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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上的难点的分析研究

2015-09-14 11: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现行的《婚姻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范围。结合了我国国情,适应了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尽管现行的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强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有些方面还是存有缺陷以至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难点,需要我们审慎分析,作出公平合理的审判,维护好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发给离婚证。”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双方仍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在抚养和教育问题上互相协商,共同履行应尽的责任。离婚后,父母有负担子女抚育费的平等义务,子女的抚育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在确定抚育费数额时,应到廉顾必要和可能两方面,既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防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除有特别规定的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有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有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规定明确关注妇女的家务劳动,并对离婚妇女的无酬劳动提出了补偿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育非亲生子女,离婚后是否要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来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方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予的抚养费,受欺骗方可要求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付的抚养费,因情况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到离婚时仍存在影响的,由造成损害的一方给予赔偿。诉讼时效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赔偿费用,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以造成损害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以赔偿。案例:某女,乘坐丈夫驾驶的货车外出,途中不幸与一摩托车相撞。某女伤势比较严重,后经多方治疗,仍落下了肢体残疾的缺陷,经查,发生车祸的过错方在其丈夫。三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对于这起婚内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它的特殊性,它的诉讼时效从离婚之日起计算,离婚时,应当先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从其丈夫的个人财产中,支付对其女的赔偿。
  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与夫妻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家庭作为经济构成中的重要环节与市场的联系日渐紧密,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夫妻财产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简介:吴与伦,男,1986.6.7,籍贯: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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