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禁止苹果6S到苹果X系列禁止销售。但是iPhoneXS还是可以买啊。其实禁止销售也挺好的。因为华为手机被美国市场所打压。为什么咱们国人就不支持自己国家的手机呢。
作为中国人就应该用国产机,不仅好用而且还便宜,支持国产
高通终于让苹果吃到了“苦头”。
日前,高通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其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上述禁令,苹果公司应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禁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相关产品型号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苹果手机。
而对于上述临时禁令,苹果公司则声明称,当前销售的iPhone手机都预装iOS 12系统,该版本系统并不侵犯本案所涉及的两项专利技术,中国消费者仍可购买所有型号的 iPhone 产品。
很多人对“临时禁令何时生效以及在多大地区范围内生效”心有疑虑,此外,对于苹果公司声称预装IOS12系统版本不受禁售令影响感到不解。
那么,在国内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看待上述临时禁令呢?
纠纷不断:苹果公司诉高通垄断,高通诉苹果欠费侵权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因专利纷争引发的冲突,最早可追溯到2017年初。
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高通,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随后,苹果公司又先后在中国、英国等多地对高通提起诉讼。所涉内容多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专利许可相关。
2017年4月11日,高通开始采取反击策略,先是在美国反诉苹果公司,随后,因苹果公司代工厂停止缴纳专利许可费,又将富士康、仁宝等四家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 和iPad的代工厂诉至美国法院。
在都采取了一定的诉讼手段之后,双方之间的商业谈判进展似乎并不顺畅。
2017年10月,因高通公司迟迟未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苹果公司反而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2017年11月起,针对苹果公司涉嫌专利侵权,高通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全面反击,先后在北京、福州、青岛、南京、广州等多地法院,共计提起了不少于16件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高通仅有两件专利被判全部无效,苹果压力大
针对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苹果公司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拒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十件高通涉案专利有了无效宣告审理结果,其中,六件被判有效,2件被判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件被判全部无效。
可以看到,高通涉案专利被判全部无效率仅20%,相当于近八成专利诉讼中,苹果公司都存在败诉的风险。
相关信息显示,高通公司被判有效的专利包括:“用于聚合和呈现与地理位置相关联的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用于无线网络混合定位的方法和设备”、“链接到无线装置上的应用程序的设备及方法”、“具有高密度的局部互连结构的电路及其制造方法”、“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和“用于分析数字化音频流的低功率集成电路”。
高通发布的声明显示,在权利内容为“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和“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等两项被判有效的专利中,高通公司获得了法院诉中临时禁令支持。
可以说,在高通被判有效的涉案专利中,苹果公司可能败诉的承担侵权责任和被判禁售部分型号手机的风险或概率非常大。
因此,iPhone 6S、iPhone 6S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涉案苹果手机型号,被判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也就可以理解了。
禁令效力:苹果公司相关涉案型号手机应立即停止销售
针对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可能是“行为保全”裁定,也可能是“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如果是属于行为保全性质的裁定的话,苹果公司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简单说,一旦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属于裁定的话,那么,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苹果公司应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禁止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七款涉案型号手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如果是“先行判决”的话,因为属于一审判决,那么,苹果公司还可以提起上诉,待二审终审会才会正式生效。
苹果的官方声明中表示,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到所有型号的iPhone产品,并强调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按照我国法律,“诉中禁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意味着对于被列入禁售范围的iPhone相关型号产品,该禁售令已经生效,在此期间苹果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都属违法。
至于苹果声称“iOS12”的软件版本不涉及侵犯高通专利的说法,需要指出的是,福州中院裁定针对的是产品型号,跟iOS版本无关。即便苹果之后可以绕开高通的专利,也需要首先向法院证明这一点,在此之前依旧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实际上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苹果就提出了这个意见,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而是依旧发布了禁令,说明法院是不支持苹果的“iOS12版本不侵犯高通专利”这个说法的。
可以说,当前国内正成为各类知识产权纷争解决的“优选地”,不仅是国内公司,包括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等在内众多国外公司也越来越多将它们的知识产权纷争放在中国解决。
一方面,这表明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认可,另一方面,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信赖和追捧。
因此,在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高通专利权,被判“临时禁售”,势必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当然,对于横亘在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纷争,或许也有望加速得以解决。
【案例6】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2018年中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达索公司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审判。最终的审判结果表示:案件中的侵权方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原告方达索公司的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与此同时,上海电动车技术公司需要承担案件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赔偿费,共计九百万人民币。随后不久,侵权事件再次发生。在该案件中原告方依旧为达索公司,被告方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判处被告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人民币。与此同时,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违法的侵权行为,不得再擅自使用达索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专家点评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侵权事件的发生支付了高额的资金,但是知识产品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的。知识产品的价格往往会高于其所创造的经济利润,因此法院的判决决定是公平且合理的。