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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论文

2023-12-06 12: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论文

循环经济是我国可持续
发展的必然选择
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的问题以及
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优势,指出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
必然选择,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关键词]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溯源循环经
济有这样两个比较流行的版本:一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
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1990)一书中首
先提出的;二是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为
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
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若不合理开发资源,
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
一、循环经济内涵和原则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本质上是一种生
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
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从物质流
动的方向看,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
即“资源→产品→废物”;线性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强度地
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循环经济是一
种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减
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社会经
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
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
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
效益。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
则。减量化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
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原
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
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
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
生资源。3R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是并列的,优先顺序是: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1.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人均资源少,重要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
足。人口严重超载、新生人口的增加以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
程的推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继续减少,粮食生产压力加大。一
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进一步下降,几种重要大宗矿产将长期短缺,对进口的依赖性将逐步提高。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矿产品第二
大消费国和第三大进口国。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明显,降
低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质量。我国能源使用效率约为31.2%,比发
达国家落后约20年,相差约10个百分点。因为产品的生命周期
短,且使用后只有少量经过无害化处理,产生了较严重的环境污
染和经济损失。
2.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用综合性指标
看待发展问题,重视污染预防和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资源和能源
的节约,主张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这种模
式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传统经
济发展模式下,人们片面追求物质财富,将拥有物质财富等同于
拥有幸福,形成了物质幸福观。以这种低品位的幸福观为指导,
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并未带来人类真正的幸福。循环
经济理论的提出意味着物质幸福观明显不适应时代要求,经济发
展需要实现生态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人类实现由物质幸福观向
环境幸福观的转变。为此,必须深入开展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
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提高人类自然生态环境道德意识,使可持
续发展思想变成人们的实际行动。
3.循环经济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
我国提出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循环经济与传统线性经济相
比较的优点正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特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
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循环经
济要将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
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这从长远的战略发展来看与可持续发
展的目标是统一的。循环经济不仅是一个战略,更是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具体化,它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实施方法。
4.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拥有良好的基础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对工矿企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从末端治理思想出发,通过回收利用达到节约资源、治理污染的
目的。200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确定了钢铁等7个重点行业的42
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4个重点领域的17家单位,国家和
省级开发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和农业示范区等13个产业园区,
资源型和资源匮乏型城市涉及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
10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5.发展循环经济是保持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我国经济过去几十年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产品在国际上有
一定的竞争力,原因之一是祖先留下的优质资源总量能够维持这
样的增长。但我国当前单位产品资源能源消耗量过大的现象还很
严重,有的地方甚至明显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优质生态
和环境总量的保有量急剧下降。如不尽快走循环经济道路,则资
源、生态、环境的问题必然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经
济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源之争。美
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再次走在了发展
中国家的前面,他们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在进一步提高,努力保
持和增加自己的优质资源、生态和环境总量。
三、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1.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的
重要内容
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支撑。
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我国广泛实行补贴制度,其价格仅
体现了资源开采或获取的成本,而没有考虑资源使用而带来的外
部性成本和收益;资源使用后的废弃物再回收利用就缺乏动力,
因为那样不如购买新开采的资源划算,也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使用效率低下、大量的环境污染和采用末端治理方法治理这些环
境污染的高昂代价。对此,应该逐步取消补贴制度,利用经济手
段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和经济学价值。若共有资源向
每个使用者开放,没有计划的使用,就会导致早用、误用和过度
利用资源,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对共有财产使用者课税。
所以,根据我国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使用现状和特点,只有建立
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才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
规律使全社会建立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的循环经济。
2.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是建设循环经济的手段
建设循环经济是非常复杂的,单纯依靠政府干预显然效率是
低下的,运用市场机制比使用强制手段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透
明度和更少的管理成本。但通过完全自由市场达到资源最优配置
的假定条件是交易双方对直接影响和外部影响完全了解,这实际
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会发生“市场失灵”,适当
的政府干预会消除或缓和“市场失灵”。因此,建设循环经济必须
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
3.发展循环经济要在不同层次采取相应对策
循环经济的实施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在不同层次根据相
应特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手段采取相应对策。
企业内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
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具体化。企业之间实施生态工业;生
态工业是循环经济在企业群落层次的具体实现,建设生态产业
园必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全社会范围内国家应综合运用法
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实
施,健全循环经济的管理体系和价格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应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
使市场成为配置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主体,并通过间接和直
接手段建立完全价格体系。对无法在开采和利用的源头实行完
全价格的资源,通过在资源使用过程中对其产品或产生的废弃
物,使用征收环境税、可归还的保证金制度等经济手段间接形
成资源的完全价格。可利用税赋转移和补贴转移手段,即保持
税收和补贴的总体水平,仅调整税收和补贴的结构,保持经济
发展的连续性。
参考文献:
[1]丁栋虹 贾砚林 丁梅芳:共有财产资源产权结构的特点与
利用行为[J].中国环境科学,1999,19(5):477~480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M].北京:中国
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63~65
[3]罗杰·珀曼: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
社,2002.161~163
[4]莱斯特·R·布朗:生态经济[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2.
268~278

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什么?

