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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5000字

2023-12-10 20: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5000字

  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
  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
  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
  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
  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
  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
  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
  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
  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
  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
  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
  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
  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确定力,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重复审判。③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就辩论主义强调:在当事人
  的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处分权主义强调: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诉讼和解等终结诉讼程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比如,德国以往的诉讼审理状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准备不充分就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结果通常是多次开庭才能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争执点(争点),诉讼迟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法庭审理分为准备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争点明确问题和交换证据,之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美国以往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突出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主动权和法官的消极地位,致使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进行证据开示,造成了诉讼迟缓和费用高昂。对此,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修改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法官的职权处理,如限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等。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
  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拉美地区和欧共体国家等)正积极探索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问题。
  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
  的区别,由于各国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历史和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至于何时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高度或完全统一化,尚难作出判断。
  ④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
  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在
  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比如: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德国、我国大陆及澳门等采取审执合一式立法: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一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通称民事诉讼法。
  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
  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如禁治产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
  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事件法”等。
  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可以
  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和国内各地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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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 释) (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代理
  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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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
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财产保全 担保 反担保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或者起诉前,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起诉前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起诉后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均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保证金,担保数额相当于保全数额。笔者认为如此操作财产保全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价值。故提出本文看法。
目录:
一、诉讼中保全并非必须提供担保,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的财产数额不大、保全措施为冻结、扣押等方式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应当限于保证金,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均可。
三、提供的担保的数额并非必须相当于或者超过保全的财产的数额,而应当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四、反担保的数额不应简单的等同于担保数额,也应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同时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以上三条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该制度对于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法院裁决能够得以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于担保的方式及数额均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仅仅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这就导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均要求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担保的,不予保全,担保就成了能够获得保全成功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担保的方式大多限于保证金,提供的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数额。这就对诉讼保全制度作了极大的限制,使许多能够得以保全的案件不能保全,使法院的裁决得不到履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现对此发表一下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诉讼中保全并非必须提供担保,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的财产数额不大、保全措施为冻结、扣押等方式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基于案情必须的,并不会导致被保全人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否则将会限制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权,同样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笔者办理过一个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早上起来沿公路边上人行道晨练跑步,赵某经过一夜赌博驾驶自有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因疲劳驾驶导致汽车失控撞伤刘某。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对此也没有异议。刘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医疗费已花费上万元,伤情仍没有痊愈仍需大量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赵某因长期赌博家财耗尽,只有肇事所驾汽车价值2万元左右。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赵某仅仅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致调解不成。交警部门扣押车辆期限已到意欲放车。刘某家属委托我代理起诉。笔者根据案情代理起诉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肇事车辆。但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2万元现金的财产担保,否则不予保全。对于本案,笔者认为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1、本案事实非常清楚,赵某撞伤了刘某,且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刘某对赵某不承担责任义务。3、刘某申请保全的数额远低于刘某的损失,赵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根据法定标准要超过5万元,该保全的财产价值不会超过赔偿责任。4、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对于类似的案件,如果继续照本宣科,强制申请人提供担保,因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将导致保全措施得不到实施,被保全人可以任意处置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必须严加限制。笔者认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对于被保全人的给付义务不大;3、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申请复议。
二、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应当限于保证金,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均可。
对于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提供担保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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