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能够有效的对创新机制进行维护,使得市场中侵害知识产权、擅自使用知识产品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得以减少。只有这样,知识产品创作者或单位的著作权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这对于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十分有益的。在此次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有待进一步商讨。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进行原告方实际损失的评估。但在本案中,被告方所支付的赔偿资金就只是原告方实际的资金损失数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酌定因素,因此在判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也应当阿紫实际损失框架基础上进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舸【案例7】游戏网站3DM侵犯著作权案案情回顾由于在没有获得日本游戏公司的允许,就将该公司所开发的游戏上传至3DM游戏网。日本游戏公司向3DM游戏提起诉讼,控告该游戏网站侵犯了公司的权利案件中所涉及的游戏软件共计五个。日本游戏公司提起诉讼以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表示:3DM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此,3DM公司应当向游戏的开发单位即日本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案件最终的赔偿金额为160万元左右。在我国3DM游戏网站也被众多网友称为游戏破解网站,因为在这一网站中能够玩儿到很多需要付费的游戏。这种破解游戏也归属于盗版游戏的范畴中,但是由于破解游戏在使用过程中不需要支付软件费用,因此也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喜爱。但是,这种游戏形式的存在是不合乎法律法规的。专家点评虽然说娱乐休闲活动时没有国界划分的,但是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当下,全球版权的低于差别在不断的减少,但依旧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因此,上述案例的国际性特征值还是很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在本案中对侵权行为及相关的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结果还是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借鉴性的。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在游戏进入到国内市场前,游戏产品的前置性内容审查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于没有通过审查的游戏,将不赋予进入市场的资格。也就是说,没有通过审查的产品是不能够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润的。产权的保护与游戏公司的生存发展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产权对于游戏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在缺乏有效救济的状况下,行政审查介入问题的方式也十分值得关注。就我国游戏审查制度而言,没有通过审核的游戏产品是不能进入到市场的。这类游戏主要包括:带有暴力色彩的游戏、带有种族偏见的游戏等。游戏产业的经营者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违规行为,使得游戏产业能够在合法的轨道上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要好好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邱治淼【案例8】利用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案本案件为我国第一个立案并进行判决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罪名为违法传播影视作品。通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大量调查发现,《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违法传播。该公众号的运营者在传播影片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的打赏,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及传播权。随后,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本文的被告方:公众号实际运营人陈某周期为五个月的拘留并向原告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对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及经营过程中的不法收入进行没收。专家点评这类案件的的侦办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技术破密难,在对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技术能力有限或者鉴定费用较高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的获取信息。二是法律层面的界定较为模糊,借助微信号侵犯著作权的过程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被侵权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而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盗链以及聚合盗链等侵权行为进行规定,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该案在侦办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其中,国际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权庭以及全国“扫黄”办公室等部门都在该案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国家版权局,两次来江西对该案件进行督办和调查。此后,江西省版权局也针对该案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此来推进该案件的顺利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相关部门对于类似的侵权案件的态度。——江西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阙米秋【案例9】文著协诉知识分享平台侵犯著作权案文著协诉称,《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对汪曾祺的作品《受戒》进行电子化复制,在固定的网络平台上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版权,从中获取利益。最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立即停止对该著作的侵权行为,并对文著协以及同方知网公司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专家点评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服务商或者知识资源分享平台必须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类网络平台或服务商既不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十二条二款对相关的著作进行转载摘编,也不具备相关的免责待遇。该案件的审判不仅对一些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间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还从根本上保护了相关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不仅如此,该案件的实力还促进了文著协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对相关的平台和服务商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规范了我国知识资源分享平台以及服务商的相关活动和工作。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不仅传播力量大,其涉及到的著作范围也较广,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进行。现阶段,大多数的司法机构也加强了对这类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期望可以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和机构来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以此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丛立先 【案例10】凸凹等6位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案情回顾作家凸凹、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鸿鹰、徐可发现在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盈利性刊物《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有他们著作权的作品的出现,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该公司并没有得到这6为作家的许可和授权。