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Sven Hedin)从新疆楼兰遗址采集到魏晋简牍,被看作是中国简牍现代考古发掘的滥觞。2001年8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暨长沙吴简国际学术研讨会”,回顾20世纪简牍发现整理研究的历史,预示了21世纪简牍整理研究的强劲势头。值得注意的是,一批重要的简牍图书在2001年出版,成为新世纪中国简牍整理研究最辉煌的开篇。这里仅对其中最具原创性、基础性的五部书试作评介,这五部书是:《关沮秦汉墓简牍》、《龙岗秦简》、《敦煌悬泉月令诏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
《关沮秦汉墓简牍》
《关沮秦汉墓简牍》,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2001年8月中华书局出版。
书中收录位于今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的清河村周家台30号秦墓和岳桥村萧家草场26号汉墓所出简牍:竹简416枚,木牍1方。
周家台30号秦墓,为原沙市市博物馆(今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前身)于1993年6月间发掘,是一座典型的秦代末期的墓,具体年代相当明确,在秦二世元年(前209)或稍晚些时间,墓主人是一名南郡府署的低级官吏。墓中出竹简381枚,木牍1枚,根据简的形制和内容可分成3组。编者将3组分别定名为《历谱》、《日书》、《病方及其它》。
第1组《历谱》简,包含秦始皇34年、36年、37年和秦二世元年等4份年谱,记载了49个月的朔日干支,其中有3年是连续的。这是难得的重要发现,填补了秦末汉初间历谱的空阙,为解开长期以来困扰学者的秦和汉初行用何种历法的疑团提供珍贵的第一手材料。书后所收著名天文学家张培瑜《周家台30号秦墓历谱竹简与秦、汉初的历法》,对此作了细致分析和初步探讨。秦始皇34年历谱,实际上也是一份墓主人该年的日记。它和尹湾汉墓出土简书《元延二年日记》一样,在预先编制成册的历谱上记事,所记之事逐一写于该日干支之下。记事内容基本为与主人有关的官吏任命、机构调整、出差行止等。其中记载的15个地名,是研究江汉地区历史地理的新材料。简文中出现了倒文,为破解《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的倒文之谜提供重要佐证。
第2组《日书》简,是继云梦睡虎地秦简、天水放马滩秦简之后秦代《日书》的又一次重要发现。主要内容有二十八宿占、戎历占、五时占、产子占、五行五子占等,因此这一组简也许定名为“占书”更加贴切。二十八宿占最引人注目,首列自当年八月至次年七月的十二个月月名及各月所值的星宿名,后接一幅画在26枚简上的图,再接详记北斗指向某一星宿时的占卜答案,最后讲关于如何操作的方法。二十八宿占图由两个同心圆构成,从中向外,依次记:表示东西南北中的十天干、表示所谓“二绳”“四钩”的十二地支,二十八时称、二十八宿名、五行中除土之外的其它四行名,大圆外记四方名。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天地合一的式盘平面图。它将一天完整地划分成28个时段,二十八时段的名称为:夜半、夜过半、鸡未鸣、前鸣、鸡后鸣、〖B322〗旦、平旦、日出、日出时、蚤食、食时、晏时、廷食、日未中、日中、日过中、日失、FDA1时、下FDA1、夕时、日〖B322〗入、日入、黄昏、定昏、夕食、人郑、夜三分一、夜未半。这是前所未见的新鲜资料,是对秦代记时制度的重要补充。二十八宿占所占事项有:狱讼、约结、逐盗追亡人、疾病、行者、来者、市旅、物色、战斗等。戎历占,也是首次面世的珍奇数术文献,其具体占法分两种。两种占法,均将一个月30天等分作5个单元来操作,但两种占法的每个单元内的组合结构有所不同。五时占,可与睡虎地秦简、放马滩秦简的《日书》相对照。产子占也见睡虎地秦简《日书》。该组最后有一篇由3幅标着天干地支的图和有关五行、五子(甲子、丙子、戊子、庚子、壬子)的文字组成的占书,当属式占地盘系统,非常值得重视。
第3组《病方及其它》,其内容除了几个治病偏方外,基本上是趋利避害、求吉禳凶的各种方术,与所谓《日书》性质相同,也是民俗学研究的宝贵文献。
