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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相关论文_竞争法相关论文怎么写

2023-12-12 06: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竞争法相关论文

  竞争法是伴随着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学科。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范畴。

  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要求,它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避免了计划经济中国家无处不在的缺陷。

  竞争法主要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规定竞争主体的各种相关义务。 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竞争法的内容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它从根本上维护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发挥,并由此带来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正是如此,现代竞争法被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作国家的“经济宪法”或国家经济的“基石”。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市场结构是否合理,是决定竞争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形式的特点是以垄断性竞争市场为主、垄断市场和自由竞争并存。垄断性市场是指没有竞争或竞争程度很弱的市场。垄断性竞争市场是既包括垄断因素,又包括竞争因素的市场。这类市场的特点是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而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产品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即客观上存在进入市场的壁垒;但是,市场主体之间并不排斥竞争,相反,由于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的原因,相互之间的竞争强度更大,层次更高。自由竞争市场是指不存在进入市场限制、任何市场主体皆可参与竞争的市场。这类市场的大特点是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数量多,竞争激烈。竞争法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反垄断的例外适用,维持一些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垄断状态;对其它部门和行业,则要规定企业兼并和控制的标准,严格控制企业间的协调市场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的策略,防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正是如此,竞争法的制订和实施,有助于保持整个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第二,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竞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一个没有法律保障、没有秩序规则进行规范的竞争,只能是混乱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竞争。竞争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规范:通过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是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对自己行为性质的价值并为其有效竞争指明方向;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避免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无序和混乱;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防止消除竞争现象的出现,保持经济结构的均衡和市场竞争的活力;通过追究垄断和不正当的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人,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为政府对市场竞争管理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行政权力和国有财产所有权于一身,政府既以公权者的身份来管理经济活动,又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权利的代表,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利,而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管理,必须以不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竞争的失败为目的。因此,政府在对市场竞争行使管理职能的时候,只能由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机构按照职权和程序来进行,注意在弥补“市场失败”的同时,避免管理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因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败”。

  第四,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为争夺更多的消费者而进行的较量。因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市场竞争者的行为,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垄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行为正是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竞争法在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初三以竞争为话题的议论文

我曾经读过这样一句话:生命的过程就是竞争的过程。

的确,一个人的生命中怎能少得了竞争呢?学业方面的竞争、事业方面的竞争、生存方面的竞争……都是人生中难免的竞争。

总有人抱怨竞争之残酷,竞争对手之强大。不过,在我看来,时常抱怨的人一定不曾体会到礁石因海浪冲击而美丽,悬崖因险峻而雄奇,梅花因风雪而芬芳……而生命,因竞争而精彩!

古话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竞争,自古便是万物的生存之道。不过,我们竞争并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我们竞争,更多是为了让人生更加多彩,让生活更具活力。

有对手才有竞争——春秋战国,风起云涌;楚汉之争,千古流传;三国鼎立,永载史册……抛开输赢不论,对手之间应该要彼此尊重。尊重对手,使竞争变得公平、公正,才称得上一个合格的竞争者。

我们要学会竞争,也要学会合作。

中国女排曾咤叱体坛,由孔令辉、刘国梁组成的男乒双打“黄金组合”曾在奥运会、世锦赛上连连夺冠……靠的正是永不服输的意志和默契的配合。

当孔令辉和刘国梁摘下双打桂冠之后,又双双站在了单打决赛赛场上。这是一场巅峰对决。孔令辉最后胜出,刘国梁惜败。赛后,两人相拥,观众欢呼。这一次竞争带给人无限感动。

精彩的生命需要竞争,而生命也因竞争而精彩!

如何创建一个良好的班集体?这个问题在我的脑海里盘旋了许久,以竞争为话题的文章。

我认为要创建一个良好的班集体最重要的是让大家,团结协作,并在团结协作中让大家各尽其能,发挥所长,奉献集体。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没有班集中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协作,即使我们每个人都能奏出最美妙的音符,人们听到的,也只能是杂乱无章的噪音。只有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我们才能奏出美的班级乐章,在班集体中不断成长。以竞争为话题的文章

但彩虹的美丽在与它的七色光彩,班级的美丽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独特。每个人都能在班集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谁都无法替代。当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智慧和热情贡献个集体的建设时,班集体就会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展现出彩虹般迷人的色彩。所以在让班集体的每位成员团结协作之时,也要能够各尽其能,发挥所长,奉献集体。

但是怎样才能做到如此呢?那就是给大家制定一个共同的目标。我们生活在一个班级中,如果没有共同的期望,各想各的,各做各的,班级就像一盘散沙,不可能成为一个我们为之自豪的集体。而当我们有了共同的目标后,我们就拥有了团结奋斗的不懈动力。

其次,举办一些在学习方面的竞赛活动,培养在大家的竞争意识和调调动大家学习的.积极。

因为竞争,对人的发展和班集进步有促进作用。它给我们以直接现实的追求目标,赋予我们压力和动力,能限度地激发我们的潜能,提高学习的效率,使我们在竞争,比较中,客观地评价自己,发现自己的局限,提高自己的水平;能让我们的集体更富有生气,丰富我们的生活,增添我们的生活的乐趣。