因此,这6位作家便将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6位作家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其也受到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重视和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关的著作的侵犯行为成立,法院判定被告要对6位作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即对每个侵权作品赔偿2500元,并且诉讼费也应该由被告承担。专家点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报刊进行相关的文章转载时需要支付每千字100元的转载稿酬。当报刊需要转载的文字找不到其作者时,报刊可以将相关的情况以及稿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然后再由协会转交给相关的作者。报刊的转载法定许可制不仅为报刊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还极大地促进了报刊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报刊转载在支付稿酬方面的管理制度比较混乱,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在全国1万多家报社中,只有几十家会按照相关规定将稿酬交由文著协,并由其转交给被转载著作的作者。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虽然在该案例中相关的公司以及期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接受了赔偿,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本的花费较大。所以说,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侵权的行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2.2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1】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再审案江苏微生物研究所具备“一种含1-N-乙基庆大霉素C1a或其盐的药用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但是该研究所发现福药公司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在其专利权的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江苏微生物研究所请求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福药公司辩解道,他们所生产和销售的注射液的原料药都是经过相关授权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并且只有生产依替米星注射液的唯一商业用途,最后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为了更详细的了解此案,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本案关系图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此案后对该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其认为:但凡含有硫酸依替米星的药用制剂都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福药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属于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令福药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天开始停止对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福药公司对于该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变向沈阳中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但是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处理,沈阳中院维持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审判结果,认为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沈阳中院认为专利许可应该是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福药公司在进行辩解的时候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人方圆公司以及其专利独占许可人山禾公司许可和授权之后才开始使用的,因此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但是经过调查可以了解到,福药公司并不能提供方圆公司对该产品的授权许可书。不仅如此,方圆公司在2008年之前虽然向福药公司提供过该原料药,但是当时的方圆公司并不是专利权人,这也说明了方圆公司没有权利向福药公司提供该原料药的专利权,这也是沈阳中院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福药公司不满一审的结果,又向辽宁省高院再一次提起了申诉,经过调查,辽宁身高院取消了辽宁身知识产权局以及一审的审判结果。辽宁省高院认为,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不仅没有从多个角度对福药公司的申辩进行调查,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判断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就直接以侵权案对福药公司进行相关的处理,并禁止福药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得,因为其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于二审的决定江苏微生物研究所也提出了异议,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要求。但是最高法院却驳回了其要再审的要求,选择“默示许可”的态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高法院认为,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他人专利权的时候,必须要与专利权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用。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经过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也是可以对该专利进行使用的。比如,某一物品的唯一商业用途就是实施某项专利,而相关的专利权人允许购买人实施该专利权的行为就是指专利权人默认许可了将该专利给予他人进行使用。而对于该案件来说,福药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权人以及其专利权人第三人许可的,并且该原料药的唯一合理的商业用途就是用来制造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这也是就是说福药公司使用该原料药生产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权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福药公司对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都是在2008年以前进行的,但是辽宁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都认为默示许可的观点是被允许的。不仅如此,在我国还有很多相似的案例都是与专利的默认许可有一定关系的。我国的最高法早在2008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实施权问题的函》中表明了对默示许可的态度。在该条例中明确表示了默认许可的合法性。我国在很早之前就曾出现了默示许可相关的案例,但是那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这使得相关部门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无法可可循。而该案件的审理对于后续此类案件起到了重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专利默示许可方面的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以及稳定性。在该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在默示许可观点的基础上,相关的专利权人在对购买者售出该电机的同时也默认了其可以使用洗衣机的专利,并且有权生产、销售、出口这类洗衣机。