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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论文

2023-12-08 15: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论文

小学教育中教育惩罚问题思考论文

摘要: 对于现阶段的小学教育来说,采取教育惩罚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有更好的发展,从而使小学生得到健康成长。不过,教育惩罚是需要适度把控的,如果教育惩罚过度则会严重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发展。在文章中,笔者将以教育惩罚在小学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根本,深入分析对教育惩罚进行优化的相关有利措施。

关键词: 小学教育;教育惩罚;策略

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始终都被应用在学校教育中,不过最近几年,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改变,使得教育惩罚开始逐渐成为备受瞩目和争议的话题,其消极影响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所以,在具体教学期间,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教育惩罚手段,让该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1教育惩罚在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教育惩罚很难顺利进行:目前在小学教育中,有许多教师认为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存在不良行为,那么运用教育惩罚手段则是十分必要的,不过因害怕对教育惩罚的力度掌控不好在实施期间具有很大顾虑。与此同时,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的权利,从而使得教师改变了以往对教育惩罚的认识,他们更多的会认为这种惩罚是具有批判性的,完全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小学生来说,如果教师对其进行惩罚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学生和家长都会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使得教育惩罚开始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敏感词语,同时也导致学校在面对学生和家长时不能合理维护教师的权益,从而使得该教育手段很难在小学教育中顺利实施,久而久之,教师开始回避这一敏感问题,不断对学生进行表扬和鼓励,即使学生在校期间存在过错,教师也不敢对其进行批评,并予以纠正。

1.2惩罚行为存在偏差: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罚时所使用的方式存在一定偏差,具体表现为:第一,教师不敢惩罚学生。因教育惩罚已成为社会舆论的重点,许多教师在进行教育惩罚时会存在一些顾虑,导致在实际教学期间不敢运用这种方式。教育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纠正学生的种种不良行为,如果教师没有发挥出教育惩罚的真正作用,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学生的教育效果带来影响。第二,教师进行过度惩罚。过度惩罚主要是指教师在惩罚期间没有掌控好力度,既阻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又给学生日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1.3缺乏有效的'惩罚技巧:在小学教育中,教育惩罚的技巧性很强,但在实际应用中许多教师在使用教育惩罚手段时缺乏有效的惩罚技巧,在选择惩罚方式时十分单一,和学生之间缺少相应的沟通,从而使得惩罚行为极为不公正,导致学生出现逆反心理,从而影响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2教育惩罚的优化策略

2.1教师方面

(1)树立正确的教育惩罚观念:正确的教育惩罚观念对实行有效的教育惩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小学教师一定要深刻意识到合理的惩罚是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服务的,是为了更好地让学生实现全面发展,不能惩罚过度,要使用正确的教育惩罚方法。在具体实践期间,教师在惩罚中也要把情感作为基础,融入到学生心中,和学生进行交流,并聆听学生的心声。一般情况下,使用情感教育会比严肃的惩罚手段更有效果,也更加能够深入人心。

(2)正确认识教育惩罚的目的:惩罚是没有办法才会使用的一种教育方法,因此惩罚一定要有教育性。教育惩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学生改正不良习惯,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教师在惩罚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对事不对人,除此之外,教师在惩罚时要了解学生的性格特点,所选择的惩罚方式必须是在学生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教师要意识到惩罚并不是给学生带来痛苦,而是要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这样才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由于惩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教学秩序,所以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罚时要公平对待,尽可能的发挥出惩罚所蕴含的教育功能,这不仅是为了教育犯错误的学生,同时也是为了在其他学生中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从而不做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目前在我国教育惩罚事例中,仍然有许多教师违背了惩罚的教育原则,他们惩罚学生大多是为了将自己不满的情绪发泄出来,还有一些教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而进行惩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有些教师对学生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成绩好的学生犯错时教师可以给予原谅,而成绩较差的学生犯错时教师的惩罚力度就会加大,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教育惩罚的真正目的,没有把学生当做教育的出发点,从而会让学生更加厌恶学习,甚至会对教师产生抵触心理。小学生正处在人格形成与发展的阶段,如果教师不能使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则会严重影响到学生的日后发展。

(3)运用合适的惩罚技巧: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教育时如果能使用合适的惩罚技巧则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来说就是教师在惩罚学生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的解释,有一些学生并不是故意犯错,如果教师可以给学生解释的机会那么就会避免因不合理的惩罚而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另外,教师在进行教育惩罚时可让学生自行选择惩罚方式,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这可以使学生更加理解并尊重教师。学生在违反学校规定后教师要在第一时间给予其惩罚,否则事后再惩罚就很难达到教育惩罚应有的效果,这样在学生的心中也留不下深刻的教育印象。