《威尼斯商人》中有这么一句话:“一时的对手不应该成为永远的敌人。”乔丹也说过:“他只是我事业上的对手,生活中我们依然是哥们儿。”苏格拉底更是一言道出了真谛:“无论竞争多么残酷,人与人之间都不应该抛弃温情。”是的,竞争不应该抛弃温情。

金銮殿上,面对高高在上的武则天,狄仁杰壮起了胆子:“陛下,娄师德为官不正,贪赃枉法,曾因一件小事而滥杀平民——铁证如山!”说到这里,他心虚了。娄师德与自己素来不合,不论是在官场还是在生活中,都是劲敌。可今天所参都系子虚乌有啊,怎么办?把心一横,豁出去了。

武则天微微一笑,顺手拣了本奏折给狄仁杰:“爱卿,看吧。”狄打开一看,面色大变:上面全是娄师德请求为自己加官进爵的话。多少年来,强烈的竞争意识使自己的心灵严重扭曲,千方百计,他都想扳倒娄师德,可没有想到,对手送给自己的,竟是如此的一份真诚。也许激烈的竞争能蒙住人的双眼,然而心灵深处真诚的阳光必将冲破重重迷雾,照亮一片明朗的天地。人情之花,不应该被竞争的火焰熏得枯萎。

漆黑的夜,隔着帘幕,人们依稀听见从指间流淌出来的泉水般的声音。它轻轻地流动着,如朦胧的月光那样温柔,又如潺潺的溪流一般缠绵。许多熟悉李斯特演奏技巧的人认为他的风格有了变化,取得了更可喜的成功。当演奏者在明亮的灯光中致谢时,人们惊奇地发现,他不是李斯特,而是另一位当时并不知名的音乐家——肖邦。毫无疑问,他一夜成名了。然而,安排这场演出的正是李斯特本人!

作为一名久经历练的乐师,他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他将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然而,一颗真诚之心使他帮助肖邦,哪怕是以自我付出为代价。

的确,竞争不应该是对对手的压制和打击,在真诚之心的指引下,竞争也可以变成一种扶持,一种鼓励,一种自我鞭策。人情,可以在竞争中升华。

据说,乔丹在一场比赛中看到自己的竞争对手比自己表现更好时,激动得流下了眼泪。我想,在充满竞争的环境中,我们更应该注重友情、亲情,以一颗真诚的红心,来照亮前进的道路。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求几篇论文

  1 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的法律概念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日益激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迫使各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对这些占有市场优势的市场主体阻碍竞争的行为规制而形成的。因此,一般都认为反垄断法是禁止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或统称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有购并、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行为等。从形式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是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的内容
  横向联合横向联合主要是指卡特尔,即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 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出现这类卡特尔即视为违法,无论其造成的具体后果如何,一般包括价格卡特尔、限定生产数量的卡特尔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卡特尔应适用"合理原则",即根据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判断是否严重损害了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8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一系列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等九类,又根据它们的影响程度分为登记卡特尔、可驳回卡特尔和需批准的卡特尔。这些卡特尔增强了企业的生命力并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1]纵向联合纵向联合指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主要表现为限定转售价格、垄断用户后向一体化、独家销售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以及纵向非价格约束等。其中限定转售价格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他的纵向联合可适用合理原则。
  1.2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 企业通过正当竞争或者法律规定等合法取得独占地位,是在所难免和合法的,法律一般对此不予干涉。但如果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1.3控制集中或者并购 控制集中或者并购。"集中"(concentra-tion)主要是欧盟竞争法的用语,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者联营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控制集中的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符合竞争法规定条件具有限制竞争可能的集中的核准制度等。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文级别的问题。
首先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应该经过法定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次学者的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仅是个人观点。
再次针对提问者问题,简单就最近红包大战、软件限制大战等热点问题归结为:
一、一般规定应加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原条款“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改为“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列举项目,将归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条款,删除,如“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关于赔偿条款,应当更加明确,建议增加最低赔偿条款,如在“十万元以上”。

其他完善建议和观点,完善后,就得以论文形式出现了。

有没有英美方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只是建议
网上怎么会找不到呢?要不到书店看看吧。

竞争法宗旨探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9-30 12:00:00 ] 作者:雷驰 编辑:studa20
摘要: 本文探讨了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以此说明竞争机制的维护在竞争法中的重要价值;在对竞争法中其他目标地位的探讨基础上,说明应当维护竞争机制的优先地位,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和利益,而且对后者的肯定是在不明显反竞争或者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前提——这才是竞争法的宗旨,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落实竞争法根本宗旨的手段。
引 言

竞争法及其适用被认为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来源于事实判断的复杂性(比如,经营者的某行为对竞争、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各参与方利益所产生影响的判断);另一方面来源于价值判断的相对性,因为通常认为竞争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追求等,当具体到某一特定案件特别是当不同目标发生冲突时进行价值排序、利益衡量就是一个难题。但是作为一部实际运行的法律,竞争法应该便于法官准确适用、便于经营者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在此处,便有了一种对于确定性的诉求,至少是相对的确定性。本文将从竞争法宗旨i入手,力图通过对其分析探讨找到寻求确定性的钥匙。

