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县、乡(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修订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三、审核和协调县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及职责划分。
四、审核报批县、乡两级党政领导职数和机构设置;负责县、乡的机构编制分类;分配下达县、乡各级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
五、审核县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审核报批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县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责范围、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指导、协调县乡两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办法;承担县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年度检验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统计和网络建设。
八、负责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核发、年审换证、统一代码标识和赋码工作。
九、承担县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的审核工作;负责县直机关目标管理奖金发放人数的审核工作。
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制。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上级编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机构是一个名词,英文是Administrative agencies,亦称政府机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是行政权力、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
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在中国,有两类行政机构。一类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它们由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称谓上表现为室、科、处、司等。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无论是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都与行政机关不同,通常不被视为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投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了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那么,它们就成为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