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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驴养殖毕业论文

2023-03-11 03: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肉驴养殖毕业论文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肉驴的养殖技术肉驴如何养殖

1、建造驴舍
驴舍上能挡雨、下可遮风就行,最好是坐北朝南或朝东南。驴舍内主要设施有饲槽、驴床、饮水槽、清粪通道、粪尿沟和通风换气孔等。每头驴应留足60~80厘米的食位,在成年驴之间,按食位的距离,设置坚固的栅栏为障,以阻止其互相袭扰。驴舍大门入口处要设置水泥结构消毒池。
2、选择种驴
要选择形体较大、耐粗饲、抗病力强、适应性好、繁殖性能良好、饲料报酬高的驴做种,比如陕西关中驴、山东德州驴、山西广灵驴、云南驴等,都是育肥驴的优良驴种。
3、投喂饲料
驴是草食动物,可以投喂玉米、谷子、豆蔓等质地较硬的秸秆,再辅以豌豆、玉米、炒棉子等精料或小麦麸皮等。每天早、中、晚各喂一次,先喂单草(即草样秸秆)让其食至大半饱,再喂合草(即将秸秆再掺以苜蓿、豆蔓等含蛋白质较高的饲草),待其有停食时,再喂拌草(即把槽底所剩的草,再掺以豌豆、玉米、炒棉子等整粒饲料或掺以小麦麸皮及少量水)。
4、防治病害
肉驴容易患传染性贫血、鼻疽和破伤风等,要注意防治。平时要让其饮足清洁水,严禁饮用污染水或脏水。要搞好饲舍卫生,圈内不留隔夜粪便,食槽和水缸要定期清洁消毒。投喂饲料时注意观察,如果发现肉驴有不适之态,或有减食表现,可能是患病了,要立即请兽医处理。

肉驴养殖技术

肉驴养殖技术要点在于养殖肉驴的圈舍选址与布局、选育方法、肉驴的饲养与管理、养殖的防疫技术等。

1、养殖肉驴的圈舍选址与布局

养殖场、农家在院里建舍都一定要正南正北建,门窗朝阳,还要有两个北窗,尺寸根据舍长度而定,最好开在两头偏上,冬天堵死,夏季通风。

2、肉驴选育方法

在自繁的驴驹中逐年选出优秀的做后备种驴,对种驴的饲养要十分精心,雌性前期不要养的过肥,雄性一定要膘肥体壮,精力旺盛,以备配种。

3、饲养与管理

种驴与肥育驴要分群饲养,雄雌分开饲养,待发情配种时再放在一起,雄雌种驴的血缘关系要远,不断改良、后代品质才会优良。

4、养殖的防疫技术

防疫是养殖业中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事业的成败,按防疫要求适时接种疫苗(马传贫疫苗)驱2次虫。每天清晨必须清除舍内的粪便并冲洗干净,同时也要冲洗饲槽,粪便存放处要远离圈舍,并且是下风头,保持圈舍内外环境卫生。

注意方面:

新购入的驴,第1天光饮水;第2天饮水,加喂青草或干草;第3天饮水,自由采食青草或干草,加喂麦麸0.5公斤。

经6天过渡期后,即可进入育肥期,粗饲料谷草、棉籽皮、大豆秸、玉米秸等自由采食;混合精料每头日喂3.5公斤~4公斤,其组成为:棉籽饼或大豆粕、花生饼50%,玉米面29%,麦麸20%,食盐1%,另每头每天加喂碳酸氢钠20克。

育肥期间要限制运动,供给清洁饮水,每天刷拭驴体,保持圈舍和周边环境干燥卫生。

肉驴的养殖前景怎样

1、现在我国对肉驴养殖有一定扶持力度,由于人们的饮食习惯改变。对肉驴的认知也越来越深,并逐渐开发出了各种新产品,肉驴市场需求也逐渐增大。驴肉不仅在国内有需求,在国际市场也有一定的需求。如果将其加工成罐头、酱等产品的话,受欢迎程度更高,因此肉驴养殖前景还是不错的。

2、有需求就有市场,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驴肉逐步进入人们的味觉神经。无论是苏丹红鸭蛋,瘦肉精猪肉,三氯氰胺奶粉,还是多宝鱼等事件,都让大家绷紧了食品安全的弦。由于一些重大疾病的出现,很多人都不在敢吃猪肉,而驴是食草动物因此为绿色食品,更利于人的身体健康。驴肉细嫩味美,素有天上龙肉,地下驴肉的美称,颇受消费者青睐。所以驴肉一直供不应求。

3、驴肉不但是绿色的肉类食品,而且具有较高的营养,相比于牛肉、羊肉、猪肉等,驴肉不只口味突出,而且营养价值要比他们高许多,驴肉中各微量元素含量与牛、羊、猪肉相比较高,维生素含量与牛、羊、猪肉相近。

4、容易养殖管理。驴是食草动物,适应性极好,抗病力很强,容易管理,很适合创业者施展身手。据有关专家与饲养牛、羊、猪相比,养驴风脸小,投资少,效益高。驴的饲料来源也很广泛,即使牧草不足,也可以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粮食下脚料等等都可以作为饲料。

5、驴肉具有补血、益气补虚等保健功能。食驴肉之风也在广东、广西、陕西、青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兴起,这表明开发饲养肉驴有很大潜力。低脂肪肉食品。著名小吃有保店五香驴肉,产于山东济宁驴皮质柔韧厚实,可用于制革,并且具有药用价值,是名贵中药阿胶的原料。驴皮是中药业、轻工业生产的原料,一直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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