从竞争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说起

“竞争”一词我们在多种场合用到,当将竞争与合作相对时,可以看到竞争中主体之间的对抗性和利益对立性。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四条对“竞争”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从该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竞争的上述特性,而且更明确了竞争必定是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间的,只有一个利益主体是不存在竞争的。此外还可进一步发现,这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争夺交易机会时决定采取何种策略(比如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制定多高的价格等等)时是分散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竞争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行为,因为后者就是多个买者和卖者在相互交易时通过他们的分散决策配置资源的经济。ii所以,竞争在经济中的作用是指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竞争就其本质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被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事实上能以低于仅次于他的成功竞争者的成本售出,但当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被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iii这样,竞争过程就可以产生两个效果:一是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二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型及质量有自由选择的余地,iv从而使得竞争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资源分配手段。而且分散决策减少了昂贵的错误风险,因为部分企业的错误决策可以在整个市场得到抵消和化解,而同样的错误在中央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或者当政府制定产业计划时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v,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也是无力作出调整的。另外,竞争还有利于促进所谓动态效率,即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所以,保护一个不受歪曲的竞争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应当享有优先地位。

对于竞争在伦理上的作用,亚当•斯密做过很精辟的说明,他认为人的自私,尤其是商人的自私确有许多应该受到谴责的地方;但他认为,在竞争的作用下这一欲望会去掉其对社会有害的成分,并且由于与效益原则、节俭的愿望以及勤劳相结合而成为一种人们不得不予以社会和道德上承认的美德。vi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傅立叶曾说过,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商希望大火烧掉城市的四分之一,玻璃商希望冰雹砸碎所有人家的玻璃窗,这是受到道德谴责的;但是当存在竞争时,这些玻璃商、建筑商们会绞尽脑汁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同时也会尽全力节约成本、降低价格,哪怕这种价格只降低至恰好使竞争对手退出其生产领域,它也使得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节约。在古典经济哲学中,只有消费者的利益是唯一具有直接存在合理性的经济利益,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需要它增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被顾及,因而只具有间接存在的合理性。vii

另一方面,就经营者自身而言,它在享有盈利机会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接受了亏损、退出经营的风险,而后者换来了前者的合法性,“竞争是自由的收益导向经济的道德准则”。viii那种一边要求得到追求收益的自由,一边又享有压制竞争ix的权力的存在状态或制度安排,解除了效益原则对私人收益追求的约束,损伤的不仅是制度本身运行的效力,也导致了制度耐以存在的道德基础的丧失。从另一角度来说,对于享有压制竞争权力的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论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通过正当经济竞争取得的,其追求收益的自由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的,这也是反垄断法规制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其某些如处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应当享有的自由的道德基础。

当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集中、大型企业不断出现,人们认可它们所带来的高效率,同时畏惧它们所拥有的经济和政治权力,为了保留其优势、限制其经济权力的滥用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并成为美国的“社会信仰”;x二战后这种思想也在为建立统一市场的欧共体树立,xi并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所普遍接受。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再只是单纯保护竞争对手个体权益的特殊民事侵权法,它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与反垄断法一道维护着正当竞争和自由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xii

另外,经济竞争还被认为是导向拥有个人自由的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可见,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维护竞争机制就是竞争法的首要任务。在一般情况下,某一市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就看其是促进竞争(pro-competitive)的还是反竞争(anti-competitive)的。

非竞争因素在竞争法及其适用中的地位

竞争机制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像所有其他制度一样都会有制度运行成本。

在19世纪的最后二十几年,全世界商品价格普遍下滑,各国公司纷纷组成卡特尔以抵抗这种下滑。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认为,“如果价格持续走低,以致于经济崩溃威胁到企业家生存,那么他们的卡特尔联盟不仅仅是一种寻求自保的合理手段,而且是一种维护整体利益的措施。” 20世纪20-30年代的大萧条使得金本位的货币体系崩溃,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行货币贬值,国际市场收缩使得出口商走向了联合,大多数国家政府也都支持卡特尔的发展。xiii而且学界和政府普遍认为卡特尔是一种“更高级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制度取代了野蛮的竞争xiv——这种对卡特尔的赞扬在1945年前的欧洲大陆工业国中是普遍存在的。同时期的美国,《谢尔曼法》在其颁布的最初十年(1890-1901年)以及从一战开始到罗斯福“新政”后期以前的若干年中,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执行。xv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市场的萎缩、币值不稳定、出口受限以及政治前景的不明朗,都将导致一国无法实行竞争机制,或者说无法承受竞争带来的风险。

