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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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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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论文
引 言:
对于经济法理论上的完善以及实践上的探索,经济法基本原则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也是经济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此,各专家学者进行了多年的深入探究,但众多观点依旧无法得到统一,就需要在此问题上再次进行探讨。
一、何谓经济法原则
根据国内的一些学者、专家对法律原则下的定义可知,这里所指的原则就是各类法律法规最根本、基础的准则,其具有稳定性以及综合性。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指导着经济法的规则、在经济法的整体实践施行过程中得到运用的原则和思想,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而法律性、普遍性以及经济法特性这三类特性则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准则,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此三要素,我们做了以下阐述:
(1)法律性。法律上的规范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具备的,在体现经济法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法律性可科学合理地实现其要求以及内在特点。在进行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时候,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法律性可以作为运行的依据。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来讲,法律性对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直接处置。判断能否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看会不会引发以上所说的法律后果。
(2)普遍性。在经济法整体的实行过程里,经济法基本原则会得到运用和贯通,对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以及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也使经济守法得到了保障和推动。这即是经济法基本规律的普遍性。
(3)经济法特性。可以说,经济法独有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使经济法的特性得到显着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要做的工作。由此可见,一些一般的法律原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例如:合法性原则、强制性原则等普通法律原则。
了解经济法的定义可帮助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指的是根本上的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的经济法律规章总则中,总可以找到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章定律。它的主要立法目的,首先表明了此法依照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什么;其次是为经济法中的每一项具体规范提供了明确的纲领;最后,也为经济法的执行工作指出了方向。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干预所使用的不同种类经济法规的综合,对经济法进行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工作是有极大推动作用的。经济司法、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行这一切工作都应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人民群众以及工人阶层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转变的要求都是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含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在调整上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工作,因为出现的时间晚,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以及其原则的确定就有了多种多样的`说法。人们往往将其他部门的法规、宪法原则、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拼接在一起说成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由此可见,经济基本原则所具有的特点我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领会到。经济法在一定的范围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使用的基本规则,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原则具有法律性,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准则需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限定性以及稳定性是其内在特征。同时,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变更性也不大,原则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不一样。[1]
二、怎样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为了使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处于明晰的状态,具有准则性以及本原性,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探究提炼。总而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表现经济法内在属性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合理性。主要有这样几条准则:
(1)法律规范性。目前,对于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等同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基本概念的现象,法律规范性这一标准就得到了提出。法的三要素就是法律准则,在本质上来讲就是法律规范。具有法的规范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必须具备的,它在经济领域里面的立法特征才可在之后得到显现。
(2)高度的抽象性。如果要于经济法的系统里面起到领导全局的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高度性。一个部门法根本的价值、精神以及内在特征总是要通过法的基本原则来彰显的,它首先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普通的法律准则是大不一样的。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需要有高度的抽象性。
(3)特定性的标准。表现出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定性。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法规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在理论这一层面体现出经济法的特定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下来的要求。由此可见,其他部门的法律是不能被当作经济法来看待的,只有经济法才能包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普遍性的标准。经济法所进行调整的对象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这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也正是这种普遍性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其余的法律规章不同。首先,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一系列的运作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得到实施,并且要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另外,在经济法的整体范围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可以得到使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经济法的总论都被包括在里面了。
(5)指导性以及价值性。有指导方面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具有的标准,而这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循的一项重要标准。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含义以及精神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出来的,所以,经济法的价值和法规的综合之处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经济法在经济法主体上的意义也由其来体现。另外,经济法里面最高的法规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经济法在成文法律上的限制性,对于法院所使用的一系列法律都起到了指导推进的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原则
1.经济法协调绩效的原则
与传统意义上的效率观点不同,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不仅仅在投入产出方面进行了剖析,对于社会资源的运用以及配置的所得成果依照既定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评价。可以说,从个体经济效益上进行发展,之后形成的社会经济效益是目前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中最为重视的一点,经济总量的提升、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都是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的追求目标,而这一系列目标都需要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市场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这是不可否定的。但是对于市场经济,如亚当·斯密学派所说“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这意味着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就一定会推动社会全面经济效益的增长,但这不论是从经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理论角度上看都是具有缺陷与局限性的。一般来说,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和个体的经济效益的方向是相似的,个体经济效益的积累可推动整体经济效益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不是由个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决定的。[2]
在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范围内,经济法协调效益原则的出发点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将宏观调控法作为手段来对社会整体的经济结构以及总量进行调控,这样可使资源得到科学的调控,配置得到有效的优化,自由市场经济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危害就会相应地得到降低,整体的经济效益也会得到提升。
2.经济法协调公平的原则
若从经济发展的微观角度来剖析:不考虑整体经济系统的平衡发展,使原料、资本、劳动力以及科技带着利益目的从低利润向高利润发展,而那些以保障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的公共行业就恰恰成了盈利收益低的行业,这样一来,社会的安全公平体系就会受到损坏。
优胜劣汰一定会成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少数有强大实力的竞争者就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财富与资产,他们为了保持巨额收益情况的长期存在,就会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使其他竞争者的公平权益以及正当社会福利受到损坏。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利益就会出现极其不平衡的状态,社会矛盾也就激化了。在民商法这一些可保障公平竞争的交易法实施的市场中,自由竞争的危害依旧存在,这是因为市场主体的资本实力、技术设备、文化涵养、信息含量、市场地位等方面在传统落后的民商法中受到了忽视,传统的民商法将不同的市场主体看成是在同一条线上,给予了相同的限制、一样的保护,也就带来了竞争时的不公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这样的情况下,私法所存在的不足不仅没有得到调整,不公平的竞争在表面机会平等的掩饰下将愈演愈烈。所以,从社会角度来说,经济法的产生和完善的最核心价值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3]
形式上的公平在经济法中重视程度较高,市场各主体在相同的条件下一定会进行公平的对待,但是经济法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经济法看重个体上的差异,会依照特定的标准将市场主体进行划分,在明确分析个体差异、经济主体的资本情况以及所含技术量的基础上追求更高意义上的公平。
(1)对拥有独特技能、优势、市场地位以及条件的市场主体尽更多法律上的义务是经济法公平协调准则的要求。
(2)一些能力弱的主体会因为经济特权而受到伤害,所以,经济法公平协调的准则就需要对其给予更多的权利以及保护。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主体,但是消费者被给予了过多的权利,义务都由经营者来承担,平等的主体在民商法里面得到的同等保护的权利就被打破了,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得到了实现。消费者若为销售者欺骗,就可进行索赔,这体现了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重心,虽然销售者、消费者以及生产者等主题在形式上来看享有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却妥善地表现了经济法对于传统民商法错误的纠正和完善,也使自身的发展得到了提升。[4]
四、总结
总的来说,经济法所具有的两大原则就是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妥善干预原则。一方面,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内在要求得到了表现,经济法所进行调整对象的特征也被体现了出来;另一方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精神、价值以及内在含义得到了糅合。私权以及公权在这两项原则中统一体现了出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在特征也得到了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