萧家草场26号汉墓,为原沙市市博物馆(今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前身)于1992年11月间发掘,是一座西汉初年的墓,墓主身份为基层的乡里胥吏。出土竹简35枚,记载随葬器物的名称、数量,并有“方”等作为记号的文字或符号,所记器物有车马、奴婢、漆木器、铜器、陶器,大部分可与出土实物相勘验,是一份典型的遣册。值得一提的是,该墓所出部分漆器上有几十个烙印和刻划的文字符号。
该书以《关沮秦汉墓简牍》为题,发表全部简牍的照片、释文与考释。同时,书中收录了相关的两个墓葬发掘报告——《周家台30号秦墓发掘报告》、《萧家草场26号汉墓发掘报告》,内附大量照片、线图,书后还收有《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编排顺序号与出土登记号对照表》、《萧家草场26号汉墓竹简编排顺序号与出土登记号对照表》、《周家台30号秦墓历谱竹简与秦、汉初的历法》、《萧家草场26号汉墓人骨观测》、《周家台30号秦墓、萧家草场26号汉墓出土木制品木材鉴定报告》、《萧家草场26号汉墓部分动植物标本的鉴定报告》作为附录,详细全面地提供了这批简牍的考古背景。本书将出土文字资料与文物考古资料密切联系起来,融为一个有机整体。这就有效地克服了以往同类出版物中文字资料与文物资料彼此脱节分离的缺陷,实现了文字学、文献学和考古学的相互渗透与结合,为提高出土文献整理研究出版的完整性、科学性作了成功的探索,具有独创性和示范性。
该书编者彭锦华在编撰过程中,集思广益,吸收了李学勤、李家浩、俞伟超、张培瑜等各方面专家的研究成果和意见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简牍学、考古学的新水平。
《龙岗秦简》
《龙岗秦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2001年8月中华书局出版。
该书收录1989年12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在云梦县城东郊龙岗地区发掘的6号秦墓出土的简牍:293枚竹简,1枚木牍,138枚残片。
简牍内容为秦代律令,是继云梦睡虎地秦简、四川青川郝家坪秦牍出土之后,秦代法律文献的又一次重要发现。它向世人第一次展示了秦统一后的法律文本。墓葬年代可以定在秦二世二年(前208)至汉高祖三年(前204)之间,与关沮周家台30号秦墓基本同时。这也是一座典型的秦代末期的墓。墓主人应是一个职掌云梦禁苑管理具体事务的小吏。关于这批简牍的资料,起先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的《云梦龙岗秦汉墓地第一次发掘简报》(《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和《云梦龙岗6号秦墓及出土简牍》(《考古学集刊》第8集,1994年12月)中披露,引起学术界一些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研讨以后,中国文物研究所和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胡平生、李天虹、刘国胜等联手对龙岗秦简进行了再整理。鉴于简牍质量较差而产生文字模糊的问题,首先利用复旦大学文博学院研制的“红外线读简仪”,重新释读简牍文字,解决了许多疑难,取得重要突破和进展,接着进行重新释文、缀合的工作。在充分吸取已有成果和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这本融整理和研究为一体的《龙岗秦简》。
书中刊载全部简牍的照片和简牍中除残简之外的摹本。考释部分首列释文,然后在每条释文之下分缀合、注释、大意、校证等项作整理研究。编者认为:龙岗秦简的内容有一个中心,即禁苑管理。简文应视为有关禁苑管理法律条文的摘抄,具体内容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涉及禁苑的,二是间接与禁苑有关的,三是可能与禁苑有关的。按照这个思路,对龙岗秦简作了重新整理。显然,这是目前最为合理的编排。
书后附录汇辑了李学勤《云梦龙岗木牍试释》、黄盛璋《云梦龙岗六号秦墓木牍与告地策》、胡平生《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墓主考》、刘国胜《云梦龙岗简牍考释补正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等5篇论文,对龙岗简牍作专题讨论,尤其对木牍的探讨相当深入,十分精彩。
该书成稿后经裘锡圭、李家浩等审读,定稿时吸收了他们的意见。本书可以说从整体上反映了20世纪龙岗秦简整理研究的新水平。
《敦煌悬泉月令诏条》