竞争带来的风险在社会正常情况下也是存在的,这也可看作是竞争机制的运行成本,而且对这种风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欧洲和美国两种不同的竞争意识,即所谓的“正当竞争”和“经济竞争”。xvi在前者看来,竞争的对抗可能会威胁群体的凝聚力,如果对抗是群体中的突出关系,则集体团结就会被破坏;而且,在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多余”企业能否平稳退出经营,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xvii往往经济的发展需要劳动者作出至少是暂时的牺牲,所以为了保持凝聚力,就应调和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尤指禁止用非法手段在经营中获利),并且避免消费者利益因竞争者的对立而受损,同时对竞争给生产者利益带来的影响予以更多的关注,因为降低失业率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后者看来,效率是第一位的,不寻求对于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消费者被认为是根据理性行事;同时对于竞争者也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保护,xviii只要他们能用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消费者,就能获得成功;权力机构不再试图消除团体内的对抗,寻求凝聚力的途径更多是通过可用物资,只要生产了足够的物资,就可以有令人满意的凝聚力。xix

美国的经济竞争的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在欧洲盛行,特别是伴随着欧共体一体化进程加快,所谓没有竞争就没有共同体市场。xx1994年德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被称为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除管制”,xxi删除了1986年才加入的关于禁止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声称限量向消费者供应以及禁止在广告宣传中做新旧价格对比等规定。

另外,现代社会全球竞争加剧,国家被塑造为所谓“竞争性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成为具有明显自主性的实体,是有着独立目标和利益的社会行动者。xxii那些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较为重要的产业,为了加强其竞争力,国家会制定扶植促进其发展的产业政策。xxiii然而任何一个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例如1997年在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欧共体有些人士提出欧共体是否有必要根据竞争法的规定抵制共同体内航天航空工业企业之间的合并,从欧共体产业政策出发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但是从竞争法角度来看,那些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是应当加以禁止的。这里就涉及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的问题。

产业政策的实施有对社会有益的一面,但也有一些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首先,产业政策的制定是政府主观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一切中央集中管理经济的弊端和政策(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同时还会导致个别企业为了争取有利政策进行权力寻租;其次,产业政策扶植个别产业、个别企业,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鉴于此,欧共体委员提出产业政策应当以竞争为导向,并将其产业政策称为“积极的竞争政策”,旨在推动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以实现社会资源更合理的配置;xxiv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人呼吁美国应该建立一个类似日本MITI的部门以更好地协调美国企业间的行为,尤其是对高科技产业,而当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不景气而美国经济复苏并保持强劲增长时,此种呼声也渐渐销声匿迹。xxv

此外还有一些社会目标的追求,表面上看与竞争及效率因素无关,其实从本质上看是符合促进竞争的宗旨的。比如沃伦法官说反托拉斯法不保护竞争者,但15年后(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Thurgood Marshall法官在另一案件中说,国会对集中的控制是有保护小企业的意图。xxvi因为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成本,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机会且增加了市场进入障碍。对集中的控制便可看作是对后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非集中化——即通过促进竞争的方式来实现对上述法益的保护和目标的实现。

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

首先,竞争法适用的前提是一个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存在,它与那种经济大萧条和整体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的情形相对,所以危机卡特尔一般是得到反垄断豁免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运行周期中正常的经济回落和不景气状态是不排斥竞争法的适用,因为经营者本来就应当在经济危机阶段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生产,在景气阶段通过盈利价格补回危机阶段的亏损并进行积累以应对将来的危机。那种当一个行业处于不景气阶段就要求卡特尔豁免的做法,是违背竞争法的宗旨的,他们抱怨如果展开竞争就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破产,于是制定声称合理的价格以排斥价格竞争。xxvii这种固定价格的做法只是保护了效益差的企业,延缓其退出市场的过程,同时损害了优秀企业的脱颖而出,竞争机制本来具备的优胜劣汰功能得不到发挥。

其次,维护竞争机制毫无疑问是竞争法的目标;同时消费者保护、就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等等也是其无法忽视的因素,但是从长期和整体来看,良好的竞争机制的维护是对这些因素保护的最佳方式,从欧共体和美国竞争法的发展过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再次,在竞争法范围内,上述诸多因素中竞争因素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这种优先考虑包含如下两层含义。第一,明显的反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而无需更多考察其他因素,这是竞争因素相对于其他因素的价值优越性的表现,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中,对这种类型的行为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欧共体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成文法中以类型化的方式对其加以禁止。第二,某些行为对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因符合产业政策等原因带来了社会效益的提升(竞争机制与各目标间冲突的具体形式),这时,应当考虑为了实现所欲目标,对竞争的限制是否不可避免;如果无法避免是否采取了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之,即适用比例原则或者是尽可能微小限制原则——即不仅要求目的合法,而且要求手段正当。xxviii在美国适用合理原则由法官判断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法官通过上述分析对行为加以识别,以决定是否适用除外制度。上述两层含义的总和也就是竞争法的宗旨,是在竞争法领域对行为进行定性的标准。

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中的地位——竞争法宗旨的落实

消费者保护或者说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往往被认为是竞争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xxix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消费者究竟是消费者保护法所指称的与经营者交易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还是经济学计算消费者福祉(经济效率)时所指称的一个抽象的群体,显然竞争法中所指称和关注的是后者。

