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定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目前对于该定义有较全面解释,即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里,该规定中把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中的一方可以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去房管局、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来查询对方名下的资产。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很多省份也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有很多省份呼吁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纳入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权规定内容之中。
二、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在于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能够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另一方往往不能全面地知悉,或者即便是在知悉的情形下也很难通过程序有所作为,因而一方在后续的维权中就会存在着许多阻碍和调查取证艰难等相关问题。如果是在结束审理后才发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偿,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繁琐和复杂的,往往得不偿失。因而,笔者将具体来探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平等的享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法条得知婚姻法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列举,但是未就如何查询这些财产以及如何行使处分权进行详细的解释。特别是当夫妻双方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当中时,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来申请法院调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是程序也相对繁琐,而且调查的难度也比较大,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财产应有的那部分,造成损失。其次,由于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大多集中于审理阶段,因而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很可能发生对方当事人积极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并不能针对这种情形展开调查,后期审理中也就没有无法及时查明已经被处理的部分财产,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以此方便夫妻双方查看自己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处理情况,这不仅有利于夫妻雙方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便捷性的现实诉求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夫妻一方并非不能查询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共同财产的状况,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 但是这三种途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实践障碍,手续繁复,效率过低,取证难度大。而根据《规定》,夫或妻一方只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就可以查询夫妻共同财产,手续简单快捷,能有效地提高维权效率,切实保障其权益。 因此,要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效率,切实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必须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立法的构想
由上文可知,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那么,要建立起这项制度,首先应当从立法上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和保障。
(一)出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法规
随着《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出台,全国许多省份也纷纷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但是此类规定的效力往往只涉及某省或者某市,相应的具体条款也存在着差别,因而在操作上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而且有时候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地,因而另一方想要查询相关的财产的时候就变得异常困难。所以说要想真正落实关于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法规关键点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特别是能覆盖全国的制度,将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一制度列入婚姻法中,出台全国性的的法律法规,制定一套统一的查询标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方便当事人的查询活动,对夫妻各方的知情权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并践行男女平等原则。知情权的主体应该为夫妻双方,并且应该为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这是由于在社会实践中,除了合法的正式婚姻关系外,还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恋爱关系。由于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使得在确认两人是否为合法夫妻上十分便捷,提高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可行性。
(三)确定知情权行使客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明确知情权行使的客体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要注意与夫妻个人财产进行区分,夫妻的个人财产从物权上看是属于物权所有人一个人的,即使是夫妻关系也不能打破物权的束缚,所以当事人只能查询两人共有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主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予所得等。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的动产和不动产、专用生活用品、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由此可见,带有鲜明“个人色彩”的财产大部分都属于个人所有,对于这些个人财产,笔者认为另一方没有查询的法理基础,也没有查询的必要理由。
参考文献
[1]李强.论夫妻财产知情权[J].河北学刊.2011(02).
[2]曾缨.浅议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2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