《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2001年8月中华书局出版。
该书收录1990年10月至1992年12月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掘敦煌悬泉置遗址时发现的“月令诏条”。这份“月令诏条”,原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用墨书写在悬泉置坞堡北侧编号为F26房址的一面墙上。它由正文和标题两部分组成,各有一个由宽约.25厘米的墨线绘成的栏框。正文在前,标题在后。正文101行,标题分两行书写。整个壁书长约222厘米,宽约48厘米,被国家文物局专家组定为国宝级文物。
从原文可知,这是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五月十四日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诏书五十条,按四时十二月次序书写。各条一般分上下两栏,上写诏条正文,下写解释文字。如第二条,上写“禁止伐木”,下写“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其中,春季20条(孟春11条、仲春5条、季春4条),夏季12条(孟夏6条、仲夏5条、季夏1条),秋季8条(孟秋3条、仲秋3条、季秋2条),冬季10条(孟冬4条、仲冬5条、季冬1条)。
“月令”一类文献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它是华夏先民进入农业时代以后,对大自然(包括时令气候、动植物生长繁育等)和人类生活、生产之间关系作长期观察体验所得出的经验总结,包含了许多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真理,特别是其中顺应天时、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至今具有现实意义。《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相传是夏代的遗书,可谓现存最古老的“月令”。敦煌悬泉月令诏条的发现,为认识研究“月令”文献提供了珍贵的实物材料。同时,它也为《汉书·王莽传》平帝元始五年“又增法五十条”的记载找到了具体的考古实证资料。对于研究汉代社会历史来说,它独特的文物和文献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与悬泉简牍一起被发现,实际上已与悬泉汉简融为一体。
书中收录敦煌悬泉月令诏条的图版、释文、注释及有关论文。在2000年第五期《文物》上首次公布了敦煌悬泉月令诏条的释文和1张照片,引起学术界极大兴趣和关注,但所提供的资料和研究存在严重缺陷。为弥补缺憾,取得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领导的支持,胡平生领衔编撰本书,得到裘锡圭、李家浩等帮助。
由于在拼合、修复原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人为的失误 ,因此编者对原件照片及《文物》公布的释文重新进行认真鉴别、细致讨论,努力恢复其本来面貌,以便为学术界正确认识敦煌悬泉月令诏条提供一个尽可能真实可信的基础资料,体现了客观求真的学术规范和科学精神。
本书共收录原件照片6种,其中原始照片4种,修补本照片2种,最大程度保留了原件在整理过程不同阶段的各种信息。释文按原件行款写定,并加标点符号,保留除重文号之外的其它符号。注释做得相当细致深入,是本书的一个特点。在考订文字中,充分利用了6种照片,并结合对原件实物的直接观察,讨论修补本照片存在的问题,校订2000年第五期《文物》释文;在诠释内容时,兼顾原文行次和十二月份的关系,汇集有关“月令”的重要资料,包括《吕氏春秋》十二纪及高诱注、《礼记》、《月令》及郑玄注、孔颖达疏、《淮南子》、《时则》及高诱注、蔡邕《月令章句》等,进行比勘阐述。书末《附录》收有《敦煌悬泉置出土〈四时月令诏条〉研究》、《〈扁书〉、〈大扁书〉考》,对敦煌悬泉置遗址的概况和《月令诏条》的颁布背景、历史渊源、主要内容、发现意义等作初步探讨
关于秦始皇是否是全面的暴政,在这里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暴政之源
说秦始皇暴政的源头莫过于秦始皇时期施政两大特色:
其一是秦国独尊法家制度,致使秦律太过于严苛不讲人情,六国之民受不了这么严酷的各种法,所以才使得后来的农民起义。