经营者相互竞争的实质是争夺交易机会,从根本上说是争夺与消费者缔约的机会,只有最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赢利——这是维护竞争机制的现实层面的表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去实现竞争机制的功能。而竞争法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保障选择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的可能,二是选择不被外界不正当误导、蒙蔽。要使得选择有可能,就应当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控制经营者集中、防止它们共谋排斥实质性竞争;要实现后者,就要求禁止经营者的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行为。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去维护竞争机制,在现实层面它们也实现了统一,也是从这个说消费者保护是竞争法宗旨的落实。

结 语

柏克(R.Bork)法官曾说过只有将竞争法是要达到什么目的的问题解决了,形成一种前后一致的实体规则才有可能。xxx本文就是想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寻求一种观察、判断竞争法领域现象的确定性的方法。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维护竞争机制是竞争法的优先价值,现实中通过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来实现并在竞争立法中得到体现,当为了实现其他合理目标时应当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之。

注释:

i 本文区分“目标”和“宗旨”,后者是对前者进行考量、对多个目标加以价值排序的结果,对实际操作更具指导意义,提供一种相对确定的标准

ii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iii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9页

iv [美]马歇尔•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v 日本在战后制定的产业政策被认为是其经济奇迹的原因之一,但政府控制过多未必没有负面影响,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不景气不能说与此无关。

vi 转引自[德]法兰茨•波姆:《竞争性经济过程的政权外(“自然的”)法则》,见[德]何梦笔主编,庞健、冯兴元译:《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v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88页

vi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92页

ix 压制竞争的目的既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高额利润,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生存保障

x Wyatt Wells, 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2, p.1

xi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xii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xiii Wyatt Wells, 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2, p.5,6,8,11

xiv Wyatt Wells,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p.9

xv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4页

xvi [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xv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94页

xviii 即沃伦法官的那句名言,竞争法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xix [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第6页

xx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23页

xxi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第13页

xxii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潜在危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第2页

xxiii 此处的产业政策主要是指积极的产业政策(即具有塑造性),仅维持现状的消极产业政策主要是指上文中提到的对于劳动者和生产者的关注

xxiv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39-41页

xxv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51页

xxvi Ernest Gellhorn, William E.Kovacic,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4, p.35

xxvii 《谢尔曼法》颁布后,美国最高法院于19世纪末受理了几个著名的关于固定价格的案例,其中“泛密苏里运输协会案”、“联合交通运输协会案”中被告均作此申辩,但没有为法官采纳

xxviii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5-286页

xxix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52页

xxx 转引自Ernest Gellhorn, William E.Kovacic,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p.32

