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科学即以前的畜牧业
中国畜牧业史
中国古代曾有过辉煌的成就,各族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创造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有的至今仍有重要价值。其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以下3个时期。
原始牧业的形成 中国有十分丰富的家畜资源,世界上所有的家畜种类,在中国几乎都有存在。把野生动物驯化成为家畜的漫长过程,可从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出土的兽骨、原始洞壁或陶器上的刻绘,以及某些古代传说等大体推断出一个轮廓。
中国古代把、、羊、、、彘()称为“六畜”。其实,历史上的家畜并不止六种,据《尚书?禹贡》等古文献记载,象也曾是家畜之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还自古就驯养、等。从分布情况看,家畜的种类组成也因地而异。因此,所谓六畜无非指古代最早驯化的主要家畜。其中尤以犬为最早,因犬在原始时代可以帮助。或接着驯化而成,再次是其他家畜,而以较晚。也有认为养猪的历史最早,但不同家畜种类形成的迟早,应以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异,在已经定居的原始社会里可能最初饲养猪,而在营游牧生活的社会则不然。
黄河流域及其邻近,应是某些畜种的发源地。过去曾有认为中国的、、鸡、骆驼和驴等都来自“西方”的说法,这是自古把中国西北和西南边疆地区视为西方的误会。其实,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各族人民对许多畜种的形成都作出过重大贡献。
约在新石器时期晚期,一般家畜已先后形成。河南裴李岗文化遗址中有多达1000余头牛和猪的遗骸堆积;浙江河姆渡与罗家角二地文化遗址中有猪骨和猪塑像,以及水牛和的头骨堆积,均可证明至迟7000余年前不少重要的动物已分别在中国南方和北方驯化。传说伏羲氏“教民养六畜,以充牺牲”;还有伏羲氏“茹毛饮血,教民渔猎”之说,反映了人类在渔猎经济时代驯化家畜的努力;同时也表明最初饲养的家畜是供肉食和利用皮毛,也被用作祭品。
到5000多年前从神农到黄帝的传说时代,家畜渐被用于驾车使役。唐《通典?礼》篇称:“黄帝作车,至少昊,始驾牛,及陶唐氏(尧)制銮车,乘白马,则马驾之始也”。从殷墟发掘的马车,其结构已与秦汉时代的畜力车辆近似。
古代畜牧业的发展 到奴隶社会,畜牧业和家畜利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时和肉畜都得到重视;因此也注意家畜品质的选择。《礼记?檀弓》说:“夏后氏尚黑,……戎事乘骊,牲用玄;殷人尚白,……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戎事乘,牲用”。这表明上古三代对驾车用的军马和祭祀的牺牲已讲究毛色的选择。为了养好家畜,当时在管理畜群、修棚盖圈、减少家畜伤亡等方面也有不少创造。从事的奴隶称圉人、牛牧,奴隶头目称牧正,有的牧正后来成了奴隶主的仆从,到封建社会时代还有升到九卿爵位的。由于畜牧生产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家畜已成为民间重要的食物来源。如《孟子?尽心》就说过:“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越国的范蠡曾对鲁国穷士猗顿说:“子欲速富,当畜五”。说明畜养母马、牛、羊、猪和驴,已成为当时致富捷径。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畜牧业管理的组织制度趋向完善,畜牧生产在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初期的畜牧业大体可分为国家所有、皇室所有和地主经营、小农经营4类。以后逐步有所变革,但在性质上仍可区别为官办和民间经营两大系统。国有和皇室所有原来不易区分。如太仆寺或群牧司一类中央马政机关主管国有牧场,但也兼管皇室牧场,饲养对象以马为主,同时也养其他家畜。秦汉时期,边疆地区畜牧业尤为发达。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国乌氏倮畜牧边郡,其所养牛马之多,要用山谷来计数。秦始皇因此奖他为封君。当时凡牧马二百,养牛、羊、猪多达一千者,比作千户侯。为了丰富家畜种类和改良家畜品质,汉代已注意从西域引入驴、骡、骆驼以及马、牛、羊良种。北魏和北齐的太仆寺内设有驼牛署和牛羊署,北魏在西北养马200多万匹,骆驼约百万头,牛羊无数。
隋唐时期对官办畜牧业的组织管理又有加强。当时在太仆寺下设典牧署,掌理牛羊和乳肉等产品,同时也管理家畜饲养,许多牧监(养马场古称)并繁殖其他家畜。唐代对牧监畜群的增殖、保护等,还制订法律,作为奖惩准则。如《唐律》中对诸牧各种家畜每年的死耗率和母畜的繁殖率等,都有详细规定。天宝年间,王侯将相及外戚纷纷牧养马、牛、驼、羊,各地牧场皆以封邑为号,可谓盛极一时。