其二则是劳民伤财,出动大规模的劳力去修长城、运河、陵墓、宫殿等等。使得六国的民众得不到休养生息的机会,从而终于在秦始皇死后不久因一个“时机”就使很多底层人民都在沉默中开始爆发了。
现代的翻盘之论
其实现在翻盘的就是秦律真的有那么不讲人情吗?以前只能根据史书了推测,而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和湖南里耶秦简的出土,这给对秦律惯来的认识就受到了不小冲击。
出土的这些秦简表明,秦律并不是传说的那么不尽人情,相反有些地方还蛮人性化的,所以也就有了秦始皇真的那么暴政的质疑。
是非定论
其实个人认为秦始皇的政,最主要的是急功求进,没有考虑人民的感受。太过于的消耗民众的劳力等等,本来打了这么久的仗了,民众好不容易盼来了和平的希望,喜欢安安心心过过小日子,结果不是去征去当兵了则是去当劳役修各种设施去了。
这种在秦国人民看来已经是习惯了的生活,但六国人民却不习惯这种生活,所以也就被六国人民称为了“暴政”。不过也确实在某些方面是属于暴政的范围了。所以秦国在秦始皇死后不久就亡了,而汉朝继承发展了秦律却兴盛了。故而错在于何处一目了然。
讲秦亡,必先讲秦之兴旺。 秦之一统,周德已尽。太公八百零八年之守已终。虽曰天命,亦得益于兢业蛰伏之秦人。 东周末年,周王失九鼎,诸侯雄起,历时五百余载,每每登坛而论战谋国者,上至王孙贵胄之公王如非子,任好,师隰,渠梁,驷,荡,稷,政。下及豪族寒门之官士有硕,奚,鞅,起,错,仪,翦,斯。此公王官士,乃秦人之精英。秦之昌强,源于文上诸君。(鄙人知识有限还有没提到的见谅。)非子牧马西陲,东效王庭,北和犬戎。不为他法,只求复先祖恶来于商之荣光。秦历数世。韬光养晦,比及穆公,王国始霸。仿汉人之习节,求自身之圆满为中原所纳,非屈于中原,实为图霸之心。穆公薨,传位师隰。师隰薨。位传渠梁。秦人不思进取,国力转衰。然渠梁不然,其志伟,其才广,其心雄。望复及穆公之彭。再霸于诸侯,令六国俯首称臣。时有一苛薄之杰士,东向秦来。公孙名鞅,狂妄自大,傲慢无礼,而崇尚刑名之法,有佐霸之才。见于渠梁,告知三术,帝术王术实为试探,王霸之道乃为真才。二人佛有灵犀在心,一拍即合。遂此,秦之霸业方兴。然秦虽强,但商鞅为人乖险而亦少恩。孝公薨,遂作法自毙,于商地捕,商君为惠文王所车裂。惠文王谮越而王,诸侯争霸正弈于中盘。时有一人姓司马名错,为太史公先祖。时任函谷关太守后任秦国大将。一口舌之士,名仪。趋步入秦,异于商君,为人谦和。同于商君,为达目的无所不用其极。二人论战,错胜,巴蜀归秦。楚地西部亦半入秦手。错之功不亚于起,为秦之统一奠基,实为大秦股肱。惠文王薨,位莅武王,武王力大无穷,九鼎为之举。然武王四年而薨。武王在位,曾荡平三川,三晋不能挡。位至昭襄王。昭襄王时有一文气武将,日后名冠中华,配享武庙。此人姓白名起。用兵打仗每战必力克。秦锐士在其手中得以更进一步。毙敌甚多自损亦然。真正为秦之统一残然六国。奈何口舌之士,梗塞其中,错失战机,邯郸一战,秦国败,武安君不愿为辱军之将,死于杜邮。白起虽死,秦军犹在。正如商君虽死,秦法未亡。昭襄王在位最久,因而国稳。此时八子魏冉之力亦不存,异人之后,为我始皇。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亦有蒙王之伦伦兵伐于函谷关外,秦之统一已成大势,六国如草芥一般,无力反抗。历时十年始皇灭六国,前221年,世界有了一个响亮的名字大秦帝国。孰不知六国旧族,身归心异。始皇之亡不在制度,这是亘古的理论。众人皆言,亡于暴政。我不认同。始皇无德?无德为什么不屠杀六国贵族等他们造反?嬴政何等政治智商,不会低的。秦之亡,时兴于天命人力,亦亡于天命人力。天假大秦之手横扫六国,这里告诉楼主一点,秦的始祖是商的重臣恶来后代。众人尽知史记里有一个蹊跷的地方,始皇投玉璧于水中,奈何一人将玉璧拿回,言,今年祖龙死。始皇崩,不是天命吗?刘邦死前说,岂非天命哉?虽扁鹊何益? 项羽死前,此乃天命而非战过。这都是我中华先贤的感慨。秦亡于天命是一个方面。另一面,亡于人力。没有及时转型。儒家是王道,而法家是霸道。秦始皇仁不仁义,恩不恩德,总而言之他善待功臣,但是由于焚书坑儒他得罪了儒生,所以几千年冠之以暴君的名声。我尊敬始皇陛下,建议楼主读读程步先生的《真秦始皇》,那才是真正的嬴政殿下。王道才能治国,而霸道不能,必然短命。毛主席说过百代都行秦制法,孔学明高实秕糠。秦始皇唯一的失误就是没有外儒内法,儒法结合治国,加上六国的旧势力没有清楚,人心不稳。秦以霸治国的方针就失败了。 以上是我的愚见,文言文+现代文,楼主有什么想知道的,可以询问我,我对秦帝国有一点了解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