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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要求个人作出书面说明

2023-02-13 13: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纪委要求个人作出书面说明

不严重。写情况说明不是处分,写情况说明是指当事人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写清楚,原则是必须实事求是,不可夸大,也不许缩小,同时尽可能附上佐证材料。

纪检委要求写检讨书说明什么情况

法律分析:经委要求写检讨书,一般是已经查证的违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纪委走读后要求写情况说明事情严重吗

纪委走读后,要求写情况说明,并不能说明事情是否严重。因为写情况说明是例行工作,主要看你的情况是否严重,你交代的问题是否严重。

纪委要求写检讨书一般具备什么条件

纪委要求写检讨书一般是您的工作出现了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整改,有可能是正常的内部机制。促进员工的自我反思。

检讨书是一种常用的日常应用文,检讨书的写作属于应用写作研究的范畴。

检讨书是指自己在学习或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或过错,为了今后避免再出现此类事件的发生,要求自己以书面的形式,对出现的问题或过错作出的检讨。

它一般包括出错问题、产生原因、改正措施或今后的打算。

检讨书的结构及写作方法:

①标题。

在头行正中写明“检讨书”字样即可;也有注明所犯错误范围或性质,如《关于违犯财经纪律的检讨书》。

②称谓。

写明幢讨书呈报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如“校党委”、“公司人事部”、“×书记”等。

③正文。

正文由三部分组成:所犯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与措施。

④落款。

写上检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落上年月日。

纪检委要求写自述材料是要求当事人手写吗

纪检委要求写自述材料不是要求当事人手写。单位税务案件会计要写当事人自述材料是为了诚信、保证当事人所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

特点:

(1)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2)当事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3)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体现在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内容和不同功能上;

(4)当事人陈述的调查方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略有不同。前者采用独立的调查方法;而后者则采用和调查证人一样的调查方法

关于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的争论

(一)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西方的传统理论)

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他们的诉讼地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而应视为证明的对象;

2、要求当事人陈述与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未免强人所难;

3、没有人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

(二)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审判人员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1、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陈述较之其他诉讼参与者不仅全面,也更深刻;

2、当事人涉讼后一般都希望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因而一般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的陈述。

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前苏联一样都采取了这种做法。

在这里必须注意当事人和证人不同,当事人不负有必须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然,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赋予当事人的说明义务。

(三)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端赖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有些不能作为证据。英美法系的一贯做法,大陆法系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1933年民事诉讼法以后,就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一)当事人陈述功能的历史变迁

1、前资本主义时代,法定证据主义,纠问制当事人作为诉讼的客体和被询问的对象,当事人不具有确定审判的范围、对象的功能,完全是一个证据方法。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承认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比较重视物证、书证等的功能;

(2)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不仅是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且约束裁判者的审理。裁判者不能主动地询问当事人,更不能强制当事人为陈述。

(3)自由心证的要求是裁判者必须以证据支持自己的确信,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的证据,裁判者的确信难以被认可。

3、新时期当事人陈述功能的分化

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确定和案件事实审理范围确定方面的决定权,同时也赋予裁判者主动地发现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务。

内容: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大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

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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