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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2023-12-11 20:4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保险 承保是保险企业承担风险、核定风险和接受承保的活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承保管理论文,仅供参考!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承保现状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约束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 方法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 日记 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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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05:6062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二
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相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工程保险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补偿项目因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了保险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承保业务的状况,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在国内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工程保险 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 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Insurance 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 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 措施 ,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 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 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 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 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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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险的环境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

我国是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责任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为环境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等为环境保护提供服务。在我国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要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指被保险人依法将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类型。环境责任保险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风险还不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因此CGL保单并未将环境责任损害赔偿列为除外责任,即CGL保单承保污染风险。到1973年,几乎所有的CGL保单都将故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逐渐性的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CGL保单有两个附加的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一个为指定地点有限污染责任条款,承保污染事故引起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一般仅限于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的突然(suddenly or abruptly)发生的损害事故;另一个为指定地点污染责任条款,除了承保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外,还承担清除被保险人处所内污染所产生的费用。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 环境污染责任通常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赔付额高,有时需要巨额资金。商业保险人为保障自身利益,保证财务平衡,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作出严格规定。 譬如上面提到的“指定地点污染责任条款”的除外责任就有10项。在美国的公众责任保单和欧洲的第三者责任保单中,都含有突然和意外条款(sudden and accidental clause),任何不属于突然和意外发生的污染,均属于除外责任。譬如由于废液、废气、废渣等的排放和处理,空气、水、土壤等的污染所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由于法庭对突然和意外的解释过于宽泛,保险人甚至感到应将CGL保单中的污染风险全部列入除外责任的范畴。 2、个别确定保险费率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在于赔偿责任大,对保险的技术要求高,而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均具有特定性。 3、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污染的责任问题复杂,环境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范围较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如果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藉此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如税收优惠、由政府强制实施某些类别的环境责任保险等。二、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 1、增加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相当严重,是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0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439.5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927万吨,烟尘排放量1013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941万吨;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9.5亿吨。2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 2002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1363.4亿元。环境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许多地区明显增加,SARS的流行更是给我们敲响了环保的警钟。面对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绝非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2、转移风险,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环境污染具有受害地区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法全部承担造成的损失,即使企业能够全部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如果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可用少量的确定性的支出(保费)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从而避免了侵权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一定会请专业人士对投保人的污染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通过等级划分、费率浮动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从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投保企业也因此获得了间接的风险控制能力。在规范与间接激励的双重作用下,投保企业有能力将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另外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也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 3、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有效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1998年为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3在众多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许多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赔偿。据估计,美国的环境污染清理纠纷案件中,88%的案件成本花在了交易成本上(律师费及相关的费用),只有12%花在清理污染上。4在我国,污染受害者有许多都是弱势群体,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只能望而却步,难以得到公正赔偿,在得不到公正赔偿时有些人会采取极端做法,影响社会安定。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则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4、转移西部大开发的环境污染风险责任。西部大开发是在西部环境承载力相当弱的情况下进行的,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能以污染环境作为代价。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能源开发中,环境污染的风险无处不在。假设开发计划要在十年内使西部达到东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总投资大概需5万亿左右,其中4万亿用来治理环境,1万亿用来投资企业,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做到。52001年我国为西部大开发发行了430亿国债,但仅是治理兰州市目前的环境污染就需要几百亿的资金,新开发项目中的环境污染将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是可以想象的。因此不应该让开发西部有限的资金来承担环境污染的风险责任,而应该将风险转嫁出去,在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下,要求投资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以较小的代价来获得未来可能遇到的损失赔偿的分摊权。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 1、国外的状况 美国是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代表,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在美国经历了三个发展历程:1966年以前,事故型CGL保险单承保环境责任险;1966年至1973年,CGL保险单开始承保因为持续或逐渐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1973年后,CGL保险单将故意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逐渐性的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排除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美国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最高100万美元。 1989年,美国在其CGL保险单中设计了“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大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此外,“污染责任保险”和“有限污染责任保险”都有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出售给投保人。在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保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美国政府每年还向财产与巨灾保险人征收5亿美元的税款,专门用于严重环境污染的清理,并用以协调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和污染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分散保险人之间可能面对的巨大责任。 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在德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在多年里把逐渐污染引起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从1965年起,保险人开始赔偿水面逐渐污染损失。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负责赔偿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但要发生在被保险企业地域之外,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仍列为除外责任。自1991年1月1日起,德国依法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为了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环境责任法》对此作了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在英国,20世纪60年代初保险人还将由于净化设施的缺陷及排放有害积存物、烟、汽及其他污染物引起的污染责任作为除外责任,而到1968年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只剩下一项除外责任: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污染责任,并且事故的突然性不再是必要条件。 2、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实施油污损害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缔约国,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 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总体上看,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投保企业较少。四、发展责任保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赖于环保法律的健全和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美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主要有《1970年大气清洁法》、《1987年水清洁法》、《1980年环境问题的处理、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虽几经修订,但法律的基本框架仍然未变,仍采用污染者支付费用的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而且,政府还可以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处以严厉的惩罚。例如对严重地违反环保规定标准的行为,法庭将对违反企业处以每天25000-50000美元的罚款,对个人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监禁,甚至关闭违规企业。6《1980年环境问题的处理、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则制定了一种针对美国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规定土地的现有所有人要承担位于其土地上的有害废弃物的清理费用,即使该废弃物是由该土地的前所有人或房客倾倒在其土地上的。 欧盟成员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与美国保持同步的发展。1997年,《欧盟政策声明》的第17项表明欧盟将采取“污染者支付费用”的原则:“防止和消除污染侵害的费用,必须作为一项原则由污染者来承担”。根据《1987年单一欧洲法案》的条款,环境问题在欧盟的政策计划中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在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中,欧盟提出了比美国更高的标准—遵循预防的原则(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预防原则认为:如果存在严重的或不可恢复的环境污染的威胁,“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将不能作为推迟防止环境恶化的低成本措施实施的理由”。7 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正在建设之中。《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法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决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数以千亿元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另外,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因为排污企业多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或明或暗地受当地政府的保护,污染者缺乏参加保险的风险意识。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险种设计中要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其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且责任认定较为复杂,因此要尽可能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由于不同企业造成的污染损失额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可以按照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避免逆选择的发生。但凡事贵在掌握合适的度。我国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较高,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 较其它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如此高的费率,赔付率又低,企业根本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 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要制定相应的条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如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明确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给予严厉经济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风险。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检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补充资料;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设备和措施提出建议。在合同有效期内,要监督企业的生产活动,提出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明确企业的责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种类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视其违背保险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况并决定制裁的措施。 3、因地制宜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其标准责任保单把与有害废弃物清理有关的费用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这项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各州的法庭上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大多数人站在保险人一边。对于一家涉及生产或实用技术的公司来说,环境污染的清除成本和对受害方的补偿费用可能是个天文数字,譬如1989-2000年Exxon Valdez公司由于阿拉斯加的石油泄漏使公司及其保险人支付的清理费用达20亿美元,而最终的责任比这还要再多出几百亿。事实证明,美国所有的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资本约为2300亿美元,而清除环境污染的估计费用为1000-10000亿美元。8这种财产损失责任还会因为集团诉讼而加重。即使保险只支付了全球范围内现有的污染的预计清理费用的1/5,这也足以使整个保险业破产。9因此,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要适度。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 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应该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但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是不能扩大,与其涉及许多险种在出险后无力赔偿,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切实发挥点作用更为实际。 当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责任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如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10赔付率过低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责任范围过窄,我国目前都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 4、宜采用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来看,主要有强制性保险和非强制保险。美国和瑞典是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代表,法国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为主,强制性责任保险为辅,德国则实行强制性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 在分析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这一问题时不能不提到日本,现在日本已经制定实施了涉及空气污染、水污染和有害废弃物的范围广泛的法律和法规。但日本广泛使用的是根据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官员给出的“行政建议”,来同企业就工厂的运营和工业发展设施达成“污染控制协议”。协议限定具体的排放标准,提出监督和报告的要求。污染控制协议是一种自愿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日本的工业公司不愿意因没有实现他们自愿制定的标准而失去信誉,因而制定出一个有效的实施机制。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民族文化对法律的运用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一些行业已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但环境责任保险大多还属于自愿性保险,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它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与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参考文献: 1、(美)所罗门.许布纳等著,陈欣等译:《财产和责任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美)詹姆斯.S.特里斯曼等著,裴平主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十一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美) 4、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管理:环境—管理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安树民:《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2000年第6期 9、刘怡,《对普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J〕,《青海金融》2002年第5期 10、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中国环境管理》2000第3期 11、陈立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研究所网 12、刘耀棋:《我国开展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环境管理》,1996第6期。 13、刘廷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浅谈》,〔J〕《上海保险》1993年第1期。 14、刘大平:《开办环境责任保险》〔J〕,《上海保险》1992年第2期。 15、Scott E. Harrington, Gregory R. Niehaus,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rwin/McGraw-Hill 1999 16、Nick Lockett,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Liability, Cameron May, 1996 作者简介:陈冬梅,女,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助理,博士,在经济类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和参加省部级课题多项。