如何避免旅行社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论文

一、引言
我国旅行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初具产业规模形态,尤其是近年来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加,旅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把降价作为争夺客源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惟一手段。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格吸引旅游者和打击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则以更低价格为手段进行报复,致使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各家旅行社竞相削价,走进了恶性价格竞争的误区,造成旅行社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不论国内旅游还是国际旅游,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出现了“零团费”、“负团费”。旅行社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旋涡中利润率越来越低,旅行行业成为了“微利”行业。
恶性价格竞争使得作为主体的旅行社出现了明显的边缘化趋向,作为中介的旅游从业人员权益受损,作为客体的顾客市场满意度低。这种现象无疑极大地束缚着旅行社业的发展,拷问着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侵蚀着顾客的消费信心。因此,旅行社行业的恶性竞争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与反思。
二、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原因分析
(一)行业分工体系不完善
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的旅行社业一般采取垂直分工体系,形成了旅游经营
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代理商等多层次的渠道模式,各种渠道之间层次分明,职权清晰。我国旅行社行业采用的是以市场分割为特征渠道结构,分工体系相对比较扁平。长期以来,我国旅行社根据市场划分为国际旅行社与国内旅行社两大类,目前尽管根据业务调整为经营处境业务、入境业务与国内业务,但渠道过短,市场不分的机构仍然没有改变。这种分工体系造成的最大的弊端就是大型旅行社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中小型旅行社缺乏明显的市场定位,发展举步维艰和行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2]。旅行社之间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定位,没有准确的市场细分,在市场竞争中盲目以价格战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导致行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而这种以削价为主的竞争的结果不会刺激产品质量的提高,而是导致质量被忽视,致使参与者大伤元气,非参与者经营更加困难。
(二)行业监管不到位
根据《价格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全有可能对旅行社的产品
价格进行行业监管。但是,多年来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与规范。从旅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越是旅游业做得好的市场,恶性价格竞争越激烈。
(三)产品雷同性强
当前旅行社产品的特点是产品重复,相形似性高。我国许多旅行社对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缺少精品。很多旅行社路线重复雷同,耳熟能详的旅游线路就那么几条,可供选择的种类少。一家旅行社开发了适销对路的产品,马上引起众多旅行社一哄而上,争相效仿[3]。另外,旅行社产品组装性很强,新产品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而又得不到专利的保护。因此我国旅行社产品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问题十分突出。我国众多的旅行社都是以同样的产品竞争同一消费者群体,形成了市场上以产品价格而不是产品价值作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现状。
(四)产品价格的易变性及不可控性强
由于旅游资源季节性、消费者闲暇时间等因素影响,旅游市场表现出明显的淡旺季,作为调控供需平衡的市场手段突出地体现在旅行社竞争中。作为组装性产品,旅行社的产品价格随着旅游淡旺季景点、交通、住宿等要素产品的变动而经常变动,旅行社无法控制要素产品的价格波动因而也无法控制自身的产品成本及产品的价格。
(五)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旅行社业是典型的信息密集型行业,旅行社掌握着丰富的旅游要素产品信息,与顾客相比占据着明显的信息主导地位[4]。由于成本因素、竞争因素、要素产品因素等各种原因的影响,旅行社往往对其产品没有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说明,比如,旅游大巴是新车还是旧车、酒店是郊区还是市区等等。顾客由于缺少了解旅行社产品的充分信息,旅行社产品作为经验型产品又无法在售前进行比较,质量的评价也只能在消费过程中才能感受出来,因而大多以价格作为最主要的购买决策依据。信息的不对称客观上导致了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
(六)消费者讨价还价的非理性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大众的购买能力与国际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消费者购买能力有限,对商品价格必然比较敏感。旅行社根据多数游客喜欢低价团的心理,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的低价格吸引招徕消费者,再加上游客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对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品安排的合理性难以考虑得很周全,所以他们关心的主要问题就是价格,这也正是恶性价格竞争的症结所在。另外,旅行社产品的价格随着淡旺季也有很大的波动,而消费者讨价还价的根据往往是依据最低的价格,导致旅行社之间为了争夺客源市场只能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导致恶性价格竞争。
三、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负面影响
(一)损害游客利益
从根本上说,没有一定的价格,旅游服务质量肯定难以得到保证,因为适当的旅游价格是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础。恶性价格竞争使得旅行社在降价的同时为保住利润,只能采用“先降价,后降服务”的方法,即降低餐饮标准、减少旅游景点、压缩旅游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等经营方式,或靠各种回扣和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率,甚至部分社还通过克扣旅游保险费来增加收入。而导游和司机为增加回扣把一天中的最佳时间用在了跑购物点上,景点只是走马观花地大致看一遍,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影响了旅游业整体接待质量,使服务大打折扣。
(二)影响旅行社行业的整体效益
经济规律是相互作用的,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恶性价格竞争既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也违背市场经营者与竞争者的基本原则,且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6]。这种互相拼杀的结果,将严重影响旅行社业的声誉及旅行社业的整体效益。
(三)影响我国旅游的国际竞争力
旅游业的发展与其他行业一样,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国内市场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的旅游业并未走出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不是靠成本和质量,而是通过削价竞争来抢夺市场和吸引消费者。旅行社以降低成本来削价竞争,会造成资金不足,导致旅游产品的开发水平低,旅游线路重复老套,旅游纪念品千篇一律„„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旅游消费水平。总体而言会降低我国旅行社的整体质量,影响到我国旅游业的国家竞争力。
四、旅行社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对策
(一)调整分工体系
旅行社要根据其产品特点建立合适的分工体系。就行业而言,应建立比较长的渠道结构,改变扁平式分工体系。借鉴欧美等国家的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建立起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代理商等多层次的垂直分工体系。各层次之间分工明确,定位清晰,大型旅行社实行集团化、中型旅行社进行专业化、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实现网络化。
(二)加强行业监管
1、用法律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对于恶性价格竞争,首先应依法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发挥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作用。
2、通过旅行社协会加强行业协调与管理
如果旅行社削价,并没有违反有关法规,而同行业认为,削价竞争会导致价格战,损害行业利益,甚至威胁一些旅行社的生存,则可通过行业协会(旅行社协会或旅游协会)进行协调和管理[8]
。 3、由旅游局制定游戏规则实施间接调控与管理
如果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导致了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旅游者投诉增多,确实损害了旅游消费者权益,那么旅游局可以通过制定出境游合同范本,规范旅行经营行为、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手段发挥其管理职能,间接地影响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三)发展特色旅游产品,走创新之路
目前,旅行社价格竞争主要表现在常规线路的竞争上,而特色旅游产品却以其特有的优势和特色,满足了游客个性化的需求,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在传统的常规线路上,各旅行社势均力敌,只能用恶性价格竞争来取得客源。特色旅游产品是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之上,满足游客的特殊化需求。只要产品开发的有特色,有吸引力,就有绝对的竞争优势。

