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介绍了现在社会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即投机诉讼,主要从投机诉讼的特点谈起,比较深入了解了其主要形式和出现原因,从而提出了治理投机诉讼的方法,在为社会的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作出贡献。
一般来讲,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审判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仍待提高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诉讼行为,即民事诉讼法中的投机诉讼行为。投机诉讼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执法程序,亵渎了法律尊严。正确认识并及时遏制投机诉讼行为,已成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一、 投机诉讼的特点:
虚构争议事实,制造争议或抓住民事交往中的习惯性疏漏引发冲突,并致使民事诉讼出现,此种方法是投机诉讼者们惯用的手段。投机诉讼的目的往往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在有民事交往的情况下,投机诉讼者们会故意通过非法手段造成他人违约或自己违约的事实,从而达到诉讼成立的目的。更为狡猾的投机诉讼者,则抓住民事交往中的习惯性疏漏,小题大做,从而进入诉讼程序,达到诉讼目的。
投机诉讼者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投机故意性,且目的极具针对性,由于投机诉讼者的目的很明确,他们在实施投机诉讼时一般都经过了周密详细的计划,表现在诉讼争议的事实上,就是争议事实往往特别清楚,而且证据充分,诉讼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不进行深入的细致调查,极易为案件表面现象所迷惑;表现在诉讼过程中,就是为避免露出马脚而申请使用简易程序,甚至要求在法定期间未届法时提前裁判。为达到目的,通常会做出一般民事主体不可能做到的有违常规的无原则让步等等。
投机诉讼所涉及的政策,现行的法律条文往往存在明显的缺陷,一般是处理方式明确,而适用条件不尽周延的规定,个别的投机诉讼案件甚至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依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往往会被投机诉讼者所设定的现象和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迷惑,因而做出有违反法律意愿错误的判决。而有一些案件,甚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原因,即使审判人员明知投机诉讼者的意愿,但仍旧无法逃出投机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目的而设下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圈套。
二、投机诉讼的主要形式:
投机诉讼行为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1、以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为目的的投机诉讼行为;2、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投机诉讼行为;3、利用我国现行政策的缺漏,为达到侵占国家福利为目的的投机诉讼;4、将违法收益合法化的投机诉讼,以下本文将对投机诉讼行为的主要形式进行一一论述。
1、 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为目的进行的投机诉讼。
由于诉讼结果的不明确性,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是非很不明确,这就为以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而进行的投机诉讼人提供了机会。从某种意义来讲,新闻报道对于知名度的扩大与广告相比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经济而且效果很好。以此为目的,投机诉讼者可以完全不顾及被他人无辜牵涉进入诉讼的个人或企业所遭受的名誉及经济损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因诉讼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即使审判机关明知其为投机诉讼行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做出正确的判决。
目前,此种投机诉讼有二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制造虚无事端,与名人或是知名企业打官司,利用他们自身的影响,达到提高自己或企业知名度的目的,另一种就是由于新闻媒介或科学单位对个人或企业的消极方面进行客观的宣传或评价,而直接将新闻媒介或科学单位作为被告打官司,以挽回个人或企业形象为名,达到提高知名度的目的。例如:杨某到某超市去买了一盒饼干,花了1.5元钱,当时没有仔细看,就拿回家了。他到家打开一看,盒内饼干有霉变现象,杨某就立刻拿着这盒饼干去到315投诉某超市。这家超市接到了315的通知后,及时反映到了总经理处,总经理及时发出命令,让杨某到总经理室,总经理向杨某陪情道歉,并出10倍的价格给了他赔偿金,总经理说这事虽小影响较大,一定要为消费者负责,又让记者在晚报上报道此事。结果,这家超市在社会上声誉大增,前来买商品的人数急剧增加,信誉更高。事后有人调查发现,杨某是这家超市的熟人,这件事不过是超市总经理为了提高他们超市的知名度而事先安排好的一场闹剧而已。
2、 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投机诉讼。
逃避债务,本来是与诉讼行为互相排斥的,但是,在现实中以逃债为目的的诉讼并不少见。其中最典型的情形莫过于“假破产,真逃债”。对破产还债程序,无论是适用条件或是适用程序,在法律上都有严格而且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企业周密的计划安排,加上个别地方的执法机关配合,致使通过申请破产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而企业通过“破产”摆脱沉重的债务包袱之后,在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改头换面,重新开始自己企业的第二次生命。
另一种情形的逃债行为就是“拖债”,债务人的目的并非是还债,而是试图将依法应当予以归还的债务拖上一段时间,使资金在企业流转一段时间之后再归还,这就是假保全案件。
3、 用我国现行政策的缺漏,为达到侵占国家福利为目的的投机诉讼行为。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多数福利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落实的,于是就有了个别人为了侵占国家福利而进行的诉讼行为。这里最典型的就是福利分房过程中,为达到多占福利分房的目的而进行的“假离婚”诉讼。根据房改政策,一对夫妇原则上只有一套房,考虑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婚姻关系的变化,规定夫妻离婚后可以在各自单位同时分得福利房。于是就有人钻这个空子搞假离婚,以达到多分福利房的目的,尔后再结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福利政策。例如:张某夫妇结婚两年,感情很好。这时,其妻王某单位为了照顾本单位职工的福利,筹建家属住房,单位规定凡有房住的职工不再考虑分房。王某得到消息后,就与丈夫商量离婚,二人吵了一架,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王某以无房为名,向单位申请要房,单位负责人经查证王某已离婚确实无住房,就分给王某一套三室一厅的楼房,分房后没过两年,经双方父母和朋友劝解,王某又与丈夫复婚了。事后查明离婚是假,骗取住房是真。
参考书目:
《人民司法》
《民事诉讼法》
《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