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
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
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论医疗事故罪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
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护理专业学生来说,学好内科护理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内科护理个案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目的:探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相应的对策。 方法 回顾性分析182例心血管病患者的临床资料,归纳并 总结 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结果182例心脑血管病患者的护理情况与临床资料中存在53例(29.1%)违规操作或者不安全操作行为,其中包括医护人员因素31例(58.5%)、患者因素14例(26.4%)以及医院因素8例(15.1%)。结论为有效提升心血管内科护理水平,医院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 教育 与培训,努力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护理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医患交流与沟通。
【关键词】心血管内科;护理;不安全因素
心血管内科疾病具有发病急、病因复杂以及病情变化快等特点,大大增加了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一旦护理不当,不但会严重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威胁其生命安全,而且还极易引发一系列的医疗纠纷[1]。本研究选取本院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的182例心血管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其临床护理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 报告 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的182例心血管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97例,女85例,年龄最小35岁,最大83岁,平均年龄(52.7±10.1)岁,包括风湿性心脏病32例,高血压伴冠心病64例,心肌梗死72例,先天性心脏病6例,其他心血管疾病8例。
1.2研究方法
对182例患者的临床资料与护理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归纳总结心血管内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结果
182例心脑血管病患者的护理情况与临床资料中存在53例(29.1%)违规操作或者不安全操作行为,其中包括医护人员因素31例(58.5%)、患者因素14例(26.4%)以及医院因素8例(15.1%)。
3讨论
3.1不安全因素分析
3.1.1医护人员因素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护理工作的责任巨大、任务繁杂,极易产生医疗风险。护理人员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①护理文书的书写不规范:对于一些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护理人员必须每30分钟对其生命体征与心电图进行观测与记录,当患者病情稍微好转后,护理人员就会产生疏忽与懈怠,从而推迟对患者诊测与记录的频率,导致护理文书的记录不够完整[2];由于受到快节奏工作的影响,部分护理人员在文书登记时也养成了快节奏的习惯,在书写时字迹比较潦草;由于一些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科室的监督不到位,在日常护理巡查过程中,一些护理人员在发现患者不在位时,会进行随意编写;在抢救患者时,护理人员忘记登记护理文书,存在事后登记或文书登记时间与抢救时间距离过长的现象。②药物使用及药量配比出错:由于心血管内科用药的品种较多,药品的出厂商及名称比较复杂,而且护理人员工作量较大,工作比较繁忙,可能会出现拿错药等情况;护理人员对速度的把握不准或患者自行加快滴速,会加重患者的心脏负担,进而造成危险;一些护理人员可能会凭个人 经验 进行配比药量,从而导致出现药量错误。
3.1.2患者因素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一些患者并没有严格执行医嘱,例如一些患者会因为其症状较轻,从而就会对疾病持有一种轻视的心理,在未获得医护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与病房,或请假外出后并未按时返回病房等[3]。由于心血管疾病比较特殊,在比较嘈杂的外部环境中,再加上患者自身疲惫等因素,极易引发疾病的发作。一些患者及家属缺乏对疾病的充分认识,往往对医疗持有过高的期望值,一旦病情未见好转,甚至发生恶化时,常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医护人员,不能充分信赖医护人员的治疗与护理工作,进而诱发不安全因素。
3.1.3医院因素由于心血管内科病房的床位、医疗设备以及来往的人员较多,环境比较嘈杂,会影响到科室患者的休息,易引发患者的投诉。如果医护人员未及时彻底打扫病房卫生,在地面滑湿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患者摔倒,会给患者的心理与生理带来不良影响。由于心血管内科疾病的特殊性,其治疗费用往往较高,若护理人员未及时、详细地将费用明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在结账时极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
3.2防范对策
3.2.1提升护理人员的护理水平医院要加强对心血管内科护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为其传授更多科学的护理知识与技能,为其提供更多学习与培训的机会,同时再通过考核的方式考察护理人员对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4]。而护理人员也要通过听课与查房等形式,不断加强护理知识的学习与巩固,通过护理实践不断提升自身护理操作能力,进而不断提升护理水平。此外,医院还要加强对 法律知识 与 安全知识 的宣教,要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使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要严格规范护理记录,及时、认真地书写护理文书,从而充分保证护理记录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2.2加强护患沟通,改善医院环境建设护理人员要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交流与沟通,要充分尊重应关心患者,细心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与需求,及时解决患者在生理与心理上存在的困难,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5]。此外,护理人员还要将用药方法与诊疗方法详细地介绍给患者,并且将医疗费用详细地告知患者,以此来提升患者及其家属的认可度及信任度,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医院要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加强对医院环境的建设。如在病房添加微波炉以及电视等设备,充分保证病房的安静与洁净,努力为患者营造温馨、和谐的住院环境。综上所述,由于心血管内科疾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护理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主要是由于患者、医院以及护理人员造成的。为了能够有效提升心血管内科护理质量与护理水平,促进患者更快更好地康复,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几率,医院要深入分析心血管内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的防范 措施 。
参考文献
[1]陈少梅.心内科护理纠纷原因分析与对策.河北医学,2010,9(7):886-887.