【案例2】苹果涉11项专利侵权,收购苹果的罗永浩离梦想近了根据相关的数据可以了解到,在双十一的时候天猫的销量突破了2000亿的大关,最终交易额高达2135亿元,这也是相关的企业与众多买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根据外国媒体Apple Insider的相关报道可以了解到,Dynamic Data Technologies向苹果提起了诉讼,称苹果的产品和服务侵犯了其包含视频处理、优化等11项专利。Dynamic Data称,虽然这11项专利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都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这11向专利都与其视频处理有一定的关系。该案件的起诉文件长达68页,其中包含了这11向专利的相关内容。据了解,第一项专利是与改善视频的画质技术有关的。第二项专利是与相关视频中颜色键的保存相关。第三项专利是根据相关的技术来达到对物体的运动位置进行确定的技术。不仅如此,在这11项专利中还包括视频的叠加处理技术、减少相关视频处理过程的时间和消耗的技术以及减少内存的技术等等Dynamic Data认为苹果的这种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明知故犯的。因此,Dynamic Data不仅要求苹果要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用,还要根据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想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真相具体是怎样的呢?真的是像Dynamic Data所描述的这样吗?有关资料表明,这起诉讼很有可能是专业组织发起的“专利流氓”案件,其对谷歌、微软等公司也都提起了类似的诉讼。与此同时,苹果和高通的官司还在进行中,这起诉讼对于苹果的发展也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打击。而且该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一些人在看苹果的时候带上偏见。不仅如此苹果还遭到了华尔街投行的降级,这使得苹果很难完成原计划的盈利目标,对其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根据相关的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米盒事件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纳米盒是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教育类软件。但是这款软件与学习和教育相关的活动很少,里面内容都比较的低俗和无聊,对使用者没有太大的帮助。在此基础上,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上海市“扫黄打非”等部门对这类事件加强了处理力度,以此来避免该事件的重复发生。法拉第未来还有未来吗?现阶段,法拉第正处于一个发展的特殊时期。法拉第现在正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拉第正与恒大处于互撕的状态,法拉第试图采用一些手段来获取FF的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二是法拉第的资金比较紧缺,企业内部希望通过裁员的手段来减少相应成本的指出,以此来维系企业内部的正常发展。根据相关消息了解到法拉第一位副总裁和其中一位创始人Nick Sampson已经相继辞职,这对法拉第的内部运营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如此,法拉第还在美国的一个大型网站Go Fund Me上发起了筹款,根据网站内的情况可以了解到,该筹款持续了很多天,获得了将近2.1万美元的捐赠。该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两周内能够筹集到5万美元,以此来缓解企业内部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据企业内部的人员的回应可以了解到,法拉第希望用这笔资金来维持企业内部相关生产团队的正常运行。【案例3】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 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出申请,对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该专利在2015年2月25日正式成立。在此之后,该专利的申请人提起了有关侵权纠纷的诉讼,其认为上海某公司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和销售该摩托的外观设计,于是便请上海知识产权局对该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接受了该案件的诉讼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便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可以了解到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一本杂志上刊登了相关的摩托车广告,从广告的图片中可以看出这辆摩托车的左侧和右侧被展示了出来,并在其固定的位置上刻上了专有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而请求人则在2016年11月10日在广州进行了保全证据申请,并对涉案摩托车的出处以及相关的证件进行了调查和备案。对于这些事实,被请求人并没有反驳,并且为自己辩解道,该摩托车的配件以及外观都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自己设计的,被请求人只是在后期对这些零件进行了组装和销售。不仅如此,被请求人辩解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经过对该案件的处理和调查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主要是因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在使用该摩托车外形的过程中,无论是自行购买的零件在进行组装还是向第三方直接购买都应该经过该摩托车外形专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在对涉案的摩托车以及申请专利的摩托车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两款摩托车在外形上并无太大的差别,基本可以认定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海某公司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被请求人没用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便擅自对相关的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这已经属于侵犯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最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在本案件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请求人的诉讼之后,立即对改时间进行处理和调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体现了我国相关部门面对类似侵权案件的态度,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4】案例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产品质董追溯防伪系 统及追溯防伪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5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产品质量追溯防 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的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8月3日正式被批准。该专利的申请成功也说明了当求情人在提起诉讼时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请求人认为某杂志社以及某就业未经过其允许便擅自对该专利进行使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处理结果】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请求人不仅提供了被请求人购买白酒并对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还提供了该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其白酒产品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但是被请求人也为自己辩解道,其签订的时间要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而且其还有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经过对案件的一系列审理之后,合议组提出了以下几点:一是被请求人某酒业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不能确定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是否相同,因此该合同书并不能为其技术申辩提供有利的证据。