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做好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变更索赔工作 3.1精心研究合同 在中标进场之后,在最快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展开合同文件的审核工作,充分熟悉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范围、有关变更索赔标准等,通过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可以科学、合理的开发变更与索赔机会,踊跃找出变更与索赔的思路。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版(A4纸双面填写打印),请勿人工填写,并须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印章。《期刊出版情况调查表》纸质版,请勿人工填写,并须加盖出版单位印章。 3.样刊。已按规定缴送样刊的出版单位,缴送2018年第4季度样刊1套。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做好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变更索赔工作 3.1精心研究合同 在中标进场之后,在最快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展开合同文件的审核工作,充分熟悉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范围、有关变更索赔标准等,通过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可以科学、合理的开发变更与索赔机会,踊跃找出变更与索赔的思路。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版(A4纸双面填写打印),请勿人工填写,并须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印章。《期刊出版情况调查表》纸质版,请勿人工填写,并须加盖出版单位印章。 3.样刊。已按规定缴送样刊的出版单位,缴送2018年第4季度样刊1套。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