[2]白菊娥.心内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徽医学,2011,11(9):1772-1773.
[3]额登格日勒.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医学美学美容(中旬刊),2014(6):3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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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秀萍.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及防范对策.中外医疗,2012(31):182-183.
摘要:护士在输液过程中要加强巡视,防止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当患者出现输液反应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为患者输液时应严格控制输液速度。
关键词:急诊内科护理;安全细节
1病情观察
为了对患者的病情做出系统、综合的评判,医护人员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及现状。在对内科患者进行急诊时,医护人员应仔细、认真地观察和诊断其病情,为制定患者的临床治疗和护理方案提供依据。护理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时,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因、发病部位及其所表现的症状,并采取合理的护理措施。
1.1判断疾病的发展趋势
内科护理人员应全面地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对其病情的轻重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大致预测出其所患疾病的发展趋势。例如,当内科患者的病情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体温骤降、血压忽高忽低)时,可预测其病情即将恶化;当内科住院患者若精力充沛、食欲良好时,可预测其病情将很快康复。
1.2对患者临床疗效及用药反应的观察
在为内科疾病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若其病情逐渐好转,说明治护措施有效;若患者病情没能好转或出现了不良反应,说明治护措施有误。下面的病例可供参考:患者,男,67岁,患有脑梗塞。某次为该患者静脉注射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过程中,护士在巡察时发现其出现了喘憋、口唇紫绀等症状,经查体,其心率为109次/分,血压为90/50mmHg,全身出现散在性荨麻疹。护士立即为该患者停药,并采取为其吸氧、静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氯苯那敏10mg、静滴尼可刹米0.375mg、洛贝林3mg、氨茶碱0.125g等方法进行急救。1小时后,患者的症状逐渐缓解,血压回升至107/70mmHg,脱离了危险。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用药后出现的一些不适反应可能仅是正常的用药反应,而非不良反应。
1.3及时发现危重症或并发症
内科疾病患者的病情复杂多变,常可发生诸多的并发症。护理人员应严密观察其病情的变化,以免其病情突然发生恶化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这就要求护理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掌握科学的护理方法,一旦发现患者出现危重症或严重并发症能够及时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有效地控制其病情。
2正确执行医嘱
医嘱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订的诊疗计划,是护士采取治疗护理措施的指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嘱可作为法律证据。在临床上,护士往往对严格执行医嘱的重要性不够重视,从而在护理工作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为了防患于未然,规避护理事故,改善医患关系,增加患者的满意度,提高护理质量,我们应采取以下5项措施来保障执行医嘱的准确性。
2.1护理人员应训练和培养与患者沟通的技巧,重视在执行医嘱过程中与医师的沟通与协作,从而确保医嘱的有效执行。
2.2应加强对护理人员执行医嘱准确性的监督和管理,促使护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执行医嘱。应建立严格的医嘱执行审查制度和执行规范,以保证医师下达的医嘱能够被及时、准确、无误地执行。
2.3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医嘱管理软件在医嘱处理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应加强护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使护理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应规范医嘱的录入、转抄、保存、打印、查对制度,保障医嘱处理、打印、查对、执行等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真正做到准确无误地按医嘱执行每一项治疗和护理意见。
2.4护士要认真对待口头医嘱,充分认清口头医嘱的重要性,认真、正确地执行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
2.5护理人员要具备疾病的病理变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避免盲目地执行医嘱。例如,白血病患者在出现高热时,医师下达的医嘱为“物理降温”,此时护士不应选择酒精浴,以免因患者的皮肤受到酒精的刺激而导致或加重皮下出血。(本文来自于《求医问药》杂志。《求医问药》杂志简介详见.)
