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
法,也称法律,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
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拓展资料:
1、法,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2、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3、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机关--法院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4、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法作为与国家密不可法分的社会 现象,是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和发展的。那么,法是怎样产生的呢?在古代和中世纪流行君权神授、法自神意的观点。就是说,法起源于神、天或上帝的意志。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法起源于人性或人的需要,并断言人类在进入国家以前的自然状态中就有法,即“自然法”,而且它是永恒不变的。19世纪出现了“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直到现在,绝大多数西方法学家和人类学家仍然主张国家产生以前就有“原始法”。
人类到了原始社会晚期,原始人“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即学会了经营牧业和农业。特别是由于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工具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适应这种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渐向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劳动产品也逐渐落到个人手中,后来发生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每个人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本人的生存以外,开始有剩余,于是剥削有了可能,吸收新劳动力变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因此,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被保留下来,这就产生了人类社会第一代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主人和奴隶。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劳动成为普遍可能的事情,由此引起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确立和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的产生,并使财富逐渐积累于家庭之中,出现了个体家庭私有制。由于属于各个家庭的财产差别的不断扩大,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且逐渐向两极分化。特别是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品的出现,原来属于氏族内部的自由人,也开始大批沦为债务人,继而沦奴隶,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这样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导致奴隶制度。奴隶制的出现,改变了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在奴隶制出现之前,生产和交换是整个社会平等互助的生活基础,奴隶制出现后,生产和交换则成为少数富人剥削穷人、奴隶主剥削奴隶的物质前提。过去概括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的习惯失去了人们自愿遵守的客观基础,奴隶制的出现也根本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过去那种原始的平等友爱 关系逐渐由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所取代,过去那种以纯粹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逐渐被以地域与疆界的统属关系的社会组织所代替。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分离打破了人们过去那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活秩序。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处于日益尖锐和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
在新的社会关系面前,社会自身再也无力解决这种对立的冲突了。为了 不使社会和相互冲突阶级在残酷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于是就需有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由此产生了由特殊的公共权力强制确立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必要。适应这样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条件,新的社会组织、权威系统和新的行为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社会组织、权威系统和行为模式就是国家和法。由此可见,法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是同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分不开的。否定法产生的必然性以及法与阶级和国家必然联系的观点是不符合这一基本事实和客观规律的。与国家和法产生的同时,系统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产生了。
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本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学更是无从谈起。
从发展阶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末至中华民国。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为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儒家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是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总结了历史上的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在主张和实行法治的过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新思想,法家学说曾经成为“显学”。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是一个巨大推动。其推动作用不亚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中的划时代的作用。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学非常昌盛。但是,这种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出现而终止。从汉代起,在法学领域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专门传授律学,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法学昌明的景象。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是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但不是唯一的法学,除律学之外,还有各种风格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明末以后进步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研究对律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结束了剥削阶级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结束了二千多年的封建主义法学和国民党的反动法学,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此,中国法学走向了科学的道路。
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法学领域才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了法的沿革和演变,特别是对法的起源、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我国法学历史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今天我们来研究法、学习法的知识,对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等方面极为重要,对于我们今后如何掌握好法、运用好法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