徐冬根的发表论文

(部分)《论“双语”教学法在国际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载《跨国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XU Donggen:Legal Aspects for Sustainable Energy Development for Project Finance,2005 Arian Bradbrook: The Law of Ener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徐达维、徐冬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创新及其法律环境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徐冬根:债权利用法制化的一部力作——《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评介,河北法学,2008/05徐冬根:银行信用证议付及其追索权的法学解读,(CSSCI学刊)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3 徐冬根:论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方式中的“真实出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徐冬根:一个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和交流学术思想的重要论坛,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徐冬根、乔喆: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法治论丛,2006/06徐冬根: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CSSCI学刊)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02徐冬根: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CSSCI学刊)国际经贸探索,2006/02徐冬根、陆婷婷: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中国劳动,2006/04徐冬根:银行信用证业务中检验证书日期法律问题探析,(CSSCI学刊)金融论坛,2006/02徐冬根: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CSSCI学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1徐冬根:新世纪中国国际金融法学术研究成果评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5徐冬根: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建设,(CSSCI学刊)金融论坛,2005/07徐冬根、范锡琴: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研究,(CSSCI学刊)政法论坛,2005/03徐冬根: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徐冬根、姚约茜:国际项目融资浮动担保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徐冬根:论国际项目融资架构中的权益平衡,武大国际法评论,2004/02徐冬根:论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主导作用,法治论丛,2004/03徐冬根:银行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精确性、模糊性还是原则性,(CSSCI学刊)现代法学,2004/05徐冬根:从多元价值观谈国际金融法的细分,(CSSCI学刊)政治与法律,2004/04徐冬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法律主导作用,(CSSCI学刊)法学,2004/11,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当代法学,2004/05徐冬根:最基本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和权力——评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法学论坛,2004/04徐冬根:论欧、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徐冬根: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 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法律适用,2004/05徐冬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CSSCI学刊)政治与法律,2004/01徐冬根:从“神舟”五号成功发射看外层空间法发展趋势,(CSSCI学刊)法学,2003/11徐冬根:应收帐款证券化中SPV的法律特征,法治论丛,2003/06徐冬根:智力资本化要有法律护航,中国人才,2003/06徐冬根:小议“国民待遇原则”在B股市场中的实施,法学杂志,2003/05徐冬根、陶立峰: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电子知识产权,2003/11徐冬根:战火灼伤国际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报,2003-04-10徐冬根:论建立我国双轨制违宪审查机制——从“孙志刚事件”谈起,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徐冬根:论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CSSCI学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03徐冬根: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CSSCI学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04徐冬根: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献,(CSSCI学刊)法学,2003/07徐冬根:WTO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党政干部学刊,2002/09徐冬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政干部学刊,2002/06徐冬根: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四川监察,1998/08徐冬根:论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与文献成果的特点,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7/01徐冬根:外资购并国企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当代法学,1997/01徐冬根:避免外资对民族工业冲击的立法对策,人民检察,1997/03徐冬根:国民待遇与国内市场保护,人民检察,1997/03徐冬根:九十年代美国企业并购特征,上海投资-1997年3期徐冬根:国民待遇与外资对市场的冲击,法苑,1997年第1期徐冬根:投资银行的规范化进程,法苑,1997年第2期徐冬根:股市购并规则,法苑,1997年第3期徐冬根:法人股的规范与出路,法苑,1997年第4期徐冬根: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法苑,1997年第5期徐冬根:构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框架,法苑,1997年第6期徐冬根:中国公司扬起海外上市之帆,法苑,1997年第7期徐冬根: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制衡,法苑,1997年第8期徐冬根:美国筑起反内幕交易的堤坝,法苑,1997年第9期徐冬根:金融创新浪潮对传统法制的挑战,法苑,1997年第10期徐冬根:劳动合同规制,法苑,1997年第11期徐冬根:抵押担保的法律机制,法苑,1997年第12期徐冬根:《当代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法学,1996/06徐冬根:股份持有法人化与有限双向持股制度,法学杂志,1996/06徐冬根: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法学杂志,1996/03徐冬根:我国外资引进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取向,法学杂志,1996/02徐冬根: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中外法学,1996/06徐冬根:避免外资对民族工业的冲击已成当务之急,法学,1996/08徐冬根:对实现抵押权过程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的探讨,法学,1996/04徐冬根:美国的廉价股票,上海投资-1996年6期徐冬根:国际融资市场的走势与取向,上海投资-1996年5期徐冬根:外资立法的走势与导向,法苑,1996年第1期徐冬根:《保险法》 保国泰民安,法苑,1996年第2期徐冬根:贸易投资自由化与税制改革,法苑,1996年第3期徐冬根:《担保法》透析,法苑,1996年第4期徐冬根:购房置业, 法律护驾,法苑,1996年第5期徐冬根:外资购并国企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法苑,1996年第6期徐冬根:反不正当竞争法纵横谈,法苑,1996年第7期徐冬根:中外合资企业投资者权益转让,法苑,1996年第8期徐冬根:外资控股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法苑,1996年第9期徐冬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法苑,1996年第10期徐冬根:上市公司购并与关联交易,法苑,1996年第11期徐冬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限制与例外,法苑,1996年第12期徐冬根:企业怎样以弱抗强,企业销售,1995/07徐冬根:漫谈文化与广告商标艺术,上海艺术家,1995/04徐冬根: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冲突法立法,法学杂志,1995/05徐冬根:法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制的特色,法学杂志,1995/04徐冬根:瑞士法制现代化的启示,法学杂志,1995/02徐冬根: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结汇和售汇,政治与法律,1995/03徐冬根: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若干问题的探讨,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10徐冬根:我国首部研究“关贸总协定”的法学著作——全国统编教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评析,法学,1995/10徐冬根: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与反收购,法学,1995/07徐冬根:中国“复关”的走势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取向,法学,1995/04徐冬根:我国外汇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上海投资-1995年3期徐冬根:走向自由兑换王国的人民币,法苑,1995年第1期徐冬根:老年保障法律制度:何去何从,法苑,1995年第2期徐冬根:风风雨雨“复关”路,法苑,1995年第3期徐冬根:外资法实施中的误区,法苑,1995年第4期徐冬根:广告法,与你同行,法苑,1995年第5期徐冬根:按揭购房: 都市新时尚,法苑,1995年第6期徐冬根: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展望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法苑,1995年第7期徐冬根:国家“安居工程”启动, 立法先行,法苑,1995年第8期徐冬根:金融自由化与法律监管,法苑,1995年第9期徐冬根:撑起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伞,法苑,1995年第10期徐冬根:世界贸易组织: 翻开新的一页,法苑,1995年第11期徐冬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回顾与展望,法苑,1995年第12期徐冬根:商标的国际化与商标设计技巧,中国质量万里行,1994/01徐冬根:上海涉外经济立法若干设想,法治论丛,1994/03徐冬根:欧洲当代国际私法研究热点评析,法学杂志,1994/05徐冬根:19世纪的国际私法立法拾遗,法学杂志,1994/04徐冬根: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新冲突法法案述评,法学杂志,1994/03徐冬根: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立法的思考,政治与法律,1994/06徐冬根:共同投资基金,大潮涌起,法苑,1994年第5期徐冬根:“上帝”的保护神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苑,1994年第6期徐冬根:“道”“魔”之战--- 各国立法对贩毒者的惩戒,法苑,1994年第7期徐冬根:商标王国中的贵族 --- 驰名商标,法苑,1994年第8期徐冬根:古老而时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 拍卖,法苑,1994年第9期徐冬根:构筑中的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体系,法苑,1994年第10期徐冬根:企业收购兼并案透视,法苑,1994年第11期徐冬根:实施破产制度,迷雾重重,法苑,1994年第12期徐冬根:国际私法学的拓新之作——《国际侵权行为法》评析,政治与法律,1993/06徐冬根:商标的国际化与商标的设计技巧分析,国际市场-1993年9期徐冬根: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中国法学,1990/03徐冬根:西方各国设备租赁业之比较研究,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8/03徐冬根:谈谈企业如何开展国际设备租赁交易,上海企业,1988/08徐冬根:梵蒂冈,国际展望,1987/16徐冬根:简析设备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的违约及其补救,政治与法律,1987/03徐冬根:美国的设备租赁及其法律制度,外国经济与管理,1987/08徐冬根:略论我国租赁业的现状和特点,外国经济与管理,1987/03徐冬根:联邦德国专家梅斯曼讲订立国际合同的技巧,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6/07徐冬根:外国律师看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5/07徐冬根:美国律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5/01徐冬根: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对话,法学,1985/12 徐冬根:上海“三资企业”中亟需决解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1985/12徐冬根: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特点和原则,法学,1985/06徐冬根:比较法学综述,法学,1985/01