3静脉输液
护士在输液过程中要加强巡视,防止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当患者出现输液反应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为患者输液时应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在为成年人滴注常规药物时,可保持常规的输液速度,约为40~60滴/分钟。在为急需补充血容量的患者输液时,可将输液速度提高至60~100滴/分钟。在为内科疾病患者进行静脉输液时要严格控制用药量和输液速度。在输液时,应向患者交待以下注意事项:不可随意调节滴速,注意保护输液部位。
参考文献
1、内科临床护理路径的构建与实施何红;护理研究2009-02-11
2、呼吸内科护理中重症患者应急护理干预措施叶任秋;中国当代医药2011-07-08
【摘要】中医护理学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基本框架,运用中医整体观念,对疾病进行辨证施护,并运用传统护理技术与方法,对患者和人群施以照顾和服务,保护人体健康的一门应用学科。自我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的医学卫生事业取得了迅速地发展,由过去的传统医学向现代医学发展,内科医学同样走向了现代化。而作为内科的一个分支的内科护理,在医院对内科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内科中医护理;手段;护理标识
中医的整体观念理论、辨证施护原则是护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传统疗法是中医院护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技术手段。中医护理是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体现中医辨证施护特点的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及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中医护理已成为医疗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中医护理在医学中治疗效果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是中医护理的核心,中医传统的护理技术操作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应用广泛。例如采用针灸、点穴、穴位注射、脐疗、按摩、中药热敷等多种技术操作解除尿潴留;采用耳穴压豆法、推拿按摩、梅花针、中药离子透入及气功等多种方法调整人体内外环境,治疗失眠症;通过针、炙、耳穴压豆、拔罐、外敷中药等处理疼痛、便秘、褥疮、肌注后硬结等。中医护理人员已将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适应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展、不断挖掘、整理、完善、创新。如用自制益胃散穴位外敷治疗胃脘痛;用艾条熏蒸爱婴病房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且对乙肝病毒的抗原性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中医护理是通过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在临床实践中来实现的,也是检验中医护理理论的途径。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现有的一些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尚需要进一步改进,如加强无痛针刺、无烟艾灸方法的研究及灌肠器、离子导入机、刮痧器具的改进;还需要对一些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进行规范化研究,即相关操作指标的量化研究。因此我们必须在继承传统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同时吸收现代护理操作中先进的、科学的、实用的内容来充实自身,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中医护理技术操作。
二、各种情形下科学内科护理的具体手段
1、特需内科的护理:所谓特需内科护理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部分特殊需求的病人患者在进入特需病房时进行的护理。它是内科护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特需病人的需要。这些特需患者大多数来自于社会的各种事业单位并担任一定的职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患者以及周边地区国家的外国人。对于特需病人的护理。在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应该对特需患者进行多元化的护理。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1)首先,由于区域的差异性,应该使患者适应新环境,尽快进入患者的角色,便于治疗和护理管理;(2)多元化护理中的沟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语言沟通和 文化 沟通。因此,对于内科护理的护士需要掌握护理对象所在地区的语言(有时甚至是方言)以及他们的文化习俗;(3)特需病房的护士应该能够养成灵活应变的好习惯,特别是还要加强理论和技术的学习,熟练掌握特需护理基本功,如静脉穿刺一针见血、无痛注射、导尿、灌肠等操作应轻捷、利落。
2、心内科患者安全风险与护理:心内科患者是指那些身患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病人。主要临床表现为跌倒、猝死及出血等症状。对予以上三类临床病例资料的收集整理,笔者总结出以下具体的护理手段及方法:(1)对上述三类患者进行患病程度的评估:具体的从患者的年龄、病史、情绪状态、有无眩晕、检查有无明显的诱因等方面进行评估,这是心内科护理人员首先需要具备的技术类的能力;(2)对于不同类型的患者各自采取的护理对策:对于跌倒患者:遵守三个“半分钟”的原则,即坐起半分钟、平卧半分钟、下肢垂下坐床边半分钟。在此过程中,要加强防止行走时、洗澡时跌倒,而且还要指导患者正确用药,在病人的病床前插各类标识,如“防跌倒”等标记。加强心理上的安抚,对于患者的家属应该避免和预防脑出血及高血压。
