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版物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对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出版物的有关内容、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事宜等具体方面都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不得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损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2)涉及研究和评价有关宗教的出版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于有关宗教专业研究的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一类学术文章,由中央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发表。对此类出版物中涉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应征询省级以上宗教协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对以有关宗教经书、典籍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原则上不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4)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宗教的出版物。
(5)有关宗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协作出版或代印(复录)、代发。
(6)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将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中国民族政策读本》
宗教政策: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了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违法的行为。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扩展资料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宗教政策
民族方面主要是各民族平等,共同发展进步,这些都是老话题,近些年被重视的还有保持民族特征,包括语言文字、生活方式、习俗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总体上做得相当好,不存在突出问题。
宗教方面主要是有无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不得干预世俗生活,宗教和政治分离,宗教和社会分离。目前国内宗教扩张,信徒增多(官方数据1.2-2亿人),但其中笃信的不占多数,如果只从事教务活动,官方没理由也无必要干预。
最好别一提民族宗教方面的事情,就归入问题范畴,没有构成问题的事,不用自己吓唬自己。就全国而言,民族关系融洽,宗教活动基本在正常范围内。伊教的部分信众,宗教思想不端正,传播他们的教是最好的宗教,不信这个教的都不能做好人,显然过头了,与公民有不信宗教的宪法确认权利直接抵触。现在还没引起政 府和社会的充分注意,可能在时机成熟时,报刊也会讲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