宋代以后,辽、金和元代都借马政组织系统,发展畜牧业,各种家畜的大牧群遍于草原,成为构成国力的主要资源。明代盛世也重视畜牧业的经营,设在京郊的上林苑监,由良牧署饲养种牛、羊和猪共达5700余头,蕃育署饲养种禽达16000余只,已是规模很大的种畜场。但国有草场大多被贵族豪强逐渐侵占,牧场经营已非昔比。清朝近300年间,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畜牧业仍受重视,国有和皇室牧场被安置在塞外草原,巨大牧群交由蒙族管理,而明末遗存的内地牧场则被废止。其结果是在辽阔的疆域内,逐渐形成牧区和农区两种不同的畜牧业形态:在广大牧区以牧养草食家畜为主;农区则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听其自流发展,实际上是更多地注意耕畜、猪和家禽,畜禽饲养成为农村副业的一部分。
古代畜牧业的技术成就 中国古代畜牧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有不少重要的技术成就。首先是相畜术。西汉时已有《相六畜》三十八卷,大多是集春秋、战国时期相畜专著而成;虽早已失传,但散见于后世古农书中的有关内容,经承先启后的汇集和唐、宋时代的发挥充实,仍能为后世所用。传说伯乐以相马闻名,留长孺和荥阳褚氏分别是相彘和相牛的名手。相牛和相禽也有专门著作。近年还在山东临沂县银雀山西汉前期古墓中发现《相狗经》竹简残片,都说明了古代相畜技术的发展和对家畜选种的重视。其次是阉割术,从金石文物所见的、、等古字以及《说文解字》的说明,各种家畜的阉割术在先秦时代已在应用,逐渐从猪普及到鸡和羊等。在家畜饲养方面,甲骨文表示的牢、家和厩,足以证明家畜早已处于舍饲环境中;采用刍秣,刍是刈割后经过加工的草,秣是精料,以和菽(豆)为主。汉武帝时从西域带回的苜蓿种子,由关中逐步移植推广到北方广大地区,为家畜提供了优良的饲料来源。凡此都说明古代饲养管理水平的提高。唐代或以前以烙印、烙角作为马牛登记的标记和马牛登记藉簿的建立,也是家畜管理制度上的重要创举。在家畜繁殖方面,至少2000多年来已十分重视配种的季节性。据《礼记?月令》记载,当时过了配种季节,就把种畜隔离,这已不是粗放的群牧管理。《齐民要术》说:“服牛乘马,量其力能,寒温饮饲,适其天性,如不肥充繁息者,未之有也。”更是科学地说明了饲养与繁殖的密切关系。至于家畜的引种和改良,自西汉通西域后,已有大宛马和其他畜种引入。隋、唐时代,西域马、羊等良种更是源源而来。《新唐书?兵志》说:“既杂胡种,马乃益壮”,说明了引入良种对于改良中国原有畜种的重要作用。
近代畜牧业 19世纪中叶,海禁洞开以后,中国固有的优良家畜品种和毛皮工艺产品引起了外国的重视,一些猪和鸡的良种被介绍到海外,各式皮裘和地也纷纷出口。到20世纪30年代,以蛋类、生皮、和猪鬃为主的畜产品对外贸易,在出口总额中跃居首位,超过了传统出口物资丝、的出口额。但由于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大量畜产品的输出并没有促进中国畜牧业的发展,相反有些原料在国外加工精制后,又以高价商品输入而使国民经济蒙受损失。
为了使畜牧业获得振兴,早在20世纪初,已有人主张学习应用欧美各种新的技术。如罗振玉就曾于1900年建议引入荷兰、瑞士乳牛,兴办牛乳业,以及进行马种改良,讲究培育,引进来航鸡,奖励养鸡业等。也有人从军事角度,主张重视培养马政和兽医人才。到20年代以后,始在农科高等学校相继设立畜牧系和畜牧兽医系,并派人出国留学。由此培养的人才后成为发展中国现代畜牧业的支柱力量。在畜种改良方面,适应毛纺织工业的原料自给以及军马的需要,在察哈尔、北京门头沟、安徽石门山、奉天(辽宁)和山西太原等地曾设立畜牧试验场,其中以山西省的绵羊改良成绩较著。30年代前期,又先后在南京东郊外创办句容种马牧场和中央种畜场。引入国外良种,进行纯种和杂交的繁育试验,采取新技术和进行牧草栽培试验。此外,上海和南京等大城市的私营牧场还曾从国外引入一些乳牛和猪、鸡良种。但政府部门对畜牧业的领导管理一直未获加强。初是由陆军部军牧司主持马政,农商部农务司掌农田垦牧事宜。到北洋军阀时期,这些机构便形同虚设,原有官办的大牧场大多废弛。30年代,南京政府在实业部设渔牧司,军政部设马政司,实际也少建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畜牧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产量、质量都有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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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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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小学课外科技活动,对生物学科的某一专题是某一现象进行探索研究,把研究过程中枢观察纪录的资料,加工整理,综合分析,去会有共,并指出自己的观点。把上述的工作用文字系统全面的表达出来,这就是生物科学小论文。