中医医疗强调辨证论治,辨证施护亦依据中医基础理论辨证提出护理的基本法则,“辨证施护”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根据辨证施治的原则,结合疾病的具体证候,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的方法。具体体现为“同病异护”、“异病同护”。
三、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1、辨证施护流于形式:辨证施护是中医护理最具特色的护理模式,但在临床实施时往往因证候难辨,护理措施单一而流于形式。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中医幕础知识掌握的不扎实,不能正确辨证而影响施护的效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充分领会中医护理的内涵,只是将中医诊断、护理加上中医技术操作;健康宣教比较套路化,从护理病历书写发现,同种疾病的健康宣教千篇一律;大部分护士能够对患者进行辨证下的中医护理干预,但患者具体实施与否,效果如何,缺乏相应的评价机制。
2、中医护理操作临床应用率相对不高:尽管巾氏护理技术操作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取材容易,效果可靠,但在中医院的使用率却不高,究其原因有:(1)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局限性。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时间长,疗效难以立竿见影。因此在中医院也只是在传统中医科或内科应用相对较多。(2)护理工作性质约束了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应用。护士要进行中医护理操作必须在有医嘱的情况下进行,然而临床上医生很少开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医嘱。
3、护理记录缺陷:临床护士往往注重操作,忽视记录,所做的操作没有及时记录时间、方法、效果,中医操作记录还应记录选择的穴位、皮肤情况等。目前有关中医整体护理质控评估体系的设置、行业内规范化以及中医护理病历的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等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再加上护士工作的繁忙导致了记录的流于形式。
中医护理自身特色和优势已普遍得到国内外护理同仁的肯定和认同。将祖国传统医学的护理理论及经验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开发应用,并付诸实践检验,是中医护理事业得以向前发展的源泉。循证护理的开展,为其不断自我完善理论体系与技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通过临床实践验证,不断发现旧理论、旧经验、旧技术与现代护理科学的矛盾,用新的实践替代原有的实践,并吸收当代最新的科技成果为我所用,不断发扬创新,从而加快中医护理工作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进程。
越来越多的护理理论与护理技术操作期待研究证据。要找出解决它们的新方法,就必须以可信赖的科研成果来解释和支持。因此,护理科研应从护理应用学科的角度出发,以解决现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主要突破口,在继承中医特色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基础实验研究和临床实验研究,着重从护理理论的科学依据及技术操作的可行性、安全性、舒适性入手,选择最适合于临床研究的课题并利用互联网资源共享文献数据库中公开的研究路径进行设计,融合循证护理理念,加快对祖国传统护理的学术思想与技术专长的挖掘及研究成果的转化,使中医护理工作在适应医疗技术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人民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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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3月,梁启超因便血腰疼到协和医院诊治,经X光透视显示左肾有黑斑一处,医生诊断结果是左肾患结核,需手术切除。当时梁启超与被誉为中医“四大名医”之首的肖龙友先生相交甚笃,经常往来,为慎重起见,特请肖先生复诊。肖龙友医道精深,医德高尚力起沉疴,妙手成春,经他之手治愈的病人不可胜数,因此上至高官巨贾下至平民百姓,无不对其奉若神明,就连一些名气很大的西洋医院,在遇到疑难大症束手无策时,也常常找肖先生帮忙。此次肖龙友为梁启超切脉后,断然否定了协和医院的诊断结果:“肾脏绝无大病!”力劝梁启超切勿草率从事,并为梁对症下药,处方诊治。服用了肖先生的中药后,梁启超顿觉神清气爽,颇见功效,但是后来病情又出现了反复,病情反复的主要原因是梁启超一直没有停止读书治学劳神费心所致。肖龙友见状十分着急,劝告梁启超说“治病不能单纯靠药,三分看病七分养,若想彻底恢复健康,必须放下书本,安心养病,否则即使华佗再世也无能为力。”谁知梁启超听后却不以为然,戏虐地说:“战士死疆场,学者死讲堂,死得其所。何惜之有!”肖龙友听后惊得目瞪口呆,连连叹气,不禁为老友的健康暗暗担心。 时过不久,梁启超的病情果然恶化,旋赴协和医院准备手术。住院后,梁启超饱受病痛的折磨,常常无法忍受,对医院的治疗方案也产生了怀疑和不满,他在给梁思成夫妇的信中这样写道:“这回上协和医院一个大当。他只管医治,不顾及身体的全部,每天两杯泻油,足足灌了十天,把胃口弄倒了。也是我自己不好,因胃口不开,想吃些异味炒饭、腊味饭,乱吃了几顿,弄得肠胃一塌糊涂,以至发烧连日不止。人是瘦到不像样子,精神也很萎顿......”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协和医院匆匆为梁启超实行了手术,手术由院长刘瑞恒亲自主刀,但刘瑞恒判断失误,竟将健康的肾脏切去,而留下了病肾,这是导致梁启超壮年逝世的直接原因。对这一重大医疗事故,协和医院医治守口如瓶严格保密,后来为遮人耳目,将事故责任人刘瑞恒调离医院,改任卫生部政务次长,直到几十年后,医学教学在讲授如何从X光片中辨别左右肾时,才举出了这一病例,至此梁启超死因真相大白于天下。 文章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