2.2学校方面:学校要想在小学教育中对教育惩罚行为进行有效优化,就要做好下面三方面内容:第一,在小学校园内制定合理的校纪和校规,让教师能够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防止出现不合理或者惩罚过度的教育现象发生。第二,在对学校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性原则。第三,要定期对教师的职业素养进行培训,不断为教师灌输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教师在面对突发状况时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结语

综上所述,合理的教育惩罚方式应用到目前的小学教育中是很有必要的,教师和学校一定要正确对待教育惩罚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找到最合适的教育惩罚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参考文献:

[1]黄巧玲.教育惩罚的张力与限度———小学日常生活中的教育惩罚[J].基础教育,2013,01.

[2]方益权,易招娣.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教育研究,2011,11.

[3]蒋湘祁,冯海平,易敏.惩罚的有效性与学生“态度改变”的关系研究[J].教学与管理,2011,30.

【老麦读书】论教育的惩戒

    有人呼吁:把“合理惩戒权”还给老师! 其实,我觉得这是个伪问题。不管中国传统的教育还是西方许多国家的教育,都没有摒弃“惩戒”这一严格的教育方式。

当然,这个问题后面隐含着另外几个问题:谁又没收了教师的“惩戒权”?惩戒权的“合理不合理”由谁来定?怎么操作才算“合理”?

恰好朋友圈最近在热传一篇文章,内容是:湖南株洲一何姓教师因对迟到几分钟的三年级学生罚站而被做警察的父亲抓起来关入审讯室7小时。

此后我的朋友蔡朝阳写了一篇文章:《赵副所长正是何老师的好学生》。该文的独特视角让其迅速热传,同时也在教师群引发了口水战。

一种意见认为: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惩戒是教育的失败,也显出教育者的无能。两种意见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事实上,教育之难在于理念世界与经验世界之间的纠缠不清,在于实践的艰难,因为教育面对一个一个具体而独特的人。理想法则的美好难以代替现实法则的尴尬与残酷。教师经常不得不在现实法则与良心法则之间做出选择,而良心法则总是最先让步,这是现实逼迫的结果。

有位教育家说过:教育如扶醉人,扶到东来西又倒。事实恰恰就是这样:世间的道理经常会遭遇两难困境,这就带来实施的两难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挑战教育者的行动智慧,尤其是当下特色环境中的教育职业,实在让教师战战兢兢,站着还是跪着,常常不知道如何是好。

有人说:“严师出高徒。”事实上,严师出奴才,严师也出暴徒,而奴才和暴徒经常是翻转的。奴才是奴化洗脑的“产品”,暴徒也是野蛮教育的“产品”。

有人说:“教育没有爱就像池塘里没有水。”而爱是一种能力,长期的仇恨教育容易让一个群体失去这种能力,在专制基因下容易把充满毒素的“控制”置换为“爱”,并以“爱的名义”干出“非爱”的事情。再说,教育仅仅有爱是不够的,还得有智慧,不然把孩子交给外婆就行了,何必来学校?

对于教育应该不应该有“惩戒权”的问题,我愿意在以上两种观点之间寻求和解。

首先,我承认,没有惩戒的教育一定不是完整的教育,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教育面对人性的诡诈刁钻、复杂多变,经常是苍白无力的,甚至是无用的。

问题在于“惩戒权的来源”和“惩戒尺度的分寸”问题。

学校“纪律规则”的大一统要求,对组织集体的统一秩序有好处,让个体懂得遵守集体的规则,需要牺牲个体的自由,但大一统的要求不一定会兼顾到每一个学生的实际需求,比如统一到校时间的设置,是不是考虑到离校较远学生的交通问题或突发特殊情况的学生需求?

如果不管什么情况,迟到一两分钟就要罚站,甚至要罚站几节课甚至半天;学生诗词默写错一个字,要求学生把全诗抄写100遍;学生上课查了一下手机就要没收砸烂……我认为这是违背人性、违背教育规律的。这种丧失温情的严肃惩罚(教育也可以有快乐惩罚,这在于教师对教育和人性的理解以及教育智慧的提升)不仅会带来群体的恐惧,而且容易扼杀个性,并把有权就可以滥用的遗毒留在后面的人生中。

严格教育是需要警惕的教育,因为它很容易变成“阉割”教育,而教育本就是为了让人变大变强,不是让人变小变乖的。教师把自己当做“园丁”,自然容易忘记学生是人,也容易忘记常识:教师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教师。

事实上,个体就是在集体中死去的。集体主义的大一统奴役就是以牺牲个性和交出自由甚至交出道德良知为代价的。

其次,学校的惩戒,不管是以罚站还是罚劳动的方式惩戒,惩戒的办法是不是经过家长委员会、学校双方的民主协商?是不是告知了学生并取得了学生的认同,成为大家都要遵守的“契约”,而不是学校或班级单方面垂直实施的“王法”?