2、 学生论文的特点 课题应具体,题目不应过大。因为基础知识薄弱,研究深度浅。生物科技小论文是学生进行生物科技活动的总结,这对扩大学生知识领域、培养能力、发展创造力,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完成生物小论文课题的方法
小论文课题确定后,怎样去完成研究课题呢?下面分别作些介绍。
(一) 考察法 即调查某一区域内的某些生物种类组成、数目和分布的规性等。如某的去昆虫种类及数目变化;环境宝物种的各种动物吹气候变化的调变,等等。
这种研究犯法化钱少,不需要复杂的仪器和设备一般的中小学都可进行。但指导教师事前应适当扑导,让学生与县长掌握一定的动物分类知识,并且事先订好固定的考察计划。
(二) 观察法:就是对某种动植物的个体进行仔细的观察,以了解掌握其生活习性和生长发育的规定性。佩观察的对象必须要有一定的数目,因为只对一个个体进行观察,其必然性的因素太大,回引响研究的结论。观察的同时,应随时注意收集实物资料,使证据更完全,效果更好。
(三) 实验法 在人物改变某个环境因素条件下(如营养、温度、光照等),观察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环境对生物产生的引响,找出其中的规定性的研究方法。注意点:1:要有对照组 2:研究的对象要有一定的数目。
例:"营养对青蛙蝌蚪发育的影响"。
实验时,分天然水和坦然谁加少是农家肥,两族作对照。试验过程中,除了营养条件不同外,其他条件如蝌蚪的来源、大小、水温、光照等都要尽权,一免其他因素影响了实验。 以上三种方法在实验研究中常有的,以那一中为止,以课题内容、性质而定。但不要用那种方法,都要引导学生进行仔细的观察,特别是在变化过程,要做好计数和测量,记录下来,然后用统计学得出正确的结论
动物学历史悠久,与人类生产活动关系密切。在以渔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人类就逐步认识了一些与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的生活习性及身体结构,继而尝试饲养驯化有益的动物,防治有害的动物,积累了一些动物知识。在4700年以前殷商的甲骨文中,可以辨认出许多兽、鸟、鱼、虫等字,后来的象形文字也把“虫”、“鱼”、“犭”作偏旁,可知已有一定分类观念。3000多年前的著作《夏小正》中即记载了“五月浮游出现,十二月蚂蚁进窝”等生态现象。春秋时代的《诗经》中述及动物达100余种。2500年前的《尚书·禹贡篇》中记载了当时 9个大区域的经济动物种类,是中国动物地理学的萌芽。距今2000多年前的《周礼》中把动物分为毛、羽、介、鳞、蠃5类,大致相当于现代动物分类中的兽类、鸟类、甲壳类、鱼类和软体动物。汉代《尔雅》中有释虫、释鱼、释鸟、释兽、释畜 5类,每篇都写了近百种动物。隋唐时期的《扁鹊难经》提到人体血液循环现象比英国学者W.哈维约早1000年。北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总结了许多渔、桑、农、牧的经验。唐代陈藏器的《本草拾遗》中以侧线鳞数作为鱼类分类的重要性状,至今沿用。公元265~420年的晋代,中国已率先编纂了动物图谱,稽含的《南方草木状》(304),绘制了人们利用蚂蚁扑灭柑橘害虫的情景,是世界生物防治的最早范例。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描述了 400多种动物,许多还附有外形图,堪称动物学史上伟大的典籍。
西方于公元前384~322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系统描述了几百种动物,被誉为动物学之父。老普林尼编写的37卷的《博物志》中,第7~11卷为动物学内容。
16世纪后,动物学呈现出勃勃生机,学术著作纷纷问世,其中分类学和解剖学的进展尤为迅速。17世纪显微镜的问世,更推动了微观领域中组织学、胚胎学及原生动物学的繁荣。18世纪瑞典生物学家 C.von林奈创立了动物分类系统及双名法,将动、植物分为纲、目、属、种和变种5个阶元,奠定了现代分类学的基础。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生物学家J.-B.de拉马克提出了物种进化的思想,认为动物在生活环境的影响下,可以变化、发展和完善。同时期的居维叶也在比较解剖学及古生物学方面作出了贡献。19世纪中叶德国生物学家T.A.H.施万阐明了动物体的基本结构单位是细胞。1859年,英国科学家C.R.达尔文确立了生物进化的学说,用“生存竞争”、“自然选择”的原始和生动具体的实例,剖析自然界动物的多样性、同一性、变异性等,推动了动物学的前进。20世纪进化学说的新成就又进一步证明,突变产生了新的遗传基础在进化中有重要的意义,自然选择和生殖隔离使同一物种的不同种群向不同方向发展。
20世纪以来,由于学科的相互渗透和研究手段的不断改进,促成了动物学的飞跃。当今的动物学,已由过去的观察描述阶段,上升到了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