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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015-08-13 09: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并且是金融理论以及金融实践的具体体现。就目前我国对金融风险以及金融法律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发展之间的联系;第二,对约定执行的内、外两种动力,执行约定的内在动力主要就是指双方在遵守约定方面的信用意识,如果从外在动力来看主要就会我国司法的执行对债权人的保护情况;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这主要是指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发展方向,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推进金融的发展。
  1 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的情况
  随着我国宏观的经济政策不断的发生改变、市场发生波动以及汇率变化或是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管理问题等原因,使得金融机构在运行期间有资金或财产以及信誉等方面受到损失的情况出现,这种损失的出现的可能性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金融风险。根据金融风险的类型不同可以对金融风险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经营性的金融风险;二是制度性的金融风险;三是宏观风险以及微观风险等。著名的巴塞尔银行的有效监管核心以及此原则所提到的八类风险,在我国金融界均存在,唯一的区别就是各种风险存在的严重程度各不一样。就目前我国的金融情况来讲,主要有三类风险比较常见。
  (1)就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来讲,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讲,其两大主线业务分别为贷款和投资。这两大主线业务都需要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的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准确的评定。不过信息拥有不对称的特性,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判断经常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以及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所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进行交易的客户没有能力履行约定的风险,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其不能对有问题的金融财产进行及时准确的区分等,都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持续平稳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2)金融的操作风险也是目前我国众多金融风险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表现。根据金融界著名的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理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第一种来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运行所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失效等情况或者是受到灾害性实践的影响,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第二种来源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造成相关制度的失效,金融机构对一些不良事件的发展不能及时进行应对从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风险占据了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一个共有性问题。
  通过对我国最近一年到两年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事故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金融行业出现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第一,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腐败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诈骗等违法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
  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金融行业中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这与金融机构实行内部的监管模式发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借贷等业务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发现的较为隐蔽的案件集中的被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总体来讲不管是何种原因引发的案情,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非常高的操作风险,这在极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构建现代金融企业的战略规划,频繁出现操作风险,在使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在海内外的声誉。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新的危机。就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组成情况来讲,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期货市场;二是各银行之间的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三是同行业的拆借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各机构之间都在快速开展金融的创新,但是这种创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但是也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从金融法律的视角看待我国的金融风险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的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大多都是因为多年的积累造成的,这是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一个集中体现。造成我国金融行业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改变,同时社会的环境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改变;二是我国的金融体制设置不合理,相应的监管模式相对落后;三是我国的金融法律缺失等。
  如果从金融法律的角度分析,金融法律从其发挥作用的情况来看主要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协调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交易关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规范法律关系这一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鼓励或禁止、引导等多种功能,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各方当事人能准确地计量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预期的损失。因此,金融法律的完善与否在本质上影响着金融交易中的产权保护力度,也就直接影响着系统性金融风险程度与金融运行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规范金融监督管理行为、规范金融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约束金融监督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日渐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生存和发展环境的需要。  
  3 我国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趋势来讲,其改革以及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的加快,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行 业的快速改革与发展,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也越发变得重要。金融法律虽然并不能彻底的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但是却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金融立法是减小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方式,从宏观上来讲,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史晋川,潘士远等.法律·金融·增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OO4.
  [2]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OO4.
  [4]曾庆凯. 论金融风险管理体系[J].中国市场,2014(11).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CID Working Paper,2000:39.
  .Cambridge:MIT,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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