亟待解决。追根溯源,解决安全隐患终究需要学生和高校社会的双重努力。自我保护意识也正是大学生在努力适应这个社会时的护身屏障。这样的挑战,造就了你的战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作为独生子女,更应该被灌输更多的危机意识。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大学生们,不要让溺爱滋生下的肤浅藏匿起年轻人应有的气魄与胆识。大学生也应积极培养自我保护能力,战争永远少不了智慧与策略。
(二)外防
除了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从社会上来说,最近大学生遇害的问题爆发的比较频繁,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之前也没有这些知识的普及,所以导致一出现问题就是爆发性的。种种迹象折射出学生应急安全教育的缺失。因而,针对性教育亟待加强。然而,这种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日积月累、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学校和社会把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方式常态化施行,将安全教育上升到实践层面,冲破层层局限,整合资源、协调多方搞好学生安全教育实践。诸如开展 法律知识 讲座以增强法制观念,增加系统的安全教育讲座或者宣传栏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举办公开知识竞赛以确保学生落实掌握。目前我校湖南大学对应学生接受讲座后的实际情况开展奖惩制度,针对黑的的查处,通过一定形式的处罚,让学生心中树立正确是非观。
四、结论
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一定是一项长期的必须坚持的工作,这也需要学生、学校、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共同努力。从意识、能力、行为等多方面强化教育、灌输,针对的应当不只是校内,触角还应逐渐伸到社会中可能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各大高校的相关工作仍处于初始阶段,开展的难度可想而知。这不但需要自上而下,也需要自下而上。只有真的让安全意识走进学生的心里,悲剧才不会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潇予.试析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与轻”[J].商情. 2014(6),112-113.
[2]陈韶成.大学生安全教育创新[J].教育.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