论文答辩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利和弊端 ```
根据这样的法律对社会的帮助

我要写法律毕业论文~有人帮我找个题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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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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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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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41.论经济法的责任

  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3.论经济法的地位

  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48.论经济法的体系

  49.论经济法的实施

  50.论经济法律关系

  51.论经济法主体

  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53.论经济职权

  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

  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

  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

  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

  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

  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

  64.董事会制度研究

  65.论破产法的性质

  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

  69.论行政性垄断

  70.论经济性垄断

  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

  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

  78.论产品缺陷责任

  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

  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90.论税收法定原则

  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94.婚姻的伦理本质

  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

  99.事实婚姻

  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

  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

  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

  105.夫妻财产制研究

  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107.约定财产制

  108.论特有财产制

  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110.论配偶权

  111.亲权制度研究

  112.监护制度研究

  113.收养制度研究

  114.寄养关系研究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

  117.论离婚的条件

  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120.论探望权

  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

  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129.同性“婚姻”研究

  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33.论夫妻共同财产

  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

  135.论离婚损害赔偿

  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

  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44.再婚问题研究

  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

  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

  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

  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58.论法院独立审判

  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

  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164.试论犯罪的着手

  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168.论直接言词原则

  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170.论表见代理制度

  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

  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

  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

  176.民事诉讼目的论

  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

  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

  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

  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84.论法制统一

  185.略论法的特征

  186.法制与人权

  187.论法制改革

  188.略论身份犯

  189.刑罚职能初探

  190.刑罚目的论

  191.罪疑惟轻论

  192.论死刑

  193.论累犯

  194.论公开审判

  195.论无罪推定

  196.抵押制度研究

  197.论隐私权

  198.论定金的适用

  199.论免责条款

  200.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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