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最优运输方式。尤其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众所周知,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问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有代表性的国家多式联运主要有远东/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其组织形式包括: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班轮公会的三联集团、北荷、冠航和丹麦的马士基等国际航运公司,以及非班轮公会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台湾长荣航运公司和德国那亚航运公司等。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提单,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他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目前,远东/欧洲的陆桥运输线路有西伯利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guoji huowu duoshi lianyun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的某一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它是随着班轮运输的发展而开展起来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迅速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随之迅速发展。
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才能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传统的组织形式是分段运输,即由托运人(出口商)分别与有关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各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负责完成各该区段的运输,或由起运地的承运人代理托运人与下一程的承运人签订下一程的运输合同,分段完成全程运输。这样,托运人或他的代理人不仅要照料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换装安排,还要安排货物的仓储搬运。采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后,托运人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在起运地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后,便可通知收货人(进口商)在目的地提取货物。这种运输组织形式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和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并有利于加强参加联运的各方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运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经营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人常由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航运集团)或从事货运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的运输行充任。在中国,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属于前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属于后者。
责任制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联运时,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联运的有关承运人和换装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种联运工作的内部合同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的义务。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责任制度是不一致的。在全程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究应按照何种责任制度承担责任,常成为争议所在。因此,统一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是开展多式联运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海运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运商会,于1975年制定了供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它是沿袭70年代初海运发达国家就主张采用、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拒绝的责任制度,规定多式联运采用网状责任制度,即按货损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规定办理。如货物损坏发生在海上,则按海运的国际公约或各国适用的海运法规办理;发生在公路、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区段,则按各运输方式适用的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果货物损坏的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则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 30法郎或2特别提款权。目前各国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大多采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海运发达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多式联运业务,从1973年开始,经过7年谈判,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主持下,于1980年5月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由序言、8个部分共 40条和1个关于海关事项的附则所组成。其主要内容为:①公约序言规定,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保证多式联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有必要考虑联运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②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接受或交付地点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公约就强制适用于该多式联运合同。③各国有权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联运经营人,以及有关海关过境事项。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为基础,并将现行的网状责任制改为统一责任制。⑤在赔偿责任限额方面,公约规定了包括海运和不包括海运的不同赔偿限额。包括海运的为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以其高者为准;不包括海运的为货物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公约还规定,在确知货物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时,赔偿限额应就高不就低地适用该运输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⑥公约载有多式联运单据、发货人的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管辖法院、仲裁和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等有关的规定。
按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2个月开始生效。截至1984年3月,仅有智利、马拉维和墨西哥三国交存了批准书,所以公约尚未生效。
我国铁路多式联运发展滞后的原因及建议 铁路运输以其安全性好、运力大、成本低等 特点,一直是我国客、货运的主要运输形式。但 是,在多式联运迅猛发展的今天,历经50多年 建设的铁路集装箱运输却进展缓慢。长期以 来,铁路运输占我国进出口货运量的1/2左右, 然而其国际集装箱运量还不到港口国际集装箱 吞吐量的3%,这与铁路运输在我国整个交通 运输中的主导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 由于铁路未能发挥其长距离运输的优势,使得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内在优势没法得到充分体 现,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 发展。 ‘礴撇{鳞攀攀鲜翼券攀龚燕奔攀辱翻;煞 (1)铁路集装箱箱型不标准 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可以大致分为国际和 国内两种模式。国内集装箱运输很少使用国际标 准箱,而多用1吨、5吨、10吨箱,这些国内集装 箱的尺码不能与其他运输方式中普遍使用的20 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箱衔接,因而必须在港区 内进行1一2次装卸和拼箱作业,既延误了货物 的运达时间,又增加了运输成本,不利于铁路集 装箱的发展。 (2)铁路集装箱场站设施不配套 目前,铁路集装箱办理站的数量仅占到铁路 零担货物办理站的1/3强,站点分布不均匀,主 要分布在京广、京沪等主干线上,其中70%以上 集中于京广线以东和东北地区,地区密度差异很 大。这种局面造成货主无法就近采取标准箱运 输,只好转向散装运输或者增加成本到较远的集 装箱货场办理货运业务,影响了铁路集装箱业务 的快速发展。 另外,多数的集装箱堆场没有仓库,零担库 区一般又远离堆场。这样,拼箱货只能先进入零 担仓库,组织拼箱时再利用短途搬运工具运到堆 场,增加了作业环节,也带来了额外的短途搬运 费用。 (3)铁路集装箱运价偏高 铁路拼箱运输的货物除了要像零担货物一 样缴纳运费之外,还要按照货物的重量缴纳拼箱 作业费。而且拼箱组织过程中的装卸作业环节 多,诸如站内堆存费、搬移空箱费等费用收费不 规范。此外,集装箱往往要调运空箱,由于铁路运 输在时间上没有保障,运往内地的集装箱空箱返 回经常延误,还会给货主带来滞箱费。以上这些 费用加在一起,使铁路集装箱运价要高于零担散 装货物运价。所以许多货主宁可采用敞车或者棚 车进行散装货物运输,再在港口就地拆箱与装 箱,而不愿使用铁路集装箱运输。 (4)服务质量差 铁路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差主要表现为:货 物在途中的滞留时间长,运到期限没有保证,这成 为货主选择其他运输工具(主要为公路集装箱运 输)进行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原因;托运手续繁杂, 环节过多,这与市场经济对商品快速流通的要求 背道而驰;货物保价理赔存在推、拖现象,2/3的 货主对铁路的保价运输持否定态度,因为铁路保 价索赔常常扯皮,尤其是大额索赔,相互推诱的现 象常有发生,耗费了货主的很多精力。 (5)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 要求 我国铁路集装箱运输仍然沿袭传统的组织 模式和管理体制,货主经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 必须由货主事先向车站提交月度计划,计划的最终批准 得经过分局、路局及铁道部层层审批、下达,效率之慢可 想而知。铁路这种死板的运作方式根本无法满足集装箱 多式联运对运输过程灵活、及时的要求。 此外,经营思想落后。铁路运输企业仍然以计划经 济时代等货主上门的方式经营,不能主动争取市场,不 注意企业的宣传;其次,部分铁路人员素质较低、专业技 能、服务意识不高,服务态度差,也影响了铁路企业的形 象;再次,根深蒂固的“铁老大”思想使得铁路企业不愿 意与其他运输企业联合经营,取长补短,降低成本,而是 一门心思搞自己的“全面配套”服务,不能集中力量于自 身主要业务的优势发挥。 (6)缺乏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 主要表现为铁路集装箱运输缺乏与航运、港口、外 贸部门的紧密配合,在联运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 时解决,集疏运系统不完善,单据及资料信息不能及时 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