二是从请求人所提供的该酒业职员的录制影像中可以了解到,该就业所使用的产品追溯平台与溯源防伪方法方面的技术与该专利的技术大致相同,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畴。三是该酒业所使用的防伪凭证的具体技术是由被请求人某杂志社所提供的,这说明某酒业与某杂志社都参与本次侵权行为。经过最终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某酒业与某杂志社立即停住对该专利的使用。【典型意义】在现在社会上,酒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所引发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溯源防伪技术的侵权案件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该案件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专利权人的诉讼之后便马上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详细的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还结合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其侵权行为成立。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5】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 动灭火装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动灭火装 置”的专利申请,在2012年4月11曰该专利被正式批准,并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案件和侵权案件时是合理有效的。在此之后,请求人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其认为被请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非贮 压式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管网式)FZXA_CX”,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处理结果】江苏省知识产权在街道诉讼后便马上展开相关的调查,其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涉案专利产品的管网是U形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管网是软管,形状是可变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申辩的时候都认可侵权产品是被用于大客车的后置发动机舱内,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涉案产品是很有可能将管网的形状设置为U形的。但是无论该侵权产品的管网形状是什么样的,该产品的技术手段都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是一样的,这就说明了侵权产品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最终做出判决,被请求人确实是侵犯了该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使用、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后续很多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6】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极速拉线装置”实 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投诉方杨光献在2015年10月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极速拉线装置”的专利,并在次年的3月9日正式得到了该专利的授权。在此之后,投诉方发现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的240条链接的使用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投诉人便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处理结果】在接到诉讼之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本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判断。相关部门对投诉所提供的侵权资料以及证据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涉案专利与涉案的产品进行相比较,最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有三项技术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阿里巴巴所制定的投诉规则可以了解到,专利权人在对旗下相关的产品投诉之后,如果涉案产品确实在某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那么电商平台会及时的通知被控侵权方,以此来方便其进行处理。在该案件中,阿里巴巴在通知卖家之后,又结合了卖家提供的相关线索了解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阿里巴巴马上断开了涉案的链接。【典型意义】该案件主要体现了全国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协作机制。通过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或者维权中心与电商平台的通力合作,对本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调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极大地打击了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侵权行为,促进了电商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据新浪数码报道,针对中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iPhone 禁售判决,苹果公司回应称,尊重福州法院及其裁定,将于下周发布 iPhone 软件更新,以解决本案中涉及到的两项专利,另外,他们已向福州法院提出复议。图片来源图虫:已授站长之家使用苹果公司发布的声明原文如下:「Apple 在世界各地的运营都遵守法律,我们始终遵守各地的法规和法律决定。我们尊重福州法院及其裁定。法庭裁定后,我们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理解并遵守福州法院的裁定。基于我们目前在中国提供的 iPhone 型号,我们相信我们的合规性。虽然本案中的两项专利仅涉及非主要手机用途功能,但为解决任何可能的出于对我们合规性的担忧,下周初我们会为中国的 iPhone 用户发布一个软件更新,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已向福州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其阐明并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60.88亿元的罚款,对于国际芯片巨头高通来说,只占其2013年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高通干脆的接受罚款,更证明其完全不担心此次处罚会影响其垄断地位,因为在这个战场,还没有崛起一家能与之抗衡的市场主体。不过,我们并不能小觑这次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反垄断处罚的意义,因为他终结了高通依靠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业内强力推动的“免费反向授权”的专利模式。这对改善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着现在还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免费反向授权”的模式,对于让国内拥有专利储备的厂商是不得不吃的“霸王餐”,对那些缺乏专利储备的厂商则是“保护伞”。如今,“霸王餐”和“保护伞”都没有了,专利的竞争战场才会真正开始。
昨日,高通指控苹果侵犯其两项专利:当用户在浏览手机应用程序时,可以对照片的大小和外观进行重新格式化,和在触摸屏上管理应用程序。此外,高通要求对苹果实施销售禁令。据了解,这两项初步禁令于周一由中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法院已发布初步禁令,禁止苹果在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不过苹果回应称,中国消费者仍可购买所有型号的 iPhone产品。并且苹果已提出上诉,希望推翻iPhone在中国的销售禁令。9月18日消息,高通和苹果之间的诉讼案就开始了正式递交审理。高通要求禁止苹果侵权的iPhone在美国销售,因为其已侵犯高通相关的专利。10月底,高通再次将苹果告上法庭,起诉苹果拖欠专利费 70 亿美元。据了解,截至 2018 年 6 月中旬,苹果和高通在全球打了 50 多场专利官司。这些官司分布于 6 个不同国家的 16 个司法管辖区。此前,苹果表示已经开始转用英特尔芯片,其首批支持5G网络的iPhone产品也将采用型号为 8161 的英特尔调制解调器芯片。这意味着苹果将无法享受高通5G网络第一波红利,其最快要 2020 年才能推出支持5G网络的手机。
参考法学期刊看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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