第三,对于学生出现的小失误,比如迟到了几分钟(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是罚站几分钟、几十分钟还是几个小时,这都有一个分寸的问题,因为教师的权力也是一种公权力,而任何不被约束的公权力都有自我伸展的恶习,不加限制就会成为作恶的工具。

惩戒是教育的最后手段,也是力求快速达到目标的某种外在需要,它并不是儿童的需要,而是教育者的需要。

教育者有合法合理的某种惩戒权,但还是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因为惩戒是有后遗症的。无限地承认“教育不能有惩戒否则就不是教育”是无限地相信“人性善”的逻辑延伸,就如“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一样不靠谱。

事实上,“人性善”只是一种教育假设,人有“原罪”,人性源头就是被“罪”污染过的,人的自由意志带来人的不断堕落,不加限制必然作恶。教师和学生都一样。

我们发现,有些孩子的“坏”就是天生的,就是基因里面的“坏”,有些孩子就是父母坏习惯或不良价值观的载体,仅靠学校的说服教育也是无能为力的,当他们不可理喻的时候,某种惩戒就是一种必然选择。

张文质先生说:“教育是慢的艺术。”教育同样也是惩戒的艺术,学生的一些不良习惯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容易导致问题的后移,甚至成为性格和命运。有些坏行为、坏习惯对其说服、要使其改正有时是很难的。不能完全承认,有些孩子的“坏”是无辜的,是来自后天环境的,而不是基因里固有的。

学生中也不排除有“小坏种”,其精神品质、行为习惯受心魔的指使或自由意志的滥用,经常想干坏事,有意破坏纪律,借以找到“存在感”,如果教育者不管不治就容易导致学生把“恶”带入社会,贻害他人。

当然,任何惩戒都要力求回到学生内心,要让学生明白惩戒的目的和意义,因为最好的教育一定是自我教育,否则,惩戒只能加剧孩子内心的仇恨,与教育逻辑背道而驰。

问题在于,既然明白这个道理,学校或教育当局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哪些底线需要守住?像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教育发达的国家一样,制定出操作细则,而不能不作为或纵容一些“表现突出”的教师乱作为。不能让基础教育一线的老师在“管与不管”之间无所适从,被社会、家庭、学校和自己的教育良知推搡得颠三倒四。

在没有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常见的情况是:一旦出了问题,管理当局往往不是本着教育逻辑仔细分析是非对错,维护教育者的专业自主权,承担学校的社会责任,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一般处理程序往往先是糊弄家长,接着就是打压教师,完全遵循利益逻辑而不是教育逻辑。这让真正想做教育的教师望而生畏。

当下,教师成为越来越充满风险的职业,最优秀的人不愿意从事这个职业和正在不断逃离也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胡适当年说中国文化“目的热”“方法盲”,照样可以用来说中国教育,为了”伟大目标”而进行的教育却缺乏操作路径,只剩下了压迫强制、培养臣民的洗脑、驯化与应试,实在是莫大的悲哀!

中小学生惩戒规则的学习体会200-400字?

您好,对于你的遇到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你提供帮助,我之前也遇到过哟,以下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若有错误,还望见谅!。展开全部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
的确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可见,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 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如果为了惩戒而惩戒,让学生感受不到你的关心、爱护,你的惩戒不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反感,造成师生敌对,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对学生的惩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进行。教师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做到学生着急老师不急,等情绪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时就会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过激行为,不会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对学生的惩戒要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我们的古人说过“扬善于公堂,规过于密室”。这也应该是我们惩戒学生的准则。对学生惩戒尽量单独进行,惩戒目的是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使其知错能改。如果在公开场合对学生实施惩戒,会使学生失去颜面,容易造成师生敌对、冲突,或者学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来越难管。
教育惩戒实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标杆树立在哪里,使得教师能够真真正正地站起来管理学生。在教师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学生管不得,教师的人身安危甚至缕缕被学生侵犯,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教师的人身安全。对于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让他们知道有一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
教育是循序渐进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导”、“说服”的。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制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如果一个教师能走进学生心中,让学生真正服你,那么,这个教师也无需用教育惩戒权来为自己壮胆。因此,对于教师而言,还是用平常心来看待教育惩戒权吧!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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