谁能帮我把论文的摘要翻译成英文(翻译的好有加分,鄙视用翻译工具者)

Environment responsibility is sure that system is environment tort responsibility risk socialization outcome , it passes the problem wield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coming to resolve environment tort the market mechanism means'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ensuring an aggrieved party in time effectively, make up loss of the aggrieved party , disperse enterprise manage risk, makes use of rate lever mechanism to urge enterprise to reinforce the environment risk administration , the balance defending an ecosystem, is promote the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 beneficial to the enterprise health runs , defends society's stability , the burden lightening the government, Deficiency being able to make up general law of torts theory comparatively well, as a result, gradually, its creation is regarded highly by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pays close attention to with developing. Condition being put into effect in our country is at present not sanguine although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has very active significance, that supporting relevance system does not also build and. The structure therefore, accelerating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s built , is is to push forward historic turn around of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urgent need conscientiously, beneficial trial being tha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marketplace means are organically combined.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drawn up by basic theory , concrete content to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the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legislation to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the problem go into such as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 environment of our count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y, system provides constructive suggestion to look forward to being that our country structures and perfects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discussed with mark for four parts are in progress, Part I is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summary , the concept , characteristic , process , character coming into being and developing introducing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s mainly, are outstanding the merit having introduced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s, include the loss being able to make up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ggrieved party in time effectively , the result preventing the government from using Qian Lai of entire taxpayer to share private interests right encroachment etc., to look forward to arousing reader taking seriously to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Part II is the go into to fundamental theory of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 the necessity includ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law of torts and building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studies this is a basis on which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rely for being put into effect,; Develop practice in the Part III creation to main west country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carrying out parallel analysis , probe every country being unlike lower pattern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advantage and deficiency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 have an enlightenment to expect that the structure to environment of our country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builds; Part IV introduces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ing in our country and system brings forward self tentative plan and suggestion on legislation for how our country structures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helps to some extent to look forward to building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to our country.

Keywords: Liability insurance; Environment tort; Insurance coverage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善环境状况。将环境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及时赔偿,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其次,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可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是控制环境事故不发生,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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