1.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而清洁生产模式是实现减量化的最佳形式,也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和保证,而清洁生产则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策略,突出清洁生产,强化末端管制,应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实践。
在由生产与消费两个基本作用组成的经济系统中,生产环节(产业系统)是经济增长的直接支撑。从资源环境角度看,没有生产方式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的变革只能成为空谈。我国虽然面对由于人口增加与生活水平提高而带来消费环节的大量废物问题,但更主要的是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中生产领域引发的严重资源环境问题。特别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产业大转移过程中,以重化工为特征的传统制造业正在向着我国大举登陆急剧发展,催生着我国成为“世界加工车间”。显然,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必须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基本矛盾特征,直接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流,置于经济系统物质流的“源头”,即生产环节上。
因此,无论在道理上还是现实上来说,清洁生产都将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实践。将清洁生产作为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更能直接促使资源环境纳入经济系统内部,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废物生产量。
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区别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在实施的层次上。在企业层次实施清洁生产就是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一个产品、一台装置、一条生产线都可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案,在园区、行业或城市的层次上,同样可以实施清洁生产。而广义的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当大的范围和区域的,如日本称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由于覆盖的范围较大,链接的部门较广,涉及的因素较多,见效的周期较长,不论是哪个单独的部门恐怕都难以承担这项筹划和组织的工作。就实际运作而言,在推行循环经济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清洁生产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循环经济在技术上的前提是产品的生态设计,没有产品的生态设计,循环经济只能是一个口号,而无法变成现实。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联系

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对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会造成概念的混乱,实践的错位,既冲击清洁生产的实施,也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健康展开。

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扩展。在理念上,它们有共同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它们有相通的实施途径,应相互结合。

1.两个概念的提出都基于相同的时代要求

工业社会由于以指数增长方式无情地剥夺自然,已经造成全球环境恶化,资源日趋耗竭。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指导下,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世界推行清洁生产。1996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提倡在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二者都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

我国的生态脆弱性远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人口趋向高峰,耕地减少、用水紧张、粮食缺口、能源短缺、大气污染加剧、矿产资源不足等不可持续因素造成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其中有些因素将逼近极限值。面对名副其实的生存威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克服我国可持续发展“瓶颈”的唯一选择。

2.均以工业生态学作为理论基础

工业生态学为经济——生态的一体化提供了思路和工具,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同属于工业生态学大框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工业生态学又可译为产业生态学,以生态学的理论观点研究工业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考察人类社会从取自环境到返回环境的物质转化全过程,探索实现工业生态化的途径。经济系统不单受社会规律的支配,更要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为了谋求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存、技术圈和生物圈的兼容,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使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原则和运行规律,最终实现经济的生态化,亦即构作生态经济。

3.有共同的目标和实现途径

虽然清洁生产在产生初始时,着重的是预防污染,在其内涵中包括了实现不同层次上的物料再循环外,还包括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削减废料及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以及节约能源、能源脱碳等要求,与循环经济主要着眼于实现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再循环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从实现途径来看,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也有很多相通之处。清洁生产的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源削减和再循环,包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重复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对物料和产品进行再循环,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替代技术等,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就源出于此。

4.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区别和联系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实施的层次上。在企业层次实施清洁生产就是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一个产品,一台装置,一条生产线都可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案,在园区、行业或城市的层次上,同样可以实施清洁生产。而广义的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当大的范围和区域的,如日本称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由于覆盖的范围较大,链接的部门较广,涉及的因素较多,见效的周期较长,不论是哪个单独的部门恐怕都难以担当这项筹划和组织的工作。

就实际运作而言,在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清洁生产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循环经济技术上的前提是产品的生态设计,没有产品的生态设计,循环经济只能是一个口号,而无法变成现实。

请教这个论文题目的大致提纲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
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
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
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
(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
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
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